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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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

附件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应符合江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发展规划,涉及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三条工程中心主要依托市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对我市部分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可少量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

第四条工程中心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五条根据功能地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可以分为:(一)企业类: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2.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地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综合运用国、省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交流合作。

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二)公益类:1.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4.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20%。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7•【字号】江府[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江府[2007]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江门,根据《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财政投入(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

切实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增加科技投入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三项费用的投入,到2010年全市财政科技三项经费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达到2%以上。

(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

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组织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建设、基础和共性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列入市重点的自主创新机构建设和创新项目的资助、补贴等。

重视公益性行业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对公益性行业科研的稳定支持机制。

对企业开展的投入高、周期长、风险大的中长期关键技术等的研究开发,财政资金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财政资金支持。

市财政资金通过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巩固企业在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

1、设立“江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资金主要通过增加财政预算的科技三项经费安排和调整使用结构的方式筹集,其中市本级安排300万元,各市、区各自安排不少于30万元。

“江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扶持和申报费用补贴。

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及经费使用等环节,确保科技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促进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科技项目的管理和科技经费的收支管理。

三、科技项目管理1. 科技项目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具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实施计划,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2. 科技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涉及领域,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应由公司领导直接负责,并指定专人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3. 科技项目的立项应经过充分论证和评审,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效益。

项目负责人应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照计划推进项目实施。

4.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

对于重点项目,应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5. 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结题验收和成果评价。

对于取得显著成果的项目,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四、科技经费管理1. 科技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实施计划使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2. 科技经费的申请、审批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

3. 项目负责人应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对于超预算的支出,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4. 公司应建立健全科技经费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5. 对于违反科技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科技创新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制度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生效。

江门市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江门市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江门市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简称科技三项费用,下同)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效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工[1996]3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以及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项目补助费,是我市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江门市科技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三条安排科技三项费用的科技项目必须符合我市经济建设的实际,直接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提高我市科技水平服务,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或行业实行重点倾斜扶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配套自筹资金,且自筹资金额不得小于所申请资助的经费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安排科技三项费用的科技项目管理。

第二章科技三项费用的来源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来源于下列渠道:1、每年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2、项目承担单位结余的科技三项费用。

3、项目撤销后回收的科技三项费用。

第三章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第六条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1、设备购置费。

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

2、能源材料费。

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

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

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

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治总结

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治总结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治总结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治总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奋斗目标,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速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利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步伐,加强原始科技创新,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发〔〕12号)精神,结合新时期科技工作实际,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科〔〕字第26号)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二条科技三项经费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科技三项经费是市政府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第三条科技三项经费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并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35个百分点的比例稳定增长,经费总量占财政实际支出的比重达到2%第四条市农业科技发展基金。

第五条上级科技部门的拨款。

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方式第六条科技三项经费支持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内资控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 2 页共 8 页第七条科技三项经费原则上支持列入国家、省、市及本市工业、农业、社会事业发展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各级各类科技创新载体。

第八条科技三项经费采用无偿拨款和有偿回收两种使用方法。

属有偿回收使用的经费,一般情况下,回收的比例不低于该项目匹配经费的50%第九条科技三项经费以项目贷款贴息、补助等形式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第四章使用范围第十条列入上级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科技计划经费支持,需我市科技三项经费匹配的项目第十一条虽列入上级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但未获得科技计划经费支持的项目,市科技三项经费以第九条的方式给予支持:(一)列入国家火炬科技计划的项目,每项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万元。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1980.08.09•【文号】中气科字[1980]第036号•【施行日期】1980.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暂行办法(1980年8月9日(中气科字〔1980〕第036号))第一条气象部门科研经费主要是:1.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家科委、地方科委划拨。

2.科研事业费:根据1979年全国气象局长会议有关文件规定,“各级气象部门每年暂由气象事业费中划3-5%的经费作为科研事业费,由科技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或者采用人头费的计算办法。

根据目前情况,中央气象局所属科研单位(包括工资、办公费、旅差费和一般科研费等)暂定3000-3500元,省(市、区)气象局所属科研单位暂定2500-3000元”。

