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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样本-范文模板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样本篇一:201X审计报告格式201X审计报告格式第1篇:审计报告格式一、审计报告标题格式及审计报告文号(一)审计报告上方标题格式为: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课题项目经费专项审计结题审计报告;(二)审计报告中间标题格式为:被审计课题项目名称及被审计单位名称;(三)审计报告下方标题格式为:审计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四)审计报告文号格式为:审计机构名称缩写+京政管审字+〔年度〕××××号。
二、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一)范围段:主要内容为审计机构受托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费专项审计的依据和审计程序,范围段的内容如下: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我们接受委托,结合课题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承担的市市政管委××××课题项目(名称)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
承担单位的责任是提供本次审计所需的真实、合法、完整的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
我们的责任是对课题项目总决算表、账簿及会计凭证的合规性、完整性、公允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依据市市政管委制定的《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课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市市政管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的《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课题项目任务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文件进行独立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承担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与相关资料等项内容,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二)课题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如下内容:1、项目概况项目名称:课题名称:课题编号:立项时间:计划验收时间:项目委托单位(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市市政管委分类归口管理处室:项目总额:XXXX万元其中:市市政管委拨款:XXXX万元2、课题项目主要任务3、该项目工作停顿或延期原因(有/无),如有请说明情况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有/无),如有请说明情况(三)审计内容:包括各项经费来源,经费支出的项目预算数,账面数和审定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提高发明专利质量,促进发明专利的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发明专利奖”(以下简称市发明专利奖)是市政府为评选表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
市发明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市发明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效益,择优奖励。
第四条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发明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
评选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评选办公室负责组建市发明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市发明专利奖重点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明专利:(一)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的;(三)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主要作用的。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京财经一[2011]1320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320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可持续发展。
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为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商业)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下达我市的商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一般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试行)
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一般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繁荣发展北京宣传文化事业,确保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项目资助管理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根据《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一般项目资助管理遵循“把握导向、突出重点、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的原则,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着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高地,更好地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
第三条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项目资助申报主体面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与宣传文化相关业务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
一般项目指常规评审程序项目;特别项目指依据国家和北京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需要,经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北京市委宣传部部务会研究决定,直接纳入评审程序的项目。
一般项目经过评审专家组推荐后也可转化为特别项目。
特别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的资助方式为项目前期资助,即根据项目申报类别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一般项目采取部分资助方式,特别项目采取全额资助方式。
第二章 范围与方式第六条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主要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或者直接交办的重大政治任务,涉及重大题材创作、重要主题宣传、重要活动,具有鲜明导向性的文化项目。
重点围绕社科理论、核心价值观建设、网络传播、文化艺术、影视出版、宣传等领域进行资助。
同时,资金扶持向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宣传文化活动及作品倾斜,向现当代背景下爱国主义题材宣传文化活动及作品倾斜,向反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作品倾斜,向反映北京城市历史文脉具有家国情怀的宣传文化活动及作品倾斜,实施文化精品工程,推出一批主旋律作品。
重点资助范围如下:1.社科理论社科理论主要支持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所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以及相关活动。
特别是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等开展的理论和现实社科研究、活动等。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京经信发〔2021〕84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资金普惠性支持力度,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推进一般制造业疏解提质,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2021年9月22日附件: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为规范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下称“高精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稳固以高精尖为代表的实体经济根基,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精尖资金,是指由北京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公共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用于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北京十大高精尖产业系列政策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要求,加快国际创新中心建设,优化“高精尖”经济结构,促进创新能力、质量效益大幅提升和持续提高,推动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产业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发展,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高精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普惠,达标即享,注重绩效的原则。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15修正)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15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实施日期】2015.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第三条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
第二章出版单位设立第六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京财科文[2013]2847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3〕2847号)各舞台艺术生产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动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推出更多舞台艺术类文化精品,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特制定《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和加强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对首都优秀舞台艺术剧目的创作生产、演出进行奖励,积极发挥政府在繁荣演出市场方面的引导作用。
第三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剧目要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注重题材内容和表现手法的多样化,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在创新舞台艺术作品的内容形式、探索舞台艺术创作生产管理新模式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扶优扶强、注重绩效”的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并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6.03•【文号】新广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发[201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中央直属企业: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提高国家出版基金使用效益,现将新修订的《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2016年6月3日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管理,提高国家出版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出版基金设立的宗旨是,体现国家意志,传承优秀文化,推动繁荣发展,增强文化软实力。
第三条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拨款,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不能通过市场资源完全解决出版资金的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本办法所指出版项目主要包括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国家出版基金积极探索对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等方面出版项目的资助。
