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办理居住证的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登记第三章居住证管理第四章持证人权益第五章信息管理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居住证明证办理制度范本
居住证明办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国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享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明,是指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等权益的证明。
第三条居住证明的办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便捷、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部负责全国居住证明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居住证明的办理第五条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明。
第六条申请办理居住证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居住地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等;(三)就业证明,包括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四)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材料等。
第七条居住证明的办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制作发放居住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居住证明应当载明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证件有效期等信息。
三、居住证明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居住证明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等权益。
第十条居住证明持有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居住证明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居住证明,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十二条居住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应当重新办理。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办理居住证明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持证人个人信息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一、申办条件
1.法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
3.在上海市工作、学习或经商的流动人口。
二、申办材料
2.在上海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
3.流动人口在上海市工作、学习或经商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学生证、营业执照等。
三、居住证申办流程
1.确定申办地点:居住证可在居住所在区的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办,也可以在工作单位所在区的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办;
四、注意事项
1.居住证持有人有义务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准确申报自己的住所变更、工作变更等信息;
2.居住证持有人有义务保守居住证信息,不得私自出借、转让、买卖等;
3.居住证持有人发生居住地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目的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居住证持有人丧失居住资格、因违法行为被吊销居住证、迁出本市
等情况发生时,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请注销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促进流动人口的合法
权益保护,增强城市管理能力,推动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申办人在申
请时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且在获得居住证之后,要严格遵守相关
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通过居住证制度的推行,将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
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深圳 居住证 办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办理事项内容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办理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件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
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
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
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签注。
申请材料一、到居住证受理点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
二、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领取证件时,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其申请时选定的居住证受理点领取。
三、持证人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签注的,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及签注的,应当到所在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居住证代办账号。
申请居住证代办账号,应当提交用人单位、学校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表格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全市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设置的居住证受理点。
居住证暂行条例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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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惩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申领条件:公民离开常 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 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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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权利
4
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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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条件
6
其他应注意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 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 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 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 1次。
居住证暂行条例
《条例》共23条,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 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 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 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 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 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 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暂行条例》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六百六十三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上海居住证办理政策及流程介绍上海落户户口簿
上海居住证办理政策及流程介绍上海落户户口簿
一、上海居住证办理政策
1.办理条件:居住在上海的非上海籍人士、包括外国人、港澳台人士
以及外籍华人均可以申请居住证,包括在校学生、就业者、投资企业家等。
2.办理时限: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的相关规定,居民申请办理居住证的
时间限制在30天内。
二、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
1.填写申请表:首先需要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准备好一寸彩色正面
免冠照片。
2.提供申请材料: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提供所需的申请材料。
可
以携带复印件和原件,以备递交时需要核对。
3.递交材料:将所需申请材料携带至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或居住证受理中心。
