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广西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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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干部职责条例

学生会干部职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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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干部职责条例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1、 学生会干部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履行职责时,须佩真地完成分配的工作,不得无故拒绝,无故推迟不执行。
3、 学生会干部不得有包庇他人或他班、自己班的行为。
4、 各部除完成自己分内工作外,还要配合其它部搞好各项工作,积极策划每一项活动,并及时反馈活动效果。
5、 各部必须服从德育办、团委、学生会主席的领导。
6、 在例会期间(每两周一次),不得无故迟到或旷会,因事不能出席者需提前交假条予上级,请假理由必须正当。
7、 学生会干部不得以学生会的名义为借口而无故旷课。
8、 学生会办公室要做到轮流值班,按时打扫卫生,学生会成员无事不得在办公室逗留、玩耍。
9、 凡违反本条例的干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留会查看、退会的处分。

大学干部管理条例

大学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会内部组织、纪律建设,规范学生会成员行为,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提高学生干部工作水平与能力,促进学生会各项工作全面、协调、科学、高效地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对象为***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二章学生会成员的权利、义务与职责第三条***学生会成员拥有以下权利:1、成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学生会的有关会议和工作培训;3、参与活动方案的讨论与制定;4、领导和组织同学们参与活动;5、参加学校、学院的各类评奖、评优活动;6、对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7、监督部门负责人、主席团的工作开展情况;8、工作时间满1学年,获得相关荣誉证书的权利。

第四条***学生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与职责:1、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自觉维护学生会的利益;2、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工作安排;3、参与并配合学校思想教育与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工作;4、对所在部门的工作热心、负责,能认真、高效地完成所接受的各项任务,同时要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以使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开展;5、发挥好联系同学们的纽带作用,努力、热情地为广大师生服务;6、以各种正当理由需退出学生会的,须向主席团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后正式退出学生会;7、组织并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8、在职或离职人员,认真做好学生会相关事务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结构设置与部门职能第五条***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全校各民族学生合法利益的忠实代表。

在校团委的直接领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发挥联系学校与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表达和维护学生的合法利益;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不断推动校园文化发展与繁荣。

第六条***学生会由主席团领导,下设十个职能部门: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基层工作部部、权益部、学习实践部、文艺部、体育部、生活部、外联部,三个自律组织环境监督委员会、伙食监督委员会、宿舍管理委员会。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草案)第一条高校学生干部是学校党政领导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高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

为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聘用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干部包括: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各系团总支、;各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各团支部、班委会委员;学院个学生社团负责人等。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贯彻、落实、执行学院的各项决定,代表学生参与学院的教育和管理事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积极协助学院加强校风校纪的建设,带头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五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是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楷模。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应关心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学生之上的言行。

第一章机构设置第六条团委设办公室秘书部、团委组织部、团委宣传部。

学生会设管理部、宣传部、学习部、体育部、社团部、社会实践部、艺术团、礼仪部、广播站。

(注:设学生会主席1名、副主席2名;各部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干事若干名)第七条各总支、学生分会设宣传部、组织部、管理部、学习部、体育部。

(注:设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各1名;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各1名;各部部长、副部长各1名、干事若干名)。

第八条各团总支设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名;各班委会设班长、学习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各1名;心理健康联络员2名(男、女各1名)。

第二章聘任制度第九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通过公开竞选、民主选举产生。

再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名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十条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2.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带领同学开展健康有益的第二课堂活动;4.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敢于纠正和批评不良行为;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能以生作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6.有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7.有团队精神,善于团结、组织、发动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8.有创新精神,能与时具进,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

学校学生干部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干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学生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干部,包括学生会、班委会、社团组织等各级学生干部。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道德品质,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良好的学习成绩和较强的服务意识。

第四条学生干部管理制度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选任与培训第五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应注重以下条件:1. 政治素质过硬,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2. 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3. 学习成绩优秀,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4.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5. 热爱学生工作,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第七条学生干部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岗前培训主要针对新当选的学生干部,内容主要包括学校规章制度、学生干部职责、团队协作等;在职培训主要针对在岗学生干部,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工作方法、领导力提升等。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学生工作决策;2. 行使学生干部职责;3.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4. 接受学校对学生干部的培训和考核;5.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学生干部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 严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学生干部形象;3. 积极参加学生工作,履行职责,服务同学;4. 主动接受学校对学生干部的培训和考核;5. 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十条学生干部的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学生干部管理制度;2. 组织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考核工作;3. 监督学生干部履行职责,维护学生权益;4. 协调学生干部与其他学生组织的关系;5. 对学生干部进行表彰和处分。

