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四版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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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国际私法》考点一、法律冲突:(法理学角度)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时所产生的矛盾现象;(国际私法角度)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二、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联系:1.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基础上的社会关系;2.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往往需要借助一国的民法,所以,国内民法也担负着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任务;3.争议的解决都是通过国内民事诉讼或商事仲裁进行。

区别:1.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国内民法仅调整国内民事法律关系;2.法律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而国内民法仅包括前二者。

3.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以间接调整为主,直接调整为辅,而国内民法主要采用直接调整;4.坚持的原则:国际私法需要坚持国家主权、平等互利、有约必守、保护弱者四大基本原则,而国内民法则无须坚持上述原则。

三、国际私法学说史萌芽于古罗马的万民法(jus gentium)——过渡于种族法时代——产生于属地法时代(以法则区别说的出现为标志)【法则区别说】{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Bartolus(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把法则区分为人法和物法。

人法具有域外效力,物法只具有属地效力。

如果外国的人法令人厌恶则不具有域外效力(公共秩序保留的雏形)评价:将法则划分为人法和物法缺乏科学性,纯粹的关于人或纯粹的关于物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Dumoulin(杜摩林):克服属地性,促进各地区法律统一。

意思自治原则萌芽于Dumoulin。

D’Argentré(达让特莱):主张维护各地区法律的独特性,反对法律的统一。

提出法则三分说:人法、物法、混合法则。

评价:Dumoulin代表新兴商人阶级利益,其学说符合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促进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D’Argentré代表封建主阶级的利益,反对意思自治,属地主义色彩强烈,成为属地主义思想路线的鼻祖。

国际私法知识点整理

国际私法知识点整理

国际私法知识点整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1、国际性;2、广泛性;3、冲突性;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1、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或者法律选择,即法律冲突问题;2、为解决法律冲突而必须首先解决的外国人法律地位、当事人国籍、住所问题;3、有关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问题,包括外国人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域外取证以及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定义:国际私法所称的法律冲突是指,由于与国际民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规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适用或者法律选择上的一种矛盾。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国家之间进行正常的民事交往,从而产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2、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的法律就相同问题的规定不一致;3、受案法院所属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途径1、间接调整间接调整,就是通过一种特殊的法律来指定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然后再按照他所制定的某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缺陷与不足1、由于这一方式仅仅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因而当事人很难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而预见性正是一个法律规范所应具备的要素;2、依据冲突规范来寻找应适用法律的过程极为复杂,要受到国际私法中其他一些制度,如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的限制,从而大大限制了这一调整方式的效力;3、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所说的冲突规范大都是由各国国内法规定,各国制定的冲突规范通常互不相同,其结果往往是同一个民事纠纷在不同国家诉讼,就会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而导致不同判决结果。

2023年国际私法知识点

2023年国际私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X5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涉及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冲突规范: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当合用的某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 运用冲突规范, 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合用, 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 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 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4.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5、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重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 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6.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7、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 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典礼.8、辨认: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 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 从而拟定应合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9、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 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分别合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合用死者的属人法, 不动产合用物之所在地法。

10、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拟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简答题 X2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概念: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结构 : 范围、系属范围: 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 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合用的法律特点: 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 它是法律合用规范。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 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第一编总论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的产生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

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

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

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1、小国际私法(德、日)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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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份国际私法的重点整理笔记,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概念。

1.冲突法:定义: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解决的是当涉及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包括连接点规范和系属规范,连接点规范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系属规范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适用范围: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

2.国际民事诉讼法:定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它涉及诉讼的启动、管辖权、证据、执行等方面。

管辖权: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证据规定:涉及证据的获取、提交和审查,包括公共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

3.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贸易术语等。

合同法:涉及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运输法:包括海运、空运和国际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用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国际仲裁:定义: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裁决争议。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

5.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制度:如国际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以上是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的概要,学生需要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1.住所:是一个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个人与主要居住地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借以表明一个人的身份,以及其权利义务应受该地法律管辖。

2.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3.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4.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5.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规范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者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6.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7.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8.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9.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司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一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10.识别: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过程。

11.反致:(1)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法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2)转致: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3)间接反致: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依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法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

(4)外国法院说(双重反致):是指英国法院在处理特定国际私法案件时,如果依英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的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学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学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学知识点总结一、国际私法的概念及发展国际私法是研究私事与国际联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私人在跨国界交往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私事为对象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

