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法律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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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本所律师在办理法律咨询、律师函、律师见证、银行按揭贷款、代书法律文书、非诉讼调查等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所律师如在执业中违反本规范并因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一律认定律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律师应承担《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法律咨询业务第六条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本所律师有义务及时做出口头的解答、说明或提出建议方案,不得推诿。

第七条本所律师进行口头法律咨询一律实行免费。

本所律师应根据本所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有关公益性的法律咨询活动。

第八条严禁本所其他非律师工作人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的原则,不得挑词架讼,不得做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为当事人推测案件的诉讼结果。

第十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需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时,应遵守本所《法律文书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应陈述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目录,陈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注明法律意见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并且在假设该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全部真实的基础上出具,并应注明“本法律意见,仅供参考,不作其它用途。

”第三章律师函业务第十二条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律师函业务,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严禁本所律师为当事人对不合法的事项提供律师函服务。

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必须以本所的名义发送律师函,不得以律师个人名义发送律师函。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条件成熟的可成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设立总法律顾问。

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下属单位、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单设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负责审核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规章制度;(三)负责重大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五)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公司参与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指导并参与子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六)负责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子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指导;(七)在工作需要时,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项目部、**、**:为了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现予印发,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二○**年**月**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各类事件。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项目部、**、**的法律纠纷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管理、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法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各单位应当重视法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管理体制第七条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由总法律顾问在其职责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统一领导;诉讼(仲裁)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统一管理并协助配合,由项目、分公司经理具体实施并全权负责;非诉讼(仲裁)案件由法律事务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处理,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门组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八条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九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十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三条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为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合同,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非诉案件法律规定(3篇)

非诉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非诉案件是指不涉及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行政案件、仲裁案件、调解案件等。

在我国,非诉案件的法律规定较为丰富,涉及多个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非诉案件的概念、法律规定、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非诉案件的概念非诉案件是指不涉及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行政案件: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当事人不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

2. 仲裁案件: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案件。

3. 调解案件:指当事人根据调解协议,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案件。

4. 其他非诉案件:如劳动争议案件、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等。

三、非诉案件法律规定1. 行政案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起诉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审理程序:行政案件按照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进行。

(4)判决与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

2. 仲裁案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仲裁案件的法律规定如下:(1)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

(2)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指定。

(3)仲裁程序:仲裁机构依法进行仲裁,仲裁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裁决等环节。

(4)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 调解案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对调解案件的法律规定如下:(1)调解原则: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

(2)调解组织:调解组织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指定。

(3)调解程序:调解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调解、终止等环节。

(4)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四、非诉案件程序1. 行政案件程序(1)起诉: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操作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律师协会的非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案件。

第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履行职业道德和职责。

第五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过程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应当积极倡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提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第七条全国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办案程序第八条律师接受非诉讼案件委托后,应当尽快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可能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调解、协商等途径,解决分歧和纠纷。

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协商当事人委托进行仲裁或申请诉讼。

第十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担任代理人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协助当事人准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如需委托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办理或提供专业意见,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第十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坚守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案件的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作案,不得故意制造矛盾和冲突。

第十七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或原则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公司非诉业务管理制度

公司非诉业务管理制度

公司非诉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非诉业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公司非诉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司非诉业务管理效率,保证公司非诉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非诉业务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到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的工作。

第三条公司非诉业务管理制度是公司依法合规开展非诉业务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规范。

第四条公司非诉业务管理制度的遵守对象是全体员工。

第五条公司非诉业务管理制度应以便于操作且易于理解为原则,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公司非诉业务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高级管理层所有。

第二章非诉业务管理机构第七条公司设立非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非诉业务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非诉业务管理部门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管理经验,确保公司非诉业务处理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第九条非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非诉业务管理制度,并不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应积极配合非诉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公司非诉业务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非诉业务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公司非诉业务管理流程包括案件接收、案件分析、案件调查、案件处理、案件总结等环节。

第十二条案件接受由公司内设的案件接收员负责,接收员应及时将接收到的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案件分析是非诉业务管理的核心环节,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明确案件的性质、调查的重点等。

