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与承接查验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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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接管验收和移交程序管理规定

物业接管验收和移交程序管理规定

物业接管验收和移交程序管理规定1、接管验收程序管理规定(1)确认接管项目所有公共设备、设施与否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旳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如已获得国家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则按有关程序正常进行接管验收;如无对应旳国家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则由物业企业和开发商另行协商接管验收详细措施。

(2)物业部根据市场部提供旳《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组建物业接管验收小组,并同发展商详细协商办理物业旳接管手续,确定接管日期。

(3)接管验收准备工作:①接管验收小组组员熟悉《物业管理委托协议》;②接管验收小组熟悉物业状况。

③与开发商联络好交接事项、交接日期、进度、验收原则等;④派出先头技术人员前去工地现场摸底,制定好接管验收计划;⑤对于新建楼宇,要提前参与竣工验收和机电设备最终安装、调试工作,做到心里有数;⑥准备好接管验收登记表格: a、《房屋接管验收表》: b、《公共配套设施接管验收表》: c、《机电设备接管验收表》: d、《接管验收问题整改表》。

(4)接管验收小组人员构成及验收职责范围:①档案验收管理人员负责接管物业旳产权、工程、设备资料旳验收移交工作;②楼宇验收人员负责业主资料和楼宇房屋本体旳验收移交工作;③运行维修验收人员负责公共设施和机电设备旳接管验收及水电表等计量器具旳原始数据抄表。

④警队验收人员负责对区域消防系统及器材、监控系统、巡更系统、停车场(库)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等安保设施设备进行接管验收。

⑤园林绿化验收人员负责对区域绿化规模、绿化原则、绿化资料及绿化设备设施进行接管验收。

(5)接管验收旳工作程序 ①下达接管验收指令。

 ②组建接管验收小组。

 ③作好接管验收准备。

 ④进行资料验收移交。

 验收合格原则: ①资料对旳、真实、齐全; ②硬件设施正常,符合设计规定。

验收不合格处理措施: ①与否规定发展商限时整改: ②开发商书面确认后,记录归档。

(6)接管验收资料旳类别①物业产权资料: a、项目开发同意汇报; b、规划许可证; c、投资许可证; d、土地使用协议; e、建筑动工许可证; f、用地红线图。

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及工作移交

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及工作移交

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及工作移交物业的承接查验是指物业企业对新接管物业项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承接查验。

它分为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和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承接查验两种类型,前者发生在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的过程中,后者发生在业主大会或产权单位和向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的过程中。

物业的承接查验是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前必不可少的环节,其工作质量对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至关重要。

第一节竣工验收与承接查验的7项工作要点一、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建筑产品生产的最后一个环节。

所谓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是指一个建筑工程项目经过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之后,达到该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具备了使用或投产的条件。

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质量、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取得竣工合格的资料、数据和凭证。

二、承接查验承接查验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接受委托物业管理时,对新物业或原有物业按行业准进行综合检验的过程。

它是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验收。

承接查验合格,标志着物业可以实施正常的管理。

三、承接查验与竣工验收的区别(一)验收主体不同承接查验的主体是由接受单位移交给物业管理单位;竣工验收的主体时由施工单位移交给接受单位。

(二)验收性质不同承接查验是为了主体结构安全与满足使用功能的再检验;竣工验收是为了查验建筑工程项目是否达到规划设计文件和建筑施工安装所规定的要求。

(三)验收条件不同承接查验的首要条件时竣工验收合格,并且附属设备已完全能正常使用;竣工验收的首要条件是全部施工完毕,设备均已就位。

(四)验收目的不同承接查验是物业管理企业为了分清管理责任,对即将进行管理的物业进行质量验收;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建成后,接受单位为了使物业取得进军市场的资格,对物业进行质量验收。

承接查验与竣工验收的主体、性质和目的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它们的中心环节是质量验收。

物业承接查验和移交工作指引(物业)

物业承接查验和移交工作指引(物业)

1 目的明确物业承接查验的具体方法、要求,确保物业的承接、查验得到有效控制。

2 范围适用于区域/分公司、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新项目或接管项目的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3 职责4 定义4.1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4.2质量缺陷:共用部位不符合国家相应规范、标准,合同约定以及客户合理要求的不合格项。