国际私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学科,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私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和国际贸易法,最早的国际私法规则出现在古代的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活动中。

经过历史的发展,国际私法逐渐形成了独立的学科体系,成为国际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即法院应当根据适用法选择原则,确定涉外事务适用的法律。

法院在确定适用法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量当事人民族、国籍、居所、交易地点等因素,以确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2. 无国籍原则:国际私法适用无国籍原则,即对于没有国籍、居住国不明或者信息不充分的个体,应适用国际公认的权利义务原则。

3. 自动承认原则:即各国的司法判决和裁定应当自动承认,避免对外国判决和裁定进行二次审理。

4. 等效性原则:即外国民事法条约的效力应等同于国家立法效力,保障外国民事法条约的实施。

5. 合作原则:即各国在处理国际私事事务时应加强合作,共同解决跨国界私事问题。

三、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际私事适用法、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法律责任等方面。

1. 国际私事适用法:国际私法的一大重要内容是研究国际私事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私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主要研究在涉及跨国界的个人、法人和物权关系等私事中的适用法律问题。

2.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主要包括协助调查证据、承认外国判决和裁定、实施裁定等方面。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商事仲裁问题,主要研究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和制度,以及相关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4. 国际民事法律责任: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国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履行责任等方面。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

(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

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

(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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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涉外民商事关系:又称为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界限的、涉及一国以上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换言之,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民商事法律冲突: 指解决同一民商事问题的不同国家或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效力相互抵触的一种社会状态。

3.准据法:指经过冲突规范指引的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该法律一般是实体法,其次是程序法。

4.识别: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定性或归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指引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5.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

属人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

6.双边冲突规范: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特定内国法还是特定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7.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指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8.国民待遇: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9.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10.普惠制: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11.反致:指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甲国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实体法解决了该案件的过程。

12.转致: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法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丙国法,而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实体法解决了该案件的过程。

13.间接反致: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甲国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实体法解决了改案件的过程。

国际私法 知识点

国际私法 知识点

国际私法1、反致产生的原因:(1)是因为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律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含该外国的冲突法。

(2)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接点(3)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

反致的条件:(1)各国冲突规范对同一范围(法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系属和连接点(2)审理案件的法院主张冲突规范的“全部指定”——实体法和冲突法(3)法院地法律接受反致制度我国的规定:根据我国的法律指引的外国法,仅指他国实体法,因此不存在反致制度。

2、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有目的、有意识地规避该法律。

(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者禁止性规定。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接点或者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者物质所在地等。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3、外国法的查明:也称外国法的证明或者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特定问题的规定的过程。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方法(一)外国法查明的方法:(1)当事人举证证明——普通法系(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欧洲大陆(3)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有协助义务——少数国家(二)无法查明时的解决办法:(1)直接适用内国法(2)类推适用内国法(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4)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者类似的法律(5)适用一般法理(三)外国法的错误适用(1)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一般允许上诉(2)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有的国家可以上诉,有的不可以我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3)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4)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5)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方的中央机关提供(6)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国际私法》是法学专业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研究国家之间的私法关系。

在学习和复习过程中,需要掌握一些重点内容。

下面是《国际私法》复习的重点汇总:一、国际私法基本概念与原则1.国际私法的概念和特点2.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3.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分类4.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二、国际私法的适用法和国际司法管辖1.国际私法适用法的类型和选择方法2.国际私法适用法的冲突规范和公平标准3.国际司法管辖权的种类和原则4.国际仲裁的原则和程序三、国际私法中的自然人与法人问题1.国际私法中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2.国际私法中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3.国籍和居住地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四、国际合同与国际商事法律关系1.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条件2.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国际商事仲裁3.选择法与合同差序规则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适用五、国际私法中的家庭法律关系1.国际私法中婚姻的成立和效力2.国际私法中离婚和婚姻无效的认定3.国际私法中子女权益和监护权的保护4.国际私法中财产分割和抚养费问题的解决六、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律关系1.国际私法中遗嘱的形式、效力和认定2.国际私法中继承人的确定和继承份额计算3.国际私法中继承财产的清偿和履行4.国际私法中遗产管理和遗产争议的解决七、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责任问题1.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和过错的认定2.国际私法中侵权责任的形式和范围3.国际私法中侵权赔偿的计算和限制4.国际私法中侵权争议的解决方式八、国际私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1.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分类2.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权利和限制3.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争议解决九、国际私法与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1.国际私法与全球化的关系和作用2.国际私法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和发展3.国际私法与经济合作的关系和作用4.国际私法与区域一体化的关系和作用。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

