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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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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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 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的监督, 提高服务质量,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个人以及相关行政部门。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隐患排查、消防设备维护、消防安全培训等。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 履行职责, 保障服务质量。

第五条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

第六条各级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交流, 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要求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岗位, 负责消防技术服务的组织和协调。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 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资质申请和审核。

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 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内部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档案, 保存有关资料和记录。

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配备充足的设备和工具, 保障技术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监管责任和措施第十五条各级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监督和指导,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失信行为记录制度。

第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的监管, 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消防技术服务单位, 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并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 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可依法被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处罚。

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乡镇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新建和改、扩建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已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达不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以改建达标。

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根据辖区面积、保护人口以及被保护对象的性质、规模和灭火救援任务等,分为Ⅰ级消防队和Ⅱ级消防队,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营房设施、灭火救援车辆、器材装备。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建设和投入使用。

第五条已建立公安消防队但辖区面积超过《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增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增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执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二章专职消防队建设第六条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分类第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执勤消防车辆及随车灭火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及通信器材应符合本实施细则附录1中附表1—5的规定。

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由指挥员、班(组)长、战斗员、通信员、驾驶员等岗位人员组成。

人员数量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第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分类生产经营性质、火灾类别相近的单位,经过评估并签订协议,可以建立联合执勤的单位专职消防队。

联合执勤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应不低于本实施细则有关Ⅰ级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第十条单位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执勤消防车辆及随车灭火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及通信器材应符合本实施细则附录1中附表6—10的规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灭火救援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检测维修机构、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机构等。

三、机构设置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2. 管理部门按照工作需要,可以设置技术、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四、人员管理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确定人员招聘、岗位职责、考核评价、培训等制度。

2. 所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设备管理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对所有消防设备进行登记管理,包括设备安装位置、型号、检测维修记录等信息。

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检测维修设备,确保能够进行准确、及时的检测维修工作。

六、工作流程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标准的工作流程,确保消防设备的检测和维修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

2. 工作流程应当包括设备检测维修的具体步骤、工作人员的责任分工、检测维修报告的编制等内容。

七、安全管理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八、质量管理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服务的标准,确保检测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消防技术服务的整体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和提高。

九、监督检查1. 地方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地方消防部门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协助。

江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江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江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正文:----------------------------------------------------------------------------------------------------------------------------------------------------江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1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队站建设第三章队伍管理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救援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

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

志愿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立的自愿、无偿从事灭火救援和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救援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建设专职消防救援队,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行和管理进行规范的一系列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保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和高效运行,提供可靠的消防技术服务。

首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应明确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该机构应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同时,还应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流程,包括项目接洽、方案设计、实施管理、验收控制等各个环节的流程指引,确保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效率。

其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还应明确各项工作的操作规范和标准。

这些规范和标准应包括消防设施检测、防火系统维护、消防设备维修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具体来说,需要规定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设备的检修和维护标准,安全操作程序等,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消防技术工作涉及到一定的风险,因此,机构应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在工作中能够正确处理各种突发情况,避免危险和事故的发生。

另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还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事故处理机制。

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责任、文化建设、质量目标和管理评审等。

机构应定期组织质量管理评审,对各项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机构还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此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依法履行相关监管申报和备案手续。

机构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机构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情况,确保符合法规要求和标准。

最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还应强调信息化管理。

通过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项工作的标准化、信息化和数字化,提高信息的传递效率和工作的协同性。

同时,应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2023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循消防技术服务的原则,依法为社会提供全面、高效、专业的消防技术服务。

第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技术知识和技能,依法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第二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消防技术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十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对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和服务结果等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三章个人从业管理第十一条个人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应当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和考核,不得擅自从事与其技术水平不符的消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个人从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尊重客户隐私,保护客户权益。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自身消防技术服务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监督与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监管,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评估和检查。

第十七条广大群众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举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本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本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1 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的规范化,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对消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的各级消防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1.3 消防技术服务包括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和维修等工作。

