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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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闽国土

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闽国土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5〕58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提高工业项目集约用地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指标(试行)》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联系。

附件: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指标(试行)二〇〇五年二月十六日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五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五项指标。

具体如下:(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三)绿地率最高不得超过35%;(四)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五)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的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得超过15%;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五、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表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在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号)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效降低我省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提升发展竞争力, 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做到审批更简、监督更强、服务更优。

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

对接国家新确定取消和下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继续精简工业生产、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精简评估事项,探索实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区域评估”“联合验收”等新模式,将各种审批后置事项“串改并”,各种审查与验收“单改综”,各种检验、检测、认定、认证事项“多变少”,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进一步减证和推进“证照分离”,放宽市场准入。

全面清理调整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进一步清理精简证照年检和证明办理事项,推进“多证合一”,切实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问题。

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V3.0版建设,推动口岸信息互换、企业备案信息共享,深化协作共管。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发改委、人社厅、住建厅、工商局、商务厅二、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二)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闽环保固体〔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0〕19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游绪(厅固体处)联系电话:0591-******** 136********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1日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整治,根据生态环境部《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环办固体函〔2020〕270号)和省安办《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闽安委〔2020〕6号),结合我厅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三年整治,全省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有效治理,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全过程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危废利用处置能力结构进一步优化、短板得到补齐;医废处置设施实现扩能提质,应对重大疫情的应急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企业产生的属性不明固体废物鉴别鉴定率100%;重大涉危废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

二、整治范围(一)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含自建焚烧等设施的危废产生单位)和医废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危废处置单位)。

(二)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国民经济代码C251,下同)、煤炭加工(C25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化学纤维制造业(C28)、常用有色金属冶炼(C32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C336)、电子器件制造(C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皮革鞣制加工(C191)、合成革制造(C2925)、铅酸蓄电池制造(C394)、有色金属矿山采选(B09)、环境治理行业(N77)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闽建筑[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5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省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制定了《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除信用评定年度内新设立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不满一年的企业外,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参加信用评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从企业规模、财务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技创新、社会信誉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企业信用评定分为AA级、A级、B级、B-级四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超过一般水平、信用低于一般水平、信用差。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在当年4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定。

企业信用等级在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六条二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评定结果抄报福建省建设厅备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福建海警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疏堵结合,坚持“开前门”和“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我省砂石产销布局,稳定砂石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一)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

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整合,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闽工信函新材〔2022〕269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新材〔2022〕269号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为推动我省新材料产业加快技术创新、产业化生产及推广应用,突破一批关键材料核心应用技术,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闽工信规〔2022〕8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就组织开展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列入《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支持参考目录》范围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

为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立足助企惠企,新材料生产企业产品虽未在《参考目录》范围,但符合《奖励办法》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产品名称及性能指标要求的,也可进行项目申报。

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详见《奖励办法》(可在省工信厅网站https://“政策法规”栏目查询下载)。

二、申报要求申报企业应认真填写《2021年度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提供规范、完整的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

对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并签字盖章。

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有关新材料产品名称及性能指标等内容应与《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支持参考目录》一致。

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三份(A4纸胶装成册),同步报送电子版(Word或WPS格式刻录光盘,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

三、其他事项各地工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认真把关严格审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查询,确保申报企业不在“失信黑名单”内,并正式行文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我厅。

《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2013年

《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2013年

《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10-31 文号:闽建建[2013]40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浏览次数:1341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等法规,省厅组织省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编写了《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试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备购置与租赁 (1)第三章设备安装与拆卸 (3)第四章设备的验收与检测 (5)第五章设备使用与检查 (7)第六章设备保养与修理 (9)第七章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置 (11)第八章设备资料管理 (11)第九章设备报废与处置 (12)第十章附则 (12)附录:内业资料用表汇编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3•【字号】闽经信原料〔2017〕222号•【施行日期】2017.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的通知闽经信原料〔2017〕222号各设区市新材行政主管部门、新材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新材办: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更好地引导、推动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科学健康发展,结合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需要,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现印发给你们。

对2017年4月1日前已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申请返退时仍沿用2004年印发的《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附件: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8月13日附件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一、砖类(一)蒸压粉煤灰多孔砖(符合GB26541要求)。

