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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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和身安全,进一步加强对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成立以本店负责人李申亮为组长,李申亮为成员的组织机构。李申亮负责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全面工作,李申亮负责食品进货查验、质量自检、食品台帐工作,李申亮负责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健康卫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健康管理制度

本店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和身安全,进一步加

强对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店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需要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本店由工商部门许可的预包装食品或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粮、肉、蔬菜、水果、饮料、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婴幼儿食品、糖果、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经营者应向供货方索取其生产经营资格、食品质量的证明文件和票据,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所购进的食品进行检查验收。

五、初次交易索证索票。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时,应向供货方索取、查验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指商品有注册商标的),保存复印件,并依其有效期定期核对。同时,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商品供货档案。对有“总经销”、“总代理”、“质量承保”等标志的,应持有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六、日常交易中的索证索票。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报告、检疫证明、合格证及其他证明食品质量的证明文件,以及发票或供货单、提货单等销售凭证,并保存复印件或原件。

七、进货检查验收。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购进的食

品进行查验,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有效期、执行标准、标识、包装的封口是否完整等,严把进货质量关。不合格食品要安排专人负责食品质量的检查验收工作,对无证、无票、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来源的食品和有嫌疑的食品必须退回。有条件的经营者应对其食品质量进行再次抽样检验。

四、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市场、批发市场及其他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立检测设施,对进入其经营场所销售的食品质量,自行检测。

二、酒店、餐饮店等饮食业经营者,应当完善食品安全检测条件,对进、贮、销的食品安全进行自行检测。

三、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豆制品、奶制品、饮料等食品。

四、经自行检测确定为有毒有害、已受污染、过期变质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食品合格证、冒牌劣质等问题食品,不得入市销售。

五、自行检测的食品,应当详细登记,确定为问题食品的,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督,防止再次进入流通领域。

五、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诚实信用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本店(商场、超市、市场)的信誉,本店(商场、超市、市场)承诺: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二、坚持亮照经营,不超范围经营。

三、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抵制假冒伪劣。

四、保证质量,不制假售假。

五、公平竞争,不虚假宣传。

六、诚实信用,不欺诈消费者。

七、买卖公平,主动出具销货凭证,不强买强卖。

八、明码标价,计量准确。

九、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童叟无欺。

十、商品摆放整齐,店容店貌美观整洁。

承诺人(印):李申亮

----工商所监督电话:79223619

六、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

二、不合格食品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有毒有害、污染、过期、变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合格证、冒牌食品。

三、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清理登记,填写《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登记表》,如实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依法采取措施。

四、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追查来源和方向,及时公告消费者追缴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五、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的,可以退回供货方,同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并接受跟踪监督管理。

六、退出市场的食品重新入市销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要求供货方提供并查验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保存备查。

七、食品经营者对自检或经有关检测部门检测为不合格

的食品、过期、变质食品以及被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或者媒体通报为不合格或不安全的食品,必须及时下架(柜),并采取退货、销毁或无害化处理。对下架(柜)的食品应在其包装显著位置标明“不合格、过期、变质”或“退货”等字样。

对下架(柜)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专门台帐进行登记,其登记内容应包括品名、批次、下架(柜)原因、处理方式、最终去向、相关责任人员等内容。

七、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食品食品购销台帐制度。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少记、漏记、错记、不记,并由专人负责,不得遗失,以备查验。

二、记录食品台帐的食品范围:粮、肉、蔬菜、水果、饮料、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婴幼儿食品、糖果、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三、食品购销台帐是指经营者按照规定的内容逐项登记进货和销货台帐。

四、进货台帐的基本内容包括:供货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或批号、商标、进货数量、进货时间、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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