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制 的缺失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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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工作,保障信息披露与公告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所要求披露与报告的信息以及公司认定的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与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客户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以下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基本原则:一、公司确保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在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开披露与报告之前,所有对该信息知情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与报告相关信息;三、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披露与报告的信息包括对外报送信息、信息公告和内部报告:一、对外报送信息是指根据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按规定报送的业务数据与信息,包括日报、月报和其他情况报告;二、信息公告是指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将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公告,包括息费率变动、维持担保比例变动、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调整等的公告;三、内部报告是指为满足公司经营决策需要,通过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等手段将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进行加工、汇总、分析后形成的报表或报告,包括客户信用评估报告、客户强制平仓报告、客户投诉处理分析报告、风险监控报告、审计报告等。

我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及控制

我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及控制

界经 济危 机对我 国 经 济 的负 面影 响 逐渐 减 小 , 国 我 的证券 市 场也逐 步 进入 一 个 较 为 稳定 的 时期 , 资 融 融券业 务 交易正 式 在 我 国金 融市 场 推 出。但 是 , 近
几个 月来 , 国股 市 遭 遇 了较 大震 荡 , 至 2 1 我 截 0 0年
( ) 商方面 二 券
我 国试 点推 出融 资融 券业 务 的过 程 中, 出很 做
( ) 三 国外对风 险 的研 究
国外 学者 的研究 主要 集 中在 信用交易 的保证 金 比例高低 和股 市波 动率 高低 的关 系 上 , 且 在此 方 并 面一直存 在争论 。K i 和 Mahvn Ate e m d ae 、 i n和 Fi k r — n o研究市价 委 托 与 限价 委 托 的卖 空 交 易对 市 场 价 格 的影 响 , 发现 卖空交 易者大 多采用市价 委托 , 市 且 价委托 对市场价 格 下跌 的影 响较 大 。 但 另外 有 些 学者 和研究机构 的研究 表 明卖空 机制在 一定程度 上
gl e 以纽 约股票交易所 的 14只股票 为研究 对象 , 4 研 究了 股价下跌 是否 与卖 空 交 易相 关 , 出卖 空 机制 得
符合交易条件要求, 具有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意识及 相应控制能力的投资者, 才能成为证券融资融券交 易的客户。客户必须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办“ 四 个账户 ”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 “ , 两户” 。但账户的 建立还 是 比较 容易 , 重要 的是通 过证券 商这 一关 。 更
客户 的不适格将 引发 客 户 的信 用 风 险 , 以必 须 通 所 过券 商对 客户慎重 选择 。 比如 可 以考察客 户 的不 同
( 有配套的管理措施 与其相配合 , 如保证金制度及 报升规 则等 ) 的存 在 并 非 是 证券 市场 波 动 的 根 源 , 它不会加剧市场的波动 , 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稳 定证券市场的功能。 三、 融资融券 交易 的风险控 制 高翔提出, 信用交易的监管工具与手段大致可 以分为两类 : 一是市 场 手段 , 是 行政 手段 。 而考 二