5 内容与要求5.1查验原则5.1.1新建项目在房屋集中交付前都必须进行共用部位承接查验,并确保共用部位能在完好无损、功能齐备、达到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完整移交;5.1.2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应本着有利于客户安全使用、有利于安全风险的有效规避、有利于品牌的维护和提升的原则,按要求对新建物业的共用部位实施承接查验工作,并防止工程未完工、未完成竣工验收及未到达安全底线标准的情况下进行承接查验及交付;5.1.3由于需要进行相关问题的整改、项目整体保洁开荒和集中交付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制定承接查验工作计划时应预留合理时间,至少在集中交付15个工作日前完成承接查验工作,在物业正式交付前完成整改和移交工作;5.1.4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根据质量缺陷中重要和紧急程度的不同,共同协商确定相关质量缺陷的整改完成时间。

重大安全隐患的质量缺陷,必须在移交给物业公司前完成整改,对经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共同确认可延后完成整改的质量缺陷,应在承接查验协议中约定整改完成时间;5.1.5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物业公司有权拒绝接管,并书面上报物业集团:5.1.5.1交付使用前不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5.1.5.2工程未完工、未完成竣工验收就进行承接查验;5.1.5.3存在有部分功能性设备设施整体不进行承接查验工作;5.1.5.4在承接查验中发现功能性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底线标准的质量缺陷。

5.2承接查验内容5.2.1物业资料: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规划资料;土地使用权出让证明、房屋产权清册等产权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竣工验收资料;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5.2.2共用部位: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5.2.3共用设备: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系统、智能化系统、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5.2.4共用设施: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等。

物业承接查验指南

物业承接查验指南

物业承接查验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范所承接的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确保所接管的物业质量合格,资料完整,适用于新接的物业接管和验收。

2编制依据/引用文件
2.1《土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2《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4《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2.5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2.6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2.7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术语
3.1承接查验:物业管理企业依据国家建设部及省市有关工程验收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对对新接管项目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的过程。

承接查验分为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和物业管理机构更迭的承接查验两种类型。

(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初始化工作小组和建设单位或委托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注:承接查验亦可称为“接管验收”。

4物业承接查验规程
5记录
5.1房屋及公共设施验收记录表表1
5.2物业资料验收清单表2
5.3房屋及公共设施清单表3
5.4钥匙交接明细表表4
5.5交接问题处理单表5
5.6房屋及公共设施验收交接表表6
5.7物业整体移交验收表表7
5.8房屋/附属设施遗留问题登记表表9
5.9基建遗留问题报告表10
附件一:
毛坯房验收标准
附件二:
精装修房屋室内验收标准。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行为,明确地产项目公司与物业公司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在开发建设与日常管理服务过程中的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验收原则1、同步实施原则。

物业竣工验收与物业交付的责任主体为地产项目公司。

物业公司作为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应在地产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地产项目公司开展分户验收工作并同步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预检工作。

2、标准交付原则。

分户验收与物业承接查验的工作严格按公司制定的《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标准》执行。

3、有偿服务原则。

物业公司提前介入开展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的工作实行有偿服务。

双方按照《交房服务期物业服务协议》履行职责并进行费用结算。

4、总部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原则。

地产总部成立由公司总部工程、设计、营销、物管、物业公司总部等共同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对准备移交项目是否达到《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标准》的必备条件进行确认。

确认符合条件后,项目公司与物业公司所属物业服务中心方可办理物业移交并启动实施业主的交房工作。

二、交付条件1、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须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主出入口道闸及门禁可正常投入使用,小区可实行封闭式管理。

2、楼栋室内与公共部位已全部施工完毕,并通过联合验收。

3、分户查验与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率及整改合格率达85%以上。

4、共用设施设备达到《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标准》,设施设备运行调试完成,能正常投入使用。

5、小区园林和道路建设已基本完成,无大面积黄土裸露。

6、小区供水设备设施完成相关检测,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管理,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可正常供水。

7、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可正常排放。

8、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可正常供电。

分期开发的项目,施工用水用电已与交房的小区完全分开。

9、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可正常投入使用。

什么是物业承接查验?和物业接管验收有区别吗?

