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交执行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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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执行费申请书

东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请求减免申请人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温州城一期项目收益权信托融资合同》,融资22000万元,借款期限2年(后展期2年),并由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为保证资金安全,于2013年5月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查封申请,对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物进行预查封,后因超标的问题被吉林省高院指定贵院管辖执行本案。

2014年起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我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现已处在濒临破产边缘,无能力偿还银行贷款、信托融资、农民工工资等对外债务。2017年我公司积极响应市县两级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工作号召,多方面筹措

资金和变卖固定资产,最终在市政府的大力协调下,我公司与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将22000万元融资款偿还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但我公司在偿还该笔贷款后,实在无力筹集贵院执行费29.74万元,现向贵院申请免交执行费。诚请贵院批准。

此致

东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盖章)

2017年5月8日

附件:

1. 和解协议

2. 振兴担保的撤诉申请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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