第十四条案件调查由公司内部或外部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司应保证律师事务所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案件处理应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处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案件总结是非诉业务管理的收尾工作,需要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第四章非诉业务管理责任与义务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公司非诉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领导应加强对非诉业务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指导,确保非诉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旭阳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文稿纸旭阳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旭总发〔2010〕33号关于下发《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旭阳煤化工集团各公司、各系统:根据董事长9月30日讲话精神,为廓清集团法务部与其他部门工作界限,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及时处理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法律事务,集团总管理部特制定《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在征询集团两办会领导的相关意见后,随文下发,请按照执行。

此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各公司、各系统发布的与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相关的其他管理办法若与此冲突,以此为准。

集团总管理部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附件: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经营管理,严格办事程序,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及时处理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特制定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旭阳集团及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诉讼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公司与内部员工、外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经济仲裁、劳动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第四条非诉讼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法律事务”)是指尚未形成诉讼案件的其他纠纷,收发律师(法务)函、催款函,审查工商变更登记、资质审批变更文件以及其他法院或政府行政部门往来的对公司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案件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第五条案件与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务部统一负责管理,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在未经集团法务部论证及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处理公司的案件或法律事务。

第六条案件与法律事务产生的部门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关联部门”)应在案件或法律事务产生后24小时内指派专人或专项小组配合、协助集团法务部处理相关问题.案件与法律事务报告第七条关联部门收到以公司为主体的诉讼案件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传票、起诉书、决定、裁定、判决,应妥善保管原件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团法务部.第八条关联部门收到以公司为主体的非诉讼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律师(法务)函、催款函、商标局或专利局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复审通知书,应妥善保管原件并在2日内通知集团法务部。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12193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12193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本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劳动争议、行政诉讼、执行、申请复议以及各类仲裁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案件是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主持的除外)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活动。

如无特别规定,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处理,有效规避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务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

案件发生部门或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务部是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二)参与案件处理讨论;(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案件处理事务工作;(四)负责参与与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五)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六)根据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二)牵头负责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三)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五)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六)负责案件的报备工作;(七)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八)根据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使案件能得到依法、及时、正确、高效处理,从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调整、处理好相邻关系,挽回或减少损失,根据省电力公司苏电法(1998)1672号文“关于重申对有关法律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这些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

ﻫ公司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四条凡发生在本公司系统各单位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诉讼与非诉讼事务实行公司负责人委托制和具体受托人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诉讼与非诉讼事务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案件实行起因人与起因部门的初始工作开展与逐级汇报制度。

第八条公司负责人,是公司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有权亲自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ﻫ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是公司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直接责任人,配合、协调案件处理中的相关问题。

收集、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和相关依据。

第九条公司法律事务部为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适用本办法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并协助所属单位及多经企业处理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第十一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多经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也有责任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七日内呈报公司负责人,并通知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十二条在公司的经营、商务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

对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

对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作为一名律师,除了参与诉讼案件外,还需要从事非诉讼业务。

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在法律范围内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合同、代理调解等非诉讼性质的工作。

从事非诉讼业务需要具备一定的基本要求,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律师需要熟悉各项法律法规,掌握相关法律理论和实务知识,以便能够正确解答客户的法律问题,并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同时,律师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证工作的诚信性和独立性。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需要具备优秀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律师需要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诉求,并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律师在与对方律师、法官、仲裁员等相关人员的交流中,也需要清晰明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论据,以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因此,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还需要具备良好的研究和分析能力。

律师需要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找出问题的关键点,并能够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律师需要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能够准确判断问题的本质和关联,从而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还需要具备较强的时间管理和组织能力。

律师通常会面临多个案件的同时处理,因此需要合理安排时间,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

律师需要能够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合理分配资源,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还需要具备团队合作精神。

律师常常需要与其他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等进行合作,共同完成各项任务。

律师需要主动与团队成员沟通,协调各方之间的工作进度,确保团队的整体效能。

律师还需要具备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与客户、对方律师等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优秀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良好的研究和分析能力、较强的时间管理和组织能力,以及团队合作精神。

只有具备这些基本要求,律师才能在非诉讼领域中胜任工作,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依法经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本办法对所属各单位有要求的,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企业管理过程中应当由法律专业人员办理的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包括为企业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受企业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开展法律咨询,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构注册后,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由与公司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满足执业条件的专门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外部专职律师。

