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要法条解读(下).doc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重要法条解读(下)-

1.

[重点法条]

第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291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意思分解]

以上三个条文规定了承运人的三大法定义务,重点掌握公共运输承运人订立合同的强制承诺义务。

2.

[重点法条]

第293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意思分解]

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为交付客票时,但有两个例外:(1)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2)另有交易习惯的。

3.

[重点法条]

第294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

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295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298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29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300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301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相关法条]

本法第296、297条。

[意思分解]

了解客运合同承运人、旅客各自义务。

4.旅客有三大义务:

(1)持有效客票乘运(第294条);

(2)限量携带行李(第296条);

(3)禁止携带危险品(第197条)。

5.承运人四大义务:

(1)告知义务(第298条);

(2)尽力救助义务(第301条);

(3)按约定时间、班次运输义务(第299条);

(4)安全运送义务(详见下条分解)。

以上,重点掌握第294、298、301条。

6.了解第295、300条内容。

7.

[重点法条]

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303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意思分解]

以上两条是有关客运合同规定的最重要内容,也是律考难点之一。

1.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其免责情形有二:(1)旅客自身健康原因;

(2)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承运人承担证明责任)。

2.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失承担过错责任。

3.承运人对托运行李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第311条)。

依第302条,承运人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的一般过失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并不免责。

5.

[重点法条]

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14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运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意思分解]

以上两条关于货运合同承运人、托运人责任及风险负担的规定,与第302、303条同等重要。

1.货运合同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承担的也是无过错责任,但其免责条件比客运合同承运人宽泛:

(1)不可抗力;

(2)货物自身性质或合理损耗;

(3)托运人过错;

(4)收货人过错。

2.依第314条,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风险由承运人承担。反观第311条,由于不可抗力是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免责条件之一,也就意味着货物自身的风险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而非由承运人承担。

1.注意客运合同与货运合同承运人免责情形的差别。

2.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货运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托运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前一种情形下,托运人与收货人为同一人;后一种情形下,第三人为收货人,收货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但却是利益第三人。换言之,在此情形下的货运合同即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64条)。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货运合同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自己过错致货物毁损灭失的,谁有权利向承运人请求损害赔偿?应当认为,托运人有权依违约责任请求权请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如果依托运人与收货人的买卖合同,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与收货人的买卖合同,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为交付(如代办托运情形),因此时收货人为货物的所有人,故其得以物上请求权请求承运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依托运人与收货人的买卖合同,收货地为交付地时,收货人则无权请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1.

[重点法条]

第313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