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垃圾发电部分)资料
新《电力建设的工程高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垃圾发电部分
目录编制说明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5)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8)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1总则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统一垃圾发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及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垃圾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编制《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垃圾发电工程建设项目,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均应按《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 适用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配置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的电力或热电建设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的工程质量和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前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1.0.3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是指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完毕;参照《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启规”)和《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调试验标”)的规定,完成分部试运阶段工作后,具备机、炉、电、烟气净化第一次联合启动、机组开始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工作之前。
1.0.4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是对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设备和施工质量的动态综合检验;是保证机组能安全、稳定、可靠地投入生产,及时形成生产能力,发挥环保效益和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新版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电建质监〔2005〕57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4年9月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典型大纲》进行了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
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共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火电、送变电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修订说明原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于2001年11月,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河北、山西、天津和内蒙古等五个电务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于1994年9月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修订,使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化改革的要求。
原94年版“质监大纲”颁发执行十多年来,在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从而全面提高工程投产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工作是以94年版“质监大纲”为基础,本着在继续做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的原则进行的。
本次修订增加了《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目的是,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
因“火电工程首次监检大纲”具有一定的通用性,送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不再另行编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新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电建质监[2005]57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4年9月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了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
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共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五年十月十九日主题词: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大纲通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2005年10月20日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五年十月修订说明原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于2001年11月,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河北、山西、天津和内蒙古等五个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于1994年9月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修订,使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化改革的要求。
原94年版“质监大纲”颁发执行十多年来,在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从而全面提高工程投产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工作是以94年版“质监大纲”为基础,本着在继续做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的原则进行的。
新《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垃圾发电部分)
附件 1:
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
纲
(垃圾发电部分)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发布
2009年5
月
编制说明
为适应垃圾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针对生活垃圾发电特点,编制了《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和《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本大纲是在江苏省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编写的初稿基础上,吸纳了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反馈意见后,修改形成的。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9 年 4 月28 日,在南京组织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代表和专家,对本大纲进行了正式审查。
根据审查意见,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本版本。
《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和《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适用于接入公用电网的机械炉排式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建设项目和流化床式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建设项目。
垃圾发电工程建设项目除整套启动试运前和整套启动试运后二阶段执行新编大纲外,其余阶段的监检可参照电建质监[2005]57 号文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
分)》及电建质监[2007]26 号文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增补版)》相应阶段的检查大
纲。
本大纲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本大纲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二OO九年五月
2。
垃圾电厂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垃圾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适用于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试行)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二○○六年十二月编制说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填补新能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空白,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针对垃圾发电特点,补充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部分)。
大纲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部分)包括八个阶段,其中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和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分别套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中的《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备案前质量监督检查等三个阶段按新编《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和《垃圾发电工程竣工备案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执行。
本“质监大纲"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全部垃圾发电建设工程。
本“质监大纲"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本“质监大纲"由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
主持单位: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批准:审核:许平、尹元明、汪建玉执笔:方民强参加人员:徐惠兴、徐翊勤、陈代乐、朱培迭、钱立军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适用于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1 总则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统一垃圾发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及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垃圾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增补垃圾发电工程3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垃圾发电部分)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垃圾发电部分)1.前言本文档是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典型大纲(垃圾发电部分),旨在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监督检查的基础指导,确保工程的设计、施工与运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
