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

合集下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创建日期:文件号:建市[2015]20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5月20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性文件,结合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省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五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我省建造员执业行为,加强建造员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我们起草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造员的管理,规范建造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造员的考试、执业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造员,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执业证书、执业印章、执业信息卡,担任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造员的考试、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造员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建造员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注册办公室)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考试。

第六条注册办公室负责编制建造员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员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参加建造员执业资格考试。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两年以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川建审发〔〕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原承—1—担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职责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局,不办理备案手续。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公布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办事指南,并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调整事项实施清单和相关内容。

三、备案企业应提交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全程网办。

可通过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相关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五、对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核查。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待—2—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天内可向公司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换发证书。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四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

其它行政许可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去年年底,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无需换领证书。

刚刚,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明确: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6月30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我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川建通告〔2022〕60号)规定的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

二、按照我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川建通告〔2022〕60号)规定的检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3月31日。

自2022年11月1日起,资质将到期的检测企业可申请资质延续。

三、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6月30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 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9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筑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发展骨干企业。

实施“建筑强企”培育行动,在资质升级、科技创新、资金筹措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等方面予以支持,增强骨干企业承揽铁路、隧道、城市轨道、机场港口等工程项目能力。

鼓励骨干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新技术应用研究并申报国家相关科学技术奖项。

支持骨干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地方标准以及工法编制,申请开展建设工程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支持各地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1000亿元、8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资金奖补;省财政对三州地区按照实际奖补额的45%,其余18个市按照实际奖补额的35%,从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中安排资金予以补助。

积极培育光伏建筑一体化、隔震减震、输变电、建筑智能等“专精特新”企业,鼓励各地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增速达20%以上且超过1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加快四川建筑产业互联网建设,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智能建造应用。

加快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从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中安排资金对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以及高装配率、智能建造示范项目予以奖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推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推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推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1.02•【字号】川建发[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推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3]3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推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人教处、建管处和培训考核办反映,以便修改和完善。

二00三年一月二日附:四川省建筑业企业推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业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建筑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招用技术工程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是反映从业人员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证明,是从业人员就业、上岗的凭证,是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的必备证件。

凡从事建筑业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建筑业实行作业人员行业就业准入制度。

凡进入建筑业的从业人员,须持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劳动力输入地区的建筑劳动力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录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作业人员,应在建筑劳动力市场中进行,录用的必须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录用从事关键岗位(工种)的作业人员,除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取得《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四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

其它行政许可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用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用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用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9.06•【字号】川劳社办[2005]65号•【施行日期】200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用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65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稳步提高建筑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特别是建筑业使用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现将建筑业企业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督促各地建筑业企业按示范文本规范和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各地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力争年底实现全省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基本签订劳动合同。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建设厅二○○五年九月六日编号四川省建筑业企业用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建设厅监制甲方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等级在川通讯地址邮编乙方性别电话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乡镇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年月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职业资格等级证或上岗证号码为。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川建发[2015]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01【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5〕9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中“提倡优质优价”的要求,把推动建筑业发展的立足点转到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上来,积极弘扬“质量成就未来”的质量文化,使“优质为荣,劣质为耻”的理念深入人心,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创优意识和争优创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优质优价”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给予相关参建方的补偿和奖励。

优质工程奖包括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和市级优质工程奖三类。

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如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简称“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简称“詹天佑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简称“装饰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

省级优质工程奖,如四川省“天府杯”优质工程奖、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奖等。

市级优质工程奖指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公布的优质工程奖。

三、建设单位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优质工程等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建安工程造价上予以适当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费用上予以适当补偿奖励,补偿奖励标准为:(一)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控制价,非招标工程按签约合同价,下同)的3%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4%给予补偿奖励;(二)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天府杯”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2%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3%给予补偿奖励;获得省级结构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所评定部分建安工程造价的1.5%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所评定部分建安工程造价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乘以监理总费用的2.5%给予补偿奖励;(三)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1%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2%给予补偿奖励。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17•【字号】川建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6〕10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对省外企业在四川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附件2: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勘察设计)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附件1: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省外企业在四川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川从事下列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建筑活动的所有省外企业:(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二)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电力、矿山、煤炭、冶炼、化工石油、医药、广电通信工程;(三)爆破、消防、防水、防腐、环保、体育设施、建筑智能化、送变电及管道、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四)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钢结构等工程。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省外入川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省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五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复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复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复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川建质安发[2007]129号•【施行日期】200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复审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7]129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复审有关事项(一)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1、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附件1);2、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3、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能力考核证书;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5、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企业在申请时,需要交验申请材料中涉及的所有证件、凭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完成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系统申报(附件2)。