学生干部日常管理制度

学生干部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学生干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规范学生干部的日常行为,促进学校学生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干部,包括班委、学生会、社团干部等。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本制度,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学生干部的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各学院(部)配合实施。

第二章学生干部选拔与任用第五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方式产生。

第六条学生干部选拔的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3. 学习成绩优良,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4. 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七条学生干部任期为一年,可连任。

第八条学生干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学生工作部(处)核实后,可免去其职务。

第三章学生干部职责与义务第九条学生干部职责:1. 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生权益;2. 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3. 协助老师做好学生管理工作,维护校园秩序;4. 及时反映学生意见,为学校和学生之间搭建沟通桥梁;5.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条学生干部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本制度;2.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各项工作;3.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徇私情;4. 主动接受学生监督,自觉接受组织考核;5. 服从组织安排,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四章学生干部考核与评价第十一条学生干部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平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态度:是否认真负责,积极主动;2. 工作能力:是否具备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3. 工作成果:是否完成工作任务,取得一定成绩;4. 团队协作:是否团结协作,互相支持;5. 个人品德:是否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干部是指团委、学生会、团支部班委会成员。

(二)班级学生干部接受学校各职能科室、学生会、班主任的领导。

(三)学生干部实行聘任制,任期一年。

在聘期间违犯纪律或工作不得力,主管部门可根据班主任意见酌情给予批准教育、诫勉或解聘。

(四)学生干部在工作和学习中做出优异成绩,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学生干部违犯校规校纪者,给予严厉处罚。

(五)对学生会、团委干部,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由学生代表参加的民主,作为是否聘任的依据之一。

(六)对学生干部采取平日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法。

1.学生科、团委每两周召开一次班长团支书例会。

2.学生科、团委每两月召开一次全体学生干部大会。

3.新学期开学前一天,以培训班形式进行集中培训。

(七)班干部职责:班长:全面负责班级工作。

主持班委会工作,定期召开班委会,研究安排班级工作,督促检查各班委的工作,及时向班主任请示汇报工作,按时参加学校召开的班长会议,如实反映学生思想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和班级工作情况,认真传达贯彻学校的工作意见。

副班长(兼纪保委员):协助班长做好班工作,负责班级纪律卫生和治安保卫工作,参与学校综合治理工作。

学习委员:负责班级上课准备,督促课代表完成工作任务,及时与教务科,教研室及任课老师联系,反映本班同学的学习情况和对教学的意见要求;协助教务科搞好评教工作,组织本班同学之间的互帮互学,组织第二课堂活动;参与学校的自习检查。

生活委员:负责班级的生活管理,及时向学生科反映同学对生活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学校伙食工作及食堂就餐秩序的管理,负责各种票证及生活物品的发放保管工作。

体育委员:负责班级两操的组织、检查和考勤;负责班级体育训练和比赛的组织工作;参与学校的两操检查工作。

文艺委员:搞好班级文艺活动,有计划的教唱歌曲和集会组织的唱歌,参加文艺比赛等,丰富同学课余生活。

劳动卫生委员、教管委员、舍管委员:负责班级劳动卫生、教室管理、宿舍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检查和考勤工作,参与学校卫生检查工作。

学生会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

学生会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

学生会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会组织建设,规范学生会工作,确保学生会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会是学校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学生会工作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道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学生会组织架构包括学生会主席团、学生会各部门。

第五条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学生会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会主席团任命。

三、选举与任职第七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学生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二)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学生会成员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任期结束后,应当进行述职和民主评议。

四、工作职责第十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生会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会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文艺体育部:负责组织文艺和体育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二)学术科技部:负责组织学术活动,提高学生学术素养;(三)社会实践部:负责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四)权益保障部:负责维护学生权益,为学生提供贴心服务;(五)宣传舆论部:负责学生会宣传舆论工作,传播正能量。

五、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学生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学生会会议,研究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二)财务管理:规范学生会经费使用,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三)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学生会工作档案,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四)考核评价:对学生会成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工作绩效。