什么是物业承接查验?和物业接管验收有区别吗?

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物业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什么是物业承接查验?和物业接管验收有区别吗?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承接查验。

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承接查验不同于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二者进行承接查验的内容和重点都有一定区别。

一、准备工作(一)符合承接查验条件在物业管理机构发生更迭时,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实施承接查验:(1)物业的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原有物业管理机构彻底解除了物业服务合同;(2)物业的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大会同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二)成立物业承接查验小组在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即应组织力量成立物业承接查验小组,了解物业的基本情况,并着手制订承接查验方案。

查验小组成员要求具有较强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专业性强。

小组成员人数可根据接管物业的规模而定。

(三)准备资料和工具物业的承接查验验收小组应提前与业主委员会及原物业管理企业接触,洽谈移交的有关事项,商定移交的程序和步骤,明确移交单位应准备的各类表格、工具和物品等。

二、物业查验的内容为了使物业的移交能够顺利进行,接管单位必须对原物业的状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查验和分析,为物业移交和日后管理提供依据,对发现需要整改的内容需及时与移交单位协调处理。

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物业查验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业资料情况物业资料情况除检查本章第一节所列的涉及承接查验新建物业的相关资料外,还要对原管理机构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重要质量记录进行检查。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管理现状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管理现状的主要项目内容有:(1)建造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的状况;(2)供配电、给水排水、消防、电梯、空调等机电设施设备;(3)保安监控、对讲门禁设施;(4)清洁卫生设施;(5)绿化及设施;(6)停车场、门岗、道闸设施;(7)室外道路、雨污水井等排水设施;(8)公共活动场所及娱乐设施;(9)其他需了解查验的设施、设备。

指导意见:全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退出和交接工作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全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退出和交接工作指导意见

全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退出和交接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退出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企业的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好小区物业服务交接工作,保障物业服务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物权法》、《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期满未续约,或者当事人依法、依约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退出、交接工作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基本生活秩序,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有序、平稳过渡原则进行。

第四条区房管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小区物业管理的退出、交接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街道开展相应工作。

第五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新物业企业的选聘和物业管理的交接工作,并将解除、选聘和交接工作情况报送区房管局和辖区街道办事处。

需以招投标的方式重新选聘物业企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重新选聘不低于原资质等级、承诺服务标准不低于原有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且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应于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书面公告物业买受人,并抄报所在地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时,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就是否续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在业主大会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没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续聘的,或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解聘的,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发布之日,业主委员会应同时做出解聘前期物业企业的决定,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解聘决定作出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二)解聘决定作出后30日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预收歉收代收费用等资料和账务的清理工作,并就交接内容、方式、时间、责任界限及债权债务结算方式与业主委员会平等协商,签订退管协议;(三)解聘决定作出后90日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继续为小区提供保洁、秩序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等基础性服务,直至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与新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为止。

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京建物[2006]23号

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京建物[2006]23号

做出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决定后 3日内, 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三 、 主委员会 、 业 原物业管理企业和新 的物业管理企业 应当在新 的物业 服务 合同生效 之前 , 交接时 间 、 就 交接 内容 、 交 接查验 . 交接之 日前后 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交接时间应确定具体时点 , 时点前责任 由原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 时点后责任 由新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 业主委员会 、 原物业 管理 企业和新 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 照约定做好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原物业管理企业撤管前 2 0日. 物业项 目交接 的有 关情况书 面报告 物业所在 地的 区县 建委 、 将 社区 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 。
物业 管理企业告知业主大会的 日期距合 同届满 日期不足 3个月的 ,应 当自告知之 R起 3个月后方可撤 出物业管理 区
域 , 得提前撤管 . 不
3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间 , 业主拟选聘 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 , 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 以下事项逐 一表决 :
() 1是否以协议方式选聘新 的物业管理企业 ; () 2 是否以招 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 并委托 业主委 员会依 法与中标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 通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 业主大会应 当对业 主委 员会 以协议方式选聘 的物业管理企业 , 在签订物业服 务合 同前再次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应 当就 k述提议作出的各项 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 示。
签工作。
业 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的。 主委员会应 当于业 主大会决定后 , 同期 限届满 前 3 业 在合 个月 , 书面告知原 物业管理企 业。 接到告知后 。 原物业管理 企业须做好交接的准备工作 。 2 . 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期 限即将届 满 , 原物业管理企业决定 不再续约 的 . 当在前期物业 服务合 同期 限届满前 3 应 个月 书 面告知业 主大会 : 主大会应 当在合 同期限届满前依法完成选聘新 的物业管理企业工作。 业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出台--物业移交检查验收流程有新规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出台--物业移交检查验收流程有新规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出台--物业移交检查验收流程有新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出台--物业移交检查验收流程有新规10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新鲜出炉,本规章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对于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有多项关于新建物业检查验收活动的具体规定。