(二)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T 239要求)。

(三)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 13544要求,以工业固体废渣、淤泥、页岩、建筑垃圾等为原料);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T13545要求,以工业固体废渣、淤泥、页岩、建筑垃圾等为原料)。

(四)蒸压灰砂多孔砖(符合JC/T 637要求)。

(五)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符合GB 25779要求)和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符合GB/T24492要求)。

(六)烧结保温砖(符合GB 26538要求)。

(七)复合保温砖(符合GB/T 29060要求)。

(八)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各类装饰砌墙砖、装饰路面砖。

(实心砖除外)二、砌块类(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砌块(符合GB 13544要求,以工业固体废渣、淤泥、页岩、建筑垃圾等为原料);非粘土烧结空心砌块(符合GB 13545要求,以工业固体废渣、淤泥、页岩、建筑垃圾等为原料)。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民爆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民爆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民爆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闽工信法规〔2020〕154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民爆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各有关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20〕43号),进一步推进全省民爆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省民爆物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省民爆物品企业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WJ/T9092-2018)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标准化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增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到2022年底,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达标率100%,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达标率100%。

二、工作计划省工信厅负责指导和推动全省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各有关设区市工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督促本地区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按照以下三个阶段开展:(一)企业自评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3月)全省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认真落实“三年行动”工作任务中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要求,结合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深入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

并对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WJ/T9092-2018)开展自评。

(二)达标评审阶段(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在自评基础上,进一步整改完善。

有关设区市工信局开展对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评审。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闽经信原料〔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经信原料〔2018〕52号各设区市经信委(局)、建设局(建委),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促进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加强预拌砂浆发展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省经信委、住建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2月13日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绿色发展,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以及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专业生产企业(厂)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其他功能性(含聚合物)干混砂浆的发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预拌砂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预拌砂浆纳入绿色建材管理,采取措施,加快发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闽建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1〕2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省厅先后印发《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筑〔2021〕3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闽建筑〔2021〕12号)、《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筑〔2021〕17号)。

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和新旧系统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施工产值、合同额填报方式(一)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下称“监管一体化平台”)将于2022年1月启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整合到该平台。

监管一体化平台取消合同信息登记功能,将从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对接获取合同信息,作为施工企业填报在建工程产值的依据。

合同信息登记的规定详见省厅《关于做好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合同信息和竣工结算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14号)。

(二)2022年1月起,施工企业每个季度市政类施工产值和省外企业的房建类施工产值数据,调整为从监管一体化平台填报。

省内施工企业的房建类施工产值,仍于每年一月份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填报。

施工企业应当对填报的施工产值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因系统衔接的需要,2022年1月合同额指标的每日评价分值,沿用2021年12月31日当天的评价分值。

2022年2月1日起,合同额指标调整为从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施工许可信息中获取合同金额,并按照闽建筑〔2021〕3号文的评价规则计算分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19〕3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19〕3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19〕3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目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力争2019年底全省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超过60%,2020年底比例达到65%。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

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19-2020年全省每年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0万m2以上,每年完成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万m2以上。

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2019-2020年全省每年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50万m2以上。

提升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2019年应用比例达到30%以上,2020年达到40%以上。

二、重点工作(一)推进绿色建筑提质增效1.加大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力度。

认真贯彻《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各设区市应对绿色建筑发展较慢的县(区)进行专项督促指导。

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执行《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13-197),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且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应按照《福建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J13-298)进行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

2019年8月1日之后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应执行新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简称“新国标”)。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07号建议的答复-闽经信建议〔2015〕36号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07号建议的答复-闽经信建议〔2015〕36号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07号建议的答复正文:----------------------------------------------------------------------------------------------------------------------------------------------------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07号建议的答复闽经信建议〔2015〕36号邱景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发展预拌砂浆政策、落实福建生态战略的建议》(第1207号)收悉,感谢您从生态战略高度关心、支持我省预拌砂浆的发展。

现根据我委工作职能答复如下:一、行业发展情况目前,全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6家,生产能力285万吨,固定资产总额1.31亿元,从业人员177人,2014年实际产量7.49万吨,使用散装水泥3.32万吨,综合利用废弃物0.99万吨;拥有干混砂浆运输车10辆(额定量328万吨),干混砂浆移动筒仓75个(额定量2620万吨),干混砂浆背罐车4辆(额定量20万吨),泵车14辆,自备散装水泥专用汽车27辆。