完善我国《证券法》信用交易基本制度的规制

完善我国《证券法》信用交易基本制度的规制

完善我国《 证券法》 信用交易基本制度的规制
罗荣 华
[ 摘 要] 我 国 20 0 5年修 订的《 证券法》 对信 用 交易打开 了闸 门, 但仅仅是信 用交易的“ 口法” 《 开 ,证券法》 没有 对信
用交易的基本制度作 出规定 , 对信 用交易的规制 完全交给行政法规或规章 , 导致对信 用交 易规 制的制度效力低下 , 不能有 效地规制信 用交 易。为了我国证券信 用交易的健康 、 持续 、 定地发展 , 稳 应该完善我国的《 券法》 对信 用交易的各项基本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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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第 1 2期 ( 总第 7 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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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证券交易以现货 国《 日, 证券法》 信用
行交易” 。第 12 4 条规定“ 证券公 司为客户买卖证 交易 基 本 制 度 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应当按 照国务院的规定并 从世界各国看, 证券基本法不仅仅是信用交易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显然 , 我国《 证 的“ 口法” 同时也是信用交易 的“ 开 , 规制法 ”信用 , 券法》 是授权法 , 缺乏对信用交易 的基本 制度 的规 交易的基本制度大都规定在证券基本法中,其他 定 。我 国《 证券法》 对信用交易的规定模 式是从我 制 度 由行 政法 规和 规章进 行 规定 。 国台湾“ 拿来” 台湾《 的, 证券交易法》 6 条就是 第 1 美国、 日本是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发达的国家 , 授权主管机关对信用交易进行规定 的 “ 有价证券 也是对信用交易规定得较完善的 国家,它们 的证 买卖融资融券的额度, 限以及融资 比率 , 期 融券保 券基本法对信用交易 的基本制度都做 出了实质性 证金成数 , 由主管机关商经 中央银行 同意后定之 ; 的规定 ,健全的证券基本法为信用交易机制的运 有价证券 得为融资融券标准, 由主管机关定 伯 (2 ]3 ri n。 作提供 了法制平 台。美国于 13 年颁布的《 94 证券 我国《 证券法》 仅仅称得 上为信用交易 的“ 开 交易法》将信用交易首次纳入了证券基本法监管 口法 ”立法者主要考虑到信用交易在我 国是从无 范畴,之后信用交易机制一直在证券基本法及其 , 到有 的过 程 , 阶段无 任何 经 验 可谈 , 现 授权 行 政 法 以下 的法 规 、 章监 管 的框 架 内运作 。 日本 、 国 规 韩 规和规章进行规定 , 因时而动 , 可 随时调整。但也 等一些新 兴的证券市场在引入信用交易 机制 时 , 导致如下缺陷: 从宏观上看 , 我国法律对信用交易 借鉴美 国证券交易法的这一做法 ,使信用交易机 的规定过于单薄 , 笼统 , 可操作性 不强 ; 从微观上 制 很快进 入快 车轨 道 。 看 , 国证券基本法仅为信用交易开了缺 口, 我 对许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现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证监会2011年10月发布,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实践需要,证监会研究修改了《管理办法》。

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目前,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70余件。

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本次修订稿总体认可,普遍认为本次修订建立了逆周期调节机制,完善了风险防范措施,优化了业务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

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经研究,我会吸收了进一步明确客户适当性要求的建议,将“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明确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并修改完善有关条文,以提高操作性。

对于目前已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对“取消参与融资融券的准入门槛”等建议,考虑到贯彻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未予采纳。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始于6月12日,原计划于7月11日截止。

按照我会《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证监会公告[2009]7号)第5条的规定,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为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

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证监会欢迎各方面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会将在今后的制度修改完善中予以认真研究。

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

我国融资融券发展历程

我国融资融券发展历程

我国融资融券发展历程
我国融资融券发展历程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末。

当时,中国
证券市场较为落后,缺乏投资品种和交易机制。

1997年,我
国正式开展融资融券试点业务,为证券市场引入了杠杆交易的概念。

试点业务主要包括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两种交易方式。

随着试点业务的逐步推广,我国证券市场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200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推出了融资
融券业务。

此后,我国融资融券市场逐渐成熟,各大券商纷纷推出相关产品和服务,支持投资者进行融资和融券交易。

2010年,我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融资融券交易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融资融券市场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管理。

通知提出了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措施和制度安排,进一步促进了融资融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4年,我国证监会发布了《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全面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了融资融券的业务范围、参与主体、风险控制要求等内容,提高了融资融券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2015年,我国融资融券市场迎来了重大改革。

证监会宣布放
开融资融券融券上市公司交易规模限制,开放融券交易的股票范围,推动融资融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在发展过程中,我国融资融券市场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提高交易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时,市场参与者也不断增
加,投资者参与意识逐渐提高。

