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7•【文号】财建〔2016〕864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囯发〔2015〕17号),我们对《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26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12月7日附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以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为基础,釆取因素法、竞争性等方式分配。
釆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为目标考核类工作;釆用竞争性分配的,主要为试点示范类工作。
第七条对釆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省级年度实施方案,并上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2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00四年一月七日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农业、市政、航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市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不同时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市水利部门提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以及本市水环境容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拟订本市不同时期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水污染是当今全球发展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因为人类活动的不当、行业和工厂的排放、化学品和垃圾的处理等问题,很多河流、湖泊和海洋已经严重受到了水污染的影响。
面对这个问题,各国政府和组织已经开始制定和实施许多防治水污染的管理办法。
我将在本文中简要介绍一下“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这一主题。
一、概述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各国开始关注水污染问题,并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管理办法。
例如,美国通过“清洁水法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建立了一个庞大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机构的体系。
欧盟也通过法规和指令,规范和调整了欧盟成员国的水污染防治和水质管理行为。
在中国,水污染防治和治理工作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各地行政部门负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防治水污染的最高法律依据。
同时,各地方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等配套文件,明确了具体的防治水污染的工作安排和目标。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措施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减少和防止水污染,为实现更好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其中,一些主要措施如下:(1)加强污染源管理,规范排放标准。
为减少水污染,必须控制污染源。
政府和企业应该建立严格的排放标准,监测并惩罚违规者。
此外,政府还应该继续加强法规的制定和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和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和责任感,有利于更好地控制源头污染。
(2)实行水质控制点管控制度管理办法实行水质控制点管控制度,以强化水质控制和管理。
通过对不同区域的测量分析,设立水质控制点,以便对局部水质进行更有效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
(3)建立水资源综合管理体系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仅要依靠政府机构,也需要借助各种力量,包括社会各界、科研机构、企业和公众,建立全面的水资源综合管理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涵盖了多种防治措施,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到污染防治和应急响应等各个环节。
(4)环保主义者和公众参与公众和环保主义者发起对污染富集的区域的控制,不仅是合理合法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水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水污染是当前世界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系统的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水资源,各国纷纷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规和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和管理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法规1.《水污染防治法》中国政府于1984年颁布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水污染防治应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原则,强调源头控制和治理,并明确了各方责任和惩罚措施。
这部法律的实施为中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基础。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内容,中国政府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水污染的排放标准、监测和报告制度、污染物减排措施等具体内容,强化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水污染管理措施1.水源保护措施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水源保护措施。
例如,设立水源保护区、实施水资源税和水资源费,加强水源保护监督等。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社会对水资源的重视程度,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源头控制措施源头控制是水污染防治的基础,也是最有效的控制方式之一。
中国在城市污水处理、工业废水治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源头控制措施。
例如,加强工业企业的污水排放许可管理,推广环保设备的使用,提高废水治理效率等。
通过源头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3.环境监测和评估措施为了及时了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的状况,中国建立了全国性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体系。
通过对水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
同时,监测数据也为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4.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要求各行业和地区严格控制污水的排放。
例如,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质量、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标准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污水治理的水平。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三篇)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测、评估、检测、试验和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监测设备、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工作。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章污染源的排放第八条污染源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
第十条污染源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和改建,不得擅自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口、排放量等。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污染源要进行处罚。
第四章水环境质量的保护与修复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环境质量的评价标准和修复标准,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对水体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物的监控,建立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库,及时掌握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质量的修复工作,采取相应措施恢复或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第十六条监测机构和污染源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对污染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主要包括污染源的封存、污染物的清理、受污染地区的隔离等。
2018年水污染防治法全文
2018年水污染防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污染物排放控制、鼓励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依法保障公众参与,实行总量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水污染防治的方针是:遵循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优先防止水体功能退化,全面防治重点排污口和重要行业的污染,推动水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落实水污染防治的责任。
第六条水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法防治、源头控制、综合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控制第七条国家对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禁止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九条禁止对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进行任何形式的排放。
