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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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1.1 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力度,杜绝污染事故,保障人体健康,爱护和改善厂区及周边生活与生态环境,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进展。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方法》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方法。

1.2全部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爱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公司赐予嘉奖。

1.3本方法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所属一切生产单位、承包租赁单位及部分帮助单位。

1.4 公司环境爱护工作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成立安全环保部,下设环保科,负责全公司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及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统计、考核、环评等相关环保业务,以及协作当地或上级环保主管部门,仔细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各分公司、车间设环保小组,设置兼职环保人员,负责本公司、车间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

1.5 公司坚持“立足进展,环保先行”的环保理念,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实行削减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进展。同时公司对环境污染防治实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公司鼓舞以废治废、综合利用。

1.6 本方法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新、改、扩建项目、有关“三废”收集、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管理、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及污染事故管理等方面。

1.7 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应当把环保管理作为日常正常生产

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实行有效措施,保障本单位内全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总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

1.8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的“三废”排放及污染防治设

施等实施统一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有:

1.8.1审批排污单位拆除、停运、关闭、检修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

1.8.2 限期治理任务的落实、督导以及惩罚。

1.8.3 对已竣工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1.8.4 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理。

1.8.5 对在建、新建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工作。

1.8.6 每周至少一次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公司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进行通报。

1.8.7 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惩罚。

1.9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需保持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1.10 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1.10.1节省、合理用水,生产用水要实行一水多用,降低一次水

消耗,削减废水排放量。

1.10.2 加强废水排放管道(沟渠)管理,严防跑、冒、滴、漏,杜绝漏排、乱排而造成增加污水处理系统负荷或环境污染行为。

1.10.3加强管理本单位分别出的废渣,严格根据公司统一规划的场所定点堆放(如硅渣、铝渣、钛渣、亚铁、炉渣、粉煤灰及压滤黄泥等),严禁排入废水沟而进入废水治理系统。生产过程中因事故发生,要实行急救措施,杜绝将物料、渣、水等排入废水治理系统。

1.10.4严格掌握酸、碱废水的集中性排放量,实行措施保证废酸、废碱水排放的均衡性,降低废水治理设施治理负荷。

1.10.5 各单位要相互协作,在污染防治设施的设备维护、原料供应、废物清运等方面供应有力保障。

1.10.6 各单位应按要求规范设置各自的排污口,严禁私设排污口或转变排污口位置。

1.10.7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安装有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对自动监控设备根据国家、省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有关规定严加管理,确保正常运行,任何单位私自停运或破坏自动监控设备,将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处理。

1.10.8 在上级环保部门检查时,单位主管领导或环保人员接通知后要准时赶赴处理设施现场,亲密协作监督检查工作。

1.11拥有污染防治设施单位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1.11.1必需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并适时进行补充完善管理制度,保证制度的适用性,照实填写运行记录并保存备查。

1.11.2有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制度,并挂牌上墙。

1.11.3 治理设施应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同等保养,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运。保证设施的高效运行,主要设施月正常运行率在95%以上,重要环保设施(指停运后将使环境受到严峻污染或对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严峻危害的治理设施)要有足够力量的备用设施,并且要保持备用设施的正常。重要环保设施的运行率必需达到100%。

1.11.4 各单位必需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房屋、水、电、气、通信及设备安全等条件。

1.11.5 乐观完成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

1.12 公司品质管理部质检中心负责对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1

2.1必需有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对样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精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完整性担当责任。

1.1

2.1 实行的监测方法必需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标准。

1.1

2.3监测频次随机4次/日,每月28日为一月数据截止日,为保证数据的准时性,采纳日报制并且当天报送至公司生产运行部和公司主管领导。

1.1

2.4在监测废水方面若受控指标消失较大波动时(PH小于5、大于10,或悬浮物大于100mg/l),应准时向公司调度部门通报监测

数据,由调度部门通知安全环保部和主管领导。

1.1

2.5他临时性抽检要乐观协作,准时赶赴现场取样,尽快做出结果,并准时报送相关部门。

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需按规定报告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2.1

3.1防治设施因事故突发性停止运行的,必需马上停运其产污的生产线,准时向公司调度部门照实报告,并实行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同时调度部门应准时向环保部门和主管领导通报有关状况,并设立单独记录台帐,落实事态进展。

1.13.2防治设施需拆除、闲置、关闭、临时停止运行修理的,并可预见有污染事故发生的,必需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环保部门提出申请(附表),环保部门初审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实施。并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检修工作,尽快恢复运行。

1.13.3 需新、改、扩建污染源防治设施的、需增减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转变位置设置的,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具体阐明必要性、设计依据、设计工艺、设备选型、投资及效益等状况。环保部门初审其报告可行性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实施。

1.14 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令改正并予以惩罚:

1.14.1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设施运行台帐、记录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制度的,每次罚款100元,防治设施运行台帐、记录不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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