递交时注意核对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现场采集信息:在申请办理居住证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可能会要求
申请人进行指纹和照片的采集以及相关信息的登记。
6.等待审批:提交申请后,需要等待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的时间
一般为15个工作日。
7.领取居住证:通过审批后,可以按照相关部门的通知到指定地点领
取居住证。
总结起来,上海居住证办理政策及流程介绍了上海市居住证的办理条件、办理时限以及申请材料等方面的内容,并详细介绍了办理居住证的流程,希望对有意向在上海落户的人士提供帮助与指导。
邯郸市居住证条例
邯郸市居住证条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口流动趋势日益明显,居住证作为居留证件,已经成为了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同时,在推进“人民城市建设,共同百姓家园”中,邯郸市政府制定了《邯郸市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在邯郸市居住的人们提供更好的管理与服务。
条例内容一、居住证的发放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邯郸市居住证:在邯郸市常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人员,具有在本市就业、学习、创业意愿和实际就业、学习、创业的人员等。
2.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需重新申请。
居住证的申请、换领、补发等手续,可以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办理。
3.居住证申请者应当在网上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和居住地点信息,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4.符合条件的居住证申请者,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领取居住证。
二、居住证的用途1.居住证作为凭证,可以在邯郸市内进行居住、就业、创业和学习等活动;2.居住证可以在居住地登记缴纳社会保险,享受和使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3.居住证可以享受和使用公共文化、体育、交通等服务设施和服务优惠;4.居住证可以在办理信用卡、借贷、房屋租赁等合法商业机构客户身份验证时使用。
三、居住证的管理1.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保管好个人居住证,不得出租、转借或者挂失后继续使用等行为,发现丢失或者被盗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社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等方式对持有居住证人员进行身份认证和查询,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3.其他不属于居住证管理范围的活动不得通过居住证进行申请、验证等行为。
结尾通过《邯郸市居住证条例》的出台,将有效加强城市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保障持有居住证人员的权益和利益,营造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同时,持有居住证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共同维护和谐社会的稳定。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引言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经济特区,吸引了大量人才和外来人口前往就业和居住。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居住在深圳的外来人口,深圳市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深圳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在深圳市居住的外来人口,包括普通外来人口、在职外来人口、留学人员等。
第二章居住证的申领和使用第三条申领条件1.年满16周岁的外来人口;2.在深圳市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且有稳定的合法住所;3.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和依法纳税记录。
第四条申领程序申请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住房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最近6个月的银行流水或工资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1.外来人口填写《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申请表》;2.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3.公安派出所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验;4.公安派出所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居住证;5.申请人领取居住证。
第五条居住证的使用1.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依法享受深圳市其他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社保等;2.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用于办理银行开户、就业登记、购买车票等多个方面;3.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居住证管理信息的查询和核验。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权利1.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2.居住证持有人在深圳市合法就业的,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权益;3.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七条义务1.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居住证管理义务;2.居住证持有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3.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和证件年检手续。
第四章监督和执法第八条监督机构市政府、公安机关和居委会是居住证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居住证的申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
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居住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区或者县(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浙江省居住证》分普通人员和专业人员两种类别。
第四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
未满16周岁人员,应当登记在监护人的居住证中,需单独办理居住证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第五条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用途:(一)作为持有人在本省居住的身份证明;(二)凭证可以享受居住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及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七条居住人员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
已满16周岁人员,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但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等人员,可以不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居住人员符合《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以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第八条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三)居住人员登记表。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领普通人员居住证:(一)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二)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五)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后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违法生育等违法记录,但因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领专业人员居住证:(一)取得普通《浙江省居住证》2年以上;(二)具有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深圳居住证条例详细内容
深圳居住证条例详细内容
篇一:深圳居住证2022年新政策
2022年6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政策正式实施。
深圳居住证条例实施,非深圳户籍人员请留意办理居住证,享受到多项深圳公共服务。
警方澄清:此前传言“持有居住证7年以上可入深户”系谣传。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排队,请留意:
2.现持有居住证的,无论1年期还是10年期,新条例实施后,只有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才能换领新证。
3.6月1日后,居住证受理点将增多、办证更加方便快捷,还可通过网上申请。
4.“持有居住证7年以上可入深户”系谣传。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实施,将有哪些改变?
1、深圳新居住证办理更方便;深圳新居住证办理网址在本文前面有列出。
2、办理深圳居住证条件更高了,居住证条件:交社保1年以上,或二年内交社保18个月以上。
3、持居住证入深户是谣传;惠州入户也还要65平方的商品房呢,何况深圳超一线城市。
4、入深户考证培训,多数人只考一个证即可,少数人要考二个证,甚至有人要考证跨期4-5年;
深圳新居住证有什么用处?