目前,我国融资融券市场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和风险管理工具。

融资约束的成因与解决之道:基于理论文献的评述

融资约束的成因与解决之道:基于理论文献的评述

融资约束的成因与解决之道:基于理论文献的评述融资约束是企业融资活动受到的制约和限制,也是企业面临的一大难题。

解决融资约束问题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基于理论文献对融资约束的成因和解决之道进行评述,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参考。

一、融资约束的成因1. 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导致融资约束的一个重要因素。

企业内部人员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有着更为深入的了解,而外部投资者往往只能通过公开的信息来判断企业的价值和风险。

由此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企业融资受到限制,投资者对企业的风险更加谨慎,融资成本更高,融资渠道更窄。

2. 投资者保护不足投资者保护不足也是导致融资约束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和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不足,使得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信心不足,不愿意进行大额投资。

这导致了企业融资的困难,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3. 市场不完善市场不完善也是导致融资约束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地区,融资市场不够完善,缺乏多样化的融资工具和渠道。

这使得企业融资面临更大的困难,也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4. 宏观经济环境宏观经济环境也会对融资约束产生影响。

在经济不景气的时期,大多数投资者会选择保守投资,对企业融资提出更高的要求。

这会导致企业融资成本上升,甚至融资难以实现。

5. 企业自身因素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规模也会对融资产生影响。

规模较小,盈利能力弱的企业更容易面临融资困难。

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风险等方面也会对融资产生影响。

二、融资约束的解决之道1. 提高信息披露水平提高信息披露水平是解决融资约束的关键。

只有充分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才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加投资者的信心,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融资渠道。

2. 完善法律与制度完善法律与制度是解决融资约束的重要途径。

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融资市场监管体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融资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加良好的环境。

3. 拓宽融资渠道拓宽融资渠道也是解决融资约束的重要手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公司最近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的法律分析--以“信托构造”为视角

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的法律分析--以“信托构造”为视角

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的法律分析--以“信托构造”为视角朱大旗;姜姿含【摘要】To establish an effective margin guarantee system and a well-aligned trading market ,Chinaˊs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has introduced a concept of “trust” with the help of the principle and construc-tion of “trust” .However ,the educational circles raised many theoretical questions against it .This article poses a new perspective of the “trust structure” ,which regards the current system as an abstract system of the principle of trust system in margin guaranteeing ,and which is reasonable and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 Besides ,in order to resolve the theoretical disputes and legal conflicts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essenceof“trust structure” and explains the current regulations comprehensively .On the basis of respecting the cur-rent legislations ,we can finally optimize the margin guarantee system and realize the practical value of the“trust structure” .%为建立有效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我国相关立法引入“信托”概念,借助信托原理及框架构建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关系,但学界对此提出诸多理论质疑。

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回顾及展望

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回顾及展望

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回顾及展望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回顾及展望引言融资融券业务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提供了一种资金融通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交易机会。

本文旨在回顾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历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展望未来的发展前景。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历程1. 诞生和初期发展融资融券业务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当时的中国资本市场正在迅速发展。

此后,为了满足市场需求,证券公司相继引入了融资融券业务,提供了融资和融券两种业务模式。

这一新的业务模式推动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2. 规范与创新并举随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监管部门逐渐加强了对其监管,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以保障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各证券公司也在业务创新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推出了多种融资和融券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3. 改革与发展2010年,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放开了融资融券业务限制,允许更多的机构和个人参与其中。

这促使融资融券业务进一步发展壮大,并吸引了更多的资金流入市场。

此外,资本市场基础设施的完善也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 风险管理不足融资融券业务涉及到资金的借入和借出,存在一定的风险。

当前,我国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

尤其是在防范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方面,监管部门需要更加严格的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

2. 投资者保护待加强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普通投资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较大。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投机炒作等手段,误导投资者,使其陷入不必要的风险中。

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3. 市场机制有待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需要健全的市场机制作为支撑。