第四条法律事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二)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三)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四)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

第二章规范的事项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规范以下事项:(一)公司及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二)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三)公司非诉讼及诉讼案件管理;(四)公司法制宣传教育管理;(五)法律事务统计报告管理;(六)法律事务协作与配合;(七)法律事务考核与奖惩。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对涉及公司重大权益事项的决策,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提出法律方面的可行性意见或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意见;(三)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建立防范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四)积极推进依法治企工作,负责公司制度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五)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六)对公司及所出资、所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者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予以解决;(七)指导所出资、所管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协调处理公司或所出资、所管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八)对所出资、所管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任免提出意见。

律师业务及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业务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及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律师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业务管理1. 业务分类(1)诉讼业务:刑事辩护、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仲裁代理等。

(2)非诉讼业务:法律顾问、执行代理、合同审查、咨询代理等。

2. 业务受理(1)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定,认真审查案件,确保受理的业务符合法律规定。

(2)律师在受理业务前,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业务办理(1)律师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律师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注重与委托人的沟通,及时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3)律师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不得泄露。

4. 业务结案(1)律师在业务办结后,应整理案件材料,形成案卷,并提交给档案管理员。

(2)律师应按照本所规定,将案件材料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档案管理1. 档案分类(1)诉讼档案:刑事档案、民事档案、行政档案、仲裁档案等。

(2)非诉讼档案:法律顾问档案、执行代理档案、合同审查档案、咨询代理档案等。

2. 档案立卷(1)档案立卷应遵循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

(2)档案立卷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档案保管(1)档案保管由档案管理员负责,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2)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好。

4. 档案查阅(1)查阅档案应经本所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2)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四、监督与考核1. 本所应定期对业务及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对在业务及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本所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使案件能得到依法、及时、正确、高效处理,从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调整、处理好相邻关系,挽回或减少损失,根据省电力公司苏电法(1998)1672号文“关于重申对有关法律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这些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

公司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四条凡发生在本公司系统各单位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诉讼与非诉讼事务实行公司负责人委托制和具体受托人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诉讼与非诉讼事务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案件实行起因人与起因部门的初始工作开展与逐级汇报制度。

第八条公司负责人,是公司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有权亲自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是公司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直接责任人,配合、协调案件处理中的相关问题。

收集、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和相关依据。

第九条公司法律事务部为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适用本办法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并协助所属单位及多经企业处理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第十一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多经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也有责任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七日内呈报公司负责人,并通知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十二条在公司的经营、商务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律师非诉讼业务的营销管理

律师非诉讼业务的营销管理

律师非诉讼业务的营销管理引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法律市场中,律师事务所需要通过有效的营销策略来提高其非诉讼业务的曝光度和吸引力。

律师非诉讼业务是指法律事务所除了诉讼业务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合同审查、公司设立等。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律师非诉讼业务的营销管理策略,帮助律师事务所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业务增长。

1. 建立专业形象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形象是吸引客户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建立专业形象,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良好的专业形象:律师事务所应该注重律师的仪容仪表,提供文档和邮件等专业形象的标准模板,确保所有与客户沟通的内容都以专业和专业化的方式进行。

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应定期组织和参加行业内的研讨会和学术活动,提升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建立专业网站和社交媒体账号:律师事务所应该建立一个专业的网站,以展示事务所的专业背景、律师的专业资质和所提供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开设社交媒体账号,用于发布法律资讯、案例分享和专业知识的分享,增加事务所的曝光度和影响力。

2. 客户关系管理客户关系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吸引和保持客户的重要战略。

以下是几种客户关系管理的方法:•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律师事务所应该关注客户的需求和期望,并以专业和高效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事务所可以建立客户满意度调查机制,定期收集客户反馈,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律师事务所应该与现有客户建立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

通过定期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的业务和需求,提供定制化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和实现目标,从而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口碑。

•社交活动和客户活动:律师事务所可以定期组织社交活动和客户活动,与客户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信任。

这些活动可以包括专题研讨会、行业论坛、法律沙龙等,提供一个平台让律师和客户进行深入交流和互动。

3. 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是律师事务所提高曝光度、增加知名度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几种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的策略:•优化网站和搜索引擎优化:律师事务所应该优化自己的网站,通过关键词研究和优化、内容发布和更新等方式,提高网站在搜索引擎结果中的排名。

