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一、背景为了促进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天津市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
该方案将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和奖励,以鼓励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认定标准1.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和成果;2.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3.产业化能力:企业的技术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能力;4.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的财务、人力资源等管理水平;5.社会贡献度:企业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三、认定程序1.申报阶段a.企业根据认定标准自行填写认定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b.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注册信息、财务报表、知识产权证书等。
2.审查阶段a.资格初审:由相关部门对申报的企业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下一步评审;b.评审评价:由专家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估企业在各项认定标准上的得分;c.审查结果公示:公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名单和评审结果。
3.认定阶段a.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将获得相关证书和牌匾等,并享受相应的奖励;b.未获得认定资格的企业,将获得评审意见,并可以在一定时间段内申请复审。
四、奖励政策1.财政奖励: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获得财政奖励,包括一次性奖励和年度奖励。
奖励金额根据企业在认定评审中的得分以及企业规模、创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2.税收优惠: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地相关政策,享受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资金支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融资方面享受相关的支持政策,包括政府资金支持、科技贷款等。
五、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制:设立监督机构,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2.评估机制:定期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评估,评估企业在技术创新、产业化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情况;3.奖励动态调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对奖励政策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津科发工字[1999]13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发工字(1999)139号)一、为促进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津政办发(1999)12号文件及国家科技部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天津市人民政府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天津市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负责。
三、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委员会负责认定。
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包括下列九个领域:1.微电子科学与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2.新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品;3.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4.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5.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6.环境保护与环境生态技术及其产品;7.地球、空间、海洋技术及其产品;8.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9.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市科委将根据国家科技部制定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发布天津市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
五、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1•【字号】津政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1〕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改善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拓宽中小企业投资发展领域和范围(一)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投资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投资自主权。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清理和修改不利于中小企业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单对中小企业投资设置附加条件。
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发展可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
(二)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鼓励中小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公路、水运、港口码头等交通运输建设。
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中小企业投资农田水利、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
鼓励中小企业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
(三)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支持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是为了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
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
定的。
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认定标准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技术创新能力、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管理创新能力、市
场竞争能力等方面。
企业需要在这些方面表现出较高的水平才能获得认定。
二、奖励措施对于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将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科技服务支持等。
具体的奖励措施将根据
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制定。
三、申报流程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
申报流程进行申报,包括填写申报表、提交相关材料、接受评审等。
评审
结果将由专家组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将作为认定的依据。
四、认定周期认
定周期一般为3年,认定期满后需要重新进行认定。
企业需要在认定期内
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以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身份。
总之,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是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
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
定的。
企业可以通过申报认定获得一定的奖励和支持,同时也需要不断提
升自身的能力以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身份。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以及国家科技部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推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均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根据国家科技部划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结合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确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六)环境保护新技术(七)现代农业技术(八)海洋工程技术(九)航空航天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现代物流技术和高端服务技术(十二)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制度(一)设立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组成,同时,针对企业情况,吸收3--5名同行业专家参与具体认定工作。
市科委任认定小组组长。
(二)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执照之日起,可依照有关条件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市科委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
首先,开发区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力度。
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提供给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扶持资金,以及科研项目的资金支持。
这样,
可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和创新,加快产业的
发展步伐。
第三,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给予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负担,还可以激发企业的创新和研发活力,进一
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此外,开发区还注重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生态系统。
通过建立技
术创新服务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等,提供给企业技术支持和创新服务。
同时,开发区还组织举办各种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创业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提高企业的创新创业能力和水平。
最后,开发区注重打造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平台。
通过建设新的科技
园区,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好的办公、生产和研发环境。
同时,开发区
还引进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和投资基金,提供给企业更多的创业和融
资机会。
总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定和政策,积极推动高
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通过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科研院所和企业之
间的合作、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创新生态系统、打造发展平台等措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进一步推动开发区经济的快速增长。
高企认定政策解读
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
2013年全市高企所得税减免税额约31.9亿元,
2014减免税额约达37.7亿元。
天地伟业公司在万钢部长召开的科技促进大学 生创业就业的全国视频工作上唯一做专题报告。 中材节能、曙光信息、鹏翎胶管、凯发电气、
银龙股份,2014、2015年分别在上交所、深交所上
市。
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制定《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政策 调整主要为:
公司主营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领域范围,市级认定区县驳回或备案审核 专家未通过。
2015年因上述原因未通过认定审核的企业占申报 企业总数的0.91%。
企业成果转化能力较弱