然而,在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体系和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一些制度性障碍。

例如,交易成本高、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限制了融资融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摘要】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不够、信息披露不透明、市场操纵难以监管等主要问题。

为此,建议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市场操纵监管。

这些修改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展望未来,随着改革政策的实施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将更加规范、透明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法、主要问题、修改建议、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信息披露、市场操纵、监管建议、监管力度、信息披露透明度、市场操纵监管、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证券法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基础法律,是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法规。

自1999年颁布以来,证券法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监管不足是当前证券法执行中的一个主要问题。

由于监管人员的数量有限,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证券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不能有效地起到震慑作用。

信息披露不透明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况,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的判断。

市场操纵难以监管也是当前证券法面临的一个挑战,一些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通过操纵股价获取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对证券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人员数量,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和处置市场违法行为。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加强市场操纵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通过对证券法的修改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证券法》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不够、信息披露不透明、市场操纵难以监管等。

融资融券中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融资融券中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融资融券中的风险及控制措施融资融券交易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交易方式,涉及到投资者、证券公司和标的证券等多方风险。

以下是对融资融券中风险的详细说明以及相应的控制措施: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由于市场价格波动、经济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交易异常,造成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危及市场安全,或造成证券公司客户担保品贬值,维持担保比例不足,且证券公司无法实施强制平仓收回融出资金(证券)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控制措施:1.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特点和风险,避免盲目跟风操作。

2.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市场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市场风险。

3.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操作流程,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实施。

二、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客户违约,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的可能性。

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控制措施:1.投资者应选择信誉良好的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避免因证券公司自身问题导致无法正常还款。

2.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评估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客户禁止开展融资融券交易。

3.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无法按照正常价格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市场交易不活跃或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

控制措施:1.投资者应选择流动性较好的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避免因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无法正常平仓。

2.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市场流动性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流动性风险。

3.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操作流程,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实施。

四、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人为因素或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投资者或证券公司的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

论述我国当前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体系。

论述我国当前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体系。

论述我国当前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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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审慎选择和引导适当的投资者理性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通过客户风险测评,选择对融资融券业务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一定的证券交易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通过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基础上申请该项业务;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征信评级,审慎授予客户适当的信用额度,引导其理性投资,做好风险防范和服务工作;通过持续性的投资者跟踪指导服务,全程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培育合格的市场投资者。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组织架构第三条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职责:(一)制定本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流程;(二)认真落实公司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要求;(三)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推广流程,由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向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业务推广;(四)做好客户服务标准化管理,持续做好高风险客户的持续监控和后续服务工作;(五)完善营业部客户纠纷处理流程,建立客户纠纷处理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客户纠纷。

第三章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容第四条全面了解客户,审慎选择目标客户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应当全面调查和了解客户资信状况、过往交易情况、风险评级情况等,严格按公司相关业务流程来全面了解客户,按照公司相关标准选择客户。

第五条完成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工作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指引》的规定,面向目标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揭示业务风险,使客户在申请该业务前充分了解该业务的风险。

中国式融资融券制度安排与分析师盈利预测乐观偏差

中国式融资融券制度安排与分析师盈利预测乐观偏差

中国式融资融券制度安排与分析师盈利预测乐观偏差中国式融资融券制度安排与分析师盈利预测乐观偏差引言融资融券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资金融入证券市场进行交易,以期获得更高的收益。

中国式融资融券制度在开放与风险控制上与国际接轨,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融资融券制度安排的角度出发,分析中国式融资融券制度与分析师盈利预测乐观偏差之间的关系,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中国式融资融券制度的安排1.制度的基本框架融资融券制度的基础是以股票为标的证券,通过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融资或融券服务,借用资金进行证券交易,同时提供一定的杠杆效应,以增加投资收益的可能性。

这个制度在国际上也有类似的做法,但中国式融资融券制度在开放度与风险控制上有一些特殊之处。

2.融资融券的开放度控制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和融资方的资金安全,中国式融资融券制度对投资者融资、融券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开放度限制。

