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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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1. 引言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健康。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人员。

2. 术语定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指提供孕产妇、婴幼儿健康管理、预防、保健等相关服务的技术活动。

3. 服务准则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客户隐私,维护客户权益。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主动了解客户的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解答客户的疑问,并提供专业建议。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经常更新自身专业知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4. 服务流程1.预约服务•客户通过电话、在线平台等方式预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接听客户预约,了解客户需求、建议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

2.服务确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核实客户信息,确认服务事项,并与客户承诺服务内容和服务准则。

•客户确认服务细则,并签署相关协议。

3.服务实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按照服务协议和服务细则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根据客户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服务方案并执行。

4.服务记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相关信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妥善保管客户档案。

5.服务评价•客户可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及时对客户的评价和建议进行回应,并根据客户的反馈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5. 管理措施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服务流程、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母婴保健技术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规章制度【篇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章制度】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章制度一、从事停止妊娠手术单位房子、设备和人员装备基本标准1.停止妊娠手术室房子要求:(1)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2)手术室的面积与其任务相适应;(3)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和下水道。

(4)门窗严实,光芒充分,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

(5)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换衣、换鞋),并有涮手、敷料准备,污物办理等地方。

(6)设察看室和察看床。

2、停止妊娠手术设备:(1)设手术床、器材台、器材敷料柜,负压吸引器,冲刷设备,照明灯等。

(2)紫外线灯,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

(3)必备的急救设备及备用物件(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瓶)、急救药品)。

(4)手术包。

3、其余必备设备:(1)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条件(交通工具、电话等)。

(2)供血、配血、输血设备。

(3)供氧、急救监护条件。

(4)有效消毒设备(高压灭菌锅等)。

(5)有关查验等协助设备。

4、人员装备:有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查核合格证书》的医师。

二、停止妊娠手术人员标准1、工作仔细负责,有优秀的医德医风。

2、从事停止妊娠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查核合格,并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查核合格证书》。

3、拥有国家认同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取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拥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严禁非法使用超声诊疗技术判定胎儿性其余管理制度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安徽省严禁非医学需要判定胎儿性其余规定》,拟订本管理制度。

二、医院应增强超声诊疗技术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凡从事超声诊疗的工作人员均应接受严禁非医学需要判定胎儿性其余法律法例教育并向医院作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判定的书面承诺。

三、医务人员应严格掌握使用超声诊疗技术,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判定。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章制度一、总则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章制度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为了规范母婴保健工作,指导母婴保健服务的开展与实施,提高母婴保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得到及时、高质量的保健服务。

二、管理机构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章制度的管理机构包括国家、地方、社区三级保健机构,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2.国家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级保健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母婴保健工作。

3.地方级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级管理机构颁布的规章制度,协调各级保健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母婴保健工作。

4.社区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母婴保健服务,做好基层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管理工作,提高社区居民的母婴保健意识和能力。

三、技术规章制度内容1.母婴保健服务范围:包括孕产期保健、产后护理、新生儿护理、婴幼儿保健等多个方面。

2.母婴保健服务流程:规定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监测、疾病筛查、保健指导、危急情况处理等工作流程,确保服务全面、有序、科学。

3.母婴保健技术规范:包括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流程、用药方法、护理技术等规范,提高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4.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培训和考核:规定母婴保健服务人员的资格要求、培训内容、考核标准等,确保服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5.母婴保健质量管理:明确母婴保健服务的质量评价标准、监督检查制度、投诉处理程序等,保障服务质量和权益。

四、监督与评估1.监督:各级保健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母婴保健服务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服务质量。

2.评估:定期对母婴保健服务进行评估,对服务的质量、效果、满意度等进行客观评价,及时调整服务方案,提高服务水平。

五、宣传与普及1.加强宣传: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宣传栏、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章制度及其重要性,提高社会公众对母婴健康的重视程度。

2.普及知识:积极开展母婴保健知识宣传活动,提供科学、实用的健康教育,帮助孕产妇和新生儿及家属正确理解保健知识,提高保健意识。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对于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母婴保健技术的开展,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机构与人员资质1、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关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中包含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2、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按照证书载明的服务项目开展工作。

3、定期对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其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二、服务范围与项目1、明确本机构开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等。

2、严格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变更服务范围。

三、服务流程与规范1、婚前医学检查(1)服务对象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2)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流程进行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等。

(3)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出具准确、规范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提供相应的医学建议和指导。

