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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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1)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是申诉与上诉的重要区别。 (2)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1)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 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 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 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③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
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 同级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
再审和提审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一律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必须重新组成,原合议庭的成员不得参加。
(2)审判监督程序本身没有独立的审判程序,其审判程序根据原审裁判生效的审级以及适用提审还是再审而 有别:原审裁判是第一审后生效而现在是再审的,适用第一审程序(但审判组织除外,如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合 议庭中不得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所作出的裁判可以上诉、抗诉;原审裁判是第二审后生效而现在是提审的,适 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原审裁判是第二审后生效的,那么不管是提审还是再审,均 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5)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经审查,认为有《民事诉讼法》 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申诉, 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详解民事诉讼是指为解决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进行的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起着重要的监督和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并分析其在保障当事人权益和司法公正中的重要性。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与作用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指导的程序,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1.维护司法公正。

审判监督程序能够及时纠正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错误、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2.保障当事人权益。

审判监督程序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及时审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当事人的诉权得到保护,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提高司法效率。

审判监督程序能够纠正和排除上级法院错误判决的结果,确保案件能够在尽快时间内得到正确处理,提高司法效率。

二、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上诉、抗诉和再审等程序,下面将对这些程序逐一进行详细介绍。

1.上诉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要求重新审理的行为。

上诉程序一般包括递交上诉状、上诉受理、审查立案、开庭审理、裁判宣告等步骤。

上诉的目的是让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复审,纠正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结果。

2.抗诉抗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向相应的法院起诉要求改判的程序。

抗诉程序分为两级,一般须经过地方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再由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抗诉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监察权。

3.再审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因发现重要事实,或原判决遗漏重要证据、违纪裁判等情况,经上级法院裁定重新审判的程序。

再审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上级法院发现后提起。

再审的目的是纠正错误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保障措施为确保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效运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5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5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节 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
一、民事抗诉的概念 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或裁 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法院
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二、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 〔一〕人民法〔一〕抗诉的提出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对象限于法律规定的范
围 〔二〕申请再审必须具有法定情形 〔三〕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出 〔四〕申请再审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当事人的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和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
四、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审案件的审判 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提起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交抗诉书的同 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提供 证据来源。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只要符合条件就必然引起再审;而申诉那 么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申诉 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2、申诉不受主体、时间、审级的限制, 而申请再审不但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 还有申请的主体、时间、审级和案件范围 的限制 。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审查,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三〕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
一、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等对已⽣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裁判的执⾏;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以上就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称再审程序,是指⼈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者适⽤法律上确有错误,对原案件进⾏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对已经发⽣法律效⼒,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可以适⽤的⼀种诉讼程序,是保证⼈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正确、合法的⼀项重要的诉讼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既不同于第⼀审程序,也不同于第⼆审程序,主要区别表现在:1、性质不同。

第⼀审和第⼆审程序,属于正常的审判程序,是两个不同的审级;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审级,只是审判程序的特殊阶段。

审判监督程序与⼆审程序虽然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程序,但是第⼆审程序是上级⼈民法院对⼀审⼈民法院所作出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审理,是⼀审案件审理的继续,是民事案件的终审。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继续进⾏,⽽是依法对已经发⽣法律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再次审理。

2、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之间发⽣的权利义务纠纷,是解决他们的争议。

第⼆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审⼈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对这⼀案件重新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审理,不论是⼀审判决、裁定,还是⼆审判决、裁定,只要是确有错误的,都可以作为再审的对象。

3、提起审理的主体不同。

有权提起第⼀、第⼆审诉讼的,是对本案有实体权利义务的⼈,包括原告、被告、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上级⼈民法院和⼈民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随着⼈们的维权意识的增强,近年来民事诉讼变得越来越普遍,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我国法律对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审判监督程序解释?下⾯店铺⼩编为⼤家做相关介绍。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上级⼈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第⼆条因当事⼈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的,最⾼⼈民法院、⾼级⼈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第(五)项规定情形之⼀的,可以指令原审⼈民⼈民法院再审。

⼈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第⼆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提审:(⼀)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原审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四)原审⼈民法院对该案⽆再审管辖权的;(五)需要统⼀法律适⽤或裁量权⾏使标准的;(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民法院按照第⼆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法院加强业务监督、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工具。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为适应强化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需要,均设立了审判监督庭,推行"审监分立"。