随着国民经济情况的好转,科研事业费应逐年有所增加,增加的比例高于事业费增长比例。

3.科研基建费:用于科研单位的土建和购置两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

由计划财务部门统筹分配。

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

1.气象部门的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是气象方面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要科学研究项目的补助费。

2.新产品试制费,是指全国范围内从未研制、生产过的气象仪器和气象专用设备的研制费。

常规气象仪器的一般性技术革新、改造、仿制等费用,工厂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其它单位在事业费中开支。

3.中间试验费,是指已有科学研究成果,尚未取得必要数据,不能在气象工作中直接采用,必须建立一定装置或试验场地,进行扩大规模试验或较长期试验、验证、改进,经批准纳入计划的项目。

中间试验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必需的土建、安装、设备仪器购置和试验经费等。

4.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是指比较重大的和国民经济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项目,已列入国家、部门和地方重点科研项目计划的补助费。

5.科技三项费用只能用于计划内项目,购置必需的原材料、仪器、设备以及资料费、计算费、试验费等。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为了适应我国科技发展的需要,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抄送:审计署。

附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三项费用(民口,下同)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核拨的民口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级各类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及划拨第四条科技三项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家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承担的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中央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国家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地方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与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相配套的资金。

第六条中央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分别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

地方科技三项费用由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第七条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对中央统一安排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各部委在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拨知后应立即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于收到款项后 1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中央各部委下划给地方或非直属单位的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经过财政部办理经费划转手续,不得直接拨款。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底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底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底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6•【字号】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底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王南健二○○九年十一月六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底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工作意见》,结合《关于珠江三角洲九市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9]2号)的工作要求,我市对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一、对适用期已过、制定目的不能达到、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22份文件;已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65份文件;不符合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者已经办结的46份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相抵触的24份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已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20份文件;部分内容不符合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17份文件;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相抵触的4份文件;部门管理职能调整或者需要按照新的文件执行的6份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予以修改(目录见附件2),并按照有关程序修改后予以执行。

三、对需要继续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有效的177份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目录见附件3)。

附件:1.江门市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江门市决定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江门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江府[1983]32号1关于进口食品卫生检验监督问题的通知2江府[1984]32号关于加快落实侨房政策的决定3江府办[1984]125号关于加强进口食品卫生管理的通知附件2:附件3:。

2024年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治总结

2024年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治总结

2024年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治总结
2024年,科技领域的三项经费使用管理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旨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和科技研发创新能力。

以下是对该年经费使用管治的总结:
1. 透明度和公正性:为了增加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了一个统一的科技经费管理平台,将所有科技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其次,明确了科技经费使用的评审和分配流程,确保评审过程公正、透明,并将不同科技项目的经费分配与其科研水平和成果产出相匹配。

2. 效率和规范性:为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和规范性,加强了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经费使用监控体系,实时监测各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并对超支或滥用经费的行为进行惩处。

同时,加强了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3. 创新驱动和重点导向:为了推动科技研发的创新和重点导向,在经费分配上更加注重对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的支持。

设立了一些创新科研基金,用于资助前沿科技研究和高风险创新项目。

同时,制定了一系列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明确了科技经费使用的战略方向和优先领域。

总结来说,2024年的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治更加注重透明度、公正性、效率和规范性。

通过相关措施的实施,科技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更加合理和科学,有力地推动了科技研发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为科技进步和国家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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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三项经费会计处理

科技三项经费会计处理

建筑业出纳工作总结范文(一)20xx年是财务公司理顺核算机制,更新财务核算与管理理念,规范化核算的一年。

这一年,财务公司在财务总监xx同志的指导与帮助下,较好地完成了核算体系的建立。

同时,在总经理xx同志努力下,积极提高融资能力,合理有效使用资金,为工程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基本完成了财务管理任务,较好地配合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实现了资金的收支平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财务指标完成情况1、上交管理费情况各单位按收入应上交集团公司综合管理费x万元,实际上交x万元,尚欠x 万元未交。