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

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15.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1)概念辨析①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包括文书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国家间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②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管辖权、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诉讼期间、送达、保全、证据、诉讼时效、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2)区别与联系①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关系密切。

在英美法系,国际私法由三部分范围组成,分别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法律冲突问题、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对管辖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做出了规定;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将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合并规定。

②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a.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以国际民事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用来解决管辖、送达、取证等程序问题;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进而寻找确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b.调整方法和调整规范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主要采用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规范,国际私法则以间接调整方法和冲突规范为主。

c.法律性质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但国际私法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性质。

2.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

各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国内立法较为复杂,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规定:(1)《民事诉讼法》中专章或专编规定国际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就是采用这种方式,专设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仲裁、司法协助等,共5章25条。

(2)在国际私法法典中将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合二为一作出规定: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就有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2001年《韩国国际私法》中也有管辖的规定;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则是两法合一的典型代表。

国际私法重点归纳

国际私法重点归纳

国际私法重点归纳国际私法重点归纳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被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等。

2.间接调整方法:规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不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3.国际私法定义: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4.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a.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方向发展的趋势b.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传统c.国际私法:限于债权、物权、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d.现代国际私法:还包括知识产权、涉外劳动关系、代理关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e.现代国际私法注重国际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国际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国际票据、信托、保险等。

5.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得以加强,表现在:a.大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b.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最新立法中得到广泛采用c.补充性连结因素的采用,使法律选择更灵活性6.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表现在:a.对消费者的保护,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倾向于适用消费者习惯居所地法b.对劳动者的保护,在雇佣关系中原则上适用劳动履行地法律对儿童弱者的保护,在亲子关系、监护、收养等关系中适用对儿童最为有利的法律7.按照不同的标准,国际组织分为a.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与区域性的国际组织b.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c.常设性的国际组织与临时性的国际组织d.一般性的国际组织与专业性的国际组织等常见的国际组织8.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会。

其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世界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自1893年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以来,通过了30多部关于国际经济贸易、婚姻、家庭、继承、抚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国际公约,集中反映了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实践,代表着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识别: characterization,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2.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先行解决的另一个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3.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包括:A.强制性惯例,既不需要当事人选择而必须遵守的惯例,此种惯例亦称“国际习惯”;B. 任意性惯例,即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惯例,在经贸实践中此种惯例表现为商事惯5.属人法:指当事人的国籍所属国法、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法,常用于身份关系;6.连接点(point of contract) :指借以确定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特定因素或客观标志。

7.准据法: 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8.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也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9.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 :又称准据法的表述公式,是国际私法中对某些固定的、常见的双边冲突规范之系属的表述公式,是对解决法律冲突的某些基本规则的公式化概括。

国际私法重点

国际私法重点

名词解释1.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2.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3.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4.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5.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系属,而根据此系属,而根据此系属6.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7.先决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争讼问题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本问题。

8.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9.反致:是指国际私法的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10.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法律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意适用的一种逃发或脱法行为。

11.外国法内容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12.国家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二.简答题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2.国际民商事法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的方法:就是在有关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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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1、司法协助的定义、内容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应另一国法院或主管机关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履行某些与诉讼有关的行为。

内容:协助送达诉讼文书;传讯证人;搜集证据;对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2、国际私法的概念、规范类型国际私法是以统一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我国国际私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类规范: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3、法律冲突的定义和产生原因法律冲突是指因各法域法律规定不同又同时调整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法律冲突的产生条件:①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②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③内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而且这种民事法律地位与内国人相比大致相当。

④各国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⑤这四个条件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

4、领事婚姻的定义和要件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要件:①驻在国不反对;②由一国驻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办理;③.必须为本国侨民办理;④必须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5、识别的相关知识识别的含义: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根据一定的法律理念,对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定性”和“归类”,以确定对其适用哪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其目的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

产生的原因:①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如未达婚龄者征求父母同意问题;②不同国家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部门法中,如程序、实体问题的识别;③相同法律术语内涵不同,如何谓“动产”等;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术语。

识别解决方法及我国的态度:①理论——通论:法院地法②实践中把握的原则是有利于促进国际民事交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案件处理,普遍依法院地法,但特殊情况也特殊处理。