但由于审判监督程序在各诉讼法中的规定都过于原则,使从事审判监督的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总会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就民事再审过程中法律未曾作出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又不断遇到的各类审判监督程序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1.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1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其启动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

再审制度是对上诉等常规程序的补充,其实质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裁判再次进行审理,以期纠正原有错误的一种救济制度。

由于再审程序与判决的既判力及终极性的内在冲突,频繁地启动再审,必然会动摇裁判的既判力。

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和稳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提起方式,再审事由等均作了相对严格的限制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启动再审程序是十分审慎的。

1.2再审案件的审理是在原审裁判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或抗诉机关不会对原审裁判涉及的所有问题都有异议,只是对其中的一部份要求再审。

因此,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应主要围绕检察院的抗诉内容和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进行。

此外,再审案件往往案情复杂,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和裁决,绝大多数案件得到了解决,只有极少数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这些案件大多属于争议较大,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不同看法。

且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经不是单纯的诉讼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

但无论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如何,都是针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一、引言: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环节。

它不仅对于保障司法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机制。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二、监督程序的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申诉、抗诉和复核等程序。

另外,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监督程序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当事人、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增加审判的公信力。

2. 法律适用原则:监督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

3. 独立公正原则:监督程序应当由独立的法官或指定的机关进行,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三、申诉程序:申诉程序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审判监督方式,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申诉程序应满足以下要求:1. 案件条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获得终审裁决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

2. 条件限制:申诉必须符合若干条件,如申请期限、不得重复申诉等,以确保程序的效率和合理性。

3. 程序要求:申诉程序一般包括提交申诉状、法院审查、通知对方当事人等环节,确保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四、抗诉程序:抗诉程序是对于一审判决有重大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的监督方式。

抗诉程序包括以下要点:1. 抗诉主体:抗诉程序一般由检察机关提起,但当事人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提起抗诉。

2. 审查要求:上级法院在受理抗诉之后,会对抗诉事项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抗诉的条件。

3. 审查结果:根据审查结果,上级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撤销或改变一审判决,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五、复核程序:复核程序是对于判决有重大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同级法院提起的监督方式。

复核程序包括以下要点:1. 提起复核:当事人对一审或二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同级法院提起复核。

2. 复核原则:复核机关应当全面审查判决的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等是否合理,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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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再审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
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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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作为裁判基础的刑事裁判已被其他确定判决所取消;
6、当事人发现对同一请求或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的确定裁判在再审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创设了新 的权利,并且当事人还可以利用这种新创设的权利。

7、当事人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方法,如果过去的诉讼程序提出这些事实或证据方法的话,法院
将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 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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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与裁定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 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 再审程序的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 再审程序的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再审程序的启动一、当事人申请再审(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査程序(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和审理1.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两种方式向原审(终审)法院 的上一级法院申请 再审 (1)上一级法院可以提审,也可指令再审(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或指定再审(指定给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但指令、指定再审不能指回基层法院。

(2)适用原审程序审理,另行组成合议庭。

提审一律用二审程序。

向上级申请,上级可提审。

指令和指定,不能回基层。

向原审(终审)法申请再审 (1)向谁申请,由谁审理 (2)适用原审程序审理,另行组成合议庭向原审申请,由原审审理。

适用原程序,基层无限制2.以上两种申请方式的适用规则:(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既可以向上级申请,也可以向原审申请(若一方向原审,一方向上级,原审优先)(2)若不满足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只能向上级申请再审 (3)小额诉讼 只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二、法院主动提起再审发现生效裁判和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的情形 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上级法院和最高院提审限制:一个法院对一个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不中止执行)5日内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审查程序(组成合议庭,审查期3个月,院长批准可延长) 裁定再审,应同时裁定中止执行,但对四费一金,劳动报酬的执行可以不中止 驳回再审申请三、检察院启动再审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监督启动再 审的事由 对判决书、裁定书再审满足《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项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监督的具体 方式抗诉只能针对裁判、调解书最高检可以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法院 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 接受抗诉法院应当在接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裁定再审。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

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二、再审提起的程序1、该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