2、收入情况截止年末,集团公司共实现收入x万元。

其中,工程实现收入x万元,其他产业及房屋销售实现收入x万元。

3、集团公司管理费开支情况本年度集团公司共开支管理费用约x万元。

其中:工资约 x万元,折旧约x 万元。

4、固定资产变化情况本年度新增固定资产x万元,减少x万元,净新增固定资产x万元。

5、上交税金情况本年度集团公司共计向国家上缴各种税金x万元。

6、与总公司资金往来情况截止本年度末,各单位应付款合计为x万元,应收款合计为:x万元,二者相抵后,各单位应付款净额为:x万元,各单位应付集团公司净额为:x万元。

二、主要财务工作完成情况20xx年度,财务公司在财务总监的指导下,进一步根据业务性质,理顺核算流程,建立完整的核算体系,为20xx年的财务精细化核算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完成20xx年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3月初,财务公司接受农行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以及税务局指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所得税汇算鉴证工作。

全面梳理20xx年财务报表工作,顺利完成了20xx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报工作,为20xx年财务工作的全面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2、重建财务核算流程。

财务公司在财务总监的亲自指导和规划下,先后组织各行业财务人员,认真研究和讨论所属行业经营流程,从而制订合理有效的成本核算流程,以便对成本和费用进行控制。

市科技三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办法

市科技三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办法

沅江市科技三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办法沅江市科技三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三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引导和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三项经费是指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是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与国家、省科技项目经费相配套的专项经费。

科技三项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科技三项经费来源为市财政拨款,每年科技三项经费年度预算安排纳入市财政总体预算,其额度占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1.5%。

第四条科技三项经费使用及项目安排,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重点、注重效果,跟踪服务、加强管理,支持调整、促进发展。

坚持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与促进产业化相结合、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政府专项资金引导与整合吸收多元化社会化资金相结合、提高产业科技竞争力与发展科技事业相结合,有利于提升县(市)域科技创新能力,有利于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科技三项经费使用及项目安排,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支持对象、条件和重点第六条支持对象为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实力的农业大户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第七条申报项目基本条件:(一)具有技术先进性。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能解决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及共性技术问题,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不支持单纯的外延扩张型、普通基建型和低水平加工型项目。

(二)具有经济合理性。

项目具有广阔的产业化前景,可在预期内形成适度经济规模,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具有生态可持续性。

项目资源利用效率高,不造成环境污染,吸纳劳动力资源能力强。

(四)具有实施可行性。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 sino-germanecoparkgovcn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 sino-germanecoparkgovcn
第十八条 根据管委(区政府)主任(区长)办公会研究意见,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支持文件,区科技部门与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青岛开发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
第十九条 科三费采取分批拨付的方式。在《合同》签订后,区财政局先期拨付合同资金的80%,其余20%资金暂由 项目承担单位垫支,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五章 科三费的监督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区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分别向区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 报送资金使用明细表、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年度专项经济分析报告、项目进度和阶段成果表。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区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要求提出验收申请后, 由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科三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组织专家组对 项目进行验收,条件成熟的项目可以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第十三条 科三费实行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配套资金三种支持方式,根据科技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和 方式的资金支持。支持方式和额度将根据每年科技计划的具体情况和申报项目的特点而确定。
(一)项目补助:对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给予定额、定项补助的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原 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三)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主要支持人口与健康、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劳动安全、公共安全、减灾防 灾等领域的社会科技活动,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国际科技合作。主要资助与国外合作开展的技术研究开发、吸收和获取国外创新成果、引进国外 先进技术和海外优秀创新人才、推动技术出口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与交流活动。
(五)支持国家、省、市下达的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匹配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 科三费由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管理,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并接受区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科技三项经费使用工作总结

科技三项经费使用工作总结

科技三项经费使用工作总结
近年来,科技三项经费在我国的科技创新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推动科技创新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各级政府和科研机构对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总结。