第五条国家出版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的具体范围、重点、形式、出版介质以及申报数量、成稿率等要求,通过年度申报指南予以确定。
申报指南在确定年度资助项目的具体范围、重点、申报数量等要求时,应充分考虑国家出版基金的规模,以及保持合理的资助比例和强度的需要。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艺术基金有关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艺术基金有关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9.12.06•【文号】办办发〔2019〕163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艺术基金有关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办发〔2019〕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管理工作,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制订了《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19年12月6日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艺术基金(以下简称“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艺术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艺术基金用于资助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等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及完成规定场次演出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应承担如下责任:(一)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作为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承担年度资助方案的审定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职责。
(二)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库专家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
政策解读北京文创企业可申报的市级扶持和奖励项目政策汇总
北京市提升出版业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
每个企业的原创出版物版权贸易奖励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国外经营业绩奖励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国外优秀出版物输出奖励:优秀出版物每种奖励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较大影响的优秀出版物每种奖励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优秀版权输出奖励扶持:版权交易平台奖励最高为50万元;优秀版权输出项目及面向国外市场的合作出版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
预计6月
市文化局
北京市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
优秀原创动漫形象作品的创意,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
优秀的原创动漫形象作品,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
预计9月份申报
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
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预计10月份申报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舞台艺术创作:大型作品60-400万,小型作品10-20万,演出奖励最高100万,配比资金1:2;
(2)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补助不超过200万,运营维护费用补助不超过50万。
(3)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项目:外包项目每个补助不超过50万,新录用外包人才每人补贴不超过7000元,补助考试认证费用不超过50%,给予专利、商标、软着注册费不超过50%的补贴。
(4)技术出口项目 :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预计6月份
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
予以资金扶持20万左右。
预计8月份
市体育局
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青少年体育培训业机构、职业体育俱乐部项目、足球场地建设类项目、全民健身服务业体育场馆、冬季运动项目等。
根据扶持标准给予项目单位一定程度的事后补贴。
预计8月份
中关村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1年5月4日发布)第一条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评审:1、企业自行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管委会科技部门组织实施;2、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专家以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产业促进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3、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项目所属产业随机挑选;4、获得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类配比项目,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5、评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1)客观地提供本专业意见和建议;(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3)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第2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是指申报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或认证之一的企业:1、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2、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3、国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4、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双软认证”;5、与前四款相当的奖项或认证。
第四条企业申请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培育促进网络消费发展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培育促进网络消费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京商电商〔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培育促进网络消费发展的通知京商电商〔2024〕8号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各有关单位:为鼓励平台企业积极发挥赋能带动作用,支持企业进一步拓展网络自营销售渠道,引导电商服务企业加大对本市企业扶持力度,对2024年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给予支持。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一)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餐饮第三方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
(二)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商品或餐饮自营销售业务的企业。
(三)提供直播电商或代运营等服务的电商服务企业。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一)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按“每培育1家成交额[注1]不低于2000万元且增速不低于50%的企业[注2],支持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单个平台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二)对通过自建平台或入驻第三方平台拓展网络自营销售渠道的企业,按“每在一个新拓展平台实现的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三)对全年直播电商或即时零售成交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不低于30%(上年同期不为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对带动10家(含)以上企业[注3]累计成交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电商服务企业,按不超过该累计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
此方向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纸质版材料及电子版扫描件须一并提交,提交后不予退回。
申报材料如下:(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2024年财务报表、网络销售或成交额等相关支撑材料。
《图书出版年度核验表》填表说明word精品文档6页
《图书出版年度核验表》填表说明一、《图书出版年度核验表》须用电子表格Excel填写。
二、表中代码须用大写英文字母。
三、填报说明(一)表1《图书出版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1.单位类别:指:社科类、科技类、教育类、古籍类、大学类、少儿类、文艺类、美术类。
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2.单位职工总数:只填写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人员数。
返聘、临时聘用人员不在统计之列。
(二)表2《出版单位领导情况登记表》1.出版单位领导:指出版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2.文化程度: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3.专业职称栏下的“级别”:指:高级、中级、初级。
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4.职业资格证书: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中级和《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高级等的情况;“级别”指:高级、中级、初级。
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5.岗位培训证书:指参加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情况。
左面表格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右面表格填写获得时间。
(三)表3《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1.此表填报的从业人员指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人员,表2中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再填写。
2.所在岗位:指:编辑、发行、校对、印刷管理、一般管理、其他项目。
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3.文化程度:指:博士、硕士、大学本科、大专、高中及以下。
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4.专业职称栏下的“级别”:指:高级、中级、初级。
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5.职业资格证书: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中级和《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高级等的情况;“级别”指:高级、中级、初级。
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6.获奖情况:指:获得全国劳模、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韬奋奖、韬奋新人奖、中国出版政府人物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奖、出版百佳工作者、新中国60周年新闻出版系统“三个一百”优秀人物、中青年优秀编辑的奖项。
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四)表4《分支机构情况登记表》1.分支机构:指由出版单位主办的子(分)公司、合资、合作或与出版单位有经济隶属关系的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6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额专项资金)是指为履行政府经济社会宏观调控职能或者完成某项特定重大工作任务,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在市级部门预算之外,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保持稳定资金投入规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含基本建设投入)。