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在该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是该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该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因此,该院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一、立案 二、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意见的199、200条) 三、另行组成合议庭 四、分别适用第一、第二审程序审理(民诉法184条、
意见210条)
五、可以进行调解(意见201条)
六、审限(意见213条)
第四节 再审案件的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事实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性 事实求是,有错必纠” 之间的冲突 (二)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 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 冲突
第二节 发动再审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 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4号 公报5 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 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2003]169号 公报6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二、再审程序发动主体之重构
关于再审程序的发动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与实 务界主要有五种观点: (一)以法定机关为主体即法院、检察院,当事人申请再审与 申诉并无大的区别 (二)以当事人为主体,以法院、检察院为辅(章武生主编: 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三)当事人为唯一的主体,取消法院、检察院的再审主体资 格(景汉朝、卢子娟: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裁《法学 研究》1999年1期) (四)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完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 建立再审之诉(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裁《法学研究》 2000年5期) (五)取消再审制度,完善审级制度(张卫平:民事再审制度 研究,裁《法学研究》2000年5期)
第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意义 上级法院 1.法院 提起再审 主体 本院 条件:民诉 法177条 条件:民诉法 185条

民事诉讼执行监督的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执行监督的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执行监督的程序是什么一、民事诉讼执行监督的程序是什么一、抗诉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监督权对民事诉讼领域的监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可见,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是民事抗诉,对象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一些司法解释,不断限制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执行裁定行为的法律监督。

如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

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与受理。

”可以明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几乎排斥了民事检察监督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适用,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消极的司法影响。

二、检察建议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其中的第(二)、(四)项规定就成为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

从实践的情况看,使用这种方式对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也最为普遍,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一些办案人员在思想上对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没有足够的重视。

制作前不作认真调查,制作时也较轻率,问题把握不准,建议的改进措施不具体,方案缺乏可行性,指出的问题多有雷同,改进措施大同小异,这样的检察建议不仅使建议本身流于形式,也使得被建议单位难以接受,影响其整改的积极性。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修改后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1)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修改后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1)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修改后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1)为了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的施行情况,江苏、广东、贵州、新疆四家高级人民法院对新民诉法实施1年多来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四地的地域分布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新民诉法实施的实际状况。

一、修正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施行的基本情况收、结案基本情况总体上看,修改后的民诉法施行以后,随着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和基层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总体呈下降的态势,如20XX年1-10月,全国共新收101175件,同比下降%;全国法院新收各类再审案件总体呈上升的态势,如20XX年1-10月,全国共新收3,1936件,同比上升%;各级法院做了大量息讼稳控工作,信访案件数量呈下降态势。

各地高级、中级、基层法院民事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收、结案数量正如当初预料的一样,呈现不同的态势:高级法院呈现井喷式增加,如江苏上升5倍,新疆上升近10倍;中级法院有升有降,总体比较平稳,但再审案件数比例明显增多;基层法院呈现普遍下降态势,并且基层法院受理民事再审案件数的下降幅度明显高于中级法院。

对高、中、基层法院的影响1.对高级法院的影响由于民事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的急剧上升以及审查要求的提高,各地主要采取三项应对措施:一是调整级别管辖。

各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级别管辖的通知,下压一审案件管辖权,大幅提高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案件争议标的,高级法院原则上不再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减少二审案件数量,使得高级法院将主要审理一、二审案件转向主要审查、审理申请再审以及再审案件;二是增配相关机构和人员。

如江苏、新疆分别增设立案二庭和审监二庭,广东增设立案二庭。

多数高院还在本辖区下级法院选调部分法官或抽调法官集中办案;三是全院动员集中办案。

从事民事审判的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等部门以及有审判职称的在综合部门的人员,均承担一定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工作,如广东将该类案件分流到四个民事审判庭审查。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为您推荐】阳西县律师阳新县律师玄武区律师龙华区律师曲江区律师冷水江市律师兰山区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17 8 对 民事 审 判 监 督 程 序作 了明 确 的规 7 ~18条 定 。 民事 审判监 督程序 ( 以下称 “ 审判 监 督程 序 ” ) 又称 民事 案件再 审程 序 ( 以下 称 “ 审程 序 ” , 再 )是 指人 民法 院、 民检 察 院对 已经 发 生 法律 效 力 的 人 件未经 过第一 审 程 序 或第 二 审 程 序 审 理 , 不可 能 提起 审判监 督程 序 。同样 , 如 没有 关 于第 一 审 假 程序或 第二审 程 序 的 规定 , 照 审判 监 督 程序 决 依 定再 审的 民事 案件 就无 法进 行 审理 。审判监督 程 序与第 一审程 序和 第二 审程 序 的明显 区别集 中表 现在如 下五个 方面 : 第一, 程序 开 始 的原 因不 同 。第 一 审程 序 是 由于原告 的起 诉 和 人 民法 院予 以受 理而 开 始 的 ; 第 二 审程序是 由 于不服地 方 人 民法 院作 出的 尚未