在此,我们对科技三项经费使用工作进行总结,以期对今后的科技创新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首先,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要注重项目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在申请和审批科技三项经费项目时,要注重项目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科技发展需求,同时要注重项目的创新性和前瞻性,以推动科技创新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其次,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要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规、合理、合法,同时要加强对项目进展和成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最后,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要注重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科技三项经费项目的最终目的是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重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加强与企业和市场的对接,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总之,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工作是推动科技创新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重要工作,我们要加强对科技三项经费使用工作的总结和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提高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6.21•【字号】江科〔2015〕105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2015年6月21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根据《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创新资源缺乏、能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向高校、科研院所等知识服务类机构购买研发、设计等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

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可持创新券到市科技局兑现。

第三条江门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用于创新券的兑现。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财政局为全市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申请、审核、监督检查和发放兑现等工作,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技型企业“邑科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技型企业“邑科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技型企业“邑科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江科函〔2020〕327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技型企业“邑科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科技型企业“邑科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14日江门市科技型企业“邑科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三章支持对象第四章运作程序第五章代偿与核销第六章资金监督与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扩大科技金融的普惠面,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益,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信贷的支持力度,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和服务,同时规范江门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项目管理实施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邑科贷”是指由省市财政资金组成“邑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作为增信手段,通过撬动合作银行增加对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投放量,帮扶我市科技型企业以信用方式、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质押担保方式或无其他实物抵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对合作银行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三条“邑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包括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江府〔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2019〕2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0日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深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要求,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由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市级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市本级设立的改善和保障民生、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纳入市级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管理,对其存续、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应纳入市级专项资金管理。

(一)市本级自行设立,具有专门用途,并纳入年度预算和绩效管理的专项资金。

(二)市本级按上级要求设立或配套安排的专项资金(除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外)。

(三)面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申请,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和制定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的专项资金。

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

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

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创新产品与服务政府采购试行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江财工[2015]125号【发布部门】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15.06.30【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创新产品与服务政府采购试行细则》的通知(江财工〔2015〕12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创新产品与服务政府采购试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2015年6月30日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创新产品与服务政府采购试行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发挥政府采购和公共财政的引导功能,激发企业研发创新活力,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创新产品与服务政府采购包括中小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政府采购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采购。

中小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是指符合工信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生产和提供服务,同时经科技部门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的产品与服务。

远期约定政府采购(以下简称远期约定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发布现有市场未能满足的产品与服务采购需求,择优确定供应商并商定远期约定采购合同,当创新产品或服务满足约定的要求时,采购单位则按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采购。

第三条采购必须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政府采购实际需求,充分发挥创新产品与服务的示范作用,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开展创新产品与服务采购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

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总7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有关技术创新精神落到实处,解决好各项技术创新工作所需经费,音西矿在建设期间按投资额的3%提取科技经费(其中包括上级提取的科技经费按投资额的1%进行预算),以此确保科技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科技费用的主要用途1.科技费用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

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三种类型。

技术创新活动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包括新品种、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活动。

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是指上级明确规定的成熟技术项目在生产活动中的推广应用。

2.科技费用应重点支持企业急需解决的项目,如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艺创新、安全治灾、效率、效益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技术进步项目。

3.科技费用的使用必须是经矿及以上审查立项的科技进步项目,未被审查立项的技术进步项目一律不得在管理费用中的“技术开发费”列支和统计。

四、科技费用的开支范围1.研究开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含燃料动力费、低值易耗品)。

2.用于研发活动的租赁费(含仪器及设备租赁费、房屋租赁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4.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

5.用于科技成果、专利、论文奖励、科技项目劳务费、专著和论文版面费的补贴费等。

6.新产品试制费和中间试验费。

7.用于技术成果验收、知识产权申请的有关费用,包括技术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经费,知识产权维持、更正、咨询费,注册费、律师费。

8.用于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中支付给合作、委托单位的研究开发费。

9.用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相关费用。

10.其他与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科技活动等相关费用。

五、科技费用的管理1.投入管理(1)凡是申报的科技进步项目,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建立项目经费预算制度和项目月投入经费计划,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工程科,工程科汇总后报总工程师审批后纳入月材料计划。