企业应建立完善规范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
企业组织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企业专职研发人员要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专业人员名单 和项目组编制情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50号)明确:
优先推荐高企申请天津市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的评选, 优先支持开展专利试点示范工作,给予奖励和资助;市级高 企发明专利维持费用给予重点资助;优先支持高企通过交易 获取专利。 优先支持高企申请市重点新产品认定,通过后补助方式 ,对认定产品给予补助;优先推荐国家高企申请国家重点新 产品认定;优先支持高企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区联动 支持区域主导产业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当前促投资稳增长33条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当前促投资稳增长33条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津政发[2015]17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15【实施日期】2015.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当前促投资稳增长33条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5〕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当前促投资稳增长的33条措施》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5日关于当前促投资稳增长的33条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促投资稳增长政策措施和市委稳增长工作要求,用足用好我市机遇叠加、政策叠加的独特优势,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制定以下措施:一、千方百计扩大合理有效投资(一)抓紧对接国家重大投资工程包。
对已纳入投资工程包的总投资1222亿元的144个项目,视同我市今年的重点项目,尽快落实开工条件,形成投资量。
按月筛选符合方向、具备条件的项目,充实到投资工程包。
围绕国家新推出的新兴产业、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现代物流、轨道交通等新的投资工程包,抓紧谋划和筛选项目,积极争取纳入投资工程包,申请国家资金支持,加快项目建设。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二)推动重点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加快建设。
落实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确保83个市重点项目按期完成投资计划,107个重点前期项目当年开工率达到50%以上。
建立项目台账和进度旬报、月报制度,限期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三)加强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2013年、2014年下达的投资计划中未开工且短期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按规定调整投资计划,将资金用于同一领域内其他重点项目建设;对2012年及以前下达且尚未执行的投资计划,按规定收回资金,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四)盘活市财政性建设存量资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2•【字号】东丽政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50号),切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一)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是继“十二五”时期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顶天立地”之后的又一重大战略举措。
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要求,是实现东丽区“两个转型”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载体,是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扩大就业、提高居民收入的重要抓手,是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丽分园的必由之路。
高新技术企业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关键因素,必将对促进东丽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是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整体水平、培育壮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重要途径。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企业具有科技人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具有科技投入和创新活动,具有经由科技创新活动产生的产品或服务。
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在细分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列。
高新技术企业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基础上又明确划分了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并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科技研发投入以及成长性均有了更高的明确要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津政办发[2011]92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科技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2010〕720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精神,促进金融与科技结合,运用金融手段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促进金融资源与科技资源相结合,在市场化运作机制框架下,建立起政府专项资金引领放大、金融服务机构全面参与、科技与金融联动发展的新模式,逐步形成以科技金融信息平台建设为基础、以金融资源综合集成运用为手段、以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为保障的三位一体发展格局,大力推动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二、重点工作(一)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实行科技信贷专业化、差异化管理。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团队或部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专营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管理体系、核算体系、信贷审批体系、风险管控体系和风险定价体系,切实加强专业化科技信贷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能力。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专家论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审查相结合的信审机制;建立中小企业贷款快速核销机制,适当放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核销条件。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14•【字号】津科高[2008]173号•【施行日期】200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科高[2008]173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国家科技部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有效开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组成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市科委为领导小组组长单位)。
其主要职责为:1.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方向与原则,审议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2.协调、解决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3.裁决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第三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其主要职责为:1.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2.负责建立并管理“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网”,建立和维护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3.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
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市领导小组研究处理;4.向市领导小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5.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暂行规定
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暂行规定【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0]2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4.10【实施日期】2000.04.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暂行规定(津政办发[2000]22号 2000年4月10日)第一条为加速我市高新技术的发展,鼓励外商投资我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高新技术,是指符合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经天津市高新技术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课题和产业化项目,包括已进行的和拟新立项的课题和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外商,系指外国和港、澳、台的金融机构、基金、公司等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境内依法拥有可作为国外资本进行投资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课题或产业化项目,应依法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或企业法人。
经批准,外商可以与国内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合作方式,或外商独资方式,成立研究开发机构或企业法人。
成立研究开发机构的,经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成立企业的,按现行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条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课题的成果评价,向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具有评价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价。
其成果可以向国内外转让。
向国外转让的成果,也可以按国际惯例和受让国有关法规在国外进行评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18•【字号】津政发[1999]3号•【施行日期】1999.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津政发〔1999〕3号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从现在起到2010年,是我市经济实现跨世纪发展,以新姿态向现代化迈进的关键历史时期。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逐渐形成和知识经济的兴起,以电子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超常发展,对于世界经济乃至人类社会都在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
目前,全国各地区,特别是沿海开放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断加快,在政策、环境、技术、人才等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这些对天津经济发展,既带来难得的机遇,更构成严峻的挑战。
面对这一新的形势,我市必须走出一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整体素质、实现加快发展、增强经济实力的路子。
到2010年,力争把天津建设成为现代化港口城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成为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地区之一。
要实现这一跨世纪发展目标,迫切需要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使之成为21世纪新一代支柱产业,努力建设与北方重要经济中心地位相适应的具有一流水平的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基地。