律效力 , 失去提起第二审程序的机会 ; 提起审判监 督程序 , 在时间上要求不同 : 如果是当事人 申请再
是基 于审判 监 督权 提起 的再审 。根据 民事
诉 讼 法第 l7条 的规 定 , 于 审判 监 督权 提 起 的 7 基
审程序既有密切 的联 系, 又有明显的区别。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救济性的案件 审理程序 , 对于纠 正审判错误 , 保护 当事人合 法权益 , 实现司法公正 , 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 审程序 ; 再 救济性程序 中图分类号 :31 .8 文 献标 识码 : I 5 12 9 A 文章编 号 :62—8 5 (060 —06 17 2 420 )5 06—0 4 有密切的联系 , 又有明显的区别 。它们之间的密 切联 系集 中表 现 为第一 审程 序 和第二 审程序是 审 判监督 程序 的前 提 和基 础 。就 是说 , 个 民事 案 一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 第 6章即第

浅谈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认识

浅谈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认识
系这 几 个 问题 。
关பைடு நூலகம் 词
审 判监督 程序
再 审程序
审判 独立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1 —6 . 1 10 .5 22 0 )01 80
中图分 类号 : 2 . D963

审判 监督 程序 和再 审程序 的关系 里, 质正义 应当让位 于程 序正 义 。 实 我 国 《 事诉 讼 法》 五章 和 《 刑 第 民事诉讼 法》 第十六 章 的标题 ( 提起再审的事由过于宽泛, 二) 审判监督程序事实上成为 了 级 审级 以及 另外 在三 大 诉讼 法的相 关 的司法解释 的具 体条文 中 , 《 如 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适 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民事 诉讼法) 审判监 督程 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中审 判监 督程序 中规定 , 当事人对 已经发 生 序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都是用 “ 等 审判 监督程序 ” 的名称 。 为纠 正 法律效 力的判决 、 定 , 为有错 误的 , 以 向上一 级人 民法 院 申 而 裁 认 可 已经 生效 的判 决、 定和调解 协议等裁 判错误而规 定的再 审程序 请再 审 , 当事人 提起 的再 审事 由就有 1 种之 多 。审判独立 原 裁 仅 3 和 审判监 督 程序 是否 一致 , 如果不 一致那 它们之 间 是什 么关系 则要求 法 官独 立审判 后所 作 出判 决、 裁定具 有终局 性的效 力, 任 呢 ?经过 总结审 判监 督程序 的不 同用法 , 我们 总结 出其有 三个层 何机 关 、 团体或 个人都 应 当服 从 已经 生效 的判决 、 定 。只有 在 裁 次 的含义 。 判 决、 定有特 别重 大 的瑕 疵, 且对 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产 生严 裁 并

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从审判实务审视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