本博主对其中的重点条款进行逐一解读,请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特别注意自身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

重点条款1: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博主解读:本条规定事实上要求今后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不仅要约定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还要对其建设标准进行明确约定或告知。

重点条款2: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博主解读:本条对双方承接查验工作规定了最后期限,即交付使用前15日前应当完成承接查验工作。

同时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未按本办法执行的,除被主管部门限期责令整改外,还有可能进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被通报。

重点条款3: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博主解读:《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现场查验的若干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但十七条中规定的这些属于公用事业的设施设备,不在现场查验范围内。

重点条款4: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二十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博主解读:这两条直接界定了承接查验协议的法律地位问题,其明确规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应当引起开发商和物业企业的特别注意,今后在双方的交接过程中,除之前已有的一些法律文件外,将来还会增加一份《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物业接管验收与移交实施方案

物业接管验收与移交实施方案

物业接管验收与移交实施⽅案物业接管验收与移交实施⽅案接管验收与移交实施⽅案⼀、接管验收与移交⼯作总体思路1、成⽴领导⼩组:在正式⼊住前40天成⽴由物业公司总经理为组长、项⽬经理为副组长、⾏政档案管理员、⼯程维修主管等各主要管理⼈员为成员的接管验收领导⼩组。

领导⼩组定期召开专门的⼯作会议部署安排接管验收⼯作。

2、预先提前介⼊:在建设过程中,就已经派物业⼯程⼈员做介⼊,了解⼯程概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掉,便于接管中尽量减少整改和复验环节。

在设备安装过程中,物业公司也采取陆续加派维修⼈员介⼊、安装调试合格⼀个移交接管⼀个的办法,提前做好部分重要设备的接管验收和情况掌握⼯作,尤其是⼯程和设备采购合同中涉及到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的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这对加快接管验收的速度和便于以后管理是⼤有好处的。

3、分为三个⽅⾯:在接管验收领导⼩组的领导下,管理中⼼各部门⼈员分为资料档案组、业主信息组、房屋设施组三个职能组,分别负责三个⽅⾯的接管验收与移交。

这样的分⼯使接管验收⼯作做到分⼯负责、并⾏实施、有序进⾏。

4、逐步完成接管:分组进⾏验收时,验收合格⼀批、移交接管⼀批,逐步完成整个⼀期⼩区的资料、房屋、设备和外围的验收和移交接管。

在全部完成后,再进⾏整体移交仪式,移交仪式上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总经理互相交换在移交接管书上签字后⼩区整体移交完成,物业公司正式接管。

⼆、接管验收与移交⼯作组织1、物业管理接管验收与移交组织图业物业管理中⼼主参与代××××⼯程部验收表××××开发部移交资房业整物料屋主改××××销管部业指导档设信协科案施息调组组组组可选择邀请2、物业公司接管移交职能分⼯(1)领导⼩组:负责指挥调度和整体控制接管验收⼯作进度等。

(2)资料档案组:负责物业的产权、⼯程、设备资料的验收移交⼯作。

物业管理实务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与承接查验指导意见

物业管理实务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与承接查验指导意见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物业管理实务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与承接查验指导意见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与承接查验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了维护业主、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与承接查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移交与承接查验。

