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氡检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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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建筑[2004]125号
(广州市建委2004年3月25日颁布实施)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市场,规范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格条件和行为,保障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可靠性,我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条例》等法规和国家、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2004年度登记备案工作将依据此《暂行办法》开展,具体受理时间为4月12日至21日,各单位请在“广州城市建设网()”上“网上办公”栏目的对应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到我委“对外办公中心”提交书面材料。有关具体问题可向建筑业联合会建设工程检测专业委员会咨询,电话:83343656、83343587。
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市场,规范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格条件和行为,保障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条例》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广州市)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以及对检测业务实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检测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下列方面的检测:
(1)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
(2)工程基础、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
(3)工程附属的弱电系统及综合布线系统的质量检测;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5)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检测。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以及检测市场的监督管理,相应的行业协会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的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及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或所监工程相关的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与检测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检测机构的备案
第五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从事工程基础检测的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将第七条所列资料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报备案的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工程质量验收时不予认可,同时该单位不得被吸收为相关行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原则上在每年3月受理年度登记备案申报。具体受理时间以“广州城市建设网()”上有关通知为准。申请单位应同时进行网上申报,并在市建委对外办公中心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报材料包括(除身份证外,所有材料均需报原件和复印件,待核实后退还原件):(一)《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单位资质备案申报表》一式2份(网上填报后打印);
(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与申报检测类别相对应的各一份完整的检测报告。
(四)技术、管理人员及检测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检测人员上岗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检测单位及主要人员业绩汇总表(按附件二的格式填写);
(六)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单位,提供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各检测技术专业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有关备案资料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
第三章检测机构的责任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在计量认证及资质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报告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检测报告经检测和编写人员签字,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检测机构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后方可生效。
在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并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问题,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实行检测信息季度上报制度。各检测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所承担的工程检测项目的基本情况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每年组织各取得广州市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试验。能力验证试验评价结果可作为各机构登记备案的依据。
第十四条对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上岗证实行动态备案管理,具体内容以各机构办理登记备案的申报资料为准。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变动,应在10日内向行业协会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每年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各专业检测人员上岗证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各检测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章市场监管
第十六条建立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在广州市建筑业管理网站(/Cin)上设立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窗口,适时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的业绩和资信等情况。
第十七条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及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所辖或所监工程相关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与检测相关的文件、资料监督检查的结果予以记录,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各检测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市场行为以及投诉进行不定期抽查和调查核实,并将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各种违规、违纪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检测机构的监管
1、未办理登记备案出具检测报告的,在工程质量验收时不予认可并予以通报。
2、超过6个月不上报检测信息或不参加比对试验以及比对试验结果超出误差范围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该项检测工作。
3、不及时办理检测人员变动登记,不组织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4、检测人员无上岗证进行检测,以及不执行检测信息季度上报制度,逾期不报或隐瞒实际情况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5、对于违反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的检测单位,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发生3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注销其备案。
6、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资质或超登记备案范围检测的机构,注销其备案。挂靠的检测机构,则注销双方的备案,且一年内不得备案。
(二)检测人员的监管
1、对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以及一年内未从事检测工作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