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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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2-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技术服务市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消防检测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暂行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有偿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为省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场所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人员。

凡含有建设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凡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应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第四条省消防协会受省公安消防总队的委托,负责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及其消防检测日常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管理。

第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检测服务,按照《省<中介检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消防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省消防协会组成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委员会),具体履行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年度审核、培训、处理社会投诉等职责。

第七条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评审。经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由省消防协会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总队负责向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发文;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住所是服务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资格认定委员会核准认

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住所只能有一处。

第九条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名称,有固定的住所和章程。

(三)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

(四)检测人员应具备2名以上高工、6名以上工程师的资质,并均有消防检测《书》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的《职业书》。

(五)是省消防协会的团体会员。

(六)必须同时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业务必需的检测器具;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条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三)机构的工作章程、《检测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四)取得《书》的技术人员、简历、复印件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资格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消防检测人员资格的,应报名参加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组织的培训,并通过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考试,取得《职业书》。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消防检测人员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二)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具有工程或消防专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60岁。

第十三条已取得《职业书》的消防检测人员,应在《职业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报名参加统一的培训和参加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考试。

第三章业务围

第十四条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围,对建筑工程的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项目,开展消防检测服务业务。

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空白文本由省消防协会统一格式)。《检验报告》应由消防检测人员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经报送省消防协会加盖编号专用章后下发。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实行采信制度。并将抽查《检验报告》的真实情况纳入日常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围,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应遵循国家和本省现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和标准。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检测服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资质证书》上载明的服务围承接消防检测服务;

(二)按照《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开展相关的消防检测服务活动;

(四)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五)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拒不提供所需技术资料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消防技术人员从事消防检测服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消防检测服务有关的资料;

(二)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虚假报告,有权拒绝在报告上签字;

(三)有权拒绝提供与消防检测无关的服务;

(四)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犯罪行为,有权向公安消防机构或司法部门检

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检测服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省消防协会的行业管理;

(二)遵循科学、客观的原则,组织消防检测人员开展消防检测服务;

(三)在机构住所公示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和抽检比率,并书面告之委托单位;

(四)遵守公开、公正的办事规定,出具代表第三方的报告,对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提供本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应得的报酬;

(六)为本机构消防检测人员提供接受技术培训的条件;

(七)按时向省消防协会缴纳技术服务咨询费和会费。

消防检测人员从事消防检测服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三)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消防检测服务;

(四)不得泄露在检测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二月份向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年度审核。

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年度审核申请及有关资料在每年三月份审核完毕。对于通过年度审核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予以登记;对于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予以暂缓登记或注销。暂缓登记期间,消防技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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