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制服着装规范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范本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做好检察员着装形象的统一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职业形象,提升检察事业的公信力和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系统内检察员的着装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内所有检察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并接受上级院的着装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检察员着装,是指人民检察院系统内检察员在执法活动、公开接待、会议室等公共场合的着装。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将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务级别划定不同的着装模式和要求。
第二章着装模式和要求第六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内的检察员着装分为军警式着装和便装两种模式。
第七条军警式着装是指检察员穿戴正式制服,包括上衣、裤子、礼帽、领带等,颜色以深色为主,仪容庄重,形象严肃。
第八条便装是指检察员在适当场合可以穿着非正式制服,包括衬衫、西装裤、套装等,颜色以浅色为主,形象讲究活泼自然。
第九条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和职务级别,人民检察院系统将对军警式着装和便装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化规定。
第三章着装管理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将建立检察制服着装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调整检察制服着装管理办法以及具体执行细则,并对着装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将建立着装管理中心,负责检察制服的统一采购、发放、保管和维修工作。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察制服的配发标准,并按照配发标准对检察员进行统一配发。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应当定期组织检察制服的着装规范培训,提高检察员的着装要求和形象意识。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将通过检察院门户网站、内部通告等形式,向全系统检察员发布着装规范和要求。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将设置检察员着装评审标准,定期对检察员的着装形象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于形象不佳的检察员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四章着装管理责任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系统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负有着装管理的首要责任,在着装要求上树立表率,自觉维护检察事业的形象。
人民检察院制服着装规范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2010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第28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
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
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一)出席法庭;(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四)接待来访群众;(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二)非因公外出的;(三)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
(一)夏服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
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
(五)检察制服的穿着效果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规范图册》。
第六条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二)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三)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标记处;春秋服或冬服应佩戴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检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线迹中间位置;(四)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范文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着装,提高工作形象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服装管理。
第三条服装管理原则:(一)体现法制、庄重、专业形象。
(二)装饰简洁、色彩考究。
(三)服装风格统一、统一款式。
(四)服装质地舒适、适合工作。
(五)服装配饰简约、不过分冗杂。
(六)服装保持干净整洁、整齐有序。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着装的监督和指导,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二章服装标准第五条男性工作人员着装标准:(一)正式场合:穿着西服,领带颜色以素色或深色为宜,不得过分花俏。
(二)非正式场合:穿着正式商务装,领带可适度宽松,不得穿戴休闲服装。
(三)工作场合:穿着工作制服或工作服,整洁干净,不得随意更换。
第六条女性工作人员着装标准:(一)正式场合:穿着职业套装或西装外套搭配裙子,颜色以素色或深色为宜,长度适中,不得过度暴露肌肤。
(二)非正式场合:穿着适当的职业装或商务装,长度适中,不得穿戴休闲服装。
(三)工作场合:穿着工作制服或工作服,整洁干净,不得随意更换。
第七条工作人员着装标准应与岗位职责相适应,区别于其他工作场所的着装,凸显人民检察院特殊性和严肃性。
第八条工作人员着装应符合当地文化习俗和地方特色,不得过于张扬、奢华或低俗。
第三章着装管理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定期组织着装规范培训,加强工作人员对着装要求的理解和掌握。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建立健全着装检查机制,定期对工作人员的着装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着装规定,不得穿戴与岗位职责不符的服装。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着装应整洁干净,不得有明显的破损、脏污等现象。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制服或工作服,应按规定统一配发和更换。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形象的协调,不得穿戴过多的配饰或过于夸张的妆容。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在公务外出时,应根据场合的要求着装得体,不得穿戴过于休闲或不慎大意。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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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抓好检察干部着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抓好检察干部着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4.04.20•【文号】[84]高检办厅字第19号•【施行日期】1984.04.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抓好检察干部着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984年4月20日(84)高检办厅字第19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从今年五月一日开始,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担任现职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将陆续穿着统一的检察制服。
