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见义勇为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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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研究

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研究

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研究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指在救助他人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法律免除其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这是一种保护见义勇为者利益的法律制度,旨在激励更多的公民积极行动,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

本文将从责任豁免的概念,案例分析等方面探讨见义勇为者的责任豁免研究。

一、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的概念:见义勇为者指的是在救助他人时,具有明显的出于爱心、同情和正当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并且在行动过程中具有实际贡献的人。

而责任豁免是指在见义勇为者行为过程中,若因操作不当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法律免除其因此承担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1.浙江舟山市有一名男子在看到有人跳河后,仓促间没有准备好救生工具直接跳入水中进行救助,在救人过程中不幸溺水身亡。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当事人救人过程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不存在责任追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男子的家属进行了适当的补偿。

2.江苏南通市一名年轻教师在驾驶自行车时目睹一名老人突然心脏骤停倒地,他紧急上前进行抢救。

抢救过程中,教师感到精疲力竭,不幸晕倒。

但最终,老人脱离危险。

教师因抢救过程中身体极度疲惫,导致意外伤害自身。

警方认定该教师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免除其责任。

3.河南省南阳市一男子行车途中发现一名老太太与另一名男子发生争执,结果老人被另一名男子拖着车子行驶,非常危险。

该男子决定救援,追着车子跑掉上尾部发动机盖,刹车不外,最终挂在车子上就这样拖行。

最终警方处理本案时认定,该男子采取了非常勇敢的行动,免除其民事责任。

三、结论: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见义勇为者的责任豁免制度,旨在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激励人们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合理的见义勇为者免责制度,有助于保护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对于见义勇为者而言,行动前应防范风险,尽量减少不可预测因素带来的风险,在行为过程中要协助各个部门,避免错误发生,进而得到更多的公正待遇和精神奖励。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在面临他人危难时,主动出手帮助他人,拯救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们的社会中是被广泛认可和赞扬的,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导致了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法完全得到保障。

本文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进行探讨。

1. 见义勇为者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见义勇为者在行使救援职责时所造成的损害,是可以对其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

这就意味着,如果见义勇为者在施救过程中犯了错误,导致他人损害,他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损害的发生,但也对见义勇为者形成了一定的打击和威胁。

因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这种规定,为见义勇为者设立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以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2. 见义勇为者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奖励?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见义勇为者没有统一的奖励机制,这就导致了良好的见义勇为风气的缺失。

为了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见义勇为奖励制度,驱动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救援行动中来。

3. 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见义勇为者未能得到起诉全陪的情况,往往是因为证据不足、程序繁琐等原因。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建立专门的见义勇为行为受援制度,设立专门的见义勇为行为调查机构,以便能够及时有效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总之,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在公共利益和道德意义上都值得尊敬和赞扬的行为。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我们应该为之设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有效的政策,以便能够更好地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救援活动中来。

见义勇为的的法律后果(3篇)

见义勇为的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我国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我国人民的道德品质和价值观。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见义勇为行为也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见义勇为的法律后果,以期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二、见义勇为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主动采取行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助受害人的行为。

2. 特征(1)动机纯洁:见义勇为者的动机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非为了个人利益。

(2)行为主动:见义勇为者主动采取行动,而不是被动接受他人的求助。

(3)不顾个人安危: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行为过程中,不顾个人安危,勇于担当。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后果1. 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如果见义勇为者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如果见义勇为者因紧急避险等正当理由,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见义勇为者故意造成他人损害,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 法律保护(1)民事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如果受到不法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保护: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因紧急避险等正当理由,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如果受到不法侵害,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3)行政保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如果受到不法侵害,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受到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受到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受到损害应当由
谁承担赔偿责任?
当见义勇为发生后,见义勇为者虽然会得到社会的好评,但也可能陷入对所遭受的损害无法得到相应救济补偿的尴
尬境地。

那么,如何让其所受损害得到有效补偿,从而不至于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呢?如果侵害人有能力赔偿,则由侵害人赔偿;如果找不到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能力赔偿,则应当由受益人予以适当的补偿。