2、产前诊断(1)对有产前诊断指征的孕妇进行诊断,包括遗传咨询、影像学检查、染色体检查等。

(2)严格遵循产前诊断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对产前诊断结果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为孕妇及其家属提供合理的建议和决策依据。

3、助产技术(1)配备专业的助产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2)在产妇分娩过程中,密切观察产程进展,提供必要的助产服务和支持,确保母婴安全。

(3)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和消毒隔离制度,预防感染。

4、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1)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2)术前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完善相关辅助检查。

(3)手术操作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术后做好观察和护理。

四、质量控制1、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分析。

2、制定质量控制指标,如产前诊断准确率、剖宫产率、产后出血发生率等,并进行监测和统计。

母婴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母婴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母婴技术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母婴技术服务行为,保障母婴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母婴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母婴技术服务指的是在孕产期及婴幼儿阶段提供的各项技术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前检查、分娩护理、哺乳咨询、婴儿护理等。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资质要求第四条从事母婴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许可,合法经营。

第五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母婴技术服务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第六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机构应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水平。

第三章技术人员合格要求第八条从事母婴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九条技术人员应具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关爱母婴健康。

第十条技术人员应严守职业操守,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职业声誉。

第四章服务规范第十一条机构和技术人员应遵循医疗道德和规范,不得从事不当行为。

第十二条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患者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机构和技术人员应提供客观、真实的服务信息,不得夸大疗效或误导患者。

第十四条机构和技术人员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服务情况。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母婴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卫生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

第十七条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机构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机构和个人,将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

第二十条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XXX机构所有。

以上为《母婴技术服务规章制度》内容,如有违规行为,请依法处理。

愿我们共同努力,提升母婴技术服务水平,促进母婴健康发展。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保障母婴健康权益。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服务机构与管理第五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的设置条件、业务用房、设备、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符合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基本标准,婚产医学检查服务单位的设置条件、业务用房、设备、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符合国家卫计委规定的条件的技术标准;(四)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五)从事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的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标准。

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三)有关医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四)母婴保健诊疗组织设置情况(主任、办公室、资料室等);(五)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县卫计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服务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二)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三)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校验和专项检查。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母婴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范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包括: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助产技术、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遗传病诊断等母婴保健相关的技术服务。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基本原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尊重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隐私,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管理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由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提供,并设立专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部门,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配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格和丰富经验的医护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控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监督,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预约和登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建立预约和登记制度,确保服务对象的合理分配,并提供完善的服务记录。

第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实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服务的安全和有效。

第九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跟踪和随访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建立跟踪和随访制度,及时了解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设备与设施第十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设备与设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配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与设施,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设备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设备与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是指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职业行为规范、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主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相关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发布和实施。

其制定的目的是保障母婴的健康权益,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安全。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质要求在执业资质要求方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考核,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执业。

这也是保障母婴保健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行为规范除了资质要求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还需遵守相应的职业行为规范,比如尊重患者权益、保护患者隐私、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等。

这些规范旨在引导从业人员秉持医德,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服务质量要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也对服务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规范服务流程、保障服务安全、提升服务效果等。

这些要求的落实,有利于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整体水平,保障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程是指在实际服务中,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的操作流程和规范。

它是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具体操作的规定,旨在保障服务的安全、准确和规范进行。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流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程将具体的服务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服务前的准备工作、服务中的操作步骤、服务后的处理流程等。

这些规程的明确,有助于规范从业人员的工作行为,保证服务过程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程也规定了具体操作时需要遵守的规范,比如消毒操作、药品使用、医疗器械操作等。

这些规范的制定,有助于规范操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母婴技术保健服务规章制度

母婴技术保健服务规章制度

母婴技术保健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母婴技术保健服务的规范管理,提高母婴健康水平,保障母婴的生命健康和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权威、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四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业技术团队,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做到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导向。

第五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六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资质认定证书和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能够满足各类服务需求。

第八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保障服务质量。

第九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和服务流程顺畅。

第十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患者的投诉和不满意。

第十一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十四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定期检查体检,确保健康状态。

第十五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轮岗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技术服务第十六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服务流程,确保技术质量。

第十七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在技术服务中遵循医疗伦理原则,保障患者隐私权和知情权。

第十八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技术服务安全可靠。

第五章服务质量第十九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估制度,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规章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规章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规章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是一项关系国家人口素质和家庭幸福的重要工作,为了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1. 设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规章制度等条件。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