为了认真执行着装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着装工作的管理,保持严肃的仪容风纪,培养良好的作风,请你们认真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要深入进行宣传教育,充分认识检察干部着装的重要意义。
检察干部穿着统一的检察制服,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现队伍正规化的一项内容。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着装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予以重视,并深入进行宣传教育。
使检察干部充分认识实行着装是执行任务的需要,对检察队伍建设有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实行着装直接关系着维护国家尊严、威望和政治声誉。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认识,增强荣誉感、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作风培养,促进队伍建设,努力开展各项检察业务,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做出贡献。
二、要认真执行着装的有关规定,保持良好的仪容风纪。
检察制服威严、庄重、大方,有明显的特点。
穿着检察制服的仪容风纪,是检察队伍战斗力和精神面貌、道德风尚的一种表现。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抓好着装的纪律教育,严格执行着装的规定,做到着装整齐,仪容整洁,举止端庄,精神振作。
除了要勤于检查,勤于教育外,每年在换季季节和重大节日,要大抓几次。
各级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同大家互相督促,共同努力,保持良好的仪容风纪,提高检察队伍的声誉。
为了严正仪容风纪,培养良好作风,特作出《关于穿着检察制服仪容风纪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附后),请传达到所有检察干部遵照执行。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庭规范与仪容仪表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庭规范与仪容仪表要求在司法部工作的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法院工作人员,都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重任。
在法庭上,他们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范和要求,以确保庭审过程的正常进行和维护司法形象的专业。
一、着装要求首先,在法庭上,司法部工作人员的着装需符合职业规范,以体现其正式和专业。
具体要求如下:1. 法官和检察官:他们的着装应该庄重正式,一般要求穿着法官服或者礼服。
法官服通常为黑色或深色,包括袍子和领带。
颜色应保持统一,不应过于花哨或夸张。
2. 法院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的着装要求相对较为简单,一般要求穿着职业装或制服。
职业装宜选择深色或素色,不宜过于花哨或暴露。
制服的款式和颜色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仪表要求除了着装外,司法部工作人员的仪表也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这是为了体现其专业和严肃的形象,给人以信任和尊重的感觉。
1. 仪容整洁: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保持仪容整洁,衣冠楚楚。
头发要整齐干净,不应乱蓬蓬或过于奇异。
指甲应干净修剪,不应过长过短。
面部无明显污垢,不宜涂抹过多或过夸张的化妆品。
男性应须刮干净,不宜留胡须。
2. 讲究姿态:在法庭上,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注意自己的站姿和动作。
应保持端庄得体,不得随意晃动或摆弄身体。
在庭审过程中,应时刻保持仰视,与当事人和律师进行目光交流,并保持微笑,给人以亲和力和专业感。
三、语言礼仪规范法庭上,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各种口头应对和书面文书的撰写,因此语言礼仪十分重要。
应遵守以下几点要求:1. 用语规范:在法庭上,使用的语言应当准确规范,不宜使用口语或方言。
应注意用词精准、恰当,尽量避免使用生僻词或难懂的法律术语。
对当事人和律师应以礼貌客气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2. 语速稳定:在讲话时,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保持语速适中,不要过快或过慢。
语音语调应自然流畅,表达清晰易懂。
不宜使用过于模糊或含糊不清的措辞,以免引起误解或争议。
3. 声音音量:在法庭上,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声音要清晰、响亮。
人民检察院制服着装规范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2010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第28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
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
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一)出席法庭;(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四)接待来访群众;(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二)非因公外出的;(三)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
(一)夏服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
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
(五)检察制服的穿着效果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规范图册》。
第六条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二)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三)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标记处;春秋服或冬服应佩戴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检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线迹中间位置;(四)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检察院服装材质标准标准
