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大学生的数量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为了满足大学生的住房需求,许多高校都提供了公有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大学公有住房的管理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基本居住权益,也与学校的安全管理和秩序维护密切相关。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对于高校的发展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有住房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物业类型,大学公有住房主要分为两类:学校自建公寓和与房东签订合同的外租房。
1. 学校自建公寓学校自建公寓是由学校直接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公有住房。
该类公寓通常位于校园内,配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安全设备。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的区域、楼栋或单元,并根据学生的需求进行招租。
2. 外租房由于大学生的规模不断扩大,学校的自建公寓满足不了所有学生的住房需求。
因此,学校常常与房东签订合同,将部分外租房源用于学生住宿。
外租房的管理需要学校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租金管理办法为了建立公正合理的租金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应制定以下租金管理办法:1. 定价原则学校应当根据公寓或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装修状况、交通条件等影响因素,制定相应的租金定价原则。
租金定价应合理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2. 租金调整租金调整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和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不得随意提高租金。
学校应当在租金调整前提前通知住户,并充分听取住户的意见。
3. 缴纳方式和期限学生应按照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期限,按时缴纳租金。
学校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线下支付等多种方式来提供便捷的缴费服务。
4. 租金退还在学生退宿时,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退还住户的押金和未使用的租金。
退还过程应透明、便捷,确保学生的权益不受损害。
四、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公有住房的管理有序、安全和舒适,学校需制定相应的公有住房管理办法:1. 公寓维护学校应定期对公寓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公寓的基本设施和生活环境良好。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学院公有房屋的科学管理,规范我院公有房屋的使用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办公、教学用房,是指房屋产权属学校所有的公有房屋;职工住房是指学校所属国家划拨土地范围内的家属住宅、房屋产权属学校的职工住宅、青年教职工周转住房;经营性用房是指学院各校区内用于经营的公有房屋。
三、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维护和保护学院房屋的义务。
四、学院所有房屋由总务部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分工为:教学用房由教务部负责调配;院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室由院办负责调配;职工住房由院办负责调配;学生公寓用房由总务部负责调配;经营性用房由总务部负责调配;总务部负责房屋的产权管理和统筹院内各类房屋的维修、调配与监管等。
财务部负责有关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房屋使用和管理五、学院公有房屋属固定资产,产权归学院所有。
分配给各部门的公有房屋,各部门只有使用权,并有权在本部门内部调剂使用。
院内不同部门间调剂房屋,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并报总务部备案。
六、各使用部门须将各教学楼、实验楼、后勤服务场所、经营出租场所、临时工暂居场所等所有房间的分配与调整方案报总务部备案。
七、学院公有教职工住宅等学校周转房实行合同制管理。
收取的与住房有关各种费用,由院长办公室按政策规定核定,财务部统一收取(教职工从工资中扣除),设专户管理。
八、学院过渡房屋管理1、学院周转房属学院固定资产,是供教职工短期居住的过渡房屋,由院长办公室按照学院教职工引进(调入)计划和现有房源状况统一分配和调整。
2、在过渡房屋执行分配过程中,申请入住人员必须和学院签订具有“申请住房,仅由个人居住,不得擅自出租或转让”等约束性条款的租住协议。
3、为有效解决过渡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擅自出租、私自转让、排查难度大等问题,对周转房的使用管理将采取学院主导、部门主抓、各单位配合、群众举报、联访调查、齐抓共管的协同管理机制。
公用房管理办法
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用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公用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促进本单位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建设部《普通本单位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教育部《普通高等本单位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单位公用房是指由国家投资,或经批准由本单位或单位自筹资金以及接受捐赠建造,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各种用房及建筑物。
第三条本单位对公用房实行货币化管理,收支两条线。
按照“定额配置、动态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配置、二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通过公用房的有偿使用,倡导节约房产资源,提高使用效益的理念,形成房产资源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公用房配置和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检查、监督公用房管理制度的贯彻和实施。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本单位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本单位领导的领导下,代表本单位对校内所有公用房进行配置和管理,监督公用房的日常使用。
第六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负责统筹规划本单位的公用房分配、调整并实施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分类管理第七条公用房按使用方向,分为校部机关用房、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四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校部机关用房的管理:(一)校部机关用房根据本单位核定的部门人员编制数、人员的职务级别和部门专项服务特殊需要等指标,量化核算,核定面积,定额配置,有偿使用。
(二)在定额配置内,按照定额配置收费标准缴纳条件占用费;超过定额,超出部分按定额配置收费标准的3倍缴纳条件占用费。
第九条教学科研单位用房管理:(一)教学科研单位用房指各学院、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等单位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各类实验室、党政办公用房、专用教室等。
以学生人数、在岗教职工人数、科研业绩、实验教学时数等为计量指标,兼顾学科差异,进行面积核定,定额配置,有偿使用。
大学产业、商业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产业、商业公用房管理实施规范第一条根据《XX林业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为保证学校合法权益和资产完整,规范产业和商业用房行为,结合学校产业、商业用房的现状,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产业用房,指经学校批准,由学校全部或部分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实体,在学校所使用的房屋;商业用房是因各种历史原因在校内开办的公共服务设施(如银行、邮等)和为方便学生生活,由学校招商的服务企业按协议使用学校房屋或按协议合法在学校土地上自行建设的房屋。