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从审判实务审视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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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天地 I l l
论 民事诉 讼 中的审判监 督程序
从审判实 务审视审判监 督程序司法解 释
徐 丽
( 州 市 鼓楼 区人 民法 院 , 苏 徐 州 2 10 ) 徐 江 2 0 0
摘 要: 拟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制度加以阐述以明确最高院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 : 民事诉讼 ; 审判监督程序 ; 司法解释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 序,是我国民事 21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诉讼审判程序 中争议最大的—个程序, 现拟对其 第一 ,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补救的性质 。 适用 基 本制度 加以阐述以明确最高院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 监督程序并不是审理每一个案 件所必 经的 司法解释的积极意义 。 程序 , 只是案件 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 。 l最高院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出台的背 第二, 审判监督程序是由特定主体提起的 。 景 提起案件再审的 , 有人 民法院提起 , 有当事人申 民事再审事由 ,被视为打开审监程序之 门 请 , 也有人民检察院抗诉。 其他任何人、 任何机关 的钥匙 。民事裁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 即具有强 都 无权 提 起再 审 。 制 执行力 , 不容轻易加 以变更 。 但是 , 在—些特定 第三 ,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 情形下 , 如果对于判决存在的重大错误 , 不加 以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 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 、 纠正, 则有违正义之举 。民事再审事由就是法定 裁定确有错误。也只有 当判决 、 裁定已经发生法 的这类“ 重大错误”人 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事 律效力 , 。 并且发 现确有错误的 , 才能通过审判监 由成立即应裁定进入再审程序。19 年颁布实 督程 序进行纠正。 91 施的民诉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已被司法 2 . 2审判监督程序与上诉审程序的不 同 实践证 明存在诸多缺陷。如“ 当事人 申请再审 对 首先 , 的主体、 提起 时间不同。上诉审程序 的审查期限和审查方式规定不 明确” ,致使许多 是由当事 人提起 E 诉开始的 , 而审判监督程序 , 应及时再审的案件长期得不到审查 ;由原审法 除了因当事人根据法定理 由申请 再审外 , 民法 “ 人 院进行 审查、 纠错” 客观上导致了当事人对原审 院、人 民检察院也 可以提起和发动审判监督程 , 人民法院公正性 的质疑。 综合了实务与理论界的 序。从时间上说, 上诉程序规定上诉 人必须在法 各方建议 , 我国于 20 年 l 月将 民事诉讼法的 定期限 内提出 , 03 2 超过上诉期限 , 即丧失了上诉的 修 订 纳入 立 法 案 。 权利 , 而在审判监督程序中, 当事人也要在法定 对于哪些情形应当再审 , 一直是解决“ 再审 期 限内申请再审 , 民法院提起再审 , 民检 但人 人 难” 的重要环节。基于此 , 重新修订的民事诉 讼 察院发动再审 , 则不受时间的限制 。 法, 细化了法定再 审事 由, 被各界普遍认 为这是 其次 , 的性质、 程序 提起 的理由和审理 的程 立法修正的亮点。 民诉法列举了十三项外加一款 序不同。上诉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 上诉 的再审事 由, 在很大程度上让当事人明白了在哪 审程序是当事人提起上诉后的必经程序。 而审判 些情况下可以行使 申请再审权利 。 但是这些事 由 监督程序不具有审级的性质 , 不是第一审程序的 的表述中仍然存在不尽明确的地方。 法定事 由中 继 续 。 些关键词如 “ 新的证据 ”“ 、对审理案件需要 的 第三 , 两者发起程序的理 由不同。 当事人提 证据” ‘ 、‘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管辖错误 ”等 , 这 起上诉的理 由没有限制 , 而提起再审 的理由则有 些概念在司法实践把握上 ,仍然存在争议和歧 限制 , 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事 由才能提起再审。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9节-审判监督程序(1)-杨秀清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9节-审判监督程序(1)-杨秀清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一、提起再审的程序(一)提起主体民诉法第198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二)客体:判决、裁定与调解书二、重审、提审与再审的比较第二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一、人民检察院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具体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第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抗诉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提出抗诉;第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抗诉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第三、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二、抗诉的条件1.抗诉与检察建议的主体(民诉法第208条)【注意】抗诉情形是民诉法第200条,调解书抗诉情形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同级人民检察院 针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针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向自己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针对地方同级人民法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得抗诉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该上级检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典例题】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49)1A .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B .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C .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D .戊县检察院认为戊县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存在程序错误,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2.抗诉的对象: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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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一)内容提要审判监督程序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它不是每一案件必经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叫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程序,本文拟对其基本制度及缺陷加以阐述并提出一些改进思路。

首先丛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入手,给出定义,阐述了定义的三大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补救的性质。

(2)审判监督程序是由特定主体提起的。

(3)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同时从三方面区分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不同之处。

其次阐述审判监督的条件、主体、审判及存在的问题:再审必须是由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和人员提起;再审必须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按照再审程序提起再审,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错误的补救程序;再审必须是针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起。

主体分别为:人民法院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

再审案件的审判:裁定原判决终止执行;按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当事人申请再审难;有些案件反复再审影响了裁判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太笼统难以操作;违背两审终审原则;审级安排不合理,原法院不应再审;未审选定,本末倒置。

最后笔者写出了一些关于再审制度的的想法:正名。

即将审判监督程序改名为再审程序;更新我国立法指导思想;严格再审事由;取消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取消检察院抗诉再审;坚持法的安定性和程序公正原则,放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思想;确立再审上诉制度。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1、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判决确定后,因有法定事由而提出重新审判的程序。