检察院服装材质标准标准为了保障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着装质量和舒适度,制定了检察院服装材质标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便服和配饰,旨在规范服装材质的选用,确保服装质量符合要求。
一、工作服材质标准。
1. 上衣,工作服上衣的材质应选用优质面料,具有透气性、吸湿性和舒适度,同时要具备一定的耐磨性和耐洗性,能够经受长时间穿着和清洗。
2. 裤子,工作服裤子的材质应选用耐磨性好的面料,舒适度和透气性同样重要,同时要考虑到弹性和拉伸性,以确保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灵活性和舒适度。
3. 配饰,工作服的配饰如领带、领结等应选用优质丝绸或聚酯纤维面料,颜色要与工作服搭配协调,材质要柔软舒适,颜色要鲜艳持久。
二、便服材质标准。
1. 衬衫,便服衬衫的材质应选用透气性好的纯棉或混纺面料,柔软舒适,吸湿性好,颜色要清新素雅。
2. 裤子/裙子,便服裤子或裙子的材质应选用舒适耐穿的面料,颜色要与衬衫搭配协调,裤子要考虑到舒适度和修身效果,裙子要注重面料的垂坠感和舒适度。
3. 外套,便服外套的材质应选用轻薄适中的面料,具有一定的保暖性和透气性,颜色要与便服搭配协调,款式要简洁大方。
三、配饰材质标准。
1. 领带/领结,领带和领结的材质应选用丝绸或聚酯纤维面料,颜色要与服装搭配协调,质地要柔软舒适,颜色要鲜艳持久。
2. 鞋子,工作鞋和便鞋的材质应选用舒适耐穿的皮革或合成材料,鞋底要具有一定的防滑性和减震性,颜色要与服装搭配协调,款式要简洁大方。
四、标准执行。
1. 检察院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服装材质标准标准,确保工作人员的着装质量符合要求。
2. 检察院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服装材质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着装质量的重视和认识。
3. 检察院督察部门要定期对各单位的着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标准的执行效果。
总之,检察院服装材质标准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提高工作人员的着装质量和舒适度,为检察院的形象和工作效率提供保障。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二篇)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的试行是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的员工着装要求,提升工作形象和服务质量。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1. 基本要求:人民检察院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穿着整洁、干净、得体的服装,体现专业形象和仪容仪表。
2. 男性服装要求:男性人员应穿着职业套装、西服等正式服装,颜色应以深色为主,并搭配合适的衬衫和领带。
不得穿着短裤、运动装等休闲服装。
3. 女性服装要求:女性人员应穿着职业套装、西装裙或正式连衣裙,颜色应以深色为主,不得穿着过于暴露或夸张的服装和饰品。
4. 特殊场合着装要求:在举行庄重正式的仪式、会议等场合,人员应穿着礼服或正式的职业套装。
5. 非正式场合着装要求:在非正式的内部活动或例会等场合,人员可以适当选择休闲装或便装,但仍要保持整洁、得体。
6. 着装禁止事项:禁止穿着过于花哨、引人注目的服装和饰品;禁止穿着纺织面料如牛仔服、T恤等休闲服装;禁止穿着不雅、露骨的服装;禁止穿着过长或超短的裙子。
该规定的试行旨在提高人民检察院员工的形象和自身素质,以更好地履行公正司法职责,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二)第一条为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加强着装管理,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责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检察服主要用于检察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证明其身份时穿着,穿着检察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检察人员在下列场合应穿着佩戴检察徽标的检察服:(一)出席法庭;(二)进行侦查活动;(三)进行刑罚执法监督活动;(四)接待来访群众;(五)其他需要着装的公务场合。
第五条检察徽标是检察官的执法标志。
检察徽标分为胸徽和领徽。
(一)胸徽佩戴的场合为出席法庭,其他场合一般佩戴领徽,如因工作需要亦可佩戴胸徽。
(二)胸徽佩戴的服装为夏服、春秋服和冬服;领徽佩戴的服装为春秋装和冬服,夏服不佩戴领徽。
(三)胸徽、领徽不得同时佩戴,也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
2024年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2024年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增强检察机关的形象和专业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内工作人员的着装和服装管理。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组织检察人员参加着装和形象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工作形象。
第二章服装标准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洁、庄重、适宜,并且符合工作需要。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着装应当以正式职业装为主,包括男性工作人员穿西装、女性工作人员穿套装或裙装。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职业装应当选择深色系列,如黑色、深蓝色、深灰色等,以彰显专业与庄重。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服装款式应当简洁大方,不得过于张扬或夸张。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衣着应当整洁干净,不得有明显的破损、褶皱或污渍。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服装上不得佩戴过多的装饰品,如项链、手链等,只能佩戴简单而精致的首饰。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鞋子应当整洁干净,男性可穿正式皮鞋或商务休闲鞋,女性可穿中跟或平底的皮鞋。
第三章特殊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特定场合,如法庭审理、庄重仪式等,应当穿着正式的法庭服装或礼服。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外勤工作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更加灵活,但依然要保持整洁、庄重的形象。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特殊工作场合,如实地调研、采访等,可以着装得更加便捷舒适,但要符合适当性和庄重度。
第四章着装管理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着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确保规定的落地实施。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进行着装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着装宣传教育和指导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着装指导和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影响人民检察院形象和工作效率的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内部的服装管理,提高检察人员的形象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装束准则1. 工作日装(1)男性:西装套装、领带、正装皮鞋;(2)女性:职业套装、裙装、正装皮鞋。