第三条产业、商业用房,按现状配置。
学校严格控制商业用房,依据调节逐渐缩小其规模,不再单独增加面积。
产业、商业用房属定额外协议用房,学校收取房屋使用费。
第四条作为学校投资组成部分的产业用房,由学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经营人与学校签订产业用房协议,明确投资人与受托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学校享有投资人权益;由受托经营人负责房屋的维护维修,以保证该用房在受托期间安全、稳定、可靠。
其他产业用房按商业用房管理。
各种类型的商业用房,使用人均需与学校签订房屋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关系。
房屋使用协议签订时应明确使用人对房屋使用、维护、照管、管理的责任,使用期限、房屋使用费数额(收费标准由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市场价格制定和公布的谈判基准价为依据)和交费方式。
第五条因学校发展需要或实施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采取BOT模式或类似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在学校土地上投资营造商业用房,需与学校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理的且最短的经营年限,划分双方利益关系。
第六条学校严格实行房屋使用费“收支两条线”,公用房管理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学校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数额,不得截留和私分。
第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规范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大学学院房屋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房屋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房屋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提高房屋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屋是指房屋产权归属学校,由学校各单位用于行政管理、教学科研、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各类房屋,包含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后勤保障与生活用房、产业和经营用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各单位”(使用单位)是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基本核算单位。
归口管理部门计算各单位、各类用房定额面积的基础数据时,应以学校组织、人事、教务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学校各类房屋按照“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房屋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大宗房屋调整分配方案、房屋定额标准与收费方案等事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房屋主管部门统筹管理、配置各类学校公用房屋,负责制订全校房屋管理办法,明确房屋调配管理的基本原则,划分学校公用房屋归属类别,并按类别明确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各类别、各单位用房信息,动态监管、评估各类公用房屋使用情况,备案经营性房屋出租出借情况,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各类房源配置。
二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权限内某类房屋制订分配方案,完成房屋调配,监督各单位执行用房规定情况,并通过学校房屋管理系统完成房屋动态管理。
学校各单位自主调配本单位用房,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及时更新维护房屋管理系统内本单位用房信息。
第五条学校各类房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调配,集中安排、适当预留,定额配置、超额腾退”的分配管理原则。
因学校总体布局等因素,不能一次分配到位的,在学校建设过程中按照各类用房定额使用规定逐步调整到位。
第六条学校优先保障教学和科研用房的供给。
学校以办公用房配置标准为基础,综合学校规划、学科发展与差异、教学科研平台基地以及房屋使用效益等因素,确定教学科研单位房屋定额核算面积。
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管理办法一、引言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是指校内提供给教职工、学生及教职工子女使用的公共房屋,是校园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证公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房屋使用范围和规定1. 房屋使用范围•教职工住宅:指为在校工作的教师提供的住宅房屋。
•学生宿舍:指为在校学生提供的住宿房屋。
•教职工子女宿舍:指为在校工作的教师子女提供的住宿房屋。
•教职工公寓:指校内为来校参加工作的教师提供的临时住宿房屋。
•其他公共房屋:指校内为学生社团、校内机关部门和其他机构提供的公共场所。
2. 房屋使用规定•住宿须具有合法身份。
教职工、学生及教职工子女须具有在校合法身份,受理入住的审核、报备和申领手续应当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公用房屋仅供学生和教职工自用,不得转租、转借或借给非法占有公用房屋的个人或单位,不得分割、挪作他用或擅自改变装修,不得拆卸、损坏或占用公共设施、设备。
•对于私自转租或者转借公用房屋的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涉及违规将有可能被取消住房权限,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用房屋使用期限应在规定时间内,如有需要延长使用时间,应提前申请并得到学校同意。
•公用房屋入住时应按照入住手续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和材料,根据相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工资福利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房屋申请和管理1. 入住申请在我校入住的新生及新聘教师须提前申请入住,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并交纳相应费用后方可办理入住。
2. 换住、调房申请发生户口、家庭关系、工作职务等发生变化导致需要更改公用房屋使用状态,应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 退房住户届满、毕业离校、调离本单位等原因需要退房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有关部门申请,经审核确定后方可办理退房。
4. 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法使用公用房屋、违反管理规定和操作,而被查处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四、房屋收费学校根据公用房屋的使用情况及市场价格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并在学校官网公布。
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公有用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优化资源配置,适应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有用房系指产权属于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所有的非住宅类房屋及附属设施,或在学校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非住宅类房屋及附属设施。
学校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公有用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处置、截留和破坏。