(二)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应严格审查安全生产条件。

1、发生死亡事故;2、被市、州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3、年度动态管理加扣分剩余分数低于60分或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年度登记不合格的;5、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未参加年度登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解决民营建筑企业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推动民营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建办市〔201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一)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引导民营建筑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股权结构,发挥股权激励机制。

鼓励民营建筑企业参与央企、地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强化资源整合互补,为改制改革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企业创建技术研发中心,研发与编制先进适用的工艺、工法和标准,在省级工法评审、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给予民营建筑企业指导服务,同等评审认定。

(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引导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向公路、铁路、水利、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城市“双修”、装配式建筑等高附加值或新兴领域拓展,提高高端项目的竞争能力。

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支持钢结构、输变电、建筑智能化、环保工程等专业企业做专做精。

鼓励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单位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

鼓励具备职业技能的建筑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有限合伙制专业作业企业。

专业作业企业按规定实行登记制度,不需要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鼓励支持民营建筑企业组成战略产业联盟,发挥各自在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优势,实现“抱团发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川建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0]23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治工办发[2010]1号)和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要求,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厅制订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对建筑业企业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状况的综合评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用评定办公室)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含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和管理工作,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定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按照《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以每个企业年度最终的信用分值评定信用等级。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对建筑业企业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状况的综合评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用评定办公室)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含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和管理工作,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定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按照《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以每个企业年度最终的信用分值评定信用等级。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和B级四个等级。

AAA级:信用评定分值90分以上,信用好。

表示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A级:信用评定分值70分至89分,信用良好。

表示企业诚信度较高,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A级:信用评定分值60分至69分,信用一般。

表示企业诚信度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B级:信用评定分值59分以下,信用差。

表示企业诚信度差,企业素质差,诚信意识差,经营状况差,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差。

第八条企业信用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在每年3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定。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上记录。

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

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

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川建审发〔2016〕357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川建审发〔2016〕357号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规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的要求。

为完善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明确其中“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齐全”的要求,我厅对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4种特种专业工程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标准予以明确,现通知如下:一、特种工程(限建筑物纠偏和平移)专业承包资质,要求具有建筑工程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二、特种工程(限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要求具有建筑工程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三、特种工程(限特殊设备起重吊装)专业承包资质,要求具有机械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机械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四、特种工程(限特种防雷)专业承包资质,要求具有防雷专业、电气设计、电气工程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8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全面准确地贯彻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小组于2006年4月14日对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管理
建筑业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必须满足建设部令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申报企业提出的各项要求。

申请新办建筑业企业以及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均须向受理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查)表》二份(见附表2)
(一)建筑业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成立新的建筑业企业,除按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法定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改制或分立、合并的文件以及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纪要);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情况说明;
3、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前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改制、合并重组企业的营业执照或验资证明;
5、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
重组情况说明;
6、经过重组的原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的相关资料;
7、经改制重组新设立的企业,可按实际达到的资质等级标准报送相关材料。

(二)资质升级和增项
1、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一般按逐级升级、三年晋升的原则进行。

但企业业绩如已提前达到新申请资质等级除升级年限外的其它各项标准,且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所列行为之一的,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也可根据企业申报提前晋级(不包括一级)。

2、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原则上只能从最低等级起申请。

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增项,如总承包资质已覆盖了该专业承包资质,该资质可按实际达到的等级申请,但不得超过其主项资质等级
3、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时,在申报资料中应同时增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印章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专用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业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必须持有证书之一。

(三)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企业资质证书内容的变更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一份(见附表1)。

不能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的企业需要变更资质证书内容须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报告;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名称变更通知书或名称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3)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纪要)。

2、资质证书其它栏目变更除提供变更申请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外,还需提供下列相应资料:
注册地址变更需提供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经济类型变更需提供国资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文件;
人员变更需提供股东会纪要、任命文件、职称证书等。