是指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依法约定,将符合交付条件的住宅区内房屋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共有配套设施设备、相关资料等,向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移交;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合同约定承接查验;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或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移交;或在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物业服务企业向社区服务机构移交;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承接查验的活动。

二、移交与承接查验原则。

应当本着依法有序,平稳过渡,有效衔接,明确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和基本生活秩序,防止财产损失原则进行。

三、行政指导监督。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建设、城管、市政、园林等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辖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移交与承接查验的指导监督工作。

四、新建住宅区交付使用与移交的条件。

新建住宅区交付使用房屋及配建、配套设施等,应当按规划设计全部施工完毕,正常运行和使用,并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由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一)在房屋销售前,建设单位已向项目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并经确认备案;(二)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或协议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已按规定,在项目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施工机具、建筑残土已清理完毕,达到场清地平;(四)电梯取得准用证;(五)生活用水纳入城市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二次供水设施合格;(六)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七)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八)室内、外燃气管网纳入城市主管网覆盖连接,并安装分户计量与控制装置;(九)提供集中供热的,完成管网敷设并完成分户计量与控制装置安装;(十)统一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线纳入共用管井,安装分户计量和控制装置;(十一)通讯、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智能化系统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十二)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通道等设施设备建设,并取得合格证书;(十三)区域内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连,路灯照明完备;(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地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十五)区域内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邮政、环境卫生、商业网点、物业服务和社区管理等配套房屋及设施建设,已按规划要求落实;(十六)分期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的区域,基础设施设备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必须满足业主的基本正常生活和使用要求;未建物业服务用房的应配置临时物业服务用房;已建成交付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安全隔离设施;(十七)依法依约应当移交的资料齐全、无误;(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期物业承接查验指导标准

前期物业承接查验指导标准

前期物业承接查验标准指导标准一、房屋主体具体验收标准1、按图纸设计检查,无变形、弓凸、剥落、开裂、倾斜、移位和非收缩性裂缝;主体结构,外墙不得渗水。

2、楼地面面层与基层粘结结实,不开裂空鼓。

3、内墙面,抹灰面平整,面层涂料均匀,无漏刷。

4、顶棚抹灰面平整,面层涂料均匀,无漏刷,无渗漏。

5、卫生间、阳台地面低于相邻地面2厘米左右,不应有积水。

6、木地板整体平整,无明显拼接缝,无翘曲变形,无色差,扣条、踢脚线安装结实,踢脚线接缝平整、严实。

7、门窗:门开启自如,门窗与墙面接触结实,无晃动和裂缝,目视零配件齐全,位置准确,无翘曲变形与斜角,门窗缝隙均匀;门锁、窗销结实,开启灵活;玻璃安装结实,胶封密实,无明显刮花痕迹,无损伤;油漆均匀,色泽光亮新鲜,完整;电子防盗门通话清晰,完好;不锈钢防盗门外表光亮,无锈迹,无刮花、变形。

8、楼梯、扶手:钢木楼梯安装结实,无锈蚀、弯曲,油漆完好,色泽均匀,外表平滑;砼楼梯无裂缝,无表皮剥落。

9、木装修工程外表光洁,线条顺直,对缝严密、结实。

10、墙面砖外表平整,无空鼓、裂缝、起泡和缺角,对缝平直。

11、油漆、刷浆色泽一致,无脱皮、漏刷现象。

12、电器插座安装结实,符合“左零右火〞规定,电源已接通正常。

13、有线电视已开通,收视良好。

14、开关安装结实,开关灵活,接触良好。

15、灯具安装结实,完好无损,反响灵敏,发光正常。

16、水表、电表、气表安装结实,计数正常,无损伤。

17、卫生洁具安装结实,配件齐全,无污渍和刮花,接口密实,无渗漏现象,无堵塞排水通畅。

18、给水设施安装结实,接口密实,无渗漏、锈迹,流水通畅,有足够压力。

19、地漏、排水管道安装结实,配件齐全,接口密实,无渗漏现象,无堵塞,排水通畅,完好无损。

20、门铃、对讲安装结实,操作灵活,效果良好。

21、防盗网、晾衣架安装结实,焊接密实,面漆完好均匀,无脱皮、锈迹,无裂纹、折损。

22、其他配备设施要求齐全、完好,型号与设计相符,工作正常。

郑州市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郑州市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郑州市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承接查验行为,维护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房屋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基础资料、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的检查验收和交接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承接查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承接查验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承接查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房屋建筑及共用设施设备等单项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全部建成,已通过竣工验收,满足使用要求,且验收资料齐全。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等运行正常、完好。