第三条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按需配置、合理使用、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使用性质,学校公有用房分为五类:(一)行政办公用房:经学校正式确认的各类机构办公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收发室及其他机关用房等;(二)教学科研用房: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学生实验实习、体育活动场所、创新实践能力训练基地等用房;(三)公共服务用房: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信息中心、会堂、报告厅、活动室、学生与教工活动中心等用房;(四)后勤保障用房:后勤服务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学生公寓、食堂、浴室、车队、医院等后勤服务用房和变电所、泵站、物资仓库、门卫室等条件保障用房;(五)经营性用房:是指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在校园内开办公共服务设施(如银行、邮局等)所使用的产权属于学校的房屋;或为方便学生生活,由学校出租给商业服务企业所使用的学校用房及专门对外用于商业出租的房屋。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法人行使公有用房所有权人职责。
学校院长办公会依据本办法负责审定公有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决定学校各类公有用房总量的调配原则,审批公有用房配置总体方案,监督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对违规使用公有用房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公有用房管理部门系指资产管理处;公有用房使用归口管理部门系指学校办公室及滨湖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基建办)、教务处和科研处、后勤处等;公有用房使用单位(部门)系指学校的各二级单位(部门)。
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有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及本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学校公有住房,是指学校为保障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的住房。
学校公有住房可以是产权归学校所有的住房,也可以是学校向社会租赁的住房等。
第三条学校成立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校领导担任,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保卫处、校工会为成员单位。
后勤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建设和修缮改造,安排选房和签订合同,报送租金变动,处理违规用房和监督物业服务;资产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资产管理并每年提供学校公有住房的房源数据;人事处负责审核引进人才和新进教职工申请公租房的资格,并及时提供人员变动信息;财务处负责按月代扣公有住房租金和水电费,安排核拨公有住房专项管理经费;保卫处负责配合处理违规用房和监督物业服务;办公室负责专家楼、外教的住房管理;工会负责租住公有住房教职工的维权;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公有住房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制定发布之前已经分配使用的学校公有住房,原则上按本办法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章公有住房的分配和调整第五条学校的公有住房用于保障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
学校根据公有住房房源实际情况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各阶段(学年度)的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
各阶段(学年度)具体的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由后勤管理牵头,办公室、资产管理处、人事处、监察审计处共同制定。
校工会参与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
第六条学校公有住房根据教职员工的职称、职务、学历、工龄、入校先后等要素,按学校相关政策的规定依序进行分配和调整使用。
公有住房分配与调整方案应明确各类型公有住房分配与调整的具体条件、分类分档租金标准、配套家具电器的配置规定、物业费及水电费等代扣缴收费标准等。
大学校区公有房屋租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校区公有房屋租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校区公有房屋的租赁经营管理,进一步提高公有房屋使用效益,根据《大学公有房屋租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结合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用于租赁经营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经营房),是指产权归大学XX校区所有,校区直接管理或校内有关单位管理且用于租赁经营的房屋。
管理该类房屋的单位简称经营管理单位。
第二条资产科代表校区统一管理校区公有房屋的租赁经营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租学校公有房屋。
第三条校区的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校区资产科对经营管理单位退出租赁经营活动的经营房收回统一管理。
第五条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及合同条款对经营者承担具体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经营房的租赁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具体的招租计划,由资产科与校区纪监审部门审核后统一招标。
资产科代表校区签订经营房租赁合同。
第七条校区财务科依据经营房租赁合同收取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校区相关办法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得管理费用,用于经营房的维修与劳务支出等。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工商、卫生、消防、税收等政策规定。
第十条经营者所用的水、电、暖等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按政府有关部门及校区管理规定由后勤保障部统计数据后上交校区财务科。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区可以终止其经营房租赁合同,由此或其它原因给校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经营者负责赔偿,并追究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
(一)超过学校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二)有使用明火明电等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的;(三)转租或变相转租校区经营房的;(四)私自对经营房设施进行改造的;(五)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其它违法活动的;(六)不服从政府职能部门或校区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的。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发布前签订的经营房租赁合同到本办法发布之日,合同执行剩余期不足一年的,原则上可以执行到期满;合同执行剩余期超过一年的,由资产科代表校区重新审核是否签订新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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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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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屋的管理,形成使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房产使用效率,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公用房屋系指除教职工私有住宅以外的所有用房及配套建筑。
