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人民调解回访机制模式
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方法与技巧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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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方法与技巧及注意事项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调解方法是指在运用一定的调解纠纷的形式下,具体采取的解决纠纷的措施。
由于民间纠纷是复杂多样的,当事人的情况各有差异,因此,在调解纠纷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调解方法,有时根据需要还可以同时结合使用几种调解方法。
根据结合多年的调解经验,以及收集同行乃至诸多基层司法所的调解方法与技巧,从人到社会及各相关角度,总结常用调解方法共十六种,下面我就从两个大的方面就人民调解工作和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探讨,希望在以后的调解工作中有所帮助、有所启发: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常用方法与技巧(十六工作法)(一)心理调解法把握当事人心理首先是要探知当事人诉求,当事人各方会有各自在打官司中追求的主要利益,许多调解过程虽然具有对抗性,但却因为各自利益不同,导致追求的结果各不相同。
对这些纠纷进行调解时,关键是要知道当事人的利益所在,通过打官司最终想达到的主要目的。
准确了解各自的需求,协调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申请和被申请可能会赢得皆大欢喜的结局。
其次要洞悉当事人的心理,法学是社会科学,调解员的工作是做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当事人表现的行为,洞悉当事人的心理,是调解案件的基础,也是调解技艺的体现,更能赢得当事人的尊敬。
心理虽然属于精神范畴,不像物质那样能直接看得见,摸得着,但它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及语言来表现,而后者是看得见、听得着的,并且心理活动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来测量。
当事人的心理,是当事人在参与调解时所表现出来的主观心态。
基于各方诉求的不同,当事人所表现出的心态各异。
在调解时,如何甑别当事人所诉求的目的,这就需要调解员洞悉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为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有的放矢提供借鉴。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fa0607402768e9951e738b1.png)
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及制度一、人民调解工作内容(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1、受理纠纷(1)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2、调解纠纷(1)调解准备。
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
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
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
①直接调解。
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
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作出纪录。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22beacef6294dd88d0d26b74.png)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街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化的原则。
建立健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工作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街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整合行政调解工作资源,以人民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实现以调促和。
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县、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可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调解。
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检查督办,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结满后进行跟踪回访。
对成员单位调解的纠纷案件成功与否都要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末调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通过召开联系会议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
国家司法救助回访制度
![国家司法救助回访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784758b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e8.png)
国家司法救助回访制度
国家司法救助回访制度是指国家在对贫困人员进行司法救助后,会定期进行回访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司法救助的效果,了解被救助人员的实际情况,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并及时纠正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司法救助工作主要包括提供法律援助、解决民事纠纷、缓刑社区矫治、免除或减轻刑罚等内容。
在实施这些救助措施之后,国家将会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对被救助人员进行回访,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工作情况、社会融入情况等,并根据需要提供进一步的帮助和支持。
回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确保司法救助政策的顺利执行,从而更好地帮助贫困人员摆脱困境,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回访工作也有助于发现和解决救助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总之,国家司法救助回访制度是为了确保司法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并及时纠正和改进救助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从而更好地帮助贫困人员重返社会。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https://img.taocdn.com/s3/m/4cdd37b9172ded630b1cb668.png)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为构建基层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平安四方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街道综治、司法、信访、调解“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街道要建立健全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综治办组织协调、司法所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四位一体”调解中心)。
“四位一体”调解中心主任由街道党工委分管领导兼任,专职信访员、综治办主任、司法所长为副主任,成员由法庭、派出所、武装部、民政、人口和计生、城管、工商、税务以及工、青、妇、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和原调解中心四部门人员组成“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以下简称“四位一体”办公室),作为“四位一体”调解中心常设机构,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司法所长兼任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司法所,配齐配强综治、司法、信访、调解等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长负责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四位一体”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力量,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四位一体”调解中心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四位一体”办公室主要职责“四位一体”办公室在调解中心领导下,定期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登记台账,全面掌控辖区内的排查调处情况;统一受理由信访部门移交和社区调委会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分流指派应由有关部门负责调处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重点、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督查督办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并及时组织回访;推动领导接访和领导包案制度的落实;检查指导各单位排查调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及时报告重大社会矛盾和难点热点纠纷情况;搞好分析预测,制订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组织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
健全“访调对接”机制,源头治理信访问题
![健全“访调对接”机制,源头治理信访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fd444efc14791711cd791744.png)
健全“访调对接”机制,源头治理信访问题“访调对接”是现代化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创新之举,也是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有效途径,即在处置信访问题的时候,信访协调与人民调解共同发力,人民调解员与信访工作者强强联合,共同受理、处置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
我县一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枫林经验”本土化,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加强访调对接,构建社会矛盾风险防范新体系,及时有效就地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难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
近年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置和化解的信访矛盾已逾千件,访调对接机制在我县正逐步完善和成熟。
