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模本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达到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要求。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和评估。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查验收和更新升级工作。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停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如确需停用,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进行相应的报告和备案手续。
第二章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周期和责任人。
第十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包括日常清洁、定期检查和巡视、故障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派遣专门的人员进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清洁工作,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台帐。
第十二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定期检查和巡视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定期检查和巡视计划,明确检查和巡视的时间、内容和责任人。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和巡视应包括对设施的外观、内部结构、关键部件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故障,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进行内部审查和评估,并做好相关的整改工作。
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验收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对新建或改建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办法1
环境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厂区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污染管理坚持“谁实施,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主要危险废物有: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煤油、柴油、废切削液等废矿物油,染料、涂料废物,电镀废液、电镀污泥等表面处理废物,废酸、废碱和其他含有重金属的废物。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成立环境监察小组,负责本公司厂区内的环境保护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环境监察小组成员:组长:xxx副组长:xxx、xxx记录员:xxx技术员:xxx化验员:xxx第七条、环境监察小组职责:(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环境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展开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
(二)、配合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本厂区环境保护工作。
(三)、每周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厂区内的环境保护情况,根据现场污染状况及危废放置情况等,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对查出问题而未及时整改的部门,有权对其加大处罚力度。
第三章、处罚管理办法第八条、环境监察小组每周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厂区内的环境保护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罚、整改意见。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应按要求存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因为危险化学品随意堆放而出现泄漏、渗漏、挥发等环境事故的部门,处以罚款200~10000元,并由该部门承担全部处置费用。
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条、对因管理不善造成车间内、外管道、镀槽、酸槽、水槽、油漆桶、乳化液桶等破损而发生泄漏,造成地沟、土壤、地下水、空气污染的部门,处以罚款100~1000元,并由该部门承担全部处置费用。
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公司厂区内、外禁止随意倾倒含有重金属、乳化液、切削液等危险品的废液、废渣;禁止焚烧含油、脂、重金属等物的棉纱、包装纸箱等危险品,对因随意倾倒、焚烧造成大气、土壤、水源污染的部门,处以罚款100~1000元,并由该部门承担全部处置费用。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及其下属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他直属单位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二)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四)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六)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七)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第四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应遵循防治污染、维护生态、节约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由环保部门负责,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设施建设管理第六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按照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审批。
第七条设施建设前,应编制环评报告,经国家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八条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入运营期间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监造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第九条设施投入运营后,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测试,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设施建设必须满足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并采取相应的监测手段和措施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三章设施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按照设施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设施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设施使用期间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建立完善的设施档案,包括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操作和维护等多个方面的信息。
第十五条设施使用人员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训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应对。
第四章设施维护管理第十六条设施维护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按照维护保养制度进行维护和保养。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1.1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力度,杜绝污染事故,保障人体健康,爱护和改善厂区及周边生活与生态环境,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进展。
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方法》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方法。
1.2全部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爱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公司赐予嘉奖。
1.3本方法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所属一切生产单位、承包租赁单位及部分帮助单位。
1.4公司环境爱护工作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成立平安环保部,下设环保科,负责全公司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及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统计、考核、环评等相关环保业务,以及协作当地或上级环保主管部门,仔细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同时各分公司、车间设环保小组,设置兼职环保人员,负责本公司、车间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
1.5公司坚持“立足进展,环保先行”的环保理念,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实行削减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进展。
同时公司对环境污染防治实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公司鼓舞以废治废、综合利用。
1.6本方法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新、改、扩建项目、有关“三废”收集、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管理、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及污染事故管理等方面。
1.7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应当把环保管理作为日常正常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实行有效措施,保障本单位内全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总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
