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印发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豫政〔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2019〕2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日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为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弥补高端创新资源供给不足,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重点支持培育一批重大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研发平台、大型企业及其研究机构等在豫设立或共建新型研发机构。
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体制机制创新成效明显、具有稳定的高水平研发队伍、创业孵化成效突出的新型研发机构,省市联动给予重点支持。
经遴选被省政府认定为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对综合性、高水平、支撑和引领作用突出的新型研发机构,经省政府同意可采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二、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专项、基金)承担、奖励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保障、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9〕19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7月26日洛阳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9〕8号)精神,健全和完善我市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产业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改革牵引、创新机制,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纵横联动、强化协同”的原则,做大做强技术转移主体,着力打通“四个通道”,积极推进“四链融合”,盘活优势技术存量,加大技术转移转化增量,努力打造具有洛阳特色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产业化,为推进“9+2”工作布局、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强大动力,为建设高质量副中心、增长极提供坚强科技支撑。
(二)建设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领域布局合理、功能层次明晰、技术转移链条全面,具有洛阳特色和优势的技术转移体系。
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培育市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50家;强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技术转移管理和服务等专兼职技术市场从业人员500名以上;促进本地企业加大技术吸纳力度,推动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我市落地转化科技成果400项以上;技术市场更加活跃,力争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44亿元,年增长率10%以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豫政办〔2024〕59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4〕5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医学领域高水平科技创新,加快发展卫生健康新质生产力,更好保障全省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四个面向”,遵循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总基调,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以科研为牵引做优做强医疗卫生事业,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医疗资源的需求”工作要求,按照有序承接新任务、积极谋划新格局的总体思路,扎实推进医学科技创新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河南提供坚实的健康保障。
——强化顶层设计。
完善医学科技创新规划管理机制,强化对重大任务和资源配置的统筹,推进以环省医学科学院、省中医药科学院创新生态圈为内核的中原医学科学城建设。
坚持上下对口的原则,按照程序适时调整医学科技体制机制。
——注重需求导向。
聚焦我省发展战略需求,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导向,着力打通制约医学科技创新发展的堵点、痛点,加强多学科交叉融合,强化临床研究,开发高质量的健康保障和健康风险防控技术及产品。
——推动协同创新。
推进各类创新主体高效协同,探索适应不同研究需求的协同创新模式。
加强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开展中西医协同攻关。
推动研究型医院、研究型学科、研究型人才建设协同发展,全面提升卫生健康服务能力。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豫科〔2020〕128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工作的通知豫科〔2020〕12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科技、财政管理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有关精神,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支持鼓励省内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决定组织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申报单位: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在豫企业;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
(二)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1.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时间为2019年、资金到账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20年8月31日的技术合同;2.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时间为2018年、资金到账时间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8月31日的技术合同。
二、补助标准(一)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类补助(技术吸纳类补助)。
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按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规定的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类补助(技术输出类补助)。
对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财政按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规定的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综合考核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综合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豫科〔2024〕124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综合考核的通知豫科〔2024〕124号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促进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9〕8号)《培育发展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工作指引》(豫科〔2016〕155号)要求,决定开展2024年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综合考核,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综合考核对象2019-2021年培育的66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及上次综合考核不合格的4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名单见附件1)二、材料申报(一)材料填报。
各参加考核机构填报《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综合考核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提交至主管部门。
(二)审核报送。
各主管部门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示范机构的诚信度进行审查,同时应进行实地调研,签署审核意见,填写《参加考核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汇总表》(附件4),统一报送省科技厅,材料电子版汇总后发送至邮箱。
三、有关要求(一)材料要求。
考核材料使用A4纸双面印刷,编制页码装订成册(佐证材料按每项内容顺序依次整理,各项材料之间用彩页隔开),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材料电子版包括考核表(佐证材料只提供第2、4、5、6项列表)Word版和全套材料PDF版。
(二)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和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撤销示范机构资格。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有关精神,激发我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活力,提升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服务效能,提高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决定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申报单位:经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技术合同限定时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间在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之内;且资金到账时间,即转账凭证和发票时间均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之内。
二、补助标准对促成先进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财政按其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2%的奖补,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成果输出方,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注册地在省内)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5年以上)或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