工作日装要求整洁、得体,颜色以黑、灰、蓝为主,不得过于花俏。
2. 休息日装(1)男性:休闲套装、开领衫、休闲鞋;(2)女性:休闲套装、休闲裙装、休闲鞋。
休息日装要求舒适、休闲,可选择颜色和款式更加多样化。
三、特殊场合着装规定1. 公务出差着装(1)男性:商务套装、正装皮鞋;(2)女性:商务套装、正装皮鞋。
公务出差着装要求正式、庄重,严禁穿着过于随意或夸张的服装。
2. 集会活动着装(1)男性:普通常规装;(2)女性:普通常规装。
集会活动着装要求整齐、统一,不得穿着过于夸张或不雅的服装。
四、着装要求1. 衣着干净整洁,不得有明显的褶皱或污渍;2. 颜色搭配得体,不得过于鲜艳或夸张,以稳重为主;3. 鞋子要保持整洁,不得破损或脏污;4. 服装不得过于紧身或透明,以避免对他人产生不适。
五、管理措施1. 监督检查人民检察院将定期组织对检察人员的服装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教育。
2. 激励机制人民检察院将设立着装优秀奖,对着装得体、整洁的检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 纪律处分对于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或严重违反规定的检察人员,人民检察院将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分。
六、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经实践证明有效后将正式执行;2. 对于具体实施细则的调整和修订,人民检察院将根据需要及时制定并发布。
结语为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形象,人民检察院特制定了本《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通过统一的着装要求和管理措施,将有效提升检察人员的形象形象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增强其在工作中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注意:以上所述为模拟生成的文章,实际上并不存在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范本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范本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的着装行为,提高工作形象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办案人员、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公务期间穿着整洁、得体的服装,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
第二章服装要求第四条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相应的装束,包括正装、便装、制服等。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不同的场合和外事接待需要选择相应的服装,使其与情境相适应。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穿着制服,有效展示人民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威严。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非公务期间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整洁、干净:衣物应当干净整齐,没有脏污和破损。
(二)得体、舒适:衣物应当符合身份和职务,同时适合工作环境和季节。
(三)文明、庄重:衣着应当避免过于花哨和张扬,以示端庄和稳重。
第三章穿着要求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穿着时应当注意以下要求:(一)男性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正装或便装,不宜穿着短裤、拖鞋等休闲装;女性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正装、便装或制服,避免穿着过于暴露或张扬的服装。
(二)工作人员头发应该干净整齐,不宜过长或过短,不宜染发或染发过于花哨,不宜戴着过大或过于夸张的头饰。
(三)工作人员的鞋子应当整洁、光亮,不宜穿着过于花哨或运动鞋。
(四)工作人员的配饰应当简约、克制,避免佩戴过于浮华或张扬的首饰。
(五)工作人员在参与公务活动时应当佩戴人民检察院的标志徽章或胸牌。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场合和工作需要,合理选择适当的服装,并做到以下几点:(一)服装干净整洁,没有褶皱和污渍。
(二)服装颜色和样式适宜,不宜过于鲜艳或夸张,也不宜过于暗沉或单调。
(三)服装款式和尺寸合适,不宜过于紧身或过大。
(四)服装与内衬搭配合理,不宜出现衬里外漏或差异明显。
(五)服装细节处理得体,不宜出现品质问题或装饰过于繁复。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范文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着装管理工作,提升检察机关形象,增强工作效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指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依照规定统一着装的服装和装饰。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的基本原则是庄重、整齐、统一。
第二章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的种类和标准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的种类分为正式制服、便装制服和特殊制服。
正式制服适用于国内、国际和特殊场合,追求庄重和正式。
便装制服适用于一般工作场合,追求舒适和方便。
特殊制服适用于特殊工作场合,专业性强。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的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质地优良、色彩鲜艳、款式大方,体现权威和专业;(二)符合人体工程学,舒适柔和,便于活动和工作;(三)具备较好的透气、防滋生菌和抗静电等功能;(四)材质应对环境适应性强,易于清洗和保养;(五)应配有专用鞋帽等其他附属物品。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的颜色应以白色为主,搭配黑色等色彩,传递庄重、威严的形象。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应统一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制作,并确保质量和款式的一致性。
第三章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的佩戴和管理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应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统一发放。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应由检察机关负责保管,严禁私自调换、租借、出售和乱穿。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的佩戴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正式制服每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佩戴;便装制服工作日上午8时至中午12时、下午2时至下午5时佩戴;特殊制服在特定的工作场合佩戴;(二)刑事检察人员在办案、执法等有关工作中应佩戴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察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佩戴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四)其他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佩戴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
