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规范林权管理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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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林权管理办法(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林权登记
第三章林权流转
第四章植树造林
第五章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
第六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
第七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八章林权抵押贷款
第九章建立林权交易和档案管理
第十章林业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为了规范林权登记、颁证、流转、评估、抵押、执法监督、奖惩问责工作,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林业行政
执法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操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了林权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登记、流转、颁证、评估、抵押、占用、征用和征收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执法监督、奖惩问责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权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职权法定;
(二公平、公开、公正;
(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林权登记
第一节初始登记
第四条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第五条林权初始登记包括申请、现场勘验、审查、公告、登记造册、林权证制作、林权证发放和建档等程序。
第六条林权应当按权属和宗地进行登记申请。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分别不同的权利人的,应分别进行登记申请;同一权利人拥有的林权,应按林权的不同性质、不同内容、不同地块分别以宗地进行登记申请。由林权权利人填
写《林权登记申请表》 ,组、村、乡、林业局、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签署证明或审查意见。
第七条对审查合格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登记,对初始申请登记的林权、对原登记林权进行分割、合并、变更登记,以及其他需重新现场勘验的, 由林业部门林权登记工作人员、权利申请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到现地落实申请林权的具体位臵和四至界限、设臵界限标志、测量面积,填写《林权登记现场勘验表》 ,绘制林地位臵范围图、有关各方现场签字或盖章确认,勘验人员签名或盖章。凡涉及与国有林权相邻的林权登记的勘验,必须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并签字和加盖公章确认。
第八条林权管理人员对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登记内容、现场查验结果、办证依据(权属证明文件、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等、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等资料进行审查。
第九条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县级林权登记工作机构应在拟登记林权标的物所在地的村或组予以公告。集体林地所有权以村、其他权属登记以组或村为单位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核实结果。对申请换发林权证的宗地,应注明为换发和原林权证证号、面积、树木株数等。
第十条林权申请登记经公告期 30天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登记机构、登记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或盖章后,准予登记,并造册报批。
第十一条由林权管理机关制作林权证,并加盖“发证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和“填证机关”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印章后发放给林权申请人,并填写《林权证发放登记表》 ,林权权利人签收。
第十二条对林权颁证所有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节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林权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林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经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对变更内容进行记载的登记。
林权变更登记包括申请、现场查验、审查、公示、登记造册、林权证变更等程序。
第十四条林权权利人提出林权变更申请,需提交《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林权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林权变更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林权管理部门接到林权权利人的变更申请后, 应组织技术人员、申请人、村组干部、相邻权利人进行现场查验,填写《林权变更现场查验表》。
第十六条林权管理部门对林权变更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林权变更现场查验表》等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到林权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 30天。第十八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林权管理部门对林权变更情况登记造册,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林权证变更经批准后,对林权证作变更后应重
新颁证并收回注销原变更林权证。
第三节林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林权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林权流转、政策性收回、划转、调换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林权全部丧失的,登记机关按规定对原登记林权依法进行注销的登记。
第二十一条林权注销登记包括申请、审查、现场勘验、公示、注销等程序。
(一林权权利人提出林权注销申请,需提交《林权注销登记申请表》、林权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林权发生灭失或证明材料。
(二林权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林权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填写《林权注销现场查验表》。
(四到林权所在地进行林权注销公示,公示期 30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林权管理部门收回林权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符合林权注销条件,但林权权利人不将林权证交回林权管理部门予以注销的,应当适用强制注销程序予以
强制注销。
(一林权管理部门向林权权利人发《林权注销告知书》 , 注明注销原因,限期到林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林权权利人逾期未到林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由林权管理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递交《林权强制注销审批表》。
(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州级报纸上登报申明林权证作废。
第三章林权流转
第二十三条集体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权登记剩余期限。不得借流转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集体商品林及其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规划宜林地,可以依法进行林权流转。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担保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