非诉讼法律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非诉讼法律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非诉讼法律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司非诉讼法律业务管理体制,规范公司非诉讼法律业务运作程序,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开展业务的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业务,是指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法律支持和服务的除诉讼案件以外的各类事务。

具体包括法律性文件管理、审查起草,提供法律意见、时效管理及解答法律咨询问题等。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合同审核部(以下简称合规风控部)的合规风控人员负责并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四条公司非诉讼法律业务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规风控人员岗位职责第五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完善公司法律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审查、起草公司各类法律性文件;法律性文件定稿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司其他部门开展业务的需要,对办理的业务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八条审核、督促各部门办理时效。

第九条搜集、研究法律法规及规章,解答公司员工的法律咨询问题,提供法律参考意见。

第十条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水平。

第三章法律性文件的管理第一节法律性文件的审查第十一条法律性文件是指在公司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具、接受或签署的能产生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从合同、证明、信函、承诺及其他相关性文件等。

第十二条公司在法律性文件的管理过程中关注以下风险:(一)未签订书面法律性文件、未经授权对外出具或订立法律性文件、对方主体资格未达要求、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法律性文件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公司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

(三)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信誉和形象。

第十三条为加强法律性文件管理,公司建立法律性文件的审查、审批、执行等管理程序,定期检查和评价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促进法律性文件的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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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法律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司非诉讼法律业务管理体制,规范公司非诉讼法律业务运作程序,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开展业务的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业务,是指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法律支持和服务的除诉讼案件以外的各类事务。

具体包括法律性文件管理、审查起草,提供法律意见、时效管理及解答法律咨询问题等。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合同审核部(以下简称合规风控部)的合规风控人员负责并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四条公司非诉讼法律业务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规风控人员岗位职责第五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完善公司法律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审查、起草公司各类法律性文件;法律性文件定稿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司其他部门开展业务的需要,对办理的业务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八条审核、督促各部门办理时效。

第九条搜集、研究法律法规及规章,解答公司员工的法律咨询问题,提供法律参考意见。

第十条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水平。

第三章法律性文件的管理第一节法律性文件的审查第十一条法律性文件是指在公司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具、接受或签署的能产生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从合同、证明、信函、承诺及其他相关性文件等。

第十二条公司在法律性文件的管理过程中关注以下风险:(一)未签订书面法律性文件、未经授权对外出具或订立法律性文件、对方主体资格未达要求、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法律性文件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公司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

(三)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信誉和形象。

第十三条为加强法律性文件管理,公司建立法律性文件的审查、审批、执行等管理程序,定期检查和评价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促进法律性文件的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法律性文件分为公司提供文本的法律性文件和非公司提供文本的法律性文件。

公司针对业务的具体情况,根据协商、谈判等的结果,选择采用法律性文件的具体类型。

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公司自行拟定法律性文件的,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原则,在法律性文件当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到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严格完善的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

法律性文件审查是指法律性文件在公司有权签字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前,需经公司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人员对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本章适用于公司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各种经济组织签订或出具的法律性文件。

第十七条法律性文件的审查依据如下:(一)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法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四)国务院各部委(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规章;(五)地方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六)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对于法律性文件的审查,可以根据开展业务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一)电子版的法律性文件,经办人员将需审查的法律性文件通过公司OA系统发送给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人员进行审查;(二)纸质的法律性文件,经办人员将需审查的法律性文件送交合规风控人员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对非公司提供文本的法律性文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形式要件审查1.主合同(协议)文本是否规范;2.主合同(协议)的从合同及附件是否齐全;3.主从合同的签订日期、合同字号及内容是否对应。

(二)主体资格审查1.合同(协议)主体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具体审查合同(协议)主体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一致;2.机构合同(协议)主体是否正常年检,自然人合同(协议)主体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体内容审查1.合同(协议)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2.主合同(协议)文本约定的内容是否全面;3.合同(协议)条款是否损害公司权益、声誉;4.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得到公平、明确的体现;5.法律要素是否齐全,相关文件的内容、相互关系是否匹配;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对于开展业务相关的各类法律性文件,在有权签字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前,经办人员需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送合规风控人员审查。