一、工作现状为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体系,进一步发挥信访与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信访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机制,更好地钝化社会矛盾,及时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我县积极贯彻落实“大调解”机制要求,建立健全信访接待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
目前,在我县城关镇、长寿镇等多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为信访矛盾化解能手,在司法所与信访办精诚合作之下,积极协同处置多起棘手的信访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存在问题访调对接是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好举措,能有效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目前访调对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群众认识不到位。
由于法律实现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且维权需要诉讼成本,长期以来不同程度存在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现象。
老百姓一旦遇到问题,就会到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信访,寻求政府解决,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高效运转,影响了法治权威,营造了不良社会现象的发生。
比如:发生重大交通伤亡事故、意外伤亡事故,企业欠薪、欠付工程价款、欠付材料款等情况,本与政府无关,但是,部分老百姓却首选上访,希望通过上访解决,而不是通过诸如诉讼或者调解方式解决。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b29c7cb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7c.png)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司法所在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中,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该制度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 指导原则:司法所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公正、平等、诚信、保密、协调为指导原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
2. 建立调解员队伍:司法所建立一支专业化、多样化、覆盖面广的调解员队伍,包括专职调解员、志愿者调解员和律师调解员等,用于处理各类纠纷。
3. 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司法所通过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工作,对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等进行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调解效果评估:司法所建立调解工作评估机制,对调解结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5. 强化培训与提升能力:司法所组织调解员培训,加强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学习,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提升司法所的调解服务能力。
通过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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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e4e44334caaedd3383c4d3bc.png)
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一):2014年上半年凉水乡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2014年上半年凉水乡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小结今年以来,我乡司法所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司法局的指导帮助下,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人民调解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网络机制1、健全组织机构。
建全和完善乡、村、自然村调解员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机构,乡成立人民调解领导小组由乡党委、政府一把手任正副组长,司法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为进一步规划人民调解工作,整合资源,乡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联合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以综治、司法、信访为主,指导矛盾纠纷排查和参与重大民事纠纷调处工作。
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运行机制1、预防机制。
一是坚持信息预防。
各村、部门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掌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
二是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是采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即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2、排查机制。
对辖区内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调处,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
3、调处机制。
实行分级调处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归口调处,小纠纷由信息员或村民小组长(中心户长)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由村调委会依法调处;疑难纠纷由乡调委会及时调处;跨乡、跨行业重大纠纷由乡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联合调解组共同调处。
4、督查机制。
领导督查、跟踪督查、会议督查等方式相结合。
5、回访机制。
坚持回访预防,定期回访,督促履行协议,防止纠纷出现反复,酿成新的事端。
司法所人民调解经验交流材料
![司法所人民调解经验交流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83bb5243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c5.png)
司法所人民调解经验交流材料一、背景人民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传统的民间冲突调解机制,也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
司法所人民调解以法律为准绳,以调解为主要手段,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也日益受到重视。
二、司法所人民调解的主要内容司法所人民调解主要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领域的纠纷解决工作。
在民事领域,司法所人民调解主要处理民间合同纠纷、邻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民事纠纷。
在行政领域,司法所人民调解处理行政执法纠纷、行政争议等。
在刑事领域,司法所人民调解主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解,促进案件侦查和解决。
三、司法所人民调解的经验交流1. 依法调解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依法调解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调解程序,确保调解过程合法合规。
在调解过程中,要确保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坚持人民调解的真实性和民主性,避免超越司法所权限范围进行调解。
2. 强化调解研究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需要不断加强调解技巧和方法研究,提高司法所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
调解员要不断学习、积累调解经验,提高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加强调解宣传司法所要加强调解宣传工作,提高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信任。
可以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介绍人民调解的工作内容、程序和优势,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 健全人民调解机制司法所要健全人民调解机制,建立健全调解员队伍,提供良好的调解环境和条件。
要加强司法所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完善的联动机制,共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5. 建立调解案件登记和管理制度司法所要建立调解案件登记和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和资料管理机制,确保调解案件的信息记录完整、透明和可查。
要提高调解案件的归档和数据统计工作,为司法所的工作评估和监督提供数据支撑。
四、结语人民调解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所工作,是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627fc09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95.png)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双向选择调解:调解不强制,参与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与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2. 公正中立的调解员:司法所会有专门的调解员负责调解工作,他们必须具备公正中立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采用公正的态度进行调解。
3. 程序公开透明: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调解过程的记录、意见和协议应当保存并可以提供给当事人查阅。
4.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调解协议。
5. 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这些制度旨在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并使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工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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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三篇)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726f3b56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f9.png)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司法所是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负责解决各类纠纷和争议。