二、基本要求2.1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2.2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守企事业单位的商业机密,维护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3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应按照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计划,定期进行巡检、维护和保养,并及时消除故障,保证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2.4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组织报告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故障和损坏情况,并提出修复和更换建议。

三、组织管理3.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3.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制定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计划,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并及时记录和归档。

3.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四、维护管理4.1 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工作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4.2 消防设备的维护工作包括清洁、润滑、紧固、调校等,确保其正常运转和性能稳定。

4.3 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包括灭火器的充装、灭火栓的压力检测、喷淋系统的检修等,确保其运行可靠和有效。

4.4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应制定维护工作记录,详细记录维护过程和结果,并及时上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五、保养管理5.1 消防设施和设备的保养工作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确保其性能稳定和使用寿命。

5.2 消防设备的保养工作包括更换零部件、修复损坏部分、调试性能等,确保其正常使用。

5.3 消防设施的保养工作包括消防通道的保持畅通、逃生通道的保持清洁等,确保其运行有效。

江西省消防条例(2020)

江西省消防条例(2020)

江西省消防条例(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西省的消防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施策、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消防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消防观念,加强公民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消防工作依法属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消防工作应当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消防工作应当推行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的消防责任。

第八条消防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设备第九条消防设施与设备的设置、维护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修、更新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其性能完好。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正确使用方法。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第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各类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特殊行业单位等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消防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不得拖延或者擅自处理。

第二十一条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防止火势蔓延。

第四章灭火与应急救援第二十二条消防车辆应当按照统一标准配置,并定期进行检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灭火器材应当放置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灭火器材和人员应当及时到达,并进行灭火救援。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文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文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提高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是指为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消防设备维保、消防检测、消防设计、消防培训等相关技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消防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的监督、协调和服务指导,促进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认定第五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向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主管部门申请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认定。

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认定的管理制度,明确认定资质的条件、程序和依据。

第七条申请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认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具备相应的人员、设施和技术条件;(三)具备较强的消防技术服务能力和信誉。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的认定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填写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补充完善;(三)经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四)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并依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认定资质;(五)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主管部门颁发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认定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应向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定的延续。

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认定的变更应及时向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消防技术服务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消防技术服务;(二)确保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定期对消防技术设备检测、维保和培训服务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五)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生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问题和事故;(六)保护用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接受用户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并及时处理;(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公安部令第13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前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西省消防条例(2018修正)

江西省消防条例(2018修正)

江西省消防条例(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6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规划第二节建设工程火灾预防第三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预防第四节火灾预防其他规定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按规定由地方承担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需要。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消防部门负责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第五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设有专业人员,其中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资格和条件;(三)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实验检测设施;(四)具备必要的资金和设备。

第六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制定科学的业务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并按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七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等手续。

第三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管理第八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从事该项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职业资格,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有关单位的考核评价,并对检查和评价结果负责。

第四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管理第十一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从事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的需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定详细的服务计划和方案,提供完善的技术支持和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物理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服务合同,依法保护客户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事故和问题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消防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江西省消防条例(一)删除第十五条第四项中的“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安排本级消防事业经费以及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并及时拨付;“(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加强日常维护;“(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六)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七)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相关企业保障消防供水、供电、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江西消防条例

江西消防条例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
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支持消防公益事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四)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对因参加业务训练、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按规定由地方承担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需要。

江西省消防条例

江西省消防条例

江西省消防条例(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6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规划第二节建设工程火灾预防第三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预防第四节火灾预防其他规定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按规定由地方承担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需要。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1•【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施行日期】2012.0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代省长鹿心社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系统、设施、设备,包括:(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二)防烟排烟系统;(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五)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六)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七)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门、消防电梯;(八)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房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省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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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9-12-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技术服务市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消防检测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暂行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有偿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为省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场所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人员。

凡含有建设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凡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应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第四条省消防协会受省公安消防总队的委托,负责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及其消防检测日常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管理。

第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检测服务,按照《省<中介检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消防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省消防协会组成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委员会),具体履行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年度审核、培训、处理社会投诉等职责。

第七条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评审。

经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由省消防协会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总队负责向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发文;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住所是服务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资格认定委员会核准认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住所只能有一处。