二、服务内容与流程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1)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后恢复和哺乳期保健;(2)新生儿保健和儿童保健;(3)母婴营养指导和胎儿保健;(4)其他母婴保健服务。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制定相应的服务流程,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约制度,合理调配资源,确保服务对象的及时就诊。

三、质量管理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质量评价指标。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改进,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四、安全管理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安全。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职责、操作程序、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伦理与保密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尊重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确保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关工作制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关工作制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关工作制度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等服务。

2.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符合规定的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2)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3)具备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具备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措施。

二、人员配备和培训制度1.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2)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3)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2.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四、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制度1. 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服务,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和修订,以适应实际需要。

五、保密和隐私保护制度1. 医疗机构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和隐私保护的规定,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2. 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保密和隐私保护措施,加强对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

3.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和隐私保护的义务,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六、监督管理和评估制度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制度,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章制度范本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章制度范本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母婴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服务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具有与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相适应的房屋、设备和人员;(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四)具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五)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评价体系。

第六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四)定期接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规范第九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内容包括:(一)婚前医学检查;(二)遗传病诊断;(三)产前诊断;(四)施行助产技术;(五)结扎手术;(六)终止妊娠手术;(七)其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第十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

第十二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隐私保护制度,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进行评估和考核。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此规章制度是为了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管理和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包括产前保健、产后护理和婴儿护理等内容,旨在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与安全。

第三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保证服务的安全、效果和质量。

第二章:服务要求第四条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孕产妇健康宣教、妊娠期和产后期护理、产后乳腺保健、新生儿专项护理等。

第五条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医学、护理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应的医疗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服务人员应熟悉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保证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七条服务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保持整洁卫生,消毒设施必须齐全并按时进行消毒。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八条孕产妇健康宣教的内容应包括孕期注意事项、饮食保健、产后护理要点等,可通过宣传材料、讲座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妊娠期和产后期护理应配合孕产妇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饮食营养指导、心理疏导、居家照料、基本护理等。

第十条产后乳腺保健应提供乳房按摩、乳腺炎预防和处理等专业服务,帮助产妇有效解决乳腺问题。

第十一条新生儿专项护理包括新生儿生活护理、喂养指导、常见疾病预防等,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二条服务人员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隐私和尊严,并对其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服务人员要及时更新和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最新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服务场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和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意见和反馈应得到重视,服务人员要及时做出回应和改进。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相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服务场所和服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孕产妇和新生儿及其家属对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服务的覆盖率和普及度。

母婴保健技术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和相关机构。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性、专业性、规范性和人性化的原则,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标准第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二)助产技术服务;(三)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四)新生儿疾病筛查;(五)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儿科等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的诊疗科目;(二)具有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适应的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三)具有健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具有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所需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和执业资格;(二)经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三)具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所需的医学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程,明确服务流程、操作规范、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对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服务内容、服务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和保存,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是我国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的重要措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组织,负责本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组织实施、质量控制和监督等工作。

二、服务内容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助产技术、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等。

2.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包括对男女双方的健康状况、遗传病史、家族病史等进行检查,提供医学建议。

3. 产前诊断应当包括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胎儿发育状况监测、遗传病诊断等服务。

4. 助产技术服务应当包括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指导、产后护理等服务。

5. 节育手术应当包括对妇女进行避孕、节育、复育等技术服务。

6. 新生儿疾病筛查应当包括对新生儿进行常见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的筛查。

三、服务规范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控制和监督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四、服务质量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控制和监督制度,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质量评价和监督。

母婴保健技术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规章制度母婴保健技术规章制度篇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町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中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中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木标准》;(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木;(-)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构交纳审批费。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审批机关受理巾请后,应当在60 口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木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市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町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7篇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7篇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7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精选篇11.所以员工都应在上班前应按要求提前到达,准备充分,整理卖场和个人仪表后上班2.上班时应立即签到、打卡,不得让他人代签或捏造签到时间。