《法律适用法》第八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6、中国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①违反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原则者②有损我国主权、安全者③违反我国有关部门法的基本准则者④违背国际法上公认的公平原则者⑤根据对等原则实施报复者。

7、冲突规范的类型、范围、系属、连接点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一)单边冲突规范1.公式:XX范围依X国法(注:“X国法”直接指明用内国法或外国法,多为具体的不容推断的某国法。

)2.评价:直截了当,但会给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留下空缺,实践中较少启用。

3.实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双边冲突规范1.公式:XX范围依XX法(注:“XX法”须结合个案去确定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2.评价:最基本、最常用3.实例: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B.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三)重叠适用冲突规范1.公式:XX范围依XX法和XX法和……2.实例:A.离婚的请求非依夫妻的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均有离婚理由的,不得提出。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选择适用冲突规范又分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与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1.公式: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XX范围依XX法或XX法或……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XX范围依XX法,若此法因故无法适用则再依XX法,若此法因故无法适用则再依XX法……2.实例: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有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范围: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

系属:是冲突规范中指明对涉外民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部分。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种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如国籍、住所或居所、营业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仲裁地等。

注意:①一个冲突规范至少须有一个连结点②连结点不能随意选择(形式价值与实质价值分析)连接点的分类:①客观连结点(国籍、经常居住地、物之所在地等)与主观连结点(当事人意思自治等)②动态连结点(国籍、经常居住地等)与静态连结点(婚姻缔结地、法人登记地等)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①采用灵活开放的连结点——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②选择适用多个连结点③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④分割范围,细化法律关系8、司法解释第10条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9、所有学说和学者的名字1.法国①杜摩兰——主张扩大“人法”适用范围,提出并强调“意思自治”。

②达让特莱——他站在杜摩兰的对立面,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原则。

2.荷兰①胡伯——“国际礼让说”德国②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哥白尼革命”创造性地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彻底走出了巴托鲁斯的思维路径,故其理论被喻为国际私法中的“哥白尼革命”。

且其理论对后世影响很大,“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都受到影响。

3.英国戴赛——既得权说(既得利益说)该理论的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他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

但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4.美国①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②里斯——“最密切联系说”5.意大利巴特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法则区别说开始关注法律的域外和域内效力10、7个系属公式和各自的范围系属公式:就是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经过长期的发展逐渐公式化、固定化,这类系属表达即被称为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适合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

常见的系属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属人法:常用国籍、住所、惯常居所三个连结点。

主要用于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物之所在地法:主要用于解决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法院地法: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行为地法:该公式起初主要用于确定行为方式的有效性,后来也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旗国法:常用来解决船舶、飞行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即“意思自治”原则,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合同领域采用比较多,一些国家把它用于侵权行为和家庭关系等方面。

11、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的三个法条民用航空法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关于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中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海商法关于船舶所有权,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关于船舶抵押权,根据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也适用船旗国法律,但该条同时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关于船舶优先权,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274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2、涉外继承“同一制”和“区别制”的利弊区别制:利:判决能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弊:当被继承人的财产由动产和不动产组成并且位于几个国家时,采用区别制将使法律适用问题变得复杂并且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结果。

同一制:利:①适用上的简便易行。

②在同一制下,一项遗嘱处分的有效或无效,一个人有无继承资格,都将由一个法律作出裁判,这样显然可以避免在采用区别制时常碰到的麻烦和困扰。

弊:①适用法律的机械性和单一性②如果被继承人留下的不动产不在其国籍或住所国境内,而且被继承人国籍国或住所国和遗产所在地国关于不动产继承的实体法有很大差别,那么根据被继承人属人法对位于外国的不动产继承所作出的判决就不一定能为该外国所承认和执行。

总结:在继承准据法上,无论采用区别制还是同一制,都存在自身的缺陷和不足,为求二者的适当协调,在涉外继承方面,许多国家都接受反致和转致。

我国涉外继承的方法:我国基本采用“区别制”我国无人继承的理论:我国处理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应遵循以下原则:有条约规定应按条约处理,无条约规定依《法律适用法》第35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13、国籍、住所、最密切联系、意思自治定义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国民并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身份或法律资格,是区分内国人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根本标志。

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的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①内国国籍优先原则②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③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籍优先④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优先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①住所地国家的法律②所地国家的法律③法院地法住所: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

最密切联系定义: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的一种准据法的确认方法。

意思自治定义: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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