第四章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的维护和保养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应严格按照保养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和保养。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机关、分院、派出机关、职能部门和检察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应符合以下原则:1. 庄重、专业:突出检察机关法律职业特点,体现职业荣誉和专业素养。
2. 统一、规范:营造整齐、统一、有序的工作环境,提升机关单位形象。
3. 实用、舒适:符合人体工程学,适应各岗位工作需要。
4. 文化、时尚:折射现代社会的审美观,体现时代特色。
第二章普通制服着装规定第四条普通制服着装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基本着装,适用于机关、分院、派出机关、职能部门等工作人员。
第五条普通制服着装包括男女两种类型,具体着装要求如下:1. 男装:(一)套装:职业西装,颜色为深灰、深蓝或黑色,款式需得体大方,不可过于华丽。
(二)衬衫:庄重大方的长袖衬衫,颜色以白色或淡蓝色为主。
(三)领带:颜色适度鲜艳,图案简洁大方。
(四)鞋袜:黑色皮鞋,长筒黑袜。
(五)其他配饰:腰带颜色与鞋色相搭配,纯银大方手表。
2. 女装:(一)套装:长袖职业套装,颜色为深灰、深蓝或黑色,款式得体大方,不可过于抢眼。
(二)上衣:庄重得体的长袖上衣,颜色以素色为主。
(三)裙装:长及膝盖的裙子或西裤,颜色以深色系为主。
(四)鞋袜:黑色高跟鞋,与裤子或裙子色调相配。
(五)其他配饰:素色丝巾、纯银手链或手镯等饰品,简洁大方。
第六条普通制服着装不得过于华丽、张扬,不得穿着休闲服装、运动鞋等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服饰。
第三章特殊场合制服着装规定第七条特殊场合制服着装适用于人民检察院重要会议、外事活动、庄重仪式等场合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特殊场合制服着装分为男女两种类型,具体着装要求如下:1. 男装:(一)西装:黑、深蓝或深灰色正装西服,款式得体,修身合体。
(二)衬衫:白色高级商务衬衫。
(三)领带:素色领带,图案简洁。
(四)鞋袜:黑色皮鞋,中跟丝袜。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模版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内部工作,提高检察工作形象,加强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及其下设机构的领导干部、检察官、工作人员等人员的服装风格和管理。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应坚持党的建设的要求,注重政治性、守纪律、严要求,既注重外观效果,又注重内在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第二章行为准则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务形象要求着装。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应保证着装整洁、得体,不得穿着过于庸俗、混乱或不卫生的服装。
男性工作人员应穿着考究的西装、衬衣、领带等,并注意衣着的搭配;女性工作人员应着装得体、大方,不得穿着过于暴露或过于紧身的衣物。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内部着装要求,并通过内部通知、规章制度等形式进行发布,确保全体工作人员的知晓和遵守。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代表人民检察院出席重要场合时,应穿着符合礼仪规范的正式服装,以突显人民检察院的严肃性和庄重感。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着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和考评,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着装指导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着装品味和业务素质。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着装检查制度,对工作人员的着装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外单位、机关等参观、交流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和规范其着装行为。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形势变化,随时调整本规定的相关内容,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
过期后,如需继续使用,需要重新审议并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1.02.21•【文号】法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2.2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工作的通知(2001年2月21日法发[20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财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法院的审判服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服进行全面改革。
按照全国统一颜色、统一款式、统一标志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研制了审判服、检察服。
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为佩戴胸徽的西服式制服,颜色选用国际司法界常用的深色,取消大沿帽、肩章和领花,以胸徽作为审判员和检察员的主要司法标志。
为做好审判服和检察服改革工作,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财政部协商研究,2000年在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以及深圳、大连、青岛等地区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试穿。
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现已定型。
从2001年至2003年逐步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换装,这次审判服和检察服改革,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各地要高度重视。
现将换装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0式审判服着装范围为各级人民法院在编在职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含正、副院长,正副审判、执行庭长、处长、科长)。
2000式检察服着装范围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编在职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含正、副检察长,正、副检察厅长、处长、科长)。
各专门法院、检察院比照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规定执行。
检察制服配备标准
