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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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2 年1 月10 日国务院第25 次常务会议通过在2022 年1 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 号公布。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采集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希翼能够帮到大家!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造工程、路线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编辑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安全性的原则,注重预防为主,全面推进质量强度、工程安全、节能环保、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职责,指导施工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各方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综合施工法规和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质量设计文件,并对设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制定施工方案,设立质量控制部门,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并承担施工工程质量控制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检测,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查,提供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招标投标文件中还应包括质量保证金,以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评定,确定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和资质符合要求,方可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编著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换页书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出版社: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ISBN:L-FL-0072/D92出版日期:2004年8月作者: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定价:9.00元换页1(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范、公正、公正、公正。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并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建筑物的安全、耐久和使用功能。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三章土木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土木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土木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二条土木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十四条土木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土木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四章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安装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安装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七条安装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促进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机构。

第三条建筑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应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保证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当明确设计任务书,要求设计单位按照任务书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审核设计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任务书,对设计内容进行逐级审核和评审,发现设计不合理、有风险隐患的问题,应当及时修改完善设计方案。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详细说明设计方案的技术要求和使用说明,阐明施工中的重点和注意事项,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保障施工质量。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方案中涉及到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进行技术攻关和试验验证,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制定严格的施工计划并落实实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保证合理的施工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现场管理制度,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选用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尤其是涉及结构安全、火灾安全等方面的材料和构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目录:一、总则二、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三、工程设计与施工四、质量监督与检验五、质量事故处理六、法律责任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活动,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安全规范,确保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环境友好。

二、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质量管理的责任,配备专业人员,制定质量管理方案,负责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的审查。

第五条:承包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监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工程设计与施工第七条:工程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技术标准和建筑要求,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施工图纸应当详细、准确,包括结构设计和施工工艺等内容,确保工程施工的可行性和质量。

第九条:承包商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合同进行施工,合理组织施工过程,选择合格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四、质量监督与检验第十条:建设工程应当经过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验,包括工程质量验收、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制定质量检验计划,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质量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各方通报,建立健全质量信息公开制度。

五、质量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商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组织及时处置、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追究质量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加强事故分析和教训总结,改进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经济合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机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三章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第六条人民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测和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建设质量问题。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质量检测和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对于发现的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人民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对于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结语本条例以明确的法规要求加强了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了工程建设质量的安全、合规和高效进行。

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工程建设质量,推动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_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_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在2019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希望能够帮到大家!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参与方。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安全、经济、合理、可行、美观”的原则,注重工程技术和质量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各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人员配备、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制等,以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监督施工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三章质量控制标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和可控。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制定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把关和全面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质量验收与评定第十二条完成建设工程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质量验收应包括技术资料、材料使用、施工工艺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的质量评定,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于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施工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质量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单位、个人,相关部门应当吊销或暂停其相应的资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安全、高质量、经济、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以及其他参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技术先进的原则,确保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个环节保证质量。

第四条各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效益、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建立健全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发挥科技、检测、评估和组织协调的作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和责任制度,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档案,保证信息公开透明。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依法开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维权权利。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组织构架和人员配备。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施工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组织构架和人员配备,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监理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组织构架和人员配备,并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监督。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设计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组织构架和人员配备,并加强对设计文件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检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组织构架和人员配备,并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测。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对各个环节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并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体提升的方针,强化法制意识、风险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不断提升。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保证质量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保证设计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并保证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保证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相互协作,形成联动监管机制,共同提升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内容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建设工程的质量目标,制定并实施质量管理计划,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设计方案,提供质量保证服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第六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一、大纲要求及主要内容(一)、大纲要求: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二)、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7、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8、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9、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二、内容讲解:1Z301120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Z30112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

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 )监督管理。

A.建设单位 B.建立单位 C.工商行政 D.政府答案:D。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 )为主要内容。

A.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B.主体结构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D.环境质量答案:C。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 )为主要手段。

A.行政审批 B.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C.竣工验收 D.质量考核与抽查答案:B。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该项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

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点内容学习课件带内容 (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点内容学习课件带内容 (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点内容学习课件带内容 (一)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的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凸显出建筑工程中质量管理不严密的问题。

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出台,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本文将重点介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其他工程的质量管理。

二、工程主要质量管理要求1. 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等综合因素,组织相应的技术人员、工程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理顺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流程,并适时开展培训。

承担生产施工任务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置质量部门、质量技术人员,并有专门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参加工程投标、施工组织等重要环节。

2. 工程设计要求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标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能够保证工程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在设计阶段应当进行技术审查和验收,确保设计符合施工要求。

3. 工程施工要求对于建筑工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承担施工任务的企业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计划有序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施工场地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调查,了解地质、水文等情况,防止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4. 工程监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5. 工程验收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当由建设单位依照计划和程序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图、验收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建设单位和承担施工任务的企业的责任建设单位和承担施工任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其工程质量负责。

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对问题进行追责。

四、违法行为和处罚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行为的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将根据条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负责。

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肢解发包。

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末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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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一、大纲要求及主要内容(一)、大纲要求: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二)、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7、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8、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9、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二、内容讲解:1Z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Z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

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 )监督管理。

A.建设单位 B.建立单位 C.工商行政 D.政府答案:D。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 )为主要内容。

A.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B.主体结构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D.环境质量答案:C。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 )为主要手段。

A.行政审批 B.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C.竣工验收 D.质量考核与抽查答案:B。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该项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

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例题: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 )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15天 B.30天 C.45天 D.60天答案:A。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例题: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

A.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C.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D.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E.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答案:ABCD。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依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3)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例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A.10天 B.15天内 C.20天 D.30天答案:B。

例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发现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A.工程完成后,未及时申报竣工验收的B.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C.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D.擅自更换工程的项目经理的E.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答案:BCE。

(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例题: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A.立即 B.在12小时内 C.在24小时内 D.48小时内答案:C。

(4)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

例题:《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A.任何单位和个人 B.受害人 C.受害人及其家属 D.建设单位答案:A。

1Z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5)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8)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例题:建设单位在( )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A.组织竣工验收 B.工程建设完成C.订立施工监理合同 D.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答案:D。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涉及( )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A.变更工程竣工日期 B.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C。

增加工程造价总额 D.改变建筑工程一般结构答案:B。

例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负有如下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A.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B.保证建筑工程的竣工合格验收C.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D。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E.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答案:ACDE。

lZ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4)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例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A。

单位负责人 B.勘察人、设计人 C.注册执业人员 D.项目负责人答案:C。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除( )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A.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B.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C.建设单位申请使用的D.施工单位申请使用且质量合乎要求的答案:A。

IZ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有如下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A.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B.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C.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D.不得指定任何生产厂、供应商E.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答案:ABCE。

IZ 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例题: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与( )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A.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文释义B.施工企业C.竣工验收单位D.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答案:D。

例题: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照(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A.法律、法规 B.强制性技术标准 C.有关技术标准D.工程承包合同 E.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答案: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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