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作业安全管理(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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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作业安全管理(三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目录: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一
有限作业空间安全管理二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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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作业安全管理一
(1)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动火证,方可作业。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时间内有效,并在动火前后应落实防范措施。
(2)具有火灾危险的场地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用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3)施工现场实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4)一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由工程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工程项目部防火责任人审批。
(5)二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动火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具意见,报企业的技安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由企业防火责任人审批。
(6)三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由企业技安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意见,经上级主管单位技安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报企业防火责任人审批,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如有疑难问题,还须邀请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批。
(7)审批程序
1)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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