深圳新居住证的用处有:办理深圳户口必须有,买车摇号也要有。
(一)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
(二)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幼儿园儿童相关补贴;
(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手续;
(四)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新圳新居住证作用更多有:
(五)申请社工服务;
(六)申请就业辅导培训;
(七)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关于办理居住证的条例
关于办理居住证的条例
居住证是指公安机关发放的证明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居留的身份证件。
外国人来到中国后必须在30天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的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交材料
外国人在申请居住证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一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
根据不同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
•工作单位开具的证明信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明
•学校开具的学生证明信
2. 受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并发放临时居住证。
在核查确认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3. 居住证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或2年,根据申请人申请的期限予以决定。
居住证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4. 居住变更申请
外国人在以下情况下需要办理居住变更申请:
•其他居住地点和房间号发生变更
•停留期限延长
•身份证明事项发生变化时
办理居住变更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原居住证原件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明
•证明该变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 居住证挂失及重新发证
当外国人的居住证丢失或被盗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确认居住证确实丢失或被盗后,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重新发放居住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居住证的过程中,您需要遵守中国相关法规和规定,如填写真实材料、按时办理延期手续、在居住变更后15天内办理居住变更手续等。
以上就是关于办理居住证的条例的详细介绍和要求。
祝您办理顺利!。
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最新解读
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最新解读从4月1日起,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且连续居住满半年的群众,才可以办理居住证。
昨日,江门市公安局户政支队负责人向媒体通报了江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
由于办理居住证可享受入户、入学等方面的便利,目前已有36万余人在江门办理了流动人口登记,其中超过七成办理了居住证。
江门市公安局户政支队副支队长陈波介绍,从4月1日开始,凡在江门市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必须先到公安机关服务窗口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机构办理暂住登记,连续居住满半年后方可办理居住证。
登记、居住满半年才可申领《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以江门市蓬江区为例,流动人口在蓬江区内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在居住证信息系统或流动人口自助申报系统登记为准)才可以申领。
警方提醒,江门市户口不属于居住证的发放对象,不办理居住证,如有需要,居住地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可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出具居住登记证明;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港澳台居民不属于流动人口定义的范畴,不办理居住证,只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暂住登记手续。
36万余人申报暂住登记申报暂住登记是申领居住证的前提条件。
警方提醒,申报人可选择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由单位、出租屋主或本人在互联网(自助申报系统网址:http://rkxxsb)下载流动人口自助申报系统客户端自行申报。
申报内容必须与办证提供的资料一致,有地址变动要重新登记一条信息,但仍以第一条本地登记信息为起始计算日。
“目前江门市已经办理暂住登记的人数超过36万,其中超过70%办理了居住证。
”江门市公安局户政支队副支队长陈波说。
3月30日,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发布了《致用人单位、房东的一封信》,列明了各方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义务,并举例称,2015年5月,蓬江区女房东李某未申报租客“陈某”的信息,一个多星期后被其抢劫。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在北京这座繁华的大都市里,居住证的管理办法对于每一个在这里生活、工作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居住证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权益和福利,也影响着城市的管理和发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一般来说,需要在京居住 6 个月以上,并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条件之一。
合法稳定就业,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是自己在京投资开办了企业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是自有住房,也可以是租赁的房屋,但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连续就读则主要针对在京上学的学生。
在申领居住证的过程中,准备齐全相关材料是关键。
通常需要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居住时间证明、就业证明、住所证明以及就读证明等。
这些材料的准备需要申请人认真细致,确保真实、有效。
办理居住证的流程也并不复杂。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两种方式进行申请。
线上申请可以通过相关的政务服务网站或者 APP 进行操作,按照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即可。
线下申请则需要到居住地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提交纸质材料,由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就能领取到北京市居住证了。
居住证的有效期一般为 1 年,到期前需要及时办理签注手续,以确保其有效性。
北京市居住证赋予了持证人众多的权益和便利。
比如,在就业方面,持证人可以享受与北京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服务和政策;在教育方面,其子女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京接受义务教育;在社会保障方面,能够参加本市的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在住房方面,也有机会申请保障性住房等。
同时,对于居住证的管理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如果持证人的居住地址、就业单位等信息发生了变更,需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居住证,或者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另外,相关部门也在不断优化居住证的管理服务。
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办理效率,让申请人能够更加便捷地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
深圳居住证条例详细内容
深圳居住证条例详细内容深圳居住证xx年新政策xx年6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政策正式实施。
深圳居住证条例实施,非深圳户籍人员请留意办理居住证,享受到多项深圳公共服务。
警方澄清:此前传言“持有居住证7年以上可入深户”系谣传。
根据条例规定: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申报义务人(包括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非深户籍人员符合在深圳居住登记连续满12个月并且参加社保连续满12个月(或两年内满18个月)条件的,可以申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市民可登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深圳居住证办理网址s://)或者到辖区受理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业务。
警方开通微信公众号“深圳居住证”(微信号:szjzzxx),居住证法规、业务咨询、投诉电话:84465000 (周一至周五 9:00-18:00)方便市民了解、查询和办理有关业务。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排队,请留意:1.持有居住证的市民可登陆深圳市居住证综合信息网(://203.91.45.514)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有效期截止到xx年6月1日及以后的,6月1日系统将自动延期一年。
2.现持有居住证的,无论1年期还是10年期,新条例实施后,只有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才能换领新证。
3. 6月1日后,居住证受理点将增多、办证更加方便快捷,还可通过网上申请。
4.“持有居住证7年以上可入深户”系谣传。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实施,将有哪些改变?1、深圳新居住证办理更方便;深圳新居住证办理网址在本文前面有列出。
2、办理深圳居住证条件更高了,居住证条件:交社保1年以上,或二年内交社保18个月以上。
3、持居住证入深户是谣传;惠州入户也还要65平方的商品房呢,何况深圳超一线城市。
4、入深户考证培训,多数人只考一个证即可,少数人要考二个证,甚至有人要考证跨期4-5年;深圳新居住证有什么用处?深圳新居住证的用处有:办理深圳户口必须有,买车摇号也要有。