二、对企业资质审查、审批管理
(一)建筑业企业名称必须规范。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

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规范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审批。

新设立的建筑企业,其资质等级原则上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对一些技术性、安全性要求相对较弱的专业承包资质也可按实际达到的标准核定等级(不含一级资质)。

(三)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管理。

房屋拆除必要有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

房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开展房屋拆除业必须要持增项有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

申请该项资质的企业如不能完全满足其资质标准中对爆
破专业的业绩和要求的,各地也可视市场需求审批,但其资质限定于机械与人工拆除范围内。

(四)桥梁专业和隧道专业资质管理。

鉴于桥梁专业和隧道专业资质对人员、技术、装备要求高,安全风险大,且资质最低等级为二级,各级初审部门对该项资质审查要从严把握。

(五)节能保温施工管理。

节能保温专业施工国家暂无资质管理标准,为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需求,现阶段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和取得防腐保温专业承包资质,可承担其总包或分包项目相配套的节能保温工程施工。

(六)房屋建筑总承包资质业务范围不包含起重设备安装专业。

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要从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必须申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增项。

(七)铁塔工程施工。

凡取得通信工程总承包、电信工程专业承包、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和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相应铁塔工程的施工,其承包工程范围按相应资质级别划分。

不再另设铁塔安装资质。

(八)对从业人员认定
1、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企业,企业在申报资质时,其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2、企业技术负责人年龄原则不得超过60岁,高级职称可放宽到65岁。

3、企业专业技术骨干、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能出具社保证明文件。

(九)对申报材料中业绩认定
1、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项数必须分别满足,不得相互替代。

一个工程只能算1项业绩,不能重复计算;
2、总承包工程业绩可用于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用其中自行完成的多项专业工程业绩分别申报多个专业承包资质,但一个总承包工程业绩不得同时用于申请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
3、凡技术指标中涉及“单位”、“单体”、“单跨”、“单项”等的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基础连体建筑;
4、房建业绩单位建安合同额是指单体工程。

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建跨度业绩;
5、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业绩应由正负零算至建筑物的檐口;
6、装饰装修业绩其单项工程造价不含幕墙工程;
7、以分部分项工程作业的专业工程业绩,应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及总包与分包的施工合同;
8、网架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十)对工程结算收入的认定
1、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2、工程结算收入的计算不分专业,其结算收入可作为企业申请相关资质类别要求的结算收入考核。

但资质等级标准
中规定必须是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的,应按该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认定。

(十一)对机械设备、厂房(场地)的认定
1、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有厂房的,应提供厂房的房屋产权证和平面图纸;若是租赁厂房,还应提供厂房租赁合同;
2、资质标准中对机械设备有具体要求的,应提供机械设备的发票或购置合同的复印件。

(十二)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
根据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456号),我省自2005年10月1日起,不再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年检。

年检记录在资质审查中不作考核要求。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查)表
附件1: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变更日期:年月日
变更内容变更前变更后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建立时间
注册资本金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经济类型
注册代表人职称
企业负责人职称技术负责人职称
市、州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公章)
附件2: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查)表
1 企业名称注册经济类型
2 企业地址办公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号
3 注册资本标准: 万元
净资产
标准: 万元建立时间年月日实有: 万元实有: 万元从业人员人
4 近3年年工程结算收入
(新办企业不填写)
年万元年万元年万元
5 项目经理标准: 人
壹级: 人贰级: 人叁级: 人实有: 人
6 工程技标准: 人工程技术人员: 人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
术和经
济管理
人员
实有: 人
7 机械设备台(件) 机械设备原值万元专业机械设备(有/无)
8 法人代表职

企业经理


技术
负责人


9 手机手机手机
1 0 质量安
全事故
发生次死亡人重伤人经济损失万元
11 代表工程工工合万元质
业绩
(注:新办
企业不填写)


称程




万元量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2
企业申请
新办、增项、升级
资质情况
主项增项
升级
企业
资质
现状
取证
时间增项
主项
增项
13 市州建
设行政
主管部
门意见
主项
增项
14 省级专业厅(局)初审意见
15
专家组
初审意见签章:
16 建管处
意见签章:
17 备注
填表说明:1-12栏由申报企业填写;
13-16栏由此表规定的部门填写;
17除企业外表中所列部门均可填写,但必须注明填写单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