2.垃圾发电项目质量检查2.1 设计质量检查1.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检查项目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确保满足工程建设和实际运行的需要。
2.对垃圾发电工程的主要技术方案、流程、设备选型、施工周期等进行详细审查,并检查设计方案的一致性和可行性,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以保证工程建设和运行的质量。
2.2 施工质量检查1.检查施工过程中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确保施工规范,操作达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2.检查设备制造和调试、运输装卸等环节,对设备安装、调试和调试数据进行抽查和核对,确保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一致,为工程运行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2.3 运行质量检查1.检查垃圾发电工程的运行情况,检查运行情况与前期设计方案的一致性以及运行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2.对运行中的控制机制、设备运行情况、人员管理和设备保养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落实存在的问题关键点整改,保证垃圾发电系统的稳定运行。
3.质量检查报告1.检查结果和意见。
2.检查中的问题,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检查单位存在严重问题的,告知其整改期限和方法,并加强后续的跟踪检查。
3.检查报告中应说明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方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结果等信息。
4.本文档是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典型大纲(垃圾发电部分),旨在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监督检查的基础指导,需要工程建设单位按照本文档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为保证公众环境的健康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垃圾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垃圾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适用于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试行)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二○○六年十二月编制说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填补新能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空白,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针对垃圾发电特点,补充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部分)。
大纲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部分)包括八个阶段,其中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和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分别套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中的《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备案前质量监督检查等三个阶段按新编《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和《垃圾发电工程竣工备案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执行。
本“质监大纲"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全部垃圾发电建设工程。
本“质监大纲"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本“质监大纲"由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
1主持单位: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批准:审核:许平、尹元明、汪建玉执笔:方民强参加人员:徐惠兴、徐翊勤、陈代乐、朱培迭、钱立军2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适用于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1 总则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统一垃圾发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及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垃圾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增补垃圾发电工程 3 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垃圾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垃圾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适用于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试行)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二○○六年十二月编制说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填补新能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空白,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针对垃圾发电特点,补充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部分)。
大纲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部分)包括八个阶段,其中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和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分别套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中的《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备案前质量监督检查等三个阶段按新编《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和《垃圾发电工程竣工备案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执行。
本“质监大纲”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全部垃圾发电建设工程。
本“质监大纲"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本“质监大纲"由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主持单位: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批准:审核:许平、尹元明、汪建玉执笔:方民强参加人员:徐惠兴、徐翊勤、陈代乐、朱培迭、钱立军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适用于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1 总则1.0.1。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介绍
新版大纲按转序监督的原则分为3个分册: 第3部分:主厂房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 第4部分:主厂房交付安装前监督检查 第8部分: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 3、将2005版“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 量 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火电工程验收移交生产 后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合并为: 第10部分:机组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
新版《大纲》是在2005年版大纲的基础上进 行修订和补充的 2005年版《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 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实施近10年来, 对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管理和工 程实体质量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讲述内容
1、《大纲》修订的主要原则 2、新旧《大纲》的区别 3、新版《大纲》主要内容介绍 质量监督中常见问题
监督时间:1.0.3 本阶段监督检查时间为主 要建(构)筑物桩基或地基处理工程已验, 主要建(构)筑物第一罐混凝土浇筑前。 (首次可和地基处理合并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方式:1.0.4 本大纲所列检查内容应 逐条检查,每条以重点抽查验证的方式进。
2 编制依据(监督阶段不同,其编制依据不同) 3 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新版大纲删除了2005版中的“质量监督检查 的 步骤和方法”和 “检查评价”两章内容。 新版大纲中,管理性内容基本未包含,重点 突出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强化了对“验收”的 监 督,监督检查定位在工程已验收,并有完整的工 程资料,不再进行预检。 4、新版大纲增加了“质量监督检测”。 ------使质量监督更具有科学性。 ------使抽查验证更具有全面性
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 1 总 则
目的:1.0.1 为统一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工程 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电力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大纲。 适用范围:1.0.2 本大纲适用于各级政府主管部 门核准(或批准)的输变电工程项目首次质量监督检 查。
垃圾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垃圾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适用于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试行)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二○○六年十二月编制说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填补新能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空白,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针对垃圾发电特点,补充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部分)。
大纲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部分)包括八个阶段,其中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和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分别套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中的《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备案前质量监督检查等三个阶段按新编《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和《垃圾发电工程竣工备案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执行。
本“质监大纲"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全部垃圾发电建设工程。
本“质监大纲"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本“质监大纲"由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