1.8公司平安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的“三废”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统一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有:1.8.1审批排污单位拆除、停运、关闭、检修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
1.8.2限期治理任务的落实、督导以及惩罚。
1.8.3对已竣工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31115(颁布时间)20131215(实施时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文号)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5日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贮存、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
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防治设施,防治设施的处理(处置)能力应当满足排污单位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的处理(处置)要求。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模版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1. 为规范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高环境质量,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设施管理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生产场所等。
3. 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维,并为设施的使用行为负有责任。
4. 设施管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政策。
二、设施规划与建设1. 设施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制定设施规划,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2. 设施规划应合理安排设施布局,确保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3. 设施管理单位在设施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4. 设施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设施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修复设施故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设施使用与监管1. 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设施使用方案,明确设施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2. 设施使用方案应制定设施使用的时限和频次,设施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使用方案进行设施的使用。
3. 设施管理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设施监管人员,对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记录。
4. 设施监管人员应定期对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设施管理单位。
5. 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设施使用档案,记录设施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检修记录等,并定期提交给相关部门备查。
四、设施维护与保养1. 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设施维护和保养计划,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设施维护和保养计划应包括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清洁、消毒等内容。
3. 设施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规范和效果可靠。
4. 设施维护和保养过程中,发现设施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报告设施管理单位。
5. 设施管理单位应对设施维护和保养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阅和核对。
五、设施故障处理与事故应急1. 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设施故障处理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等。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3篇)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管理,保证防治设施有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污染物及防治其他公害的设施。
2、公司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制定考核指标,将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
3、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做到:(1) 、经防治设施处理后的排放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到防治设施的设检要求。
(2) 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时维护;(3) 有专门操作防治设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操作规程、监视监测等制度;(4) 建立防治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台帐,并按规定定期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
4、需暂停、拆除、闲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设施,应经设备部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
5、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情况,防治设施停运可能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对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处____元罚款。
(1) 拒报、谎报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停用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3)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2)一、总则1.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地实施,制定本管理制度范本。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管理或运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3.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达到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的效果。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减少并控制环境污染,各国纷纷制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介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办法,以期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定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任何可降低、阻止或控制环境污染和废物排放的工艺、设备、设施、技术或方法。
这些设施可以是废水处理厂、大气污染控制设备、废物处理场等,用于减少或消除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办法1. 设施建设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和技术标准等。
建设单位应提供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并按照相关手续申报和审批。
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和审查建设过程,确保设施的合法性和技术可行性。
2. 运行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需要24小时监控,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设施的负责人应接受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改进。
3. 废物处理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涉及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相关部门应制定废物管理计划,并确保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废物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并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处理。
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废物处理设施,并抽查废物处理过程以确保其合规性。
4. 监督与处罚为了保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有效性,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设施负责人提供建议和改进意见。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设施,应立即停止运行,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罚款、责令停产等。
同时,公众应鼓励积极监督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四、国际合作与科技创新环境污染是跨国性问题,需要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各国应分享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经验和技术,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环境挑战。