广西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广西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收集精品文档============================= ================================= ==========================================广西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学生工作向秩序化发展,提高团委学生会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成员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各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学生干部须严格遵守《广西大学学生手册》内所规定的大学生行为规范准则,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踏实肯干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第四条团委设团委书记(教师)、副书记(1-2名教师,1名学生)、组织部、宣传部、社会实践部;学生会设正副主席、秘书处、学习部、纪检部、文娱部、体育部、生活部、勤工部、女==============================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收集精品文档============================================================== ==========================================生部、外联部;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

常委编制九人左右,其中团委书记和副书记(教师)为固定常委,其他常委分别兼任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3人左右)、组织部长、秘书长。

常委会:团委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全委会:团委学生会全体委员会议。

第三章岗位责任制度第五条团委学生会日常工作由团委学生会常委会主持,常委会负责学生干部的考核、讨论决定团委学生会一般日常事务,重大事务须提交全委会。

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并受全委会监督。

常委会和各部门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部部长对常委会负责。

第六条常委会职责:讨论决定团委学生会重特大事务。

学生会管理办法

学生会管理办法

学生会管理办法学生会干部、委员、干事的管理办法第一章学生会干部、委员、干事第一节学生会干部(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一)干部是经学生会全体大会选举或经推荐由学院领导直接任命的。

(二)干部的职务不是一成不变的,可应工作需要变换或解除。

(三)干部在工作中无任何差错,是不允许随意罢免的;当干部在工作中有疏忽、失误可罢免,干部的罢免需提请部长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主席批准后,可罢免。

(四)干部自动离职、需提交申请,由部长会议讨论通过后,可离任。

第二节学生会委员(一)委员是在学生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事,由各部部长提请经部长会议通过成为委员。

(二)委员的任职一般为半年,表现突出的可提请为干部。

干事表现特别突出的且工作需要时可提前任命为委员。

(三)委员的罢免由部长提请部长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主席批准后,可罢免。

(四)委员自动离职,需提交申请,由部长提请部长会议讨论通过后,可离任。

第三节学生会干事(一)干事是新生招聘进入学生会的,在试用期满后,表现良好的,可成为学生会的干事。

(二)干事表现突出的由部长提为委员。

(三)干事的罢免由部内讨论通过,且领导批准后,可罢免。

(四)干事自动离职,需提交申请,由部长同意后,可离任。

第二章学生会干部、委员、干事履行的职责和拥有的权利第一节职责(一)认真贯彻和实践我院“服务同学,锻炼自我”的宗旨。

(二)在工作中具有责任感。

(三)要积极的配合学生会,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并在工作中总结学习。

(四)要具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精神,自觉接受外界的监督。

(五)要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学。

第二节权利(一)学生会的成员享有“优干”的申报权。

干部表现突出,学习上无补考或重修的申报“优干”;干事、委员申报“社会服务奖”。

(二)干部在任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发放“聘书”;干事、委员发放“证书”。

(三)享有升职的权利。

第三章处罚条例第一节干部、委员(一)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出现违纪现象,交于相关部门处理。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精品范文】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精品范文】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学生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健全和完善各级学生组织,挖掘、发现、选拔、培养品学兼优的学生干部,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有力地配合和促进学校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应对象为团委、学生会、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其他学生团体或群众组织的负责人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学生干部编制如下:学生会设主席、副主席(2名)、秘书长、法治部长、纪检部长、生活部长、宿舍管理部长、体育部长、卫生部长、文艺宣传部长、校产资源部长、志愿者协会会长,团支部设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艺委员,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特长班长、学习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卫生委员、生活委员。

第四条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具有普遍性,即团委、学生会,各班的团支部、班委会必须按照第三条所列的学生干部编制,设置学生干部岗位,并由专人负责,原则上不兼职。

第二章学生干部应具备的素质第一条遵纪守法,有修养、讲诚信。

第二条学生干部应该有强烈的责任心,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够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该有较高的独立工作能力,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的学习、生活和思想。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该有正义感,能够坚决抵制不良的思想倾向和行为。

第五条学生干部应处理好与同学间、其他干部间、同学与老师间的关系,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搞好团结和协作,有效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六条学生干部必须重视工作方法,注意工作方法的探索和研究,在工作过程中不断提高领导组织能力。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职责第一条团支部成员职责(一)团支部书记职责团支部书记的职责是在团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团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团支部的日常工作,具体地讲:(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团员大会,结合本班实际,认真传达学校和团委指示精神,研究安排本支部工作。