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三)物业及配套设施范围内没有违章建筑,临时建(构)筑物、施工机具、建筑渣土等已全部拆除、清理完毕,场地平整,环境整洁。

(四)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经拆除或按规范处理完毕。

(五)消防设施已经建成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六)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暂无条件的,经市政部门书面审核同意后,可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但应明确临时过渡期限、逾期过渡责任。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设施按照规划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

(八)有符合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

(九)房屋幢、户编号等铭牌和信报箱按规定安装到位。

(十)开发建设单位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规定办理选聘手续。

(十一)分期交付使用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承接查验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书面通知承接查验住宅物业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工作,同时告知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物业移交与接管验收

物业移交与接管验收

1 总则1.1接管验收是指发展商在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该项目向物业管理单位移交,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表全体业主为防止接管物业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业主广泛投诉而采取的替业主提前服务式的验收。

1.2通过以顾客期望为中心的接管验收,可以更好地帮助地产开发把好质量关,维护万达品牌。

因此,项目所在公司、物业分公司均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有计划地做好物业验收及接管工作。

1.3 由于接管验收的重要性,为了更有效地监督工程保修、整改的实施,在接管验收结束以后的工程尾款支付期间,需增加物业总经理支付审核的权力。

1.4 在进行接管验收策划时须注意:一般情况下,在项目入伙前预留一段充分的时间完成接管验收工作,便于整改接管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2 相关职责界定2.1 物业分公司负责成立接管验收小组,编制接管验收方案并实施,撰写接管验收报告,进行问题复验及编写复验报告。

2.2 项目所在公司负责成立物业移交小组,提供符合移交条件的物业,配合接管验收,对存在问题进行维修、整改。

2.3 管理公司物业管理部负责对接管验收进行指导,关注验收接管中的共性问题及可能引起重大投诉的各种质量隐患。

3 工作程序3.1 项目物业移交与接管的前提条件a)水、电、煤气(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互联网等已开通,具备试验条件;b)各种机电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毕,具备运行条件;c)楼宇及公共配套设施已清理完毕,具备交楼条件;d)卫生间已注满水,具备做48小时闭水试验的条件;e)所有物业的产权、工程、设备资料及业主资料已准备完毕;f)单体建筑已通过市质检部门验收。

3.2 物业移交通知在具备物业移交条件的前提下,项目所在公司应以正式的书面文件通知物业分公司准备接管验收。

3.3 成立物业接管验收小组及物业移交小组3.3.1 物业分公司总经理负责成立物业接管验收小组,并担任组长。

成员应包括:资料接收人员、各类工程项目验收人员(项目前期介入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接管验收)、相关配合人员等。