主持单位: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批准:审核:许平、尹元明、汪建玉执笔:方民强参加人员:徐惠兴、徐翊勤、陈代乐、朱培迭、钱立军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适用于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1总则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统一垃圾发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及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垃圾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增补垃圾发电工程3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垃圾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垃圾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适用于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试行)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二○○六年十二月编制说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填补新能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空白,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针对垃圾发电特点,补充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部分)。
大纲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部分)包括八个阶段,其中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和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分别套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中的《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备案前质量监督检查等三个阶段按新编《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和《垃圾发电工程竣工备案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执行。
本“质监大纲"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全部垃圾发电建设工程。
本“质监大纲"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本“质监大纲"由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
主持单位: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批准:审核:许平、尹元明、汪建玉执笔:方民强参加人员:徐惠兴、徐翊勤、陈代乐、朱培迭、钱立军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适用于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1 总则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统一垃圾发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及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垃圾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增补垃圾发电工程 3 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新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电建质监[2005]57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4年9月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了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
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共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五年十月十九日主题词: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大纲通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2005年10月20日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五年十月修订说明原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于2001年11月,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河北、山西、天津和内蒙古等五个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于1994年9月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修订,使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化改革的要求。
原94年版“质监大纲”颁发执行十多年来,在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从而全面提高工程投产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工作是以94年版“质监大纲”为基础,本着在继续做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的原则进行的。
火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火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1概述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①及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所有接入公共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种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均应按照上述典型纲要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正式开工后的首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首次检查是指本期工程的第一次质量监督检查,每期工程只进行一次。
输变电工程和小型火电工程的首次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
1.0.3首次检查除按本“大纲”的要求进行外,还要完成以下工作:1)宣布中心站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
2)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及其实施要求。
1.0.4质量监督检查采用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在检查项目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时,火电或输变电项目《纲要》中重复的条款一般只检查一次。
如果检查符合规定,且后续工作没有变化,则一般不重复检查;1.0.5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① 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生产经营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
② 相关机构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参与检测的各类实验室1-2-2质量监督检查依据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新版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电建质监〔2005〕57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4年9月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典型大纲》进行了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
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共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火电、送变电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修订说明原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于2001年11月,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河北、山西、天津和内蒙古等五个电务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于1994年9月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修订,使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化改革的要求。
原94年版“质监大纲”颁发执行十多年来,在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从而全面提高工程投产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工作是以94年版“质监大纲”为基础,本着在继续做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的原则进行的。
本次修订增加了《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目的是,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
因“火电工程首次监检大纲”具有一定的通用性,送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不再另行编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新版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新版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电建质监〔2005〕57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4年9月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典型大纲》进行了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
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共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火电、送变电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修订说明原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于2001年11月,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河北、山西、天津和内蒙古等五个电务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于1994年9月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修订,使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化改革的要求。
原94年版“质监大纲”颁发执行十多年来,在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从而全面提高工程投产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工作是以94年版“质监大纲”为基础,本着在继续做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的原则进行的。
本次修订增加了《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目的是,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