首先,在融资方面,中国证监会规定,单只证券账户的融资额度不得超过其总体净资产的四倍,也就是说,投资者最多只能借用四倍于自有资金的融资额度进行交易。

其次,在融券方面,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融券额度一般不超过投资者所持有标的证券市值的70%。

这些限制使得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活动时,不能过于冒险,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3.融资融券的风险控制除了开放度的控制,中国式融资融券制度还通过风险控制手段保证了投资者的风险可控。

首先,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前,进行风险测算和评估,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设定相应的风险警戒线。

同时,证券公司设定即时交易限制,对净值比例出现异常波动的账户进行限制交易,以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这些风险控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融资融券活动的安全性。

二、分析师盈利预测乐观偏差的原因近年来,不仅中国,全球范围内都出现了分析师盈利预测乐观偏差的情况。

在中国,这种现象比较常见,尤其在融资融券市场中更为突出。

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融资融券业务中遇到的问题

融资融券业务中遇到的问题

融资融券业务中遇到的问题融资融券业务中遇到的问题融资融券业务是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业务,它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机会和风险管理工具。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融资融券业务也会遇到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融资融券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融资融券业务概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或银行等机构借入资金或证券来进行交易的一种业务。

其中,融资是指投资者向机构借入资金来购买股票或债券,融券则是投资者向机构借入股票或债券来卖出。

这种业务可以增加市场的交易量和流动性,同时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机会和风险管理工具。

二、融资融券业务中遇到的问题1.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足融资融券业务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如果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足,就容易遭受损失。

一些投资者可能没有充分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或者存在盲目跟风的情况,导致过度使用融资融券业务,最终造成损失。

2.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不善证券公司是融资融券业务的重要参与方,如果其风险管理不善,就可能给业务带来风险。

一些证券公司可能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或者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对投资者的风险控制不够严格,最终可能引发财务风险。

3. 市场波动剧烈融资融券业务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

当市场波动剧烈时,投资者可能会面临较大的风险,而证券公司也可能会遭受损失。

这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的稳定性和运行效率。

4. 法律法规不完善融资融券业务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如果法律法规不完善,就可能给业务带来风险。

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解决方案1. 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意识培养投资者是融资融券业务的重要参与方,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意识培养是防范业务风险的重要措施。

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过度使用融资融券业务,同时也要了解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和业务流程,以便更好地控制风险。

2. 提高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证券公司是融资融券业务的重要参与方,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是防范业务风险的重要措施。

融资融券发展历程

融资融券发展历程

融资融券发展历程融资融券是指通过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可以以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进行证券交易。

这一业务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投资者获取资金的重要途径之一。

融资融券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

在1990年代初,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投资者数量有限,交易规模相对较小。

当时,由于投资者的资金有限,限制了他们进行证券交易的能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证券公司开始尝试推出融资融券业务,允许投资者借用证券公司的资金进行证券交易。

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投资者的交易能力,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壮大,证券公司开始提供更多的融资融券产品和服务。

2000年,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规定。

这一文件的发布标志着融资融券业务进入了正式的监管轨道,为业务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2000年代初,融资融券业务开始逐渐成熟起来。

证券公司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推出了一系列创新的融资融券产品和服务。

例如,证券公司开始提供融资融券股票池,投资者可以选择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降低了交易风险。

此外,证券公司还推出了融资融券指数,使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参与指数的涨跌。

随着融资融券业务的不断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规模和投资者数量也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证券公司开始提供更多的融资融券产品和服务。

例如,证券公司推出了融资融券ETF,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ETF的方式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降低了交易成本。

此外,证券公司还推出了融资融券期权,使投资者可以通过期权交易进行融资融券。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融资融券业务也开始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