环卫设施监管制度范本
环卫设施监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卫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卫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环卫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环卫设施监管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类管理、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环卫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环卫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卫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二、规划和建设第五条环卫设施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保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
第六条环卫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质量。
第七条环卫设施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第八条环卫设施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者停止建设。
三、运行和管理第九条环卫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应遵循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环卫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设施运行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设施运行安全。
第十一条环卫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率。
第十二条环卫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设施清洁制度,确保设施外观整洁。
第十三条环卫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理制度,确保设施在突发情况下的快速响应。
四、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级环卫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环卫设施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环卫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卫设施监管信息系统,实现设施运行数据的实时监控。
第十六条各级环卫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环卫设施运营单位的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运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取消运营资格。
第十七条各级环卫管理部门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卫设施的监督管理,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的作用。
五、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各级环卫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环卫设施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各级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环保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环保设施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环保设施的管理,包括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废渣处理设施、噪声防治设施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环保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标准限值以下。
(二)环保设施的设计、采购、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改造等环节,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三)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运行记录、监测报告等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四)环保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施完好率。
(五)环保设施的停用、拆除和改造,应当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一)环保部门负责环保设施的全面管理,包括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运行监督、维护检修、监测报告等。
(二)生产部门负责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设备部门负责环保设施的设备维修和检修,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四)安全部门负责环保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运行安全。
第五条设施设计与管理(一)环保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选型应当先进、适用、可靠。
(二)环保设施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资料,应当齐全并归档保存。
(三)环保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确保设施质量。
第六条设施运行与维护(一)环保设施运行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并对设施进行性能检测,确保设施达到设计要求。
(二)环保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运行记录。
(三)环保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当按照设备维护计划进行,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环境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对人类生活和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保护环境质量。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废水处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
3. 设施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为了保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有效运行,本办法制定了以下几条基本原则:3.1 责任清晰原则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明确各自的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确保责任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3.2 定期检查原则对所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设施运行状况良好,达到环保要求,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3 技术支持原则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支持,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设施运行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促进设施的有效运行。
3.4 公开透明原则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相关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4. 设施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4.1 设施备案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需在设施投用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时需提供设施的基本信息、设计方案和验收报告等材料,并承诺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行。
4.2 定期检查和评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设施类别和规模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评估计划,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检查内容包括设施的运行状况、排放达标情况、运行维护记录等,评估结果将作为设施管理的参考依据。
4.3 处理问题和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问题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要及时处理,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实现污染防治的目标,维护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建筑工地等。
第三条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应当遵循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即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源头控制、终身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责任体系,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环境和生态的实际情况,确保防治设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管理第六条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划,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进行,不得擅自开始建设。
第八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建设过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第九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要求,并经过合格的检测和验收。