(二)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第三方,促成并参与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5年以上)或技术开发合同(需显示机构名称和工作内容)(买方注册地在省内);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补助:1.技术合同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相互隶属关系,或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2.输出方技术来源不清晰,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数,或社保缴纳不正常;4.2023年1月1日至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之间,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为准)、或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实施细则解读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细则》共六章,18条。 (二)申报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转移及科技成果转化 活动。主要对技术转移活动中的技术输出方(卖方)、技术吸纳方(买 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 体予以补助。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补助对象是签定技术合同的各个主体方。) (三)支持方式 第三条 我市每年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一定的资金用于科 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实施。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五)补助标准(四类) 4.技术合同登记处(新增) 第九条 鼓励县(市、区)、开发区、高等学校、科研
院所和企业设立技术合同登记处。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基 础上,按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中技术交易额的0.2‰ 对技术合同登记处给予补助,每年每个技术合同登记处最高 补助10万元。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七) 申报、评审程序
1.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首先要通过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 荐,然后由市科学技术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 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 的,视为撤回申请。 2.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或第三方 专业机构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复核并确定补助单位及补助金额,由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经费拨付通知。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八) 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
家、省、市科技资金奖补管理要求,自觉接受财政、审计、 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 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补助资金时,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 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现将《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5月26日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支持郑州、洛阳、新乡三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中央着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当前,全省正处在蓄势崛起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承担着实施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大国家战略规划的重任,建设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对引领支撑河南创新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具有重大意义。
为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6〕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调研指导河南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创新政策的先行先试为切入点,以创新驱动发展的引领示范为着力点,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为动力,以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为目标,实现开放创新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培育创新龙头企业、产业集群与引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结合,引进高端科技人才与发挥河南人才人力资源优势相结合,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相结合,把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引领带动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的综合载体和增长极。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河南省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2024年度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应符合《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明确的资金使用方向,重点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围绕河南省优势和新兴产业以及区域特色产业技术成果需求,支持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促进关键共性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在豫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将择优给予支持,资助额度为60-200万元/项。
二、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河南省内注册满一年以上(2023年1月1日前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
地方政府、园区管委会不得作为项目申报实施主体。
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信用记录良好,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
同一单位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通过其他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推荐部门应严格审核把关,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的项目不得推荐申报。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2007〕609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作用,加速XX省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依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7〕565号)制定本方案。
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界定和管理(一)本方案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三)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四)XX省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7.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二)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各级重点科技计划、自主立项研发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三)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充分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服务。
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3日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全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统筹科技资源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按照“聚焦重点、精准发力,统筹整合、加大投入,创新机制、注重绩效,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1.支持省实验室建设。
对省级层面布局的嵩山、神农种业、黄河等省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开办费和建设期研发经费支持;对各地政府主导创建的省实验室,根据各地政府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2.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
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持续支持。
将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最高限额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3.支持改造提升现有省级创新平台。
建立稳定支持机制,对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建设的省级研发平台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稳定支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4.支持凝练一流课题。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转发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转发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教科技〔2016〕717号•【施行日期】201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转发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16〕717号各高等学校:现将《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贯彻执行。
各高校要依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我省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及时调整完善校内相关政策,为进一步激发高校教师创新活力提供制度保障;为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步伐、扩大转移转化规模、创新转移转化路径、提高转移转化质量和效率、彰显高校科技服务能力提供政策支持。