所以,审判监督程序是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之外的,不增加审级的一种救济程序,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补救的性质。

这就是说,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审理第一个案件所必经的程序。

只有在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的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从诉讼阶段来说,也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经过的诉讼阶段。

对那些没有必要再审的案件,就不经过这一特殊诉讼阶段。

第二,审判监督程序是由特定主体提起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案件再审的,有人民法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有当事人申请,也有人民检察院起诉。

除此以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提起再审。

第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其判决,裁定不论是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且确有错误。

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不同首先,两者提起的主体、时间和对象不同。

二审程序是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的,而再审程序,除了因当事人根据法定理由申请再审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和发动再审程序。

从时间上说,二审程序规定上诉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作出后分别在十五天和十天限期内提出,超过上诉期限即丧失了上诉的权利。

而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期限内,都可以申请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发动再审,则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

其次,两者程序的性质,提起的理由和审理的程序不同。

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二审程序是当事人提起上诉后的必经程序。

而审判监督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不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不具有审级的性质,只是为纠正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决而规定的特殊诉讼阶段和补救程序。

第三,两者发起程序的理由不同。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没有限制,而提起再审的理由则有限制,必须有法律规定的错误才能提起再审。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这些条件是:(1)再审必须是由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和人员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应当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这是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法定组织和人员。

(2)再审必须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按照再审程序提起再审,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错误的补救程序,因此,它和纠正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适用不同的程序。

具体说,纠正确有错误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通过上诉程序,而纠正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

(3)再审必须是针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所谓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以下五种情况: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等。

三、提起再审的三种程序1、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检察院抗诉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运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a)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再审程序,改变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错误,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新的裁决。

(2)申请再审不是一提出申请,就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对案件实施再审,而是只有在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同时,当事人申请再审不但可以向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还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由于申请再审是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承担,所以,法律规定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

四、再审案件的审判1、载定原判决终止执行。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明确,对那些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而人民法院尚未立案决定再审的案件,一般不能以此为理由而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案件,如情况紧急,可以先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在口头通知后五日内,必须发出裁定书。

2、按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经过审理后,确认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对判决可以依法直接全部改判,或者部分改判,对裁定可以直接撤销。

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包括提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按情况分别处理;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作出的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宣判。

五、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1、当事人申请再审难。

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

“审请再审”是我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全新启用的概念,其本意显然在于赋于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法定权利。

然而,对我国的立法进行考察可以看出,当事人对再审程序的选择与利用,当事人并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这一方面反倒是法院及检察机关享有相当大的程序决定权,形成了审判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由法院职权发动再审理念的主导影响,所谓的“申请再审”,在实践之中几乎被与原先的申诉同等对待,以至于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而直接引发再审的可能并不很大。

2、有些案件反复再审影响了裁判的稳定性。

从再审的内在制度价值来看,若一味追求所谓的裁判公正,而不顾程序过程的公正性及裁判的确定性,随时推翻法院己作出的生效裁判,它非但不能强化和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反而会削弱甚至破坏司法的权威性。

3、法律规定太笼统难以操作。

由于生效裁判种类、内容和审级制度不同,其是否可以进入再审程序应有所不同。

但是,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立案标准的规定来看,由于规定本身不够明确、具体,造成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认为申请再审符合条件而法院不予理睬,法院却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理由却一再申请的难堪局面。

4、违背两审终审原则。

现代审监制度的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特点,使申诉主体、申诉时间、审级及申诉和再审理由等诸多方面毫无限制,导致诉讼秩序混乱。

使二审终审制形同虚设。

终审不终,使终审裁判所涉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受到挑战,严重影响终审裁判的既判力。

5、审级安排不合理,原法院不应再审。

本级法院自身存在再审条件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集中表现和物化为原己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所以要依靠本级法院摆脱其局限性。

自行提起再审纠正原判比较困难,因此,这种由原审法院自行再审的程序,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体系中是比较薄弱的环节。

而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纠正下一级法院错误的裁决,在再审程序的实际运行中也远比原审法院要顺畅得多。

由上一级法院再审能最大化地满足当事人的诉讼心理要求,无论再审结果如何,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接受。

同时,这样还可以减轻下级法院这方面的负担,使其集中精力处理好一、二审案件。

另外,由于申请再审案件和范围作了限制,实践中申请再审的案件也会大大减少,从工作量上考虑,上级法院也是可以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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