第十条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实行污染物与境界设置的排放标准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实施污染物监测和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设立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污染物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经济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
第十六条设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企业污染物自行监测制度。
第三章环境风险防控第十七条鼓励并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活动。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加强对重大事故环境风险的防控。
第四章水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实施水资源保护制度。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实施水域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水生态环境公共信息的公开。
第五章公众参与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加强对水环境标准制订的规范化和公开化。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重点水污染源和行业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公众及环境保护组织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
2024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2篇)
2024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水污染防治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源监测与评估、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追究与处罚、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等。
具体内容如下:一、水污染防治目标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制定具体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包括水质改善目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水环境综合指数、生态系统恢复目标等。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不同类型水体及不同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证水质符合相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同时,对于特定重点区域或敏感水域,制定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
三、水污染源监测与评估建立完善的水污染源监测体系,包括常规监测、定点监测、无人机监测等多种监测手段,及时掌握水污染源的排放情况。
对水体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水污染状况及其对水环境的影响。
四、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制定污染物减排方案,推动重点行业和地区实施减排措施。
同时,开展水体修复工作,对已受到污染的水体进行修复,提高水体水质。
五、责任追究与处罚明确责任主体,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污染环境水体的主体,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进行赔偿和修复,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数据、政策等信息。
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行动,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
在实施管理细则中,还可以加入具体的实施措施和标准,如建立水污染预警机制、加强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推动生态修复和保护等。
此外,要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与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的协调发展。
2024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 概述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水资源,预防和减少水污染,提高水质量而制定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本文档旨在介绍水污染防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以及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法规。
2. 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管理基于以下原则:- 预防为主:依靠加强水污染防控措施,预防水体受到污染。
- 河长制:建立健全河长制,落实河长职责,加强河流管理和保护。
- 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措施,综合治理各种污染源,从源头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 公众参与:积极推动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能力。
3. 具体措施为实现水污染防治管理的目标,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3.1 污水处理与排放管理- 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的监管措施。
- 加强工业排污口的管理,确保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减少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含量。
3.2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减少农业用水量,避免过度抽取地下水导致水源枯竭。
- 限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鼓励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发展,减少化学农药对水体的污染。
- 加强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管理,规范粪便和养殖废水的处理和利用。
3.3 工业污染防治- 加强工业企业的污染源减排工作,推动清洁生产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
- 建立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与报告制度,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
- 鼓励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确保发生污染事件时能够及时应对。
3.4 水环境监测和评价- 建立完善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监测水质和水体污染物浓度。
- 进行水环境质量评价,制定治理目标和措施,对水质状况进行分类管理。
- 加强对水环境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监管机构和法规中国政府在水污染防治管理方面设立了多个监管机构,主要包括:- 环境保护部: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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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管理方法
1 目的
将施工现场产生的生产和生活污水的排放纳入本单位的正常管理工作,最终实现达标排放。
2 适用范围
本单位所有工程的施工现场污水控制。
3、职责和权限
3.1 平安生产部负责本方法的编制、修改和保持,负责对工程经理部污水达标排放实施情况的催促和检查。
3.2 工程经理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污水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达标排放。
4 管理方法
4.1 工程经理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区、县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止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4.2 工程经理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期进行治理,按排污许可证准许的排污量排污。
4.3 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本单位的污水排放进行抽测、检查。
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4.4 工程经理部应设有专职的污水处理排放的管理人员,针对每项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方法。
4.5 禁止向饮用水源或备用水源水域内排放污水。
4.6 在市区内施工时污水经沉淀等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禁止排入雨水管网。
4.7 对报废的深井、浅井一律进行封井,不得向井内排放污水。
5、相关文件
5.1 ?环境、职业健康平安运行控制程序? BHJG/CXD13—2021
6 记录
6.1?体系运行检查表? ( 采用?管理体系自查管理方法?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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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财资环〔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称防治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包括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奖励、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等,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管理。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第四条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
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2023修正版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 引言水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出台了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旨在确保水环境的质量得到有效监管和保护。