3.店员必须服从店长的安排,在遇到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店长处理。

4.卖场内必须穿着清洁整齐的制服,不得在卖场内梳头、化妆、剪指甲等。

5.员工严禁于卖场扎堆聊天,高声喧哗、污言秽语,嬉笑打闹,追逐等不雅行为。

6.保持正确站姿,不可倚靠货架或收银台谈话。

7.收银员不得带腰包,现金上岗。

8.员工不得使用公司电话作私人用途,如紧急情况,应知会店铺负责人方可使用。

9.若辞职需交书面申请后一个月方可离职,离职时要做好本职工作交接程序,否则公司将追究损失。

10.员工携带公司产品上班,必须在进入店铺时给当值主管检查,下班时必须由当值店铺负责人检查方可离开店铺。

11.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冷落、顶撞、辱骂或不礼貌地议论顾客。

12.公司所有资料都应严格保密,避免在公共场合讨论公司有关政策,信息和营业额,不得发表虚假或诽谤公司,客人或员工之声誉的言论。

13.上班时间及排班表,只有店长或督导有权改动,若员工需调班应提前通知店长,征得同意后方可调换。

14.员工因病请假,必须上班之前亲自打电话通知店长,员工因事请假,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申请上报店长,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15.员工不慎丢失货品应立即主动承认并上报查清,由上级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16.所有员工离开卖场,必须互相检查随身物品。

17.工作时间内不可随身带手机或传呼机到货场。

18.对顾客的遗留物品应立即上交店长,并妥善保管。

19.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将货品打折让利予顾客。

20.卖场内不得擅自拍摄及接受他人拍摄或采访,一经发现立即通知上级主管处理。

(违反以上守则其中之一者,给予5元每次处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精选篇2为了创造一支以店面利益至高无上准则,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服务于每一位客户,商店严格规章制度一、值日生需提前到岗,把卫生打扫完毕,卫生包括室内、卫生间、室外门脸玻璃,柜台由个人负责,保持清洁明亮。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浙卫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卫发〔2023〕9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为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我委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4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四章技术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进一步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含产前筛查)、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和行业综合监管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审批工作和监督管理。

母婴保健技术规章制度范本

母婴保健技术规章制度范本

母婴保健技术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率和存活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医院、产科医院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包括母婴保健技术的应用、管理、培训等内容。

第四条母婴保健技术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保证技术安全、有效,并注重人性化服务。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管理制度,确保技术的规范操作和管理。

第二章母婴保健技术的应用第六条母婴保健技术包括孕产妇保健、新生儿保健、婴幼儿保健等内容。

第七条孕产妇保健技术应包括孕前保健、产前保健和产后保健等环节,保障孕产妇的身体健康。

第八条新生儿保健技术应包括新生儿出生后的护理、喂养、健康监测等内容,保证新生儿的健康成长。

第九条婴幼儿保健技术应包括喂养指导、常见疾病预防、生长发育监测等内容,促进婴幼儿健康发展。

第十条母婴保健技术应当合理使用现代医疗设备、药品等工具,确保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第十一条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和统计制度。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保证母婴保健技术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应当注重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母婴健康管理与咨询服务体系,为孕产妇和婴幼儿提供全方位的健康服务。

第四章母婴保健技术的培训第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内容包括新技术的学习、临床操作技能的培训、沟通技巧等内容。

第十七条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应当针对不同技术人员的需求,灵活设置培训项目和方式。

第十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培训考核制度,确保技术人员的培训效果。

第五章其他第十九条对于技术人员的不当行为,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确保母婴健康权益。

第二十条对于技术的改进和创新,妇幼保健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提高母婴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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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终止妊娠手术室房屋要求:
(1)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
(2)手术室的面积与其任务相适应;
(3)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和下水道。

(4)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

(5)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换鞋),并有涮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地方。

(6)设观察室和观察床。

2、终止妊娠手术设备:
(1)设手术床、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照明灯等。

(2)紫外线灯,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

(3)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瓶)、抢救药品)。

(4)手术包。

3、其他必备设施:
(1)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条件(交通工具、电话等)。

(2)供血、配血、输血设备。

(3)供氧、抢救监护条件。

(4)有效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等)。

(5)有关检验等辅助设施。

4、人员配备:
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师。

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标准
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禁止非法使用超声诊断技术鉴定胎儿性别的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医院应加强超声诊断技术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凡从事超声诊断的工作人员均应接受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法律法规教育并向医院作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书面承诺。

三、医务人员应严格掌握使用超声诊断技术,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如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当事人应出具市(地)以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证明,并准确记载其简要情况、适应症、检查结果,并由检查人员签名。

四、在超声诊断工作场所的醒目处挂贴“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标示。

五、在使用超声检查孕妇时,必须经医院领导批准,并需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无关人员不得围观;在场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示意胎儿性别,医院必须记录在案。

六、任何人员不得要求超声诊断工作人员进行非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七、医院设立举报电话,对检举揭发的有关情况应及时调查,如发现本单位人员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写出书面材料,报区卫生局依法处理,知情不报的应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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