由于缺乏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调控、引导,尤其是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尚未启动,使用单位只算材料账,不算综合造价,不考虑质量、工效提高,不算生态效益账的问题较为突出,导致预拌砂浆推广难度大、步伐慢,现有产能的发挥还不到3%,处于全国倒数的位置,与浙江、江苏、上海、江西等先进省市相比,与国家提出的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的要求差距还很大。

二、我委主要开展的工作发展预拌砂浆是促进散装水泥产业链延伸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委积极推动预拌砂浆产业的发展。

一是推动立法。

积极推动出台《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下称《条例》),确立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模式,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51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51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5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闽经信建议〔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51号建议的答复闽经信建议〔2015〕47号王春金等代表:你们所提的《关于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全省石材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第1651号)收悉,建议对促进我省石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很好的思路,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吸收。

现根据我委工作职能将有关办理意见答复如下:石材行业是我省的传统优势行业,我省石材工业产值、产量、出口交货值已连续20年居全国首位, 2014年,全省规模以上石材工业企业674家,完成工业总产值703亿元,增长9.1%;出口交货值318亿元,增长0.6%;全行业产销率98.3%;生产花岗石板材2.94亿方米,增长8.6%,居全国第1位;全行业资产总额456亿元,从业人员9.1万人;实现利润总额50.8亿元,创造税金总额24亿元。

近年来,我委高度重视石材产业的科学发展,始终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放在首要位置,主要抓了以下工作:一是支持石材废料(渣)综合利用工作,大力发展石材循环经济。

针对历年石材企业加工产生的石材废料、废渣情况,引导企业利用石材废料、废渣生产加气混凝土砌块、石粉砖、机制砂等建材产品,对生产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产品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引导南安市通过“全封闭、大循环、再利用”,推动石材企业进入集中区,实行封闭化运行,对碎石统一收集、统一管理、全程循环,利用先进技术将碎石、石粉加工为人造大理石等,开发了天然奢华石材、半宝石、水晶等系列石材珍品,促进传统石材加工业向装饰装潢业延伸拓展,全市石材企业污水全部实现零排放,碎石综合利用率9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闽建办建函〔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4〕12号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压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省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增设“在建项目人员到岗履职监管”模块,将通过福建省劳务实名制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人员考勤数据,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记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专职安全员等3类岗位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在实名制平台实施电子考勤打卡,具体人员信息以一体化平台登记的为准。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在一体化平台登记状态为“在建”的项目,不包括按规定登记为“中止评价(暂停)”、“预验收”或“完(竣)工”的项目。

二、评价规则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闽建〔2023〕11号)动态监管评价表第1.1.1条款等规定,将通过一体化平台“在建项目人员到岗履职监管”模块对上述3类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自动监管评价记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记3分、总监记3分,安全员发现1人次记2分:(一)连续5天(含5天)以上没有考勤打卡的;(二)当月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没有考勤打卡的;(三)上季度到岗率≤40%的(到岗率=季度到岗天数/当季度人员在一体化平台在建项目登记天数)。

有按规定批准,并在一体化平台登记请假的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连续请假超过5天(含5天)或单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含10天)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另行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构建农村污水垃圾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闽建村〔2017〕60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构建农村污水垃圾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闽建村〔2017〕60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构建农村污水垃圾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构建农村污水垃圾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闽建村〔2017〕6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福州市城管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市政公用局、莆田市执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工作,于伟国书记、洪捷序副省长多次作出批示指示,要求注重体制机制牵引,最大程度把好事办好。

为构建农村污水垃圾治理长效机制,推动治理“全覆盖”、“可持续”、“不回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监督考评机制。

一是加强监督考评。

要抓好“镇村自查、市县月查”两个环节,逐级建立监督考评机制,做到督查考评市、县、乡镇三级全覆盖。

市对县、县对乡镇要每月开展督查考评,并建立公示排名、通报约谈及媒体跟进曝光的工作机制,县级考评结果要在当地市、县两级主要媒体、电视台、政府网站及公共活动场所公示排名;乡镇对村庄要每半月开展一次督查考评,并在镇区和村庄的公示栏、村民活动场所或重要地段公布各村考评排名。