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司法所建立了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五项制度,分别为法律援助、调委会、普法宣传、调解室和信息化建设。
首先,法律援助是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援助可以为无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调解等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
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援助,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调委会是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之一。
调委会由社会各界代表组成,其中包括法律专家、公民代表、群众代表等。
调委会负责处理各类纠纷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
调委会的成员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法律知识,能够公正地处理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另外,普法宣传是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普法宣传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司法所在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地开展法律讲座、法治文化活动,向公众传递法律知识、讲解法律政策,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总之,普法宣传是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
通过普法宣传,司法所可以主动向公众提供法律知识,使人民能够了解自身的权益和义务,并在遇到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信息化建设是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
司法所通过引进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建立调解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信息化建设可以实现案件信息共享、调解资源共享,提高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样,信息化建设也可以提供便利的服务,为人民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
总而言之,司法所建立的这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即法律援助、调委会、普法宣传、调解室和信息化建设,都旨在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这些制度在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地解决纠纷和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
行政执法回访制度
![行政执法回访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9f4e9bf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0b.png)
行政执法回访制度一、背景与目标行政执法回访制度是新时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升执法质量的重要举措。
本制度旨在通过定期回访,及时了解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二、回访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
回访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职权范围。
2.客观公正原则。
回访应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
3.注重实效原则。
回访工作应注重实际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执法质量和效果。
4.定期回访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原则。
在定期进行普遍回访的基础上,可结合工作需要开展随机抽查,确保回访工作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三、回访内容1.行政处罚类案件: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是否知晓、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是否合理等情况进行回访。
2.行政许可类案件:当事人对许可决定是否知晓、许可程序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行政许可是否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回访。
3.其他行政执法类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和特点,对相关情况进行回访。
四、回访方式1.电话回访:通过电话方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其对执法行为的看法和意见。
2.现场回访:深入当事人所在地或案发地进行实地回访,了解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意见。
3.网上回访: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接受群众的投诉和意见反馈。
4.问卷调查:针对特定案件或事项,设计问卷进行调查,了解群众对执法工作的评价和建议。
五、回访程序1.制定回访计划:根据案件类型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回访计划,包括回访时间、方式、人员等。
2.告知当事人:在执法行为作出后,向当事人告知将对其进行回访,并告知其有权利对执法工作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
3.实施回访:按照回访计划,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执法行为的看法和意见,并做好记录。
4.问题反馈与处理:对于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并督促其整改。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0c0544a767f5acfa1c7cdde.png)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有超前预防纠纷发生和激化措施;2、正确地调处纠纷,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3、调委会调处比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一案一卷,包括:(1)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纠纷关系人、知情人的调查笔录;(3)调解协议书等资料;4、开展“四无”活动,杜绝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自杀案件和群众性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5、每月开展一次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公道教育。
6、按规定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管理和监督;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避免重新违法犯罪。
调委会主要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4、协助村委会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5、协助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村委会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教育改造、管理和监督;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调委会工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委会调解纠纷范围调委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不得受理调解以下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调委会工作程序1、调解纠纷时原则上由二人以上调解;2、调解纠纷时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3、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人员、当事人应签字或盖章,加盖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章,并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4、调解不成应写明情况及时上报,申请镇(街道)司法所调解;5、调解的纠纷都应立卷归档。
司法所人民调解制度汇编(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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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应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对于居高不下的多发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党政组织统一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对矛盾纠纷的专项治理;对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集中、复杂的群体性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基层政权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党政组织做好当事人工作;对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法治的渠道来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防止久调不决导致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1、通过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寓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于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之中,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2、针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矛盾纠纷发生特点,经常性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公德的教育,使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政权组织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己来自群众根植于群众的优势,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时向村(居)委会和基层政权组织反馈矛盾纠纷信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一)制定调解措施和处置矛盾纠纷预案;(二)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公平、公正地调解辖区内的民事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防止纠纷激化;(三)定期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及纠纷隐患进行排查摸底,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案情分析会,做到:“最大限度的减少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四)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街办)。