证券公司推出了互联网融资融券平台,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提高了交易效率。

此外,证券公司还推出了融资融券APP,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提供了更便利的交易方式。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与客户建立平等、自愿的融资融券关系。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四)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融资融券业务许可证。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七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为客户设置适当的融资融券额度。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第四章客户权益保护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指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和资料。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分析与防范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分析与防范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分析与防范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担保物以向其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标的证券或者出借上市标的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是国外成熟市场普遍开展的业务形式,我国2010年3月开始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增强了证券市场活跃度,满足了投资者投资多元化和风险管理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为证券公司拓展业务范围和盈利空间、优化收入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供了新的业务模式,对于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相当大的意义。

同时,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交易的特性,也使投资者和证券公司都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对投资者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证券公司客户服务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乃至管理层的监管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状况2010年3月,中信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等6家证券公司开始试点融资融券业务,2010年11月试点证券公司扩展为25家,经过两年多的试点,融资融券业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2012年7月,开展此业务的证券公司扩展到69家,截至2013年12月17日,共84家证券公司的4854家营业部开展了融资融券业务,为全国133万多客户提供712只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服务。

融资融券业务自试点以来,发展速度非常迅速,尤其在2013年获得爆发式增长,从融资融券余额方面来看,从2010年底的亿元增加到2011年底的383亿元,2012年底快速增加到亿元,截至2013年12月17日,融资融券余额为338亿元,是2012年底融资融券余额的8倍。

融资融券交易额也反映了同样的趋势,从2010年底的亿元增加到2011年底的亿元,2012年底快速增加到亿元,截至2013年12月17日,2013年融资融券交易额为亿元,是2012年底融资融券交易额的3.68倍,占到2013年同期A股交易额的10%,其中2013年12月交易额占比到达10%以上。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融资和融券业务发展非常不均衡,2011年底融资余额亿元、融券余额亿元,2012年底融资余额亿元、融券余额亿元,而2013年12月17日,融资余额已增至亿元,而融券余额却一直在30多亿元徘徊,这和目前投资者做空经验不足、券商自有证券有限、证券市场券源渠道不畅、风险对冲工具缺乏有着相当大的关系,一定程度上也影响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策略灵活、管理交易风险、扩展获利方式等优势的发挥。

中原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原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金融天地中原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王晓芬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摘要: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这些年的高速发展,市场不断完善。

此时借助海外发达资本市场的经验制度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趋向成熟。

融资融券业务是国外资本市场一项成熟的的基本交易制度,然而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时间较晚,2010年才正式开展,仅仅实行了6年。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规模不大,发展时间比较短,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面临许多问题。

本文分析中原证券融资融券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研究结果对我国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中原证券;融资融券;对策分析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8-0269-02一、融资融券的含义融资融券业务,是“信用交易”的一种。

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交担保物,以此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一种行为[1]。

因此也是一种保证金交易。

融资融券业务包括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方面。

融资交易是多方的一种操作行为,投资者看多市场中的某只证券,按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给证券公司,从而融得资金得以买入。

若投资者判断正确,到期时通过卖出证券或者直接还款,并且支付一定的业务费用给证券公司,便可获得盈利。

融券交易是空方的一种操作行为,投资者看空后市或者某只证券,按一定比例缴纳担保金给证券公司,从而融得证券并卖出。

若投资者判断正确,到期时通过买入证券或者直接还款,并且支付一定的业务费用给证券公司,从而获得收益。

二、中原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现状1.客户资源有待开发融资融券业务已成为证券公司一项常规的业务,不少证券公司已有资格开展这项业务。