(2)了解掌握团员的思想和学习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大学生干部管理制度

大学生干部管理制度

大学生干部管理制度为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并使学生干部成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骨干,促进我系学生工作的进一步提高,特制订本条例。

一、学生干部的范围1.学生会成员;2.团总支成员;3.班级班委会成员;二、学生干部的素质要求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倡导者和组织者,要求整体素质高于一般学生,是遵纪、守法的模范,是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带头人,是学习、工作的排头兵。

被选拨、任用的学生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1.综合测评德育积分在班级前列。

2.有为学生服务的热情,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集体利益放在首位。

3.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敢于承担责任,工作有方法。

4.团结同学,把自己看成一名普通的学生,遇事同本部门本班级的同学商量,集思广义,博采众人之长。

5.乐意接受学生监督,欢迎学生举报,对自己违章、违纪的行为能勇于承认错误。

三、学生干部职责1.班级干部(1)班长:传达系内思想,组织班级重大教育活动,定期召开班委会,了解检查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掌握全班同学的思想、学习、纪律等动态并做好相应工作;以身作则,团结同学;协助系内开展其他各项任务。

(2)学习委员:负责掌握全班同学学习态度和方法等情况,向老师提出教改意见;组织各项知识竞赛活动;完成系学生会学习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做好班级工作记录,协调好各项考试工作。

(3)文艺委员:负责文艺节目的排练工作,协助班长组织文艺活动;完成校、系学生会文艺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4)体育委员:协助体育老师组织各项体育活动,完成系学生会体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5)生活委员:了解本班同学的生活情况,帮助需要帮助的同学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完成学生会生活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并负责组织、安排本班同学的劳动;完成校、系交办的各项任务。

督促,检查日常卫生。

(6)团支部书记:负责全体同学包括团员和非团员的思想工作,掌握各同学的思想情况,组织各种团组织生活;完成系团总支交办的各项任务。

学生会干部管理规章制度

学生会干部管理规章制度

学生会干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学生会干部的行为,强化学生会的管理,提高学生会的执行效率,促进学生会的发展。

本规章制度遵循依法治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学生会干部的选拔任用、官员行为标准、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保障学生会的正常运作,与学校及学生相互合作共赢。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内的各级学生会干部,包括主席团成员、部长及各部门负责人。

学生会干部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严守纪律,依法行政,为广大学生服务,以良好的榜样作用引导全体学生。

第三条术语定义•学生会:指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依法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

•学生会干部:指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部长及各部门负责人。

•主席团成员:指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及秘书。

•部长:指学生会各部门的负责人。

第二章学生会干部选拔任用第四条责任学生会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由学生会进行。

学生会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选举、面试、考察等环节,确保干部选拔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五条条件学生会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思想政治素质; 2. 热爱学生事务,具有团队合作和组织协调能力; 3.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 对学生会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和认同。

第六条选拔程序学生会干部的选拔程序包括:提名、面试、考察等环节。

1.提名:学生会成员向学生会主席团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要提供个人简历和竞职意向书。

2.面试: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对候选人进行面试,考察其组织能力、沟通能力、思维逻辑等。

3.考察:对通过面试的候选人进行背景调查和综合考察,了解其学习情况、品行表现等。

第七条考核标准学生会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应根据候选人的拟任职务确定不同的考核标准。

主席团成员应根据候选人的工作表现、责任担当、团队协作、成果创新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八条选拔结果选拔结果应通过学生会会务公告和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候选人,并向全体学生公示。

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干部为全体同学服务的思想意识,加强我校学生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学生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为了使学生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会干部应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根本宗旨,主动帮助同学、爱护同学,并引导同学积极要求进步,树立主人翁意识,认真、负责地去做每一件事情。

第三条学校所有在籍学生会工作人员均纳入学生会干部管理的范畴。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生会组织机构:主席、纪律部、体育部、女生部、卫生部。