大额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法定程序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大额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审查批准;大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重点支持方向和事业发展支出以及对区县的专项转移支付;大额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根据专项工作的执行期以及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确定。
第三条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严格设立、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竞争择优、公开民主、监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管理第四条大额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政府支持方向和重点事业发展需要。
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有大额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一致或者相似的大额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大额专项资金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设立大额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章程(试行)【模板】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章程(试行) (2016年10月21日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1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是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发起设立,旨在繁荣北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精品创作,推进北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健康发展的公益性、政策性基金。
第二条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主要来自市级财政资金,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尊重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创作生产规律,鼓励文化创新,坚持“把握方向、突出重点,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管理第四条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的决策机构,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管理,接受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审计局等部门监督。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规划发展处(产业促进处),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
第五条理事会理事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财政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等组成。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设秘书长一人,由副理事长兼任。
理事会理事由理事长或相关机构推荐,报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审定。
第六条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两年,届中可根据基金工作需要按规定增补、调整理事会成员。
第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议。
如遇需要理事会决定的议题,经理事长同意,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议。
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
理事如不能参加理事会议,应提前向理事长请假并经理事长同意。
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须经出席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才能形成理事会决议。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补充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京新出印[2012]第31号),进一步提高奖励资金的使用效益,鼓励和推动更多优秀出版物采用绿色印刷方式印刷,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读者的身心健康,针对管理办法中的奖励标准和中小学教材的奖励等条款做如下修订和补充。
一、第七条奖励标准由每个印张0.138元修改为每个印张不超过0.138元。
二、在北京地区使用的采用绿色印刷方式印制的中小学教材(不含教师用书),经出版单位申请,并且质检合格的,可按照奖励标准实施奖励。
依据当年奖励经费规模和获奖教材品种的总体情况,奖励额度可以突破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单品种图书奖励额度上限。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013年4月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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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
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和加强北京市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优秀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的出版,鼓励首都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多出精品,积极发挥政府在繁荣首都出版物市场方面的引导作用。
第三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出版物要坚持正确导向,努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注重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和质量第一的原则,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在创新出版物内容和表现形式,推动首都出版行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扶优扶强、注重绩效”的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讲究实效。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由北京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新闻出版局共同组建。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
室,设在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使用及领导小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重大音像电子网络选题出版前补贴和出版后优秀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奖励的方式对符合条件项目进行支持。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范围包括:年度确立的国家和市级重大音像电子网络出版选题项目、被评为年度优秀精品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的出版项目、弘扬中华文化具有影响力的“走出去”优秀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出版项目、不能通过市场资源完全解决出版资金的公益性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出版项目。
主要包括: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学习、研究、实践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要求的出版项目。
(二)以宣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要内容,弘扬主流价值观的出版项目。
(三)弘扬北京精神,对宣传北京悠久历史和文化、展现首都发展成果等方面的出版项目。
(四)有助于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选题。
(五)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莫比斯奖等国内外主要出版奖励的项目。
(六)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改革发展项目库的项目、入选中国民族原创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游戏项目。
第七条接受专项资金(重大音像电子网络选题出版前补贴、出版后
优秀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奖励)的项目,申请国家或行业奖项时名誉权归
北京市所有。
第八条专项资金重大音像电子网络选题出版前补贴扶持最高不超
过30万元,出版后优秀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奖励每部作品奖励资金最高
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已经获得政府其他资金扶持、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专项资金。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专项资金申请的实施程序包括:项目征集、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等三项内容。
(一)项目征集
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面向北京地区音像电子互联网出版单位征集当年的“北京市优秀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奖励扶持专项资金”项目。
(二)提交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在每年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向专项资金管理办
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优秀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获得相关奖项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三)项目评审
1、受理
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
对符合申报资格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将办理受理手续。
2、初审
受理申报后,由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
(1)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与申报项目不符;
(2)申报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
对初审未予通过的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向申报单位发送“不予通过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
3. 组织专家评审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专家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业务专家、财务专家组成。
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同项目本身和承担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评审活动。
4. 领导小组审核
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收到专家组评审意见后,依据当年资金规模提出相应的补贴和奖励方案,报项目领导小组审议,研究决定支持额度。
第十一条通过公示后确定支持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办公室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实施、验收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由市新闻出版局依据拟资助总额度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并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专项资金全年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市新闻出版局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项目单位,由市财政局追回所拨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格三年,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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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自认为是福薄的人,任何不好的事情发生都合情合理,有这样平常心态,将会战胜很多困难。
2、君子之交淡如水,要有好脾气和仁义广结好缘,多结识良友,那是积蓄无形资产。
很多成功就是来源于无形资产。
3、一棵大树经过一场雨之后倒了下来,原来是根基短浅。
我们做任何事都要打好基础,才能坚固不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