第十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环境验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污染防治设施日常管理第十一条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确保设施的运行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清洁和整洁,避免出现漏油、漏气等问题。
第十五条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第十六条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和优化设施的运行效果。
第四章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环保部门、安监部门等。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方法一、前言环境污染问题是全球共同面临的严重问题。
在中国,随着经济的进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影响经济、社会和人民健康的可持续进展。
为了保障环境和人民健康,掌控环境污染,必需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方法,以确保环境保护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这也是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责任。
二、基本原则1. 自动防备和掌控环境污染2. 坚持环保优先原则3. 加强技术支持和阅历共享4. 不断提高监管水平5. 依法依规、公正公正三、监督管理机制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各类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规范和有效性。
2. 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要建立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审评、核准、建设和管理。
3. 建立环保信息系统要建立环保信息系统,统计和查询相关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信息,有助于监督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开展实时监管。
4. 定期巡查和抽验要订立巡查计划和抽验标准,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抽验,以确保其达到相关环保标准及掌控规定。
5. 实行措施加大罚款力度对于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存在不合格或违法行为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实行相应措施,包括调查、罚款等,从而切实维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权益。
四、实在措施1. 建立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批准和审批制度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包括环境防治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环保工程项目。
在审批和运行阶段,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应出于环保政策、技术、社会和环境效益等方面的需要。
2. 订立环境保护工程质量检查制度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可以有效防止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过程中显现问题,有助于适时发觉和矫正问题,确保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3. 加强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监督是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紧要构成部分,应通过技术审核、工程监理、现场检查、试验室测定等多种方式,对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方面进行监控和管理。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于1999年11月11日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3次修订。
该《办法》共2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30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促使污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城市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的防治设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辖区内所有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已建成的防治设施及时组织验收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审批排污单位拆除、闲置、关闭以及更新改造防治设施的申请;(三)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理机构负责对防治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与污染物实际需处理量相适应,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指标;(二)建立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定期报告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三)按照国家或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安装配套计量装置和监控装置;(四)有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所需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以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和报告制度等;(五)防治设施应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
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治环境污染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七条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必须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
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排污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防治设施的管理应当纳入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体系,保障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的生产和其他活动的设施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
第八条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防治设施的类别、数量和处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以及变更情况,对防治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检测处理效果,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运行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有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防治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模板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保护环境,确保企业生产活动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更新及管理工作,涵盖企业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定义1.污染防治设施:指为防止、减少或整治污染而建设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包含但不限于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
2.制度主管部门:指企业内负责订立、推行和监督本制度的部门。
第二章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第四条设施建设和更新1.企业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规划、设计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2.新设、改建、扩建生产设施必需与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建设。
3.企业应及时更新及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保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五条设施运行管理1.污染防治设施应经过验收并获得相关部门的运行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2.对运行中的污染防治设施,企业应订立认真的操作规程,并通过员工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的娴熟操作。
3.设施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进出记录设施运行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运行异常情形。
第六条设施维护和修复1.企业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发现设施存在故障或异常时,应立刻停止设施运行,并通知维护和修理部门进行修复。
3.维护和修理人员应依照维护规程进行修复,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运行效果。
第七条废水处理设施管理1.企业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记录废水处理设施每日运行情况、处理效果等相关数据,并报送制度主管部门备案。
2.废水处理设施应配备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3.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异常时,应及时通知制度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八条废气处理设施管理1.企业应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记录废气处理设施每日运行情况、处理效果等相关数据,并报送制度主管部门备案。