第五条主席团: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1人。

第三章学生干部条件第六条学生干部任职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积极要求进步;2.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带头遵守校规、校纪,有很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地完成各项任务;3.学习勤奋刻苦,态度端正,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成绩优良;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工作踏实,责任心强;有强烈的原则性和纪律观念。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选拔与培养第七条学生会一年或两年换届一次,学生干部候选人可采用推荐、投票和公开竞聘的方式产生,候选人应具备先进性、群众性、代表性,并遵循“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建立健全学生会组织,形成一支先进、有战斗力的学生干部队伍。

第八条为提高学生干部自身的素质,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学生干部队伍,必须定期组织学生干部学习,不定期进行交流,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学生干部的处事能力。

第九条学生会应积极提供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创造学习和锻炼的条件,使学生干部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素质,提高能力。

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十条认真负责,踏实肯干,热情主动。

不怕苦,不怕累,不怕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当好学生处老师的助手,尊重领导、老师的意见,多向领导老师请教,汇报工作。

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完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校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组织的领导和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和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广大学生的表率。

第五条学生干部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时时刻刻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群众,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第六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始终与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二)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成绩优良;(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四)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于学生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够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尊重他人,谦虚谨慎,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八)具有调查研究的能力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九)具有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坏集体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的正义感。

第七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保持一致者;(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系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三)在任职期间有不及格课程或成绩警告者,在学期间有两门不及格课程或两次成绩警告者;(四)学习成绩属中游(全班前2/3以内)以下者;(五)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六)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者;(七)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八)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九)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干部既是学校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又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中坚力量。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在校风、学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组织包括团总支学生会、系部管辖的社团等。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干部是学生组织中的各类学生干部。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院系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沟通;(二)向院系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和意见,并获得答复;(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四)参加各类学生干部培训;
第二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学校与系部的稳定和改革发展大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二)及时传达贯彻学院、系部的决定和要求;
(三)及时向学院、系部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求、建议和意见;
(四)认真履行职务职责,高质量、高水平、创新性地开展工作;。

团委学生会干部管理制度

团委学生会干部管理制度

某某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学生工作向秩序化发展,提高团委学生会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成员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监督和督促。

第三条学生干部须严格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准则,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实干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章团委学生会的地位和作用第四条团委学生会是联系学校管理和学生的一个桥梁,是培养学生骨干,提高学生干部素质的阵地。

第五条我院团委学生会以“为同学服务,为老师分忧”为宗旨,以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为目标,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第三章团委学生会干部行为准则第六条思想进步,有崇高理想信念,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积极学习党的知识,了解最新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有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第七条努力学习,成绩优异,无补考现象,开拓创新,努力钻研科学文化知识。

第八条生活作风良好,无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不良作风,不进入异性学生宿舍,团干应佩戴好团徽,在公共场合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不穿拖鞋,谈吐举止文明。

第九条严于律己,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正确评判是非,敢于揭露、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有良好群众基础,团结同学,开朗大度,有集体荣誉感。

第十二条学会自我批评,自我总结,敢于承认错误,并勇于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遵守道德,不做有损个人和集体形象的事情。

第四章团委学生会干部工作原则第十四条乐于奉献,工作热情,不迟到,不缺勤。

第十五条有责任心,处事认真,谦虚谨慎,戒骄戒躁。

第十六条积极反应学生意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对组织有意见及时提出,自觉维护组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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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工作的规化管理,使学生工作向秩序化发展,提高团委学生会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严格遵循实事、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成员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各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学生干部须严格遵守《大学学生手册》所规定的大学生行为规准则,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踏实肯干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热心为广学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第四条团委设团委书记(教师)、副书记(1-2名教师,1名学生)、组织部、宣传部、社会实践部;学生会设正副主席、秘书处、学习部、纪检部、文娱部、体育部、生活部、勤工部、女生部、外联部;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

常委编制九人左右,其中团委书记和副书记(教师)为固定常委,其他常委分别兼任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3人左右)、组织部长、秘书长。

常委会:团委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全委会:团委学生会全体委员会议。

第三章岗位责任制度第五条团委学生会日常工作由团委学生会常委会主持,常委会负责学生干部的考核、讨论决定团委学生会一般日常事务,重大事务须提交全委会。

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并受全委会监督。

常委会和各部门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部部长对常委会负责。

第六条常委会职责:讨论决定团委学生会重特大事务。

团委书记职责:主持团委学生会常委会工作,组织召开常委会会议;主持团委工作,具体负责思想指导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

