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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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一)
内容提要
审判监督程序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它不是每一案件必经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叫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程序,本文拟对其基本制度及缺陷加以阐述并提出一些改进思路。
首先丛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入手,给出定义,阐述了定义的三大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补救的性质。(2)审判监督程序是由特定主体提起的。(3)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同时从三方面区分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不同之处。
其次阐述审判监督的条件、主体、审判及存在的问题:再审必须是由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和人员提起;再审必须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按照再审程序提起再审,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错误的补救程序;再审必须是针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起。主体分别为:人民法院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案件的审判:裁定原判决终止执行;按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当事人申请再审难;有些案件反复再审影响了裁判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太笼统难以操作;违背两审终审原则;审级安排不合理,原法院不应再审;未审选定,本末倒置。
最后笔者写出了一些关于再审制度的的想法:正名。即将审判监督程序改名为再审程序;更新我国立法指导思想;严格再审事由;取消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取消检察院抗诉再审;坚持法的安定性和程序公正原则,放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思想;确立再审上诉制度。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1、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判决确定后,因有法定事由而提出重新审判的程序。所以,审判监督程序是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之外的,不增加审级的一种救济程序,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补救的性质。这就是说,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审理第一个案件所必经的程序。只有在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的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从诉讼阶段来说,也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经过的诉讼阶段。对那些没有必要再审的案件,就不经过这一特殊诉讼阶段。第二,审判监督程序是由特定主体提起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案件再审的,有人民法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有当事人申请,也有人民检察院起诉。除此以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提起再审。第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判决,裁定不论是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且确有错误。
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不同
首先,两者提起的主体、时间和对象不同。二审程序是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的,而再审程序,除了因当事人根据法定理由申请再审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和发动再审程序。从时间上说,二审程序规定上诉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作出后分别在十五天和十天限期内提出,超过上诉期限即丧失了上诉的权利。而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期限内,都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发动再审,则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其次,两者程序的性质,提起的理由和审理的程序不同。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二审程序是当事人提起上诉后的必经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不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不具有审级的性质,只是为纠正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决而规定的特殊诉讼阶段和补救程序。第三,两者发起程序的理由不同。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没有限制,而提起再审的理由则有限制,必须有法律规定的错误才能提起再审。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1)再审必须是由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和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应当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这是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法定组织和人员。(2)再审必须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按照再审程序提起再审,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错误的补救程序,因此,它和纠正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适用不同的程序。具体说,纠正确有错误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通过上诉程序,而纠正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3)再审必须是针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所谓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以下五种情况: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等。
三、提起再审的三种程序
1、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检察院抗诉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运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a)当事人申请再审。(1)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再审程序,改变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错误,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新的裁决。(2)申请再审不是一提出申请,就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对案件实施再审,而是只有在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同时,当事人申请再审不但可以向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还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3)由于申请再审是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承担,所以,法律规定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
四、再审案件的审判
1、载定原判决终止执行。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明确,对那些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而人民法院尚未立案决定再审的案件,一般不能以此为理由而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案件,如情况紧急,可以先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在口头通知后五日内,必须发出裁定书。
2、按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经过审理后,确认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