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及试件抽样检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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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及试件抽样检验方案
1 总则
为了指导本工程项目部严格按要求做好各类原材料、试件的送检工作,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各项使用功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顺利实现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目标,特制定本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及实施方案,本方案总包只对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负责,各分包参照此方案另行制定相应的方案。
2 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
2.1 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取样和送检方案,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操作,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盖章。
2.2所取原材料、试件样品,必须送至具备有效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和对外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2.3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5 进行原材料、试件见证取样与送检时,质检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检验委托单,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盖章,同时现场监理出示“见证人员证书”。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责任。
实体检验试验的选定:
承担工程材料检验的试验室,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本工程计划委托“攀枝花市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中心”承担材料检验,该材料试验室已经通过国家试验室认可,并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具有CMA章资质,符合第三方检测的要求,将在监理全过程的见证下进行材料检验。
3 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见证取样要求及方法
3.1 水泥
3.1.1 水泥
3.1.1.1 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 《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
2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GB/T1345—2005);
3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11);
4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17671—1999);
5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注:代替原《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3.1.1.2 检验项目
水泥胶砂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细度等。
3.1.1.3 取样方法和数量
1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随机地从不少于3个罐车中各采取等量水泥。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20Kg。
取得的水泥样品应充分混合均匀。
3 当在使用过程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按上述方法取样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管理。
3.1.1.4 结果判定及处理
1 经检验水泥技术指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时,应判定为合格品。
2 凡初凝时间、安定性、氧化镁、三氧化硫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3 凡终凝时间、细度、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混合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或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均为不合格品。
4 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日期不全者也属于不合格品。
3.2 金属材料与制品
3.2.1 钢材
3.2.1.1 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975—1998);
2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2010);
3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B/T232—2010);
4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
【注:代替原《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1997)相应部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1991)】
5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
【注:代替原《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
6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2101—2008);
【注:代替原GB/T2101--1989】
7 《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08);
8 《冷轧扭钢筋》(JG3046—2006);
9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222—2006);
1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等。
3.2.1.2 物理力学性能
3.2.1.2.1 检验项目
拉伸试验(屈服点或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试验等。
3.2.1.2.2 取样方法及数量
1 碳素结构钢(型钢、板钢、管材)
(1)每批由同一牌号、同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组成。
(2)每批数量不得大于60T,每批取试件一组,其中一个拉伸试件,一个冷弯试件。
(3)取样方法按《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975—2006)进行。
试件应在外观尺寸合格的钢材上切取。切取时应防止受热、加工硬化及变形而影响其力学及工艺性能。
2 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1)每批由同一个厂家、同一炉罐号、同一尺寸规格、同一进场时间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T。超过60吨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
(2)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但各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