第九条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名称,有固定的住所和章程。

(三)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四)检测人员应具备2名以上高工、6名以上工程师的资质,并均有消防检测《书》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的《职业书》。

(五)是省消防协会的团体会员。

(六)必须同时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业务必需的检测器具;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条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三)机构的工作章程、《检测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四)取得《书》的技术人员、简历、复印件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五)资格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消防检测人员资格的,应报名参加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组织的培训,并通过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考试,取得《职业书》。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消防检测人员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二)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具有工程或消防专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60岁。

第十三条已取得《职业书》的消防检测人员,应在《职业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报名参加统一的培训和参加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考试。

第三章业务围第十四条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围,对建筑工程的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项目,开展消防检测服务业务。

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空白文本由省消防协会统一格式)。

《检验报告》应由消防检测人员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经报送省消防协会加盖编号专用章后下发。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实行采信制度。

并将抽查《检验报告》的真实情况纳入日常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围,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应遵循国家和本省现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和标准。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检测服务,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资质证书》上载明的服务围承接消防检测服务;(二)按照《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开展相关的消防检测服务活动;(四)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五)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拒不提供所需技术资料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消防技术人员从事消防检测服务,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与消防检测服务有关的资料;(二)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虚假报告,有权拒绝在报告上签字;(三)有权拒绝提供与消防检测无关的服务;(四)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犯罪行为,有权向公安消防机构或司法部门检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检测服务,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省消防协会的行业管理;(二)遵循科学、客观的原则,组织消防检测人员开展消防检测服务;(三)在机构住所公示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和抽检比率,并书面告之委托单位;(四)遵守公开、公正的办事规定,出具代表第三方的报告,对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提供本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应得的报酬;(六)为本机构消防检测人员提供接受技术培训的条件;(七)按时向省消防协会缴纳技术服务咨询费和会费。

消防检测人员从事消防检测服务,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和标准;(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三)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消防检测服务;(四)不得泄露在检测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机构管理第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每年二月份向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年度审核。

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年度审核申请及有关资料在每年三月份审核完毕。

对于通过年度审核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予以登记;对于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予以暂缓登记或注销。

暂缓登记期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消防检测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申请年度审核,应当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年度审核申请报告;(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年度工作报告;(三)《资质证书》副本、《职业书》和检测人员复印件;(四)经有资质的经济类鉴证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属消防检测人员的申报年度审核意见;(六)消防检测人员的变更情况;(七)消防检测人员参加专业教育培训的情况;(八)资格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九)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或代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消防检测人员只能在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且不能在消防工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中兼职。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不得指定消防工程和消防产品。

第二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检测服务活动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理赔标的不得低于50万元。

第二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或备案:(一)变更机构名称;(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三)变更注册资本;(四)执书的消防检测人员变动;(五)变更业务围;(六)变更住所;(七)解散、破产。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超越资质、书核定的业务围开展有偿消防检测服务的,由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由行业管理部门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职业书》的单位、个人,开展有偿消防检测服务,其出具的报告无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予采信。

《检验报告》使用的文本非省消防协会统一格式的文本或未加盖省消防协会编号专用章的均属无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予采信。

第二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资质证书》、《职业书》的,由行业管理部门取消《资质证书》、《职业书》。

第二十六条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和标准进行消防检测服务活动,一经省消防协会会同有关部门查实,将责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有关消防检测人员向省消防协会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检查,并由行业管理部门给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消防检测人员警告;一年累计两次的,由行业管理部门给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暂扣相关消防技术人员的《职业书》处理;一年累计三次的,由行业管理部门吊消其《资质证书》和相关消防技术人员的《职业书》。

第二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行业管理部门对其消防检测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消防检测人员的《职业书》,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停业整顿处理或吊消其《资质证书》,并报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国消防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二)泄露国家、商业和个人隐私的;(三)从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消防产品销售或代理的;(四)向其他单位、个人出借《资质证书》、《职业书》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违规情况。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应对服务质量负法律责任。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从事消防检测服务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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