为此,特制定《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一、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概况80年代以来,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到1997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总量位居全国大城市前列,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有以下特点:1、高新技术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地位稳步提高。
1997年,我市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462.5亿元,是1993年的4.8倍,年均增长47.5%,比同期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速度高出27.6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16.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为9亿美元,在全国各省市排第三位,是1993年的9倍,年均增长72.8%;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全市比重达到17.9%。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加快我市软件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加快我市软件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30•【字号】津政发[2000]79号•【施行日期】200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加快我市软件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9号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关于加快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加快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二000年十月二十八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精神,加快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增强发展我市软件产业的紧迫感,以创新精神贯彻落实《若干政策》,在推动软件产业发展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政策措施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明确软件产业的目标和任务,努力改善软件企业的发展环境,不断增强其发展活力,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总体水平有新的提高。
二、发展目标创办以华苑软件园、泰达软件园和大学科技园为依托的天津软件园,积极争取成为国家级软件园区,并以此为龙头,充分发挥天津市人才优势,依托一批骨干企业,形成集全市研究、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国家软件产业基地。
到2005年,天津软件产业要实现基地规模化、企业集团化、产品商业化、市场国际化。
三、入园优惠政策(一)天津软件园入园企业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其中公司的注册资本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二)进驻天津软件园的企业,通过软件企业资格认定的,可同时颁发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天津软件园入园企业的科研、生产用地,减半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津政发〔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19〕1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速新旧动能转换,支撑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部署,以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以培育一批“航母级”创新型领军企业为目标,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为突破口,按照重点突出、精准施策、生态先行、持续发力的原则,强化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协同创新,加速创新型企业能级提升,开展“雏鹰—瞪羚—领军”企业评价认定,加速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优化平台、人才、金融、成果等要素配置,加速一流创新生态建设,为建设国内领先的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发展目标——企业发展能级显著提升。
到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6000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6000家。
开发重点新产品1000项、“杀手锏”产品500项,高技术产业对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5%以上,推动一批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津发改高技[2006]251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津发改高技〔2006〕251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转发市计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9〕1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津政发〔2006〕31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项目认定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附:《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ΟΟ六年五月十六日附件: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发挥政府的宏观引导作用,鼓励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9]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制度。
凡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单位,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地的限制,均可按照《天津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天津市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2005-2010年)》申请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根据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对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示范性特点,可带动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以关键技术的系统集成和工程示范为主要内容,以产业化与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由项目法人具体实施的项目。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北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的通知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北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1•【字号】河北政办〔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北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50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密围绕天津市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建设,有效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河北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
现将认定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金强副区长副组长:肖标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孙育红区科委主任成员:王艳艳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郑霞区商务委刘青区财政局刘乃生区国税局周志军区地税局石志区人力社保局杜春娟区统计局认定小组职责:1.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我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2.协调解决我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3.仲裁我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我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委,办公室职责如下: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推动计划实施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我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3.负责我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网的信息审核及管理;4.负责对已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5.完成认定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015年10月20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
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15(000)014
【摘要】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总页数】4页(P23-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4.3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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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5]5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2
【实施日期】2015.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5〕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机遇,深入推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密围绕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强化政策引导、技术带动,加快吸引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以企业为主体,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1 / 2
技术领域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向高端化、集群化发展,显著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基本原则。
1. 系统规划,统筹布局。
根据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产业特色,整合聚集政策、区域、人才、创新体系建设等优势资源,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打造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2. 突出重点,加强培育。
围绕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规模以上有研发投入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制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明确重点企业,加大支持培育力度。
3. 政策引导,科学实施。
构建区县培育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和区县联动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两级培育模式。
发挥政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体系建设、政策服务、数据统计等方面的导向作用,高效有序地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4. 搭建平台,强化服务。
建设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网络互动、在线评审等功能。
强化部门和专业机构的服务意识,认真做好认定咨询、培训辅导、受理审核等服务工作。
(三)发展目标。
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5年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500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净增312家以上,累计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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