省教育厅和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各高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8月29日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科技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推动高校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结合高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认识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科技活动的重要内容,高校要引导科研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更加紧密结合,为支撑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提供源源不断的有效成果。
技术转移体系工作计划范文
技术转移体系工作计划范文一、项目背景和意义技术转移是指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是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桥梁和纽带,能够促进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技术转移体系是指为了加速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市场的转化和应用,构建起来的一套系统性的组织和管理体系,其中包含了科研机构、企业、产学研合作机构等多个主体之间的合作和协作。
本文将结合具体情况,就如何制定技术转移体系工作计划进行阐述。
二、技术转移体系工作计划的制定原则1. 顶层设计原则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设需要进行全局性的规划和设计,要明确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从而指导具体的实施工作。
2. 市场导向原则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设要与市场需求相结合,要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导向的方向发展,提高技术成果的转化效率。
3. 服务企业原则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设要着眼于企业需求,积极服务企业,提供各种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
4. 创新驱动原则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设要积极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技术成果的应用与转移,提高技术创新的贡献度。
三、技术转移体系工作计划的制定步骤1. 背景分析首先要对所在地区或行业的技术需求进行深入分析,了解技术转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设提供依据和方向。
2. 产学研合作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科研成果与企业需求对接,为技术转移体系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新动力。
3. 服务平台搭建建立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技术转移资源,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技术转移服务和支持。
4. 法规政策支持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的产业发展规划,争取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策倾斜,为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5. 落地推进加强宣传推广,积极营造良好的技术转移氛围,促进科研成果的快速应用和产业化。
6. 监督检查建立技术转移体系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技术转移工作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技术转移体系工作计划的内容1. 制定战略规划根据地区或行业的发展需求,结合产学研合作的情况,制定技术转移体系的整体发展战略和规划。
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综合考核表、考核指标
附件2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综合考核表(2019 年至2021 年)机构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填写说明一、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为企业法人的按A类机构进行考核,其余机构按 B 类机构进行考核。
二、人员情况:总人数指技术转移机构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数,不含其依托机构的员工;技术经纪人数是指获得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颁发“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数。
三、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数及技术交易额:指技术转移机构作为技术交易一方当事人或在技术交易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而促成的技术转移项目数量及达成的技术交易额。
促成的技术转移项目以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的技术合同为准,技术转移机构作为第三方的须有三方合同或第三方与买卖双方任意一方针对该项目的合作协议(整体技术服务托管协议无效)。
四、组织技术交流及推广、培训活动次数:指主办或协办的各类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及技术推广、培训的次数。
五、组织技术转移培训人次:指参加申报机构主办或协办的各类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及技术转移培训的人次。
六、服务企业数量:指接受过机构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企业数量。
若某企业接受过多项或多次服务,仍按一个企业计数。
解决企业技术需求:机构为企业解决技术转移方面需求。
七、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技术性收入指当年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及服务的收入,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单纯的商业经营收入除外)。
《培育发展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工作指引》
培育发展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现代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参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本工作指引所指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服务的实体机构。
示范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河南省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技术转移业务,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都可以申请示范机构,并可作为示范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负责示范机构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聘任示范机构主要负责人,制定工作规划或计划,提供场所、运营资金等条件保障。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第四条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技术熟化孵化、技术推广;(四)提供小试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五)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投融资等服务;(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五条示范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桥梁的作用,通过技术成果交易会、洽谈会、技术难题招标会、技术代理、技术培训等各种技术服务,为技术供需双方提供技术转移转化服务。
第六条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完善相关机制,有效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形成的技术成果尽快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深化区域合作融入对接国家重大战略规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深化区域合作融入对接国家重大战略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豫政〔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深化区域合作融入对接国家重大战略规划的通知豫政〔2021〕6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十四五”深化区域合作融入对接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合作现状第二节机遇挑战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总体布局第四节发展目标第三章联动建设郑洛西(晋陕豫)高质量发展合作带,第一节共建沿黄生态示范带第二节共建科技创新示范带第三节共建文化复兴示范带第四节共建幸福宜居示范带第五节共建一体化基础设施第六节共建中西部开放高地第四章推动豫鲁毗邻地区共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第一节加强生态环境共保共治第二节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网络第三节推进产业一体化发展第四节建设毗邻城镇协同发展区第五节共同保护传承黄河文化第六节强化公共服务领域合作第一节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第二节建设协同创新产业体系第三节推动生态环境共保共治第四节推动更高水平协同开放第五节推动公共服务便利共享第六章创新提升豫京和南水北调战略合作,第一节持续深化南水北调对口协作第二节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落地转化第三节积极承接重点领域产业转移第四节强化教育医疗领域深度合作第五节推动文化旅游跨区协同发展第七章深入推进豫粤港澳高质量合作,第一节打造数字产业化发展新兴区第二节打造智能制造产业聚集地第三节打造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第八章深化豫鄂川渝高质量合作,第一节加强豫鄂省际合作第二节加强豫川渝省际合作第九章开展多方向省际合作,全面激发河南发展活力第一节扩大豫疆交流合作第二节加强豫闽省际合作第三节全方位深化省际区域合作第十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夯实项目支撑第三节强化服务保障河南省“十四五”深化区域合作融入对接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了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为区域协调发展擘画了宏伟蓝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布局与组建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四章运行机制第五章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河南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决策部署,强化战略科技力量,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推进河南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验室的预备队和我省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应当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形成高层次人才汇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研设施共建共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全链条、开放式创新高地,成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