本文将介绍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2.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重要性水是人类生活和生产的基本需求,而水污染危及着这一基本需求的供给。
因此,制定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具有以下重要性:- 保护人类健康:水污染会直接威胁人体健康,引发各类疾病。
制定管理办法可以监控水质,确保水源的安全性,保护公众的健康。
- 维护生态平衡:水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许多生物和生态过程依赖于良好的水质。
防治水污染可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 促进可持续发展:合理管理水资源,减少水污染,可以确保可持续地利用和开发水资源,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3.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通常包含以下主要内容:3.1 水污染监测与评估:建立针对不同水域的监测网络,定期收集和分析水质数据,评估水环境的健康状况。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污染源,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2 污水排放控制:制定污水排放标准,规范各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要求各企事业单位采取必要的净化措施,减少污水排放对水环境的影响。
3.3 水资源保护: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包括加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禁止破坏水源地,推广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等措施。
同时,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确保供水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3.4 水污染源控制:建立水污染源的监管制度,严格防止非法排放和违规排污行为。
加大对重点行业和污染源的监管力度,鼓励节约用水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3.5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突发水污染事件进行及时处置和应急救援。
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在污染发生时进行紧急调度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水环境中的污染物扩散和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5.11•【文号】主席令第12号•【施行日期】1984.1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00年11月1日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沟渠、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集中治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江河、湖泊、沟渠、水库等上游地区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游功能区水质要求,控制本区域的水体污染。
第五条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水体、渔业水体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应当加强环境保护。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功能区和边界断面的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第六条鼓励进行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使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提高水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市)环保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水污染防治管理。
建设、水利、市政、卫生、公安、农业、林业、地矿、航政、渔政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人民政府对在保护水环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九条水污染防治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和污染物削减量。
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水污染防范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水污染防范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预防和控制水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涉及水污染防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用水单位、生活污水排放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三、管理职责1. 水污染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水污染防范规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水污染防范工作。
2. 环保部门负责水污染监测、评估和监督,对违反水污染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3. 水利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定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监督水源地周边环境。
4. 工业企业、农业用水单位、生活污水排放单位等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
5.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水污染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四、水污染防范措施1. 预防措施(1)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的污染源。
(2)对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排放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4)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有机肥、生物农药等绿色生产技术。
2. 治理措施(1)对水污染源进行排查,制定治理方案,确保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
(2)对工业废水、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确保处理效果达到排放标准。
(3)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4)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综合治理,推广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模式。
五、监督检查1. 环保部门定期对水污染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2. 水利部门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确保保护区内的环境安全。
3. 责任主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水污染防范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六、奖惩措施1. 对在水污染防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水污染法规、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责任主体依法进行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充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水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各部门应将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实施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做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放总量逐步减少,水资源充分回收利用。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一切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管理第五条安全环境保卫部对公司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对全公司水污染防治的规划、计划、项目立项和设计审查、指标制订,并对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励及表彰。
制造部、设备部、能源部、工程部协同安全环境保卫部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回收利用及达标排放;负责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治理工作;负责完成排水的各项环保指标和上级部门下达的相关任务。
能源部负责对各部门生产和生活排水集中回收、处理和利用并达到各项环保指标。
第七条公司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放废水的部门要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外排水浓度指标和排污许可证中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水污染物浓度指标应严于或等同于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应顺序执行公司环保指标、地方排放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水浓度和总量指标应体现公司在本专业上的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第八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部门应当制订防治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产生有毒有害危险废物的单位应防止含上述污染物的废水废液外排。
发生水污染事故或严重水污染事件,肇事单位应进行紧急有效处理并及时向安全环境保卫部、制造部汇报。
第九条凡产生工业废水和水污染物的生产工艺都要按照清洁生产的原则进行设计和组织生产,严格控制废水及水污染物的产生和外排,提倡节约用水、串级使用,使废水在本部门内部或各部门之间得到充分利用,从全过程控制水污染物的产生,高效、合理利用水资源。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结合,保持水环境的良好状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其内容包括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现场工作要求等。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坚持以下原则:预防为主,管理与预防相结合;综合管理,分类施策;公众参预,政府主导;管理与监管相结合。