(一)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二)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幼儿园儿童相关补贴;(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手续;(四)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新圳新居住证作用更多有:(五)申请社工服务;(六)申请就业辅导培训;(七)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荐阅读>>积分入户考证方案(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同等优惠;(九)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十)国家和特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关于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全文和解读居住证暂行条例
关于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全文和解读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在2022年10月21日审议通过了《居住证暂行条例》,这部法规在2022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具体的内容下文为您介绍!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省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第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需要凭当地居民身份证才能办理的有关个人事务,其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制作发放和居住证变更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事、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司法行政、发展和改革、教育、卫生、建设、工商、民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第八条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日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提交近期相片。
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采集可供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的信息。
(国务院663号令)居住证暂行条例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 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省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第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需要凭当地居民身份证才能办理的有关个人事务,其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制作发放和居住证变更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事、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司法行政、发展和改革、教育、卫生、建设、工商、民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第八条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提交近期相片。
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采集可供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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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办理居住证的条例
20xx年12月12日,国务院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个以常住人口全覆盖、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改革路线图也随之清晰呈现。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的居住证新规定。
欢迎阅读!
居住证新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12日解读《条例》时表示,《条例》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些学者认为,发放居住证的意义,主要在于为暂时不能放开落户的地区,赋予流动人口分阶段的各项市民待遇。
还有专家表示,居住证制度将是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外来打工者迁徙自由,并享有公共服务的权益。
据了解,我国一些特大城市的居住证政策,附带一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已是常态,如20xx年颁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件办理、住房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待遇;20xx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也提出持证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权益。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就业;
同时,城市间的人口流动也不断加速。
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跨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达到1.7056亿。
这部分常住人口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仍难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和生活面临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风险。
此次《条例》从"为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制度框架出发,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相比今年年初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中居住证明、就业证明的内容细化了。
《条例》规定,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释说,《条例》在不影响其他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是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便利。
二是建立了梯度赋权的机制。
《条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是建立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落户制度等方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并明确了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在备受关注的积分落户方面,《条例》按城市大小分为4等,其中最严格的是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界定标准为: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都属于这种情况。
12月10日,北京市的居住证制度和"积分落户"政策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北京市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持有北京市居住证、年龄不超过45周岁、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等5项条件,才有资格参加积分落户。
但
北京市积分落户的合格分数线是多少,在文件中未公布,由北京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落户分数线。
对于能够落户的重要条件积分指标,北京市《积分落户办法(征求意见稿)》由3项基础指标和7项导向指标构成,其中教育背景、纳税指标、职住区域等项目分数较高。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郭秀云在接受财新网采访时表示,总体来看,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居住证和积分落户办法,都瞄准了"高层次人才",学历和职称等占了较大比重。
她去广东省调研时发现,尽管广东省的政策导向是为引导农民工落户,但能真正落户的农民工还是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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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居住证首次办理流程指南
办理条件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所需材料
1、居住证相片回执。
办证群众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
2、身份证明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单位或居(村)委出具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1)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屋主(或出租人)出具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2)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3)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居住证办证申请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房产证明材料等;
(4)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等;
(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6)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有效期7个月以上(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居(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
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持申请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填写《成都市居住证申领表》;
2、派出所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合格打印《领证通知单》交申领人;
3、申领人持《领证通知书》到派出所领取《临时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