随着客户准入门槛的放松,以及证券市场的上升行情,使得券商间的竞争十分激烈。

融资融券业务与传统的经纪业务相比,市场更集中,有资格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相对很少,因此需要进一步的开发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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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
2012年第02期
Highlights 本期专辑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月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 布了首批融资融券试点名单,国泰君安、国信证 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和海通证券 家公司获准率先试水融资融券,并在月1日产生 首笔融资融券交易,酝酿多年的融资融券业务终 于正式进入市场操作。月,经中国证券会核准银 河证券、申银万国、招商证券、华泰证券和东方 证券家证券公司成为第二批融资融券试点券商。 1月1日,第三批1家试点券商开始启动融资融券 业务。融资融券试点的顺利推行标志着中国资本市 场开启了新的纪元,意味着股票市场双边交易时代 的正式来临。
三、完善《证券法》融资融券业务规制 的建议
法律的完善从来就不是一蹴而就的。单就现 行《证券法》的规定而言,我们认为其可以在以 下几方面完善对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制。 (一)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 00 年公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 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 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 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 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这在行政法规 层面上对《证券法》进行了补足。从立法宗旨和 调整范围而言,《证券法》应当承担起引导融资 融券业务健康发展的责任。在成熟的证券市场, 融资融券是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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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尚不成熟,对于在 证券市场中这样一项意义重大的基础性制度性变 革,需要法律去引导,划定法与非法的界限,并 以此来指引人们合法地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二)增加关于转融通业务的规定 转融通业务是融资融券业务的深化。 00 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 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 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转融通提供 了全面的工具,是一把“双刃剑”,可以增加周 转率、活跃市场,也可能对证券市场带来一定冲 击。在转融通时代呼之欲出时,《证券法》有必 要增加对转融通业务的规定,特别是要明确转融 通的模式和转融通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因为转 融通可有多种模式,既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授 信模式,也有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授信模式,各 种模式对于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要求 不尽相同。我国目前的模式是一种集中式模式, 《证券法》如果能通过正式条文对这一模式进行 确认,一方面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自我完善,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进行本土化的选择与创新。 (三)以专章或专节的形式规定证券金融公司 的基本规范 我 国 首 个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金 融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证金公司”)已于 011 年 10 月 1 日正式获得国家工商局的企业名称核准。 从已发布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来 看,证金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中介、监控、监 督、监测分析等,证金公司承担着中介和裁判的
腐败,并且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缺乏民事责 任,由于融资融券交易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发 生侵权后广大中小投资者寻求赔偿往往无门, 《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 旨便沦为一句空话。 除了刑事和民事责任的缺失外,《证券法》 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仅仅规定了证券公司非法 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应当承担相应责 任,对于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欺诈等违法行为都 没有相应规定,显得过于单薄和笼统,且可操作 性不强。以罚款为例,“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 值以下的罚款”由于对“等值”一词并无清晰的 界定,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罚款金额难以认定 的困难。
二、《证券法》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制的 缺失
从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历程来看,《证券 法》是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政策突破口。但是, 由于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是在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 和地区的模式的基础上起步的,实践经验不足, 因此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启动后,《证券法》作 为规范证券市场各类行为和证券监管体制的基 础制度未能及时对融资融券这一业务行为进行详 细的规范。也就是说,在实质准备和试点推行阶 段,《证券法》对于融资融券业务规制是存在多 处缺失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缺少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明确界定 《证券法》中规定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监 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二百零五条。其中,直接提 及“融资融券”的只有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 零五条,但并未明确什么是融资融券。虽然融资
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已经实行 多年,但在我国大陆地区则起步较晚。这与我国 大陆地区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历程有关,也是证 券市场不断自我完善的表现。 综观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发展可 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学习研讨阶段 早在 0 世纪 0 年代初,我国学者就对其他国 家和地区的融资融券(证券信用交易)的实践展 开了自己的研究。与此同时,作为探索创新的先 驱和证券市场革新的推动者,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也开始意识到在中国实行证券信用交易 的必要性。这一时期,证券市场刚刚建立,还很 不成熟,主要都是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一、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脉络