物业承接查验与移交

物业承接查验与移交

目录第一部分物业承接查验第1章物业承接查验概述 11.1 物业承接查验 11.2物业承接查验的意义 11.3物业承接査验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区别11.4物业承接查验的依据和原则21.5物业承接查验的主体 21.6物业承接查验的范围 21.7物业承接查验的条件 31.8物业承接查验的程序 31.9物业承接查验的责任 41.10物业承接查验争议的解决 4第2章物业承接查验与移交 52.1物业承接查验应具备的条件52.2物业承接査验的依据 52.3物业承接查验的程序 52.4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62.5物业资料的査验与移交122.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现场查验122.7物业现场查验发现问题的解决132.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132.9其他有关规定132.10物业承接查验遗留问题的解决与物业保修责任: 14 2.11物业承接查验中其他法律责任152.12争议的解决152.13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物业承接查验15第二部分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的现场查验第3章强电系统的现场查验193.1强电系统现场查验的依据193.2强电系统现场查验的准备193.3强电系统设施设备的现场查验213.4强电系统现场查验记录汇总与问题的解决48第4章电梯升降系统的现场查验494.1电梯升降系统现场查验的依据494.2电梯升降系统现场查验的准备494.3电梯升降系统设施设备的现场查验504.4电梯升降系统现场查验记录汇总与问题的解决73第5章空调系统的现场查验745.1空调系统现场查验的依据745.2空调系统现场查验的准备745.3空调系统的现场查验775.4空调系统现场查验记录汇总与问题的解决107第6章给排水系统的现场查验1086.1给排水系统现场查验的依据1086.2给排水系统现场查验的准备1086.3给排水系统的现场查验1106.4给排水系统设施设备现场查验记录汇总与问题的解决128第7章消防系统的现场查验1297.1消防系统现场查验的依据1297.2消防系统现场查验的准备1297.3消防系统的现场查验1337.4消防系统现场查验记录汇总与问题的解决153第8章弱电系统的现场查验1548.1弱电系统现场查验的依据1548.2弱电系统现场查验的准备1548.3弱电系统的现场查验1568.4弱电系统现场查验记录汇总与问题的解决195第9章房屋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的现场查验1969.1房屋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现场查验的依据1969.2房屋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现场查验的准备1969.3房屋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的现场查验2009.4房屋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现场查验记录汇总与问题的解决216 第三部分附录第10章引用法规规章22110.1物业管理条例221第11章引用相关工程技术规范与标准(摘录)22811.1建筑专业22811.2强电系统28111.3电梯与升降系统305腿空调系统317给排水系统35511.6消防系统 (389)11.7弱电系统 (416)参考文献443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 ] 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

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

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津国土房物〔2005〕102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物业管理企业:为了规范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活动,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开发建设与日常管理服务责任,新建住宅物业竣工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本着“认真负责、严格验收、明确责任、保证安全”的原则与开发建设单位做好接管验收工作。

一、接管验收条件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下列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手续。

(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二)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能够正常使用;(四)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

二、接管验收内容(一)基础资料:1、竣工验收合格报告;2、小区规划详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绿化平面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文本;4、供水合同;5、供电协议书;6、供气协议书;7、供热协议;8、消防设施合格证;9、电梯准用证;10、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和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11、业主购房合同文本;12、维修基金交纳明细;13、《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1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文件、资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

(二)房屋本体:1、房屋部位:包括屋顶、外墙面、内墙面、地面、厨房、卫生间、楼地面和楼道等。

2、房屋设施设备:包括各种管线、表具、电器设备及有关设施设备。

(三)共用配套设施设备:1、共用配套设施:道路、绿化、雕塑小品、路灯、检查井、化粪井、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车棚、信报箱、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会馆和消防等设施。

2、共用配套设备:变配电设备、安防监控、楼宇自控、电梯、水箱和水泵等设备。

三、接管验收程序(一)书面通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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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业主、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与承接查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移交与承接查验。

是指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依法约定,将符合交付条件的住宅区内房屋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共有配套设施设备、相关资料等,向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移交;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合同约定承接查验;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或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移交;或在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物业服务企业向社区服务机构移交;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承接查验的活动。

二、移交与承接查验原则。

应当本着依法有序,平稳过渡,有效衔接,明确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和基本生活秩序,防止财产损失原则进行。

三、行政指导监督。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建设、城管、市政、园林等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辖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移交与承接查验的指导监督工作。

四、新建住宅区交付使用与移交的条件。

新建住宅区交
付使用房屋及配建、配套设施等,应当按规划设计全部施工完毕,正常运行和使用,并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由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
(一)在房屋销售前,建设单位已向项目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并经确认备案;
(二)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或协议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已按规定,在项目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施工机具、建筑残土已清理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四)电梯取得准用证;
(五)生活用水纳入城市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二次供水设施合格;
(六)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七)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八)室内、外燃气管网纳入城市主管网覆盖连接,并安装分户计量与控制装置;
(九)提供集中供热的,完成管网敷设并完成分户计量与控制装置安装;
(十)统一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线纳入共用管井,安装分户计量和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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