团委副书记职责:协助团委书记工作,处理团委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关系。

学生会主席职责: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传达学校下达的各项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

学生会副主席职责:协助学生会主席工作,处理学生会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关系。

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职责:对团委学生会负责,组织成员作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应积极完善部门的工作制度。

建立有效的部监督制度,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各部门在学期初须拟订工作计划,部署部门工作。

学期结束对本学期工作进行总结,计划与总结交秘书处存档。

第九条各类大型活动开展前至少一星期,负责人须制定详细活动计划书,经常委会讨论通过,上报院学工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

活动完毕及时总结,并将有关资料交由秘书处备案存档。

如需全体团委学生会成员参加的活动须做好考勤工作。

第十条各部门在开展具体活动时,应提前向常委会提交计划书,讲明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所需经费等,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各部活动如需出海报或通知等,应提前告知宣传部,并提供活动详细容;需赞助应向外联部提交工作策划书。

第十二条各成员须无条件完成上级布置的任何合理性任务,对任何活动有自己的见解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常委会提出,提出好的意见并在团委学生会工作中被应用者予以适当奖励。

常委会分配的任务,由于个人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并造成严重后果者,交由常委会讨论并予以适当处罚。

第十三条具体事项一.责任规:1、领导责任: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在院党委领导,各部门在常委会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在团结合作的前提下,各部门工作相对独立,任何部门和个人可在职责围给予建议、协作和配合,使部门职能充分地发挥,避免责任追究不清;常委会或全委员会讨论需部门间配合的,各部门必须无条件配合。

2、组织责任: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实行部门负责制:团委工作由团委书记负责,学生会工作由学生会主席负责,部门工作由部长负责。

负责容包括日常工作、活动组织、制度维护、成员管理、人事监督以及责任追究。

3、人事责任:部长有权建议调整本部门人事(经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通过并提请团委书记审批,交秘书处备案),调整人事包括辞退副部长、清退干事、提拔干事、确定培养对象、提名负责人等。

4、缺位责任:当责任人辞职、请假等原因不在位,由原负责人建议由其中一名副负责人或由常委会指定其中一名副负责人暂负责任人责任。

二.离职形式:1、实行引咎辞职制:当责任人本人认为自己无法胜任本职位工作,不适合继续担任负责人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引咎辞职,以书面形式上报秘书处,经常委会讨论决定,转交团委学生会秘书处备案,由团委发文执行。

2、实行责令辞职制:当组织认为部门负责人已无法胜任本职位工作,已不适合继续担任负责人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且本人未向组织提出引咎辞职的,经常委会讨论决定责令其辞职,并报请团委书记同意,转交团委学生会秘书处备案,由团委发文执行。

3、实行转接离职制:(1)期满离职:当责任人任期届满(一年)可以向组织提出转接离职;(2)自动离职:在任期间因生活、学习等原因,在确定部门继任责任人后可以向组织提出离职,经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请团委书记同意,转交团委学生会秘书处备案,由团委发文执行。

三.备注:1、责任人若对追究处理不满,有权提出申诉,在接到通知五天向全委会提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秘书处反映),由全委会表决,逾期视为接受处理。

2、因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形式离职的学生干部不承认其学生干部的经历。

3、责任人在组织活动或参加会议期间暂不受责任追究。

第四章例会值班签到活动第十四条定期召开常委会、部长、全体成员会议。

常委会每两周召开一次,由秘书长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存秘书处。

部长级以上干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各部门须汇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议程,由秘书处负责对有关资料的记录和整理。

全体成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书记、主席作阶段性工作报告,讨论并制定下一阶段团委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及人事变动等决策事项。

各部门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部门自行掌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两次。

第十五条会议考勤和记录制度:团委学生会各项会议一律实行考勤制度和记录制度。

团委学生会会议必须准时召开,参加者应提前3分钟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应以书面形式向会议组织者请假,批准后方可,否则作缺席论处。

考勤记录工作由秘书处完成,按缺席、迟到、事假、病假记,迟到2次算1次缺席,事假2次算1次缺席,病假2次算1次缺席。

每学期无故缺席3次做自动退出处理。

团委学生会会议须作会议记录,由秘书处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办公室为集中及处理团委学生会各种事务的场所。