各级考评公示、约谈、曝光情况将列为省级督查考评重点。

二是建立联合督查暗访机制。

市、县主管部门应与当地政府效能督查部门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强化工作督查力度。

市、县、乡镇三级要层层建立暗访制度,采取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等多种方式定期开展暗访。

设区市每月、县(市、区)每半月、乡镇每周开展一次暗访,对暗访结果予以公示,对问题突出的进行效能问责。

三是落实责任。

将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列为挂村领导、驻村第一书记的重要工作内容,明确具体责任人,加大一线宣传、推动工作力度。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12.07
•【字号】闽经信原料〔2016〕602号
•【施行日期】2016.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公布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的通知
闽经信原料〔2016〕602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建局: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登记和公布工作的通知》(闽经信函原料〔2014〕409号),经企业申报,有关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建设局联合审核,省经信委、住建厅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福州三顺石料有限公司等4家机制砂生产企业符合有关要求,现予以公布。

附件: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7日附件
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
福州三顺石料有限公司
浦城县菜园圃采石材厂
福建省天玉方圆矿业有限公司马坑石场
龙岩市小娘坑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协调布局,建立科学供应体系根据“十四五”投资建设需要,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市场需求、交通物流等因素,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产业聚集”的思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合理的机制砂石供应体系,既保障供给,又防止“一哄而上”造成产能过剩。

同时,要杜绝采取“一刀切”方式责令停产情形,对合法砂石矿山企业,无正当理由责令停产的,要尽快恢复生产,充分释放合法产能,保障机制砂原料来源。

要大力推进机制砂石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建设一批大型生产基地,积极扶持发展一批规范化、产业化、工业化机制砂生产项目,促进全省砂石生产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安全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不断提高绿色发展和本质安全水平。

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规模集约和矿地利用等原则,统筹建设大中型砂石矿产开发基地,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绿色矿山。

机制砂石企业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以及水土保持设施,对设备、产品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推进清洁生产,严控无组织排放,满足达标排放等环保要求。

对工艺废水、细粉和沉淀泥浆等加强回收再利用,实现近零排放,提高节水水平和设备整体能效、降低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采用先进工艺和本质安全型自动化装备,完善矿山开采、石料搬运和破碎、物料筛分和转运等工序的安全风险控制及职业病防护措施,从源头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机一体化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机一体化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机一体化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榕建质安[2018]126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机一体化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建质安[2018]126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建设系统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机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机一体化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落实建机一体化企业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规范一体化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维修、保养等行为,及时、有效消除设备安全事故隐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有效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监管对象在福州市承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业务的建机一体化企业。

三、监管内容(一)复核企业进入建机一体化名录的基本条件。

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1号)对辖区内所有从事建机一体化服务的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复核,经查实不符合要求的报福州市建委汇总上报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将其清出一体化企业名录。

主要核查以下内容:1、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建机一体化企业进入名录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为在建项目提供一体化服务情况;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的落实情况;维修保养基地运转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一机一档”建立情况;技术负责人、机械员、安全员等关键责任人的配备和履职尽责情况。

2、设备现场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安拆、附着、顶升作业设备自检检验验收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维护保养制度现场执行情况;设备实体安全及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情况;台风等恶劣天气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实施的情况和执行上级行政指令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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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闽工信联法规〔2021〕92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矿产资源正文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的通知闽工信联法规〔2021〕92号各设区市工信局、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通与建设局:现将《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登记和公布工作的通知》(闽经信函原料〔2014〕40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24日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工信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精神,推进我省机制砂行业结构调整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业布局、提升行业绿色生产和智能制造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标准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已建成投产、以中碎(细碎)石为原料的机制砂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技术改造和创新,推进机制砂生产加工的标准化建设,引导机制砂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全省建筑业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二、规划与规模(一)机制砂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政策、主体功能区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总体规划要求,以及省和当地行业发展计划方案要求。

企业应当具备项目建设备案、统一信用代码证、项目土地审批或使用权证(协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安全标准化证书(或安全预评价报告)等相关证照或审批文件;机制砂企业配套矿山的,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配套矿山资源的新建、改建机制砂项目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吨/年;综合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为原料来源的机制砂项目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万吨/年。

三、工艺和装备(三)机制砂企业设计应达到《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GB51186)要求,生产运行应达到《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2299)要求。