案件回访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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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访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件回访工作的管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促进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回访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的一种司法服务活动,旨在了解案件处理的满意度、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三条案件回访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确保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案件回访的范围和时间第四条案件回访的范围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
第五条案件回访的时间应当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三、案件回访的内容和方式第六条案件回访的内容包括:(一)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二)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三)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业务水平;(四)案件当事人的满意度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案件回访可以采取面对面、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
四、案件回访的程序和责任第八条案件回访由法院案件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案件承办人应当主动与案件当事人联系,进行回访。
第九条案件承办人在回访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予以解答,对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应当记录并报告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对回访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回访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回访时间、回访方式、回访内容、当事人意见和建议等,并报送法院审判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对回访报告进行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案件承办部门及时整改。
五、案件回访的结果运用第十二条案件回访结果作为评价案件承办人和部门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对回访中发现的优秀经验和做法,法院应当予以推广;对存在的问题,法院应当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工作调解纠纷回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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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调解纠纷回访制度第一篇:人民调解工作调解纠纷回访制度人民调解工作调解纠纷回访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达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
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及时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成果。
(三)、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
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五)、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在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员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的扩大、激化或转化。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记录并存档。
记录内容包括:回访时间、地点、人民调解员姓名、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现状、有无反复或扩大、激化、转化苗头、人民调解员或委员会处理方案、调委会主任签名、调委会盖章。
第二篇:人民调解回访记录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当事人调解协议编号回访事由回访时间回访情况:回访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年月日第三篇: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井下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华佳综合服务处党委、会战道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社区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社区,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两见面一回访制度
![两见面一回访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ea5186f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e7.png)
两见面一回访制度两见面一回访制度是做什么的?这里主要介绍的是河南省基层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有关内容。
首先,我想说的是:它不仅仅是维稳和谐的方式之一,更重要的是让群众从中受益,减少了对政府部门的误会,也同时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第二点就是当前我国大力倡导的“社区矫正”方针以及规章制度,为缓刑犯,假释犯,监外执行人员等的教育改造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最后想说的就是:只要能够帮助群众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他们的思想转变,使其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这样做也算没白忙活一场吧!“两见面一回访”应该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标准流程吧!它包括两个步骤——“入户走访、见面谈话”和一次对受害者亲属的“回访”。
“入户走访、见面谈话”,既是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又是“双向四步”工作法的具体实践。
因此,应坚持经常性与阶段性相结合、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依靠群众和发动群众相结合、总结经验和推广典型相结合的原则,将每月2天“三同步”(与居民同步上班、同步下班、同步放学)与“一上岗”(调解员专职负责接待当事人来访)融入“两见面”过程。
在实施方式上可采取全体社区调委会成员“集体见面”,党支部书记“代表见面”,老年调解员“互见”,志愿者“陪见”,青年人“带领见面”等多种形式,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运用。
我们在宣传上都知道要开展家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但却忽视了家庭矛盾纠纷对于整个社会和谐的影响,认为只要对我们城市市民来讲就不需要了解那些农村土方法了。
我们还缺乏的就是真正懂得如何去做好我们自己本职工作。
我们今后应该向周围乡镇单位多请教,多问,把家庭纠纷调节方面的技巧交给各个行业领域的人员,达到双赢。
虽然现在离老百姓的距离越来越远了,但是心贴近了许多,从现在起我们决定抛弃那套冷漠无情的调解方法。
“一回访”即:定期进行电话联系或信件沟通,及时掌握群众思想状态和家庭纠纷动态,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未化解矛盾隐患的监控,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措施,努力将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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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人民调解回访机制模式
司法所人民调解回访机制模式是一种促进调解效果、保障调解质量的机制。
该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回访调解双方:在调解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对调解双方进行回访,了解调解结果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以及双方是否满意。
如果有不满意之处,司法所可以再次协调并进行调解,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回访过程中,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泄露他们的个人信息。
2. 定期评估调解效果:司法所应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历次调解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了解调解的总体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 建立档案:对所有调解案件都应建立档案,记录调解过程和结果。
档案要保密,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提供给相关部门或当事人查询和使用。
4. 提供法律服务: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一些法律问题和疑惑。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解答,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援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回访机制,司法所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调解过程中的问题,保障调解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