因“火电工程首次监检大纲”具有一定的通用性,送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不再另行编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编制说明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5)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8)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1总则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统一垃圾发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及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垃圾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编制《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垃圾发电工程建设项目,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均应按《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 适用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配置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的电力或热电建设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的工程质量和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前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1.0.3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是指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完毕;参照《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启规”)和《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调试验标”)的规定,完成分部试运阶段工作后,具备机、炉、电、烟气净化第一次联合启动、机组开始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工作之前。
1.0.4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是对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设备和施工质量的动态综合检验;是保证机组能安全、稳定、可靠地投入生产,及时形成生产能力,发挥环保效益和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
1.0.5分部试运的质量是保证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效果和调试质量的基础,也是保证机组投产水平的重要环节,因此,也是本阶段监检的重要内容之一。
1.0.6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
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7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补充编制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1.0.8对国外引进设备工程的质量监检技术标准,按供货合同的约定执行。
合同中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国内、外技术标准有较大差异时,按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1.0.9受社会监督的工程项目(4.3.1)由监检组相关专业分别检查。
2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电建质监〔2005〕52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建标〔2001〕40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标〔2002〕219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标[2006]102号;《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GB/T 18750-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49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国电电源〔2002〕896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建质〔1995〕140号;《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建〔1996〕159号;《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DL/T 889-200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系列文件);《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系列文件);《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通则DL/T5161.1-2002;第2部分:高压电气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2-2002;第3部分: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3-2002;第4部分:母线装置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4-2002;第5部分:电缆线路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5-2002;第6部分:接地装置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6-2002;第8部分: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8-2002;第10部分: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10-2002;第12部分:低压电器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12-2002;第13部分:电力变流设备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13-2002;第16部分: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16-2002;第17部分: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17-2002;《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本工程全部设计文件最终版;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说明书。
当地环保部门所规定的环境污染控制标准3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3.0.1启动验收委员会已成立。
试运指挥部及下设各工作组已经建立,并正常运作。
3.0.2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应投入的设备和工艺系统及相应的建筑工程,已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并经验收、签证完毕。
3.0.3施工图审查提出的必须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已无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
3.0.4有关设计变更、设备缺陷处理已闭环。
3.0.5机组和公用系统的分部试运已基本完成。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空负荷调试阶段应投入的设备及其工艺系统,己按规定经单机试转和分系统试运完毕,并经验收、签证完毕;合同规定由制造厂负责的单体或单机试转项目已调试完毕,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调试、监理和生产单位验收、签证完毕。
3.0.6垃圾池负压抽气系统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具备投用条件。
3.0.7固态废弃物处理系统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具备投用条件。
3.0.8国外引进设备的单机和分系统调试项目已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具备投用条件。
3.0.9环境保护、烟气在线检测装置、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等设施及其监测系统已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经监理单位验收、签证完毕,具备启动试运条件,并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启动的书面文件。
3.0.10消防系统已投用,并取得消防主管部门同意启动的书面文件。
3.0.11生产用电梯安装完毕,可以正常投入使用,已经取得地方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准用证。
3.0.12与电网管理部门已签署有关机组上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涉及电网安全的技术条件已满足。
3.0.13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具备整套机组生产管理和运行维护的条件。
3.0.14机组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前形成的各类工程管理和技术文件、资料及安全保护试验记录已分别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3.0.15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方案、措施已经编制完成,审批手续完备。
3.0.16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相关主体进行了本阶段工程质量预监检,对存在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验收。
3.0.17中心站已对本阶段前的工程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实施了质量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4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4.1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1.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4.1.1.2.对调试单位实施了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齐全。
4.1.1.3.质量体系健全并运转有效,工程质量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各项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制度齐全,实施有效。
4.1.1.4.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资料移交的办法己制订,档案案卷构成的要求已明确。
4.1.1.5.施工图审查符合有关规定。
4.1.1.6.按规定组织调试技术交底。
4.1.1.7.无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8.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标准,相应建立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检查验收标准及办法等能有效实施。
4.1.1.9.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完成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的全部施工和调试项目质量验收、签证;对设备制造厂负责单体和系统调试的和国外引进设备已按供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单机(单体)和分系统调试的,建设单位组织调试、监理和生产单位验收、签证完毕。
4.1.1.10.协助试运指挥部参照“启规”的要求开展工作;机组启动试运的组织分工明确,调试计划已制定及技术标准已确定,并经审批。
4.1.1.11.整套启动试运前各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启动前预监检提出的整改问题已整改完毕并验收。
4.1.2.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2.1.项目主要负责人的执业资格与承担的设计项目相符,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4.1.2.2.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4.1.2.3.施工图审查意见已处理并回复。
4.1.2.4.设计变更单签字及时,管理规范。
4.1.2.5.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并由交底和被交底的各方签字;参加图纸会检,并有完成会检纪要相关内容的回复文件。
4.1.2.6.工程设计现场技术服务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
4.1.2.7.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