利用建筑废弃物等固体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企业设计须达到《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51322)要求。

(四)新建项目不得使用限制和淘汰的工艺设备,鼓励采用干法生产工艺。

现有项目必须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

(五)生产设备的配置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机制砂生产工艺要求,优先选用大型设备,减少设备台数,降低总装机功率。

物料输送应采用带式输送机。

(六)生产工艺及设备采用先进高效破碎、制砂、筛分和物料连续输送设备,鼓励应用先进可靠、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工艺及设备,先进的PLC(可编程控制器)系统生产控制、数字化管理及智能化生产技术。

四、质量管理与控制(七)机制砂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出厂产品质量。

机制砂质量应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等有关标准要求。

高性能混凝土用机制砂应符合《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JG/T568)标准要求。

再生机制砂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等有关标准要求。

(八)机制砂企业应建立试验室,具备机制砂质量检测检验条件,配备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及专(兼)职试验人员。

按照《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2299)附录A配备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并达到《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T/CAATB003)中Ⅲ级及以上试验室要求。

建立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检测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等体系和质量档案制度。

(九)机制砂应进行出厂检测,可以依据供需双方协商要求增加相应出厂检验项目,每批产品出厂应随货签发出厂检验报告单。

机制砂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和组批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按分类、规格、类别及日产量分别编号和取样。

(十)砂产品分级分仓储存,各类产品应按类别、规格分别运输、堆放和销售,防止人为碾压、混料及污染。

五、能源消耗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一)鼓励机制砂企业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建立、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并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有企业能耗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十二)机制砂企业的万吨产品能耗(不含矿山开采和污水处理),以石灰石等软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0吨标煤,以花岗岩等中硬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3吨标煤;水耗达到相关要求。

(十三)机制砂企业应融入当地循环经济产业链,节约自然资源,提高行业绿色制造水平,鼓励机制砂企业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开发生产满足相关需求的机制砂。

生产再生骨料企业参照工信部、住建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执行,并应有合法可靠的资源供给。

(十四)机制砂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并尽量综合利用。

(十五)机制砂企业应充分利用矿产、交通、物流等资源条件,建立优质机制砂供应体系,推动我省机制砂资源与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有效衔接。

六、生态环境保护(十六)机制砂项目的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项目实施应当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制定相关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文件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十七)机制砂企业湿法生产线应配置水处理循环系统,循环用水。

生产厂区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

(十八)机制砂企业生产线应配有收尘系统,粉尘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制砂工厂应对破碎、筛分及输送等生产环节采取封闭措施;破碎和筛分等工序、原料堆场、成品库(仓)等区域实现厂房全封闭,不得露天作业。

2.机制砂工厂原料、产品应当封闭堆放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应对破碎、筛分及输送转运站等扬尘点设置除尘、抑尘、收尘装置,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有关规定,并满足厂区所在地区的环保要求。

3.对无组织排放的扬尘场所,应采取喷雾、洒水、封闭等防尘措施。

(十九)机制砂生产线须配置隔声、消声、减振、隔振等降噪措施,工厂噪音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二十)机制砂生产产生的未综合利用的固废应按有关规范集中处置;产生的废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二十一)机制砂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二十二)企业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生产与管理。

(二十三)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生产管理和作业环境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

(二十四)企业应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如实记录原料开采与采购、机制砂生产与质量检验、存储与销售等各环节,鼓励建立开采、生产、安全、监控、销售、运输等信息化管理系统,保证经营活动全程可追溯。

(二十五)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45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二十六)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生产管理和作业环境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等标准规范要求。

(二十七)企业须依法纳税,合法经营,按照《劳动法》要求,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二十八)机制砂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八、规范管理(二十九)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生产规模50万吨/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制砂行业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的,可自愿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公告情况表》(见附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机制砂行业企业提交的材料,并会同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必要时组织现场核实。

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企业提交的材料汇总后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十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地方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审查,对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鼓励预拌砼(砂浆)企业、预制部品部件企业和施工企业选用公告内企业的机制砂产品。

(三十二)实行动态管理。

已公告企业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公告情况表》,自觉接受监督。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并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公告:1.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拒绝接受监督的;3.不能保持本《规范》要求的;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1年及以上的;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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