办公室周一至周五每天都必须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安排由秘书处负责。

值班签到采取秘书处负责,部门负责人协助负责的原则。

第十七条团委学生会值班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17∶10—18∶00。

第十八条团委学生会值班人员值班结束后要在值班签到本上签名并作详细记录,不得事先签名,更不得代签,否则作缺席论。

值班人员须准时就位,遇特殊情况,需事先与秘书处联系并请假,配合秘书处作好换班工作,不得出现无人值班现象,否则视为缺席。

值班人员无故缺席4次者作自动退出处理。

值班完毕后需记得关窗锁门,因未关窗锁门发生不良后果由值班人员负责,值班钥匙隔日传给下一组值班人员。

有事情可以联系秘书处。

第十九条值班人员必须处理好当日事务,做好值班工作,负责接待人员及打扫、保持办公室卫生;如遇特殊事务无法处理的,需及时向相应部门负责人或老师报告。

第二十条根据活动安排需各部门成员参与的,相应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并向负责考勤的人员报到。

有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可向秘书处或组织者请假,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团委学生会大型活动各部门人员必须到场,实行签到制度,被安排人员因故不能到场需事先书面请假,请假条交秘书处,无故缺席3次者做自动退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会议、活动无故缺席总次数达到4次者做自动退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学院工作、学习等原因无法到会、签到、值班、参加活动等不受责任追究,但应提前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后一天补交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所有请假事务由秘书处受理。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团委学生会以学期为单位编制经费开支计划,报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在计划书中详细体现,要求真实、透明、完备。

各部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节省开支;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

每学期期中和期末各部门要公布开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各项活动经费报销,须向团委学生会秘书处提供有效的发票(含税票和收据),付款单位一律写为“大学”,发票背面要求注明经手人...,并在发票...及验收人背面或另附纸简要说明开支情况;有购物清单的要附在发票背面。

第二十八条团委学生会所有物品由各部门人员管理和使用,其他人员未经该部门许可不得任意动用。

各部门需妥善管理本部门所有财务,如有遗失,由该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常规活动所需物品,各部门向秘书处申请后自行购买,事后向秘书处报销;大型活动所需物品由秘书处负责购买;贵重的物品须列出清单向常委会提出申请,经常委会批准后,由秘书处负责购买;如因人员不足或特殊原因,秘书处可以授权其他部门负责购买。

第三十条学校其他组织、人员借用我院团委学生会公用物资,应向学工组老师提交借用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外借。

第六章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工作计划和总结档案1、团委学生会各职能部门每学期初必须递交一份工作计划,学期末一份工作总结。

2、常委会在学期初应制定本学期团委学生会的工作方案,并在期末作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大型活动档案在每次大型活动之前,负责部门应递交详细的计划和经费预算,活动结束后及时总结并向秘书处提交一份总结存档。

第三十三条团委学生会干部(副部长级及以上)工作档案1、由学生干部本人填写工作档案,包括、职务、专业班级、宿舍、宿舍、移动、简历。

2、干部每年必须递交一份详细的述职报告,总结在一年的工作容及经验教训。

3、经团委学生会秘书处审核方可存入档案。

4、各部门的工作档案包括组成成员、部门职能与所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果及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第三十四条团委学生会的重要文件、通知、资料、报刊、杂志等由秘书处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

第三十五条档案库资料属团委学生会所有,由秘书处统一协调管理,一般情况下不予外借。

第七章任职聘用考核评优第三十六条学生干部在自然换届之前应做好交替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生干部提前退出团委学生会须向团委学生会提交书面申请,对擅自离职的学生干部,团委学生会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评优干资格、全委会通报批评、撤职等处分。

第三十八条团委学生会每学期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分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者将予免职。

符合下列中的一款者,作不合格论:1、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按时完成各项指定任务,工作上有重大失误。

或确实无能力胜任所担当工作。

2、不执行常委会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

3、滥用团委学生会名义为个人谋私利。

4、在一学期有两门(含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特殊情况需向常委会说明后视情况而定)。

第三十九条学生干部若有违反校规校纪,受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则撤消其现任职务。

第四十条团委学生会每学年召开全委会(包括干部、委员),选举产生新一届团委学生会常委,常委初步人选由全委会讨论决定,报院领导审批;学生干部每届任期一学年;各部门会议决定部长候选人,向常委会推荐,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团委书记审阅,如有疑义,团委书记有权发回重新讨论,最后呈院党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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