第三条省实验室建设应当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可以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整合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等力量,形成以省实验室为核心主体、各类优质高端创新资源协同合作的创新格局。
第四条省实验室建设坚持“省级政府主导,市级政府或部门(单位)主建,成熟一个、建设一个,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统筹省实验室规划布局,省政府负责批准省实验室启动建设。
省科技厅是省实验室的业务指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省实验室运行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协调落实支持政策,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豫政办〔2023〕65号•【施行日期】202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29日河南省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加快我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措施。
一、壮大市场主体1.支持软件企业争创国家试点示范。
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新型信息消费、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区块链、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领域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2.支持软件企业提档进阶。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3.支持软件企业做优做精。
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软件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4.支持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按照其围绕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提升等提供的技术服务收入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二、支持技术创新5.支持软件技术成果转化。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25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25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30•【字号】教办科技〔2024〕193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科技计划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25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的通知教办科技〔2024〕193号各高等学校:为增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开展原始性创新与前沿探索,培养科研学术骨干,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省教育厅决定组织实施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
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教科技〔2019〕234号)规定,现将2025年度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计划类别(一)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按研究类别分为应用研究计划、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服务产业发展专项计划。
1.应用研究计划是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目标而开展的应用与开发研究计划。
计划选题要紧密围绕中部地区崛起、“7+28+N”重点产业链培育等国家、河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重点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主动服务省内大中型企业和相关行业领域,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建设创新型河南提供技术引领和支撑。
2.基础研究计划应围绕我省农业、生物医药及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基础理论,特别是具有国际前沿水平和有应用前景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开展探究,以促进学科合理化,增强优势学科领域的科技实力。
3.软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交叉和综合的科学。
软科学研究计划应围绕我省高校科技创新和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开展跨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科学研究活动。
各高校要对研究领域严格把关,对超出上述范围的申报项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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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印发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
方案
2021年9月,河南省印发了《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这个方案旨在促进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设,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这个方案进行深入解析,重点关注方案的目标、内容和实施。
一、方案目标
该方案以“组建科技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技术交易平台、
形成多元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为主要目标,旨在建立完整
的技术转移体系,优化技术转移服务环境,提升技术转移质量和效率,促进技术转移与产业融合发展,在推动河南省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方面做出贡献。
具体地说,该方案的主要目标包括:
1.建设组建科技企业服务中心。
该中心将以联盟形式组建,整合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和资源,共建信息共享、资源互通、服务协同的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服务与需求双向匹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建设技术交易平台。
在河南省现有技术交易基础上,进
一步优化完善技术交易平台,在平台上设立技术服务市场、专家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板块,为技术供求双方提供便捷的服务渠道。
3.形成多元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该方案将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多元化发展,包括建立企业自身的技术转移部门、建立区级科技局的科技转移机构、建立社会力量的科技转移机构,形成覆盖全省的技术转移服务网络,为各类企业解决技术转移难题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二、方案内容
1.加强顶层设计。
该方案将加强省市县三级政府之间的协调合作,定期召开专题座谈会,进行政策解读和推进工作。
2.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
通过政策引导、奖励扶持、文化氛围营造等方式,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快技术创新步伐,积极参与技术转移市场,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
3.创新服务模式。
该方案提出,要进一步拓宽技术转移服务方式,扩大技术转移服务范围,构建辐射全省、面向企业的多功能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创新技术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和科技专家的作用,提高技术转移的效率和质量。
4.优化体制机制。
在政策、信息、资金、法律等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积极打造适应时代需求的新型调控体系,推动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5.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该方案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加强技术转移人员和科技服务机构的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并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激励机制,提高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方案实施
1.全面推进。
该方案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力争在2023年前,基本形成全省技术服务体系,为技术转移和产业创新提供完备的保障。
2.分区域实施。
该方案将根据河南省区域特点和产业布局,确定重点推进区域和突出行业,制定区域差异化的实施方案,实现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实现特色发展。
3.强化统筹管理。
该方案将建立起完备的技术转移政策框架和管理机制,加强对技术转移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技术转移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总之,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出台,充分彰显了河南省政府重视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决心和迫切需要。
该方案对于促进河南省技术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升河南省科技水平和创新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也为其他地区的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