广东省财政支持民营企业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支持民营企业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支持民营企业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在推动民营科技工作及专业镇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持民营企业科技三项费用(以下简称“民科费用”)是指根据《决定》,省财政从2003年起连续5年,在原有基础上每年增加安排的5000万元科技三项费用。

第三条民科费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和条件第四条民科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民营科技企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与中试;(二)民营科技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三)省级民营科技园规划、技术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四)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五)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民科费用的使用方式:实行无偿使用。

对第四条所列范围的科技项目,经审核批准后给予资助。

第六条申请资助应依据省科技厅每年度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决定》的精神,紧密结合我省经济建设的实际,直接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提高我省科技水平服务;(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三)申报单位必须是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园或园内的企业、省级民营科技企业、专业镇或镇内企业,或省科技厅、省计委、省经贸委共同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四)申报单位必须自筹有申请资助费额等量以上的配套资金。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查和下达第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于当年初根据相关要求编制申报指南,通过“广东省金科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单位按《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或省科技厅编制的其他格式计划申报书要求与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一时间、相同渠道申报。

第八条各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全市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推荐。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发展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
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江科[2015]112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6.12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发展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科〔2015〕1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发展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2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发展
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发展江门市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江门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术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技术交易的有关规定,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补助的技术交易,应当通过江门市技术交易中心专属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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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简称科技三项费用,下同)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效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工[1996]3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以及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项目补助费,是我市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江门市科技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三条安排科技三项费用的科技项目必须符合我市经济建设的实际,直接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提高我市科技水平服务,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或行业实行重点倾斜扶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配套自筹资金,且自筹资金额不得小于所申请资助的经费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安排科技三项费用的科技项目管理。

第二章科技三项费用的来源
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来源于下列渠道:
1、每年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2、项目承担单位结余的科技三项费用。

3、项目撤销后回收的科技三项费用。

第三章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六条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

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

2、能源材料费。

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

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

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

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

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费等科技评价费。

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等科技评价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

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总额的5%。

企业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

9、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费和科技交流费。

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费用,以及开展科技交流等科技活动的开支。

10、其他费用。

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规定的开支范围。

第八条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全部实行无偿使用,重点安排市区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

第四章科技三项费用的报批和划拨
第九条科技三项费用按以下程序报批和划拨:
1、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月和8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填写《科技项目申报书》或提供申请科技三项费用书面报告。

科技三项费用分上、下半年确定下达安排计划并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2、市科技局对申请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及承担的项目进行初审并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和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并签署审核意见;市科技局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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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安排计划,有需要时并征询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会同市财政局联签后报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确定。

3、项目经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确定后,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市财政局将当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划转到市科技局科技三项费用专户。

4、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江门市科技项目合同书”。

在收到当年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后一个月内,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科技三项费用划拨后,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及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5、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签后方可划出。

第十条每项科技三项费用的安排使用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市科技局负责收集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科技三项费用的报告、资料;对申请单位及其项目调查核实,提出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初步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进行论证并签署意见;根据专家委员会论证的意见,提出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安排计划;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情况。

2、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安排计划是否符合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有无超出人大通过的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的总额;在项目经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确定后,组织资金划拨到市科技局开设的科技三项费用专户;检查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情况。

第五章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科技三项费用由市科技局开设科技三项费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科技三项费用项目专家委员会,由江门市科技局在专家库中挑选7-9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不同行业的技术人员组成,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对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进行论证时,到会人数要多于总人数的2/3,对每个项目论证后,要有无记名投票的结果。

若涉及专家本人单位的项目,本人在投票时应回避。

第十四条科技三项费用专户严格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结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于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缴回市科技局科技三项费用专户。

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撤销或更改申请,在市科技局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的科技三项费用全额收回。

第十八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便于审计,每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送上一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决算表,由市科技局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九条每年第一季度,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将上一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的收支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则全额收回补助的科技三项费用,情节严重的,追究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两年内停止受理该单位科技三项费用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科技三项费用接受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10月29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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