环保设施管理制度模版
环保设施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本制度制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环保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3. 主管部门环保设施的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二、基本要求1. 建设和维护环保设施(1)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前,必须依法申请建设或改建环保设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手续。
(2)环保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和要求,确保设施的运行效果与设计要求一致。
(3)对环保设施需进行日常巡视、定期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有效发挥作用。
2. 环保设施的监测和评估(1)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和实施环保设施的监测计划,及时了解设施运行情况,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2)在环保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对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3. 事故应急管理(1)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和完善环保设施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事故应急工作,并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
(2)一旦发生环保设施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排除和修复,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4. 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理(1)环保部门有权对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2)对于违反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5. 信息公开和参与(1)环保部门应及时公开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和投诉举报。
(2)公众有权参与环保设施的决策和评估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责任与制度1. 责任划分(1)环保部门负责环保设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单位和个人落实环保设施管理制度。
(2)建设单位和个人负责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保证环保设施符合要求并正常运行。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模版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的良好质量。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拥有和使用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工作。
3. 本制度的内容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设立、运行、维护以及变更等方面的规定。
4. 本制度的实施应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确保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有效运行和管理。
二、设施的设立、验收和注册1. 设施的设立1.1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2 设施的设立需要提前编制相关设计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环境评估和审批程序。
1.3 设施的设立应由本单位的相关责任部门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2. 设施的验收2.1 设施建设完成后,应根据设计方案进行初步验收。
2.2 初步验收合格后,应由设施所有人申请验收。
2.3 验收应由专门的验收单位进行,验收单位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评估能力。
2.4 验收合格后,应出具有效的验收证书,并进行档案备案。
3. 设施的注册3.1 设施的所有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设施进行注册。
3.2 注册应提交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
3.3 注册合格后,应出具有效的注册证书,并进行档案备案。
三、设施的运行管理1. 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1.1 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应按照设备设施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1.2 设施的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和要求,正确操作设施,并及时记录和上报设施的运行情况。
1.3 设施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4 设施的故障和事故应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和记录。
2. 设施的安全管理2.1 设施的安全管理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2.2 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制度【范本模板】
浙江***有限公司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污口规范化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2、排污口规范化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第二章排污口的规范化3、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燥声)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4、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燥声排放口(点、源).5、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放口首先进行整治.6、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1、污水排放口的整治2、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放置。
3、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
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4、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5、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6、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7、凡厂界燥声超出功能区环境燥声标准要求的、其燥声源均应进行整治.第四章排污口立标、建档要求1、排污口立标要求2、一切排污污染源排放口(源)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3、开展排放口(源)处置场规范化整治,必须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定点制作和监制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4、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燥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检测点较近且醒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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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1.1 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力度,杜绝污染事故,保障人体健康,爱护和改善厂区及周边生活与生态环境,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进展。
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方法》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方法。
1.2全部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爱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公司赐予嘉奖。
1.3本方法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所属一切生产单位、承包租赁单位及部分帮助单位。
1.4 公司环境爱护工作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成立安全环保部,下设环保科,负责全公司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及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统计、考核、环评等相关环保业务,以及协作当地或上级环保主管部门,仔细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同时各分公司、车间设环保小组,设置兼职环保人员,负责本公司、车间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
1.5 公司坚持“立足进展,环保先行”的环保理念,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实行削减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进展。
同时公司对环境污染防治实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公司鼓舞以废治废、综合利用。
1.6 本方法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新、改、扩建项目、有关“三废”收集、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管理、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及污染事故管理等方面。
1.7 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应当把环保管理作为日常正常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实行有效措施,保障本单位内全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总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