融资融券交易,本质上是一种证券信用交易 方式,在国外证券市场是普遍实施的一种成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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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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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月的《证券市场导报》以专稿形式刊载了 台湾证券界专家、台湾复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吴光雄先生为深交所主办的一次会议所 撰写的论文《论证券集中市场信用交易制度》。 文章全面论述了证券信用交易的功能及其发展形 态,介绍了台湾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为大陆设 计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提供了参考。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 从幼稚到成熟,对交易方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由于当时制度不完善和监管不到位的原因, 券商私下向自己的大户进行透支(也有人称之为 “地下信用交易”),在一段时间里,这种现象成 为了行业“公开的秘密”。此种“非法”证券信用 交易行为引起的越来越多的纠纷,客观上促使监管 部门进一步深入思考引入融资融券交易的可行性。 (二)政策铺垫阶段 证券市场上本能存在的强烈需求,导致地 下融资融券活动暗流涌动。为了向客户提供融资 融券服务,证券营业部不惜挪用客户保证金及证 券,由此产生了极大的市场隐患。出于控制市场 风险的考虑和为了防止过度投机,证券信用交易 一度被禁止。 1 年《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 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并在第三十六条 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 的证券交易活动。尽管三令五申地禁止,但是地 下信用交易并未根除,而是以“三方监管委托理 财”等形式出现,进一步刺激了证券公司挪用保 证金和证券。面对市场客观需求,监管部门经过 谨慎的研讨和论证, 00 年 10 月《证券法》修订 时删除了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00
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 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 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 被认为是为融资融券业务合法化提供了充分的依 据。00年月,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公司融资融 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对券商申请开展融资融 券业务的条件、规则、债权担保、融资融券业务 中的权益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规 定。沪深交易所、中登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分 别公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自律规范文本,确定了我 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基本模式、登记结算规则和 风险控制制度。 (三)实质准备阶段 00 年 月,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融 资融券业务被正式列入券商业务中,并从账户开 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 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作了明确规定。 00 年 10 月 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正式启动融资融券 试点,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 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等 11 家券商先后 于 10 月 日和 11 月 日进行了两次融资融券业务 全网测试,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 00 年 1 月,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明确表示要做好融资融券 业务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准备,融资融券业务规 则体系和技术系统已基本完备,融资融券推出预 期升温。 (四)试点推行阶段 在前三个阶段的基础上,证监会于 010 年 1 月日宣布,国务院原则同意推出股指期货和开设
融券本质上是一种证券信用交易方式,但是从严 格意义上来说,融资融券承载的信用可以是保证 金交易、证券质押贷款等多方面的。最早证券 市场存在的券商的“透支”行为、“三方贷款协 议”等违规行为都是广义上的融资融券。而《证 券法》对融资融券并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事实 上,《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零五条 的表述所指的是狭义的融资融券,即是证券公司 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 出的业务。这种狭义的融资融券,有别于过去的 券商任意向客户透支,也不是一种“三方监管贷 款”,而就是证券市场的一种交易方式。《证券 法》缺少这一界定,无法完全涵盖证券市场的所 有交易方式,也难以建立一套完善的融资融券业 务行为规范。 (二)对于转融通机制的前瞻性不足 国外证券市场的经验表明,融资融券交易 中一般可包括证券公司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 证券公司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个环节。转 融通是指由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资 金和证券,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 金和证券来源,证券公司则作为中介将这些资金 和证券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 00 年修订《证券 法》时,市场上对于是否禁止融资融券仍存有一 定分歧,《证券法》对于转融通更是只字不提。 目前,我国融资融券已转为常规业务,《转融通 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推出,《证券法》 有必要根据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前瞻性地对我国的 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明确界定,防范转融通业务可 能带来的风险,也有利于加强对转融通业务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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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制 的缺失及其完善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部 陈婷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成熟与完善, 00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一改以往禁止融资融券的态度,为 我国推行融资融券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修订后 的《证券法》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尤其是 对于融资融券,《证券法》缺位严重,仅有寥寥 数条,与当前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相比显得过于 简单和粗糙。通过回顾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 历程,我们开始了对《证券法》的研究与总结, 并尝试探索完善《证券法》对我国融资融券业务 的规制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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