第四条水污染防治应建立健全管理体制,落实责任,加强技术支撑和管理能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实施。
第五条水污染防治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监测与评估,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水源安全。
第二章污染源排放管理第六条污染物排放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环保要求的标准进行,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且必须经过合法的处理方案进行排放。
第七条排放单位应当设置污染物管理设施,确保排放经过处理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要求的排放标准。
第八条污染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台账,每年向相关监管单位报告排放情况。
第九条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的规定,承担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法律责任,并在污染事故发生时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章水污染管理第十条水污染管理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实行分类施策、有计划、分步实施。
第十一条水污染源管理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和分级控制的原则制定目标和计划,并加强污染源监测和管理的考核和评价。
第十二条水环境质量的恢复和保护应当采取分类施策,根据水体分区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水质目标和水资源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水污染管理应当加强环保执法力度,催促企业落实责任,依法惩罚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第四章法律法规及附件本文所涉及附件如下:1.水污染源情况报告表2.水污染源排放检测表3.污染物处理设施清单4.污染源管理年度计划表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基础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7.12•【文号】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一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0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20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水环境保护的要求,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生产建设计划。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水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水环境质量补充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制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五条对水污染防治有显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确定大、中型水库坝下最小泄流量时,应当维护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并征求有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各类水体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县级行政区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配备水污染防治设施,使该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水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水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加强监督,形成全民参与、各方共同努力的良好态势。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水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推进。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并及时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发布水环境质量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利用工作,促进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水环境保护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通过立法、制定政策等方式,落实对水环境保护的责任,加强污水治理,防止水污染。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环境保护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管理,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污染源入侵,确保水源的安全和纯净。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水域的保护,确定敏感水域,制定保护措施,防止水域污染。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陆地污染的治理,控制农业和工业活动对水环境的影响,防止土壤污染。
第三章水资源利用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水资源利用政策,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供水结构,提高供水能力。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资源管理的计划和措施,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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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水是生命之源,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水资源,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国际上常见的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探讨其对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意义。
一、国际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概述
世界各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管理办法多种多样,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和政策:水污染防治的首要任务是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例如,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和处罚措施,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鼓励企业采取环保措施等。
2.监测和评估:水污染防治中,对水体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是必不可少的。
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监测网络和机构,对水体中的污染物进行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污染源并采取有效措施。
3.污水处理:针对工业和城市生活中产生的废水,各国普遍采取了污水处理的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方法,以去除水体中的污染物,使其达到排放标准。
4.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不仅仅是治理污染,还包括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各国通过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源地、加强生态保护等方式来保护水资源。
5.国际合作:水污染是全球性问题,各国需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
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联合起来,开展水污染防治的技术交流、经
验分享和合作项目,共同促进全球水环境的改善。
二、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意义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生态环境:水污染会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影响水生物的生
存和繁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通过水污染
防治管理办法,可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降低水体的污染程度,保护
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
2.维护人类健康:水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质量安全的饮
用水对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通过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可以保证供水
系统的安全,减少水源地受到污染的可能性,保障人类饮水的健康。
3.促进可持续发展: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通过水污染防治管
理办法,可以保护水资源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资源的浪费,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经
济可持续发展。
4.国际合作交流:水污染是全球性问题,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通过国际合作,可以分享技术和经验,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并实
施合作项目,推动全球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总之,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
境和维护人类健康的重要手段。
各国应通过立法和政策、监测评估、
污水处理、水资源保护和国际合作等多方面努力,共同推进水污染防
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拥有清洁、安全的水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