1.8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的“三废”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统一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有:1.8.1审批排污单位拆除、停运、关闭、检修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
1.8.2 限期治理任务的落实、督导以及惩罚。
1.8.3 对已竣工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1.8.4 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理。
1.8.5 对在建、新建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工作。
1.8.6 每周至少一次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公司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进行通报。
1.8.7 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惩罚。
1.9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需保持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1.10 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必需遵守下列规定:1.10.1节省、合理用水,生产用水要实行一水多用,降低一次水消耗,削减废水排放量。
1.10.2 加强废水排放管道(沟渠)管理,严防跑、冒、滴、漏,杜绝漏排、乱排而造成增加污水处理系统负荷或环境污染行为。
1.10.3加强管理本单位分别出的废渣,严格根据公司统一规划的场所定点堆放(如硅渣、铝渣、钛渣、亚铁、炉渣、粉煤灰及压滤黄泥等),严禁排入废水沟而进入废水治理系统。
生产过程中因事故发生,要实行急救措施,杜绝将物料、渣、水等排入废水治理系统。
1.10.4严格掌握酸、碱废水的集中性排放量,实行措施保证废酸、废碱水排放的均衡性,降低废水治理设施治理负荷。
1.10.5 各单位要相互协作,在污染防治设施的设备维护、原料供应、废物清运等方面供应有力保障。
1.10.6 各单位应按要求规范设置各自的排污口,严禁私设排污口或转变排污口位置。
1.10.7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安装有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对自动监控设备根据国家、省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有关规定严加管理,确保正常运行,任何单位私自停运或破坏自动监控设备,将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处理。
1.10.8 在上级环保部门检查时,单位主管领导或环保人员接通知后要准时赶赴处理设施现场,亲密协作监督检查工作。
1.11拥有污染防治设施单位必需遵守下列规定:1.11.1必需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并适时进行补充完善管理制度,保证制度的适用性,照实填写运行记录并保存备查。
1.11.2有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制度,并挂牌上墙。
1.11.3 治理设施应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同等保养,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运。
保证设施的高效运行,主要设施月正常运行率在95%以上,重要环保设施(指停运后将使环境受到严峻污染或对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严峻危害的治理设施)要有足够力量的备用设施,并且要保持备用设施的正常。
重要环保设施的运行率必需达到100%。
1.11.4 各单位必需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房屋、水、电、气、通信及设备安全等条件。
1.11.5 乐观完成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
1.12 公司品质管理部质检中心负责对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1.12.1必需有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对样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精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完整性担当责任。
1.12.1 实行的监测方法必需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标准。
1.12.3监测频次随机4次/日,每月28日为一月数据截止日,为保证数据的准时性,采纳日报制并且当天报送至公司生产运行部和公司主管领导。
1.12.4在监测废水方面若受控指标消失较大波动时(PH小于5、大于10,或悬浮物大于100mg/l),应准时向公司调度部门通报监测数据,由调度部门通知安全环保部和主管领导。
1.12.5他临时性抽检要乐观协作,准时赶赴现场取样,尽快做出结果,并准时报送相关部门。
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需按规定报告程序办理申请手续:2.13.1防治设施因事故突发性停止运行的,必需马上停运其产污的生产线,准时向公司调度部门照实报告,并实行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同时调度部门应准时向环保部门和主管领导通报有关状况,并设立单独记录台帐,落实事态进展。
1.13.2防治设施需拆除、闲置、关闭、临时停止运行修理的,并可预见有污染事故发生的,必需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环保部门提出申请(附表),环保部门初审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实施。
并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检修工作,尽快恢复运行。
1.13.3 需新、改、扩建污染源防治设施的、需增减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转变位置设置的,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具体阐明必要性、设计依据、设计工艺、设备选型、投资及效益等状况。
环保部门初审其报告可行性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实施。
1.14 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令改正并予以惩罚:1.14.1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设施运行台帐、记录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制度的,每次罚款100元,防治设施运行台帐、记录不准时、不真实、不完整或字体不工整的,每次罚款50元。
1.14.2 损坏或遗失环保制度栏、标志牌等物品的,每项罚款100元,并责令其单位原样补做。
1.14.3监测数据不真实,每次罚款100元;没有按时向公司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报告的,每次罚款50元;每日抽检次数每缺1次,罚款100元;监测指标每缺1项,罚款50元;指标消失特别未作汇报的,每次罚款50元;临时性支配抽检而未能准时协作,延误取样时机的,每次罚款500元。
1.14.4 外排废水PH、SS、COD、氨氮未达标的,每项次对治理单位罚款100元。
1.14.5 钛白酸解、煅烧尾气汲取循环液PH≥8,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热电锅炉烟气脱硫循环液P H≥8,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氯氧化锆浓缩蒸发尾气、氧化锆煅烧尾气汲取循环液PH≥7,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
1.14.6对干燥、粉碎等尾气,配套建设有袋式除尘器的,应每班检查,定期更换布袋,保证除尘效果,对巡检不到位,布袋更换不准时,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次罚款500元;1.14.7废渣(硅渣、铝渣、钛渣、亚铁、炉渣、粉煤灰及压滤黄泥等等)没有定点堆放或排入废水沟而进入废水处理设施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1.14.8废水漏排、乱排而造成增加污水处理系统负荷或环境污染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1.14.9因设备备件、原料供应、废渣清运等缘由,致使治理设施停运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14.10 防治设施方案性停运检修的,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罚款500元;未按期完成的,罚款300元;未按期完成不做延期检修报告的,罚款1000元。
1.14.11 生产过程中因设备事故,没有实行有效措施,导致物料、废水、废渣等排入废水处理系统的,罚款5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状况予以加倍惩罚。
1.14.12防治设施消失特别突然停运的,未按规定报告的罚款1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状况每次罚款500--1000元。
1.14.13 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状况予以加倍惩罚。
1.14.14 未经批准而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停运全部或部分防治设施等不正值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1000元。
1.14.15 未经批准而擅自改、扩建污染源防治设施的,罚款1000元。
1.14.16 未经批准而擅自增减排污口数量或转变排污口位置的,罚款1000元。
1.14.17 没有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环保限期整改任务的,每次罚款1000元。
1.15 其它状况,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惩罚: 1.15.1环保部门例行执法检查进厂时,门卫应礼貌待人,检查执法证件无误,登记后予以放行,并向公司调度部门马上通知进厂方位、时间、姓名。
因态度不端正,造成进门争吵的,罚款100元(上级部门罚款,由保卫部门担当);证件无误,登记后不予放行的,罚款100元;没有马上向调度部门汇报执法部门进厂状况的,罚款100元。
1.15.2调度室接环保检查通知后,没有准时通知到各单位负责人或环保人员而延误检查工作的,每次罚款100元。
1.15.3单位主管领导或环保人员接到通知后,未能准时赶赴治理设施现场协作检查的,每次罚款100元。
1.15.4各单位接到调度室环保检查通知后,没有马上实行措施而影响检查工作的,上级部门的经济罚款由本单位完全担当,总公司对其单位处以1倍经济罚款并予以通报。
1.15.5阻碍或拒绝公司环保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对其单位罚款500元。
1.15.6 若发生其他状况将酌情予以惩罚。
1.16 本方法自××年 2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5年2月1日下发的管理方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