根据公用房屋使用用途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并对部分用房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三条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的对象是:科研用房和超出定额的行政与办公用房。
第四条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的对象是: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研究生定额用房、行政与办公定额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第五条免收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的确定方法是:各学院用于本科教学的房屋场所,包括各类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微机室、教室等,由各学院申报,学校组织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与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学用房核定小组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在校内网上长期公示。
免收研究生定额用房的标准是:按各学院全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硕士和博士)数,每生2平方米。
免收行政与办公定额用房的标准是:按学校下达的学院人员编制,每人10平方米。
学院职工之家、委派会计、学生事务和学院学术交流及会议室等公共活动用房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上述用房按学院实际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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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面积核算,但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
对于各学院管理但提供给全校使用的会议室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六条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学院用房,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是:正式建筑每平方米每月20元,地下室每平方米每月10元。
第七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公用房配置、使用管理和收费规定。
学校以学院为单位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八条房屋使用费每年11月份核定并收缴一次。
对应缴而不缴的,学校直接从其它核拨经费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学院超定额而暂时不用的房屋可交回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周转使用。
学院确有需要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在可调的情况下优先交付本学院使用。
第十条房屋使用用途发生变更,各学院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备案。
擅自改变本科教学实验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使用性质的,其用房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两倍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十一条学校行政机关用房按处(部)人员正式编制每编制平均10平方米配置。
鉴于机关需两校区办公的实际,每个编制补贴5平方米用于另一校区办公用房的设置。
各处(部)总面积在可分割的房间内浮动。
个别处(部)确需的特殊用房单独核定。
学校各处(部)不单独设立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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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实行校、院(处)两级管理。
学校对学院和处级单位分配可使用房屋,学院和处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用房的核定、调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分配给校内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各使用单位签订有关用房使用与收费协议。
第十四条各使用单位负责房屋的安全和维护。
如需装修、改建或扩建等,必须分别向后勤基建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两处会商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施工。
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私自装修、改建或扩建,违者将责令拆除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后勤服务保障用房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实行合同管理;学校产业用房依法按市场化经营运作,按个案进行管理;公有居住用房属于周转用房,分配使用与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所有教学、教学辅助用房、科研和行政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对于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或人员的,房屋资源使用费按标准的三倍收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或相关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后勤服务保障用房出租经营的、校产经营用房租期在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其出租事项和出租合同须交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重大事项及合同上报学校审批。
未经学校审核和审批而造成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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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后勤服务保障用房和校产经营用房出租经营的收益分配,每年由后勤和校产部门与学校财务部门核算商定。
第十九条在申报和签署科研项目申请和协议中,需要学校提供房屋承诺的条款,由项目主要申报人所在学院提供书面承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对校内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同意提供房屋使用承诺的任何协议合同,学校不承担提供房屋使用的义务和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重大建设项目的用房承诺由学校按个案处理。
对需要提供学校公用房产证明的事项,由当事者所在处(部)或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供。
第二十条图书馆和网络中心等教辅单位、后勤服务实体管理人员的用房面积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的使用面积为房屋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及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
各单位不得占用公共使用面积。
占用公共使用面积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两倍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 3月1日起实行。
办法中的收费标准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中山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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