第二十一条合规风控人员在收到上述审查资料后,应检查送审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如不全,应要求经办人员进行补充。

法律性文件审查一般应在送审当日完成。

在公司内部对法律性文件内容理解有争议或法律性文件所涉及业务为特殊疑难业务时,在不影响业务开展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合规风控人员对经办人员送审的法律性文件审查完毕后,认为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做出如下处理:(一)以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审查的,将审查后的法律性文件及审查意见通过OA系统发送给经办人员;(二)以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审查的,审查完毕后,合规风控人员将上述送审文件及审查意见回送审部门经办人员。

审查完毕后,合规风控人员将上述表格、送审文件及有关材料退回送审部门经办人员。

第二十三条合规风控人员经审查认为相关的法律性文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指出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办人员据此修改、补充后,再依据第十八条规定提交合规风控人员审查,直至法律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要求;否则终止法律性文件的审查程序。

经审查的法律性文件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补充、修改等变更的,须重新履行审查程序。

第二节法律性文件的定稿第二十四条公司对法律性文件实行定稿管理,即公司各业务部门的法律性文件在审核通过后,必须根据具体审核意见予以定稿,并将定稿的法律性文件提交合规风控部或具体经办部门予以留存备查。

合规风控部指定相应的合规风控人员作为法律性文件定稿的具体经办人员。

合规风控人员按照公司和部门的规定,负责办理法律性文件的定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根据法律性文件的具体情况,经办部门负责征求相关各部门的意见;经办人员汇总公司各部门的意见后,经办部门根据汇总意见将最终修订后的法律性文件予以定稿。

第二十六条经办人员负责完成定稿的法律文件的会签工作,并将最终定稿的签字样本纸制文本送交合规风控部指定人员。

第二十七条合规风控人员以定稿的签字样本纸制文件为准制作电子文本,并将定稿电子文本提供给经办部门,经办部门负责法律性文件纸制文本的制作。

定稿的签字样本纸制文件在办公室用印前由合规风控部向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八条已经定稿的法律性文件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有需要必须改动或修改的,需要按照法律性文件的审核程序,重新提交合规风控人员审核通过后,将修改后的法律性文件依据本节规定重新进行定稿。

第三节其他第二十九条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律性文件,对各类法律性文件的履行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法律性文件得到全面有效履行。

在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相关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法律性文件的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三十条公司加强和完善法律性文件的登记管理,充分利用和结合公司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各个部门之间的协同管理,定期对法律性文件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及时反馈和沟通法律性文件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情况,对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结合审计工作等每年定期对法律性文件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公司对于已进行业务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法律性文件履行的总体概况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发现法律性文件履行中存在的不足,相关部门将根据相应的检查结果,及时加以改进。

公司针对法律性文件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公司的相关考核制度追究有关机构或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时效管理第三十二条为保障公司债权的安全,加强公司债权的催收,建立公司债权的时效管理制度,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相关人员、各部室应严格执行本章规定进行时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时效管理制度是指对于公司的到期债权,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按照公司规定定期向相关债务人主张权利以防止丧失时效利益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贷款经理、清收业务员是办理时效手续的第一责任人。

贷款经理、清收业务员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负责办理相关业务的时效办理手续,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部门统计员、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时效的整体统计与审核,做好时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合规风控人员每年年初负责进行公司全部时效业务的整理和统计工作,审核、督促各部门的时效办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时效管理的具体工作细则由公司《时效管理规定》予以统一规定。

第五章法律问题咨询解答第三十八条为防范风险,保证公司各项业务依法合规开展,完善公司法律问题的咨询、解答管理制度,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解答工作。

第三十九条对于拟咨询的法律问题、业务办理中涉及的法律方案论证等,在咨询之前,应当由提出需求的部门将所需咨询的法律问题进行简明扼要的归纳。

合规风控人员应对需咨询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并根据需要归纳出相应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条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合规风控部内部意见不统一的法律问题,应提交公司分管总裁审核同意,报请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核,并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该意见在向咨询部门反馈后,由公司合规风控部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二条在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各部室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内容,加强非诉法律业务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对经营、管理业务中的法律事务须依法合规处理,防范风险的发生。

对违反本办法办理法律事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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