检察制服配备标准检察制服配备标准是为了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体现检察机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检察制服的配备标准如下:一、基本配备1.检察制服:检察人员应当统一着装,制服颜色为藏青色,佩戴检徽。
2.检察帽:检察人员应当佩戴检察帽,帽檐呈弧形,颜色为藏青色。
3.检察衬衫:检察人员应穿着白色或浅色衬衫,领口扣子需系好,袖口不得卷起。
4.检察领带:检察人员应佩戴黑色或深色领带,领带长度适中,不得低于裤腰带。
5.检察裙子:女性检察人员可选择藏青色裙子,长度不得低于膝盖。
6.检察皮鞋:检察人员应穿着黑色皮鞋,保持干净整洁。
二、配件及饰品1.检察证件:检察人员应随身携带证件,并在执法时出示。
2.检徽:检察人员制服左胸前应佩戴检徽,检徽应保持干净整洁。
3.领带夹:检察人员应佩戴领带夹,位置在衬衫领口下方两侧。
4.手表:检察人员可佩戴手表,但不得佩戴奢华款式手表。
5.女性检察人员可佩戴简单首饰,如耳环、项链等,但不得过于繁琐。
三、着装规范1.检察制服不得随意修改,不得穿着破损、褪色或污损的制服。
2.检察人员应保持制服整洁,不得在制服上乱贴图案或文字。
3.检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着装,不得随意更改。
4.检察人员在不同场合着装应符合相关规定,如法庭、办公场所、外出执法等。
四、违规处理1. 对违反检察制服配备标准的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
2. 对拒不整改或多次违反规定的人员,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总之,检察制服配备标准旨在加强检察机关的形象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执法权威。
全体检察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官的制服着装进行管理,以保障检察工作的形象和权威。
1. 制服着装的要求:检察官应穿着整洁、庄重的制服,符合职业特点和身份认同。
男性检察官应穿着西装、领带、皮鞋等,女性检察官应穿着西服套装、衬衫、中跟鞋等。
2. 制服着装的禁止事项:检察官在穿着制服时禁止佩带饰品,如戒指、耳环、手链等,不得擅自修改、替换或搭配制服,严禁穿着过于暴露、华而不实的服装。
3. 制服着装的管理:人民检察院应对制服的设计、尺寸、品质等进行统一管理,保证质量合格,以确保检察官的形象一致。
4. 制服着装的使用时间和地点:检察官在公务场合、参加正式活动、办理公务考察等场合必须穿着制服,确保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文化。
以上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执行细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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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服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树立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服装应当体现公正、严谨、文明、专业的特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第四条司法行政服装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着装、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服装种类及式样第五条司法行政服装分为制服和便服两大类。
第六条制服分为春秋装、夏装、冬装三种款式,颜色为藏青色。
第七条春秋装式样:上衣为翻领、立领,两排扣,左胸设有姓名牌口袋,左胸下方设有部门牌口袋,后背设有肩章。
裤子为直筒裤,腰围带扣,裤腿直筒。
第八条夏装式样:上衣为翻领、立领,两排扣,左胸设有姓名牌口袋,裤子为直筒裤,腰围带扣,裤腿直筒。
第九条冬装式样:上衣为翻领、立领,两排扣,左胸设有姓名牌口袋,后背设有肩章,裤子为直筒裤,腰围带扣,裤腿直筒。
第十条便服分为正装和休闲装两种。
第十一条正装式样:男士为西服套装,颜色为深蓝色,领带为黑色,皮鞋为黑色。
女士为西装套装,颜色为深蓝色,领带为黑色,皮鞋为黑色。
第十二条休闲装式样:男士为休闲西装,颜色为深蓝色,皮鞋为黑色。
女士为休闲西装,颜色为深蓝色,皮鞋为黑色。
第三章着装要求第十三条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着装。
第十四条制服着装要求:(一)春秋装、夏装、冬装应当搭配穿着,不得混穿。
(二)着装时,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污损、皱褶。
(三)佩戴肩章、警衔、胸牌等标识时,应当端正、整洁。
(四)不得擅自改变服装款式、颜色和标识。
第十五条便装着装要求:(一)正装着装时,应当保持整洁、大方,符合职业规范。
(二)休闲装着装时,应当保持整洁、得体。
第四章着装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着装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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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2010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
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
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
(一)出席法庭;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
(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
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
(一)夏服
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
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
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
(五)检察制服的穿着效果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规范图册》。
第六条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
(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
(三)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标记处;春秋服或冬服应佩戴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检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线迹中间位置;
(四)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第七条穿着检察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
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耳,后面不过衣领)、剃光头、蓄胡须。
女同志不得披散长发、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条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着装要求,应参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进行督察。
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检察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高检发装字(2003]5号)中有关着装规范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