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TS有关国内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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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S法律法规、岗位职责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 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 规定。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 速报告主管机关: 一、 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二、 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 三、 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 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 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 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 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 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有关港务监督的现场水上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应以VTS系统为主线和 中心,结合传统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 形成立体、高效、有机统一的监管体系。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五条
VTS中心是在监督长及其副手 的直接领导下,代表港务监督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其管辖区域和职 权范围内直接行使现场水上交通安全行 政管理职能的执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 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 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 管部门
第二章 船舶报告 船舶动态报告 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 助航标志异常、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 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通话语言: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交通部和主管 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安全航速,限速规定 锚泊 并靠或过驳 交通组织与航行计划调整 守听高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 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 间的职责关系。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 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 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六章
附则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 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 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 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 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 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VTS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 管理的运行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VTS系统正式对外运行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VTS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四章 工作信息流程 第五章 人员配备及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VTS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配 备下列各类人员: 一、主任,副主任; 二、总值班长,值班长; 三、总机务长,机务长; 四、交管监督员; 五、机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 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 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 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 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 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 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 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 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 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条 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 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 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三十一条 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 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 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Baidu Nhomakorabea管理条例》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第五条 VTS系统运行管理考核的内容为: 1. 机构设立与法规建设; 2.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 行政执法情况; 4. 功能发挥及运行效果; 5. 综合评价。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第四条 VIS系统运行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分自 查考核、抽查考核和复核三种。 第十条 考核工作程序 1. VTS系统负责人自我评分 2. 本局考核小组对本局VTS系统自查考核 3. 部海事局进行抽查考核; 4. 部考核小组进行抽查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应船舶请求提供信息服务 为船舶提供助航服务 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 协调救助行动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 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 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 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 规定。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 速报告主管机关: 一、 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二、 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 三、 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 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 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 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 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 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有关港务监督的现场水上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应以VTS系统为主线和 中心,结合传统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 形成立体、高效、有机统一的监管体系。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五条
VTS中心是在监督长及其副手 的直接领导下,代表港务监督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其管辖区域和职 权范围内直接行使现场水上交通安全行 政管理职能的执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 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 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 管部门
第二章 船舶报告 船舶动态报告 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 助航标志异常、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 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通话语言: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交通部和主管 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安全航速,限速规定 锚泊 并靠或过驳 交通组织与航行计划调整 守听高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 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 间的职责关系。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 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 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六章
附则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 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 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 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 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 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VTS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 管理的运行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VTS系统正式对外运行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VTS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四章 工作信息流程 第五章 人员配备及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VTS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配 备下列各类人员: 一、主任,副主任; 二、总值班长,值班长; 三、总机务长,机务长; 四、交管监督员; 五、机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 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 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 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 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 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 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 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 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 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条 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 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 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三十一条 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 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 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Baidu Nhomakorabea管理条例》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第五条 VTS系统运行管理考核的内容为: 1. 机构设立与法规建设; 2.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 行政执法情况; 4. 功能发挥及运行效果; 5. 综合评价。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第四条 VIS系统运行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分自 查考核、抽查考核和复核三种。 第十条 考核工作程序 1. VTS系统负责人自我评分 2. 本局考核小组对本局VTS系统自查考核 3. 部海事局进行抽查考核; 4. 部考核小组进行抽查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应船舶请求提供信息服务 为船舶提供助航服务 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 协调救助行动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 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 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