对此,我国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
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可以要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者应当获得补偿

见义勇为者应当获得补偿

见义勇为者应当获得补偿2004年10月23日上午9时许,开县丰乐镇乌杨村老五社小垭口渔塘处的公路上一辆装有制造火炮器材的货车突然燃烧,放出浓烟,坎边的野草被烧焦。

此刻一辆载人开往县城的中巴车路过,因火和浓烟的突然袭击而迷失方向,驶入路旁的水塘中沉没。

此况被该地村民金有现看见,大声呼救,金有树闻讯奋不顾身跳入塘中,打烂中巴车后面玻璃,将被淹的19名乘客抢救上坎,其中有老人、中青年、小孩、孕妇,还有几个月的婴儿。

因当天是阴雨天,气候寒冷,金有树忙于给被救人员烤火、换衣,自己却没顾得上换衣服,时间过长,且因呛水患有肺病,病情逐日加重。

多方呼救,却没有得到应得的救助,因而不得不出院,最后病重致死。

被救者不仅没有对救人英雄予以经济补偿,甚至还有很多被救者对救人的英雄不以为然。

直至今日,金有树的欠帐也没有还清。

看到这样的真实案例,人们不仅为“救人英雄因没人救病死,被救者对其去世反应平淡”而感慨和气愤,同时也对法律的是否能够救助见义勇为者表示怀疑。

法律绝非无情之物。

《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对此都是有明确规定。

一、《民法通则》规定防止侵害而造成自己损害的人有权获得补偿对于这种情况,《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在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的时候,公民见义勇为,是应当鼓励和大力提倡的高尚行为,法律充分肯定这种行为的社会价值。

其肯定的方式是,对于在防止、制止侵害行为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遭受了损害,有权获得赔偿和补偿。

一方面,在有侵害人的场合,对于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害,侵权人当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侵权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对于防止、制止侵权行为的人造成的损害,也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二者具有因果关系,构成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侵害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就没有直接的侵害人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见义勇为者防止、制止侵害的发生而造成自己的损害,那么被救的受益人是因为见义勇为者的救助行为才使其避免了损害,因此,也产生对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的补偿责任。

见义勇为法律规定

见义勇为法律规定

见义勇为法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见到他人遇险,出于善意和正当行为,主动施救并付出一定的风险或损失的行为。

针对见义勇为行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我国《刑法》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救火、救险、防止他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其他公共利益事由,紧急情况下紧急救助他人,造成不应当承担的损失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合法性,并规定见义勇为者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我国《民法典》也对见义勇为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因救火、救险、防止他人遭受危险或者其他公共利益事由紧急救助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在行使救助行为时,被救助人可以请求赔偿。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赔偿中见义勇为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法律效力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见义勇为行为包括主动采取救助行动,以及在紧急救助中发生意外而致人伤亡的行为,只有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免责:1.紧急情况下;2.正当行为;3.付出风险或损失;4.救助的对象需要救助;5.救助的对象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6.救助行为对救助的对象产生了实际效果。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享有合法权益,并对其受到的损失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了损害,由救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紧急情况下,见到他人遇险并出于善意和正当行为救助他人的行为是合法和受保护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务必符合相关条件,才能享受相应的免责和法律保护。

论见义勇为与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补偿

论见义勇为与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补偿

为行为的主体必然是 自 然人 , 而不是法人或其组织。因为法 律需要规定的是见义勇为者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时的赔偿责
任, 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不存 在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而依传统 的 无因管理概念 , 一般认为 自 然人或法人均可为管理人 。
2 见义 勇为行 为范 围的广 泛性 。无 因管理 作用 的对 象 、
见 义勇为 的性 质
( ) 一 见义 勇为的涵义
同正在进行 的侵犯 国家 、 集体 财产或 者他人 的人身 、 财产 安
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2 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 ()
全、 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 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见义勇为一词最早源于《 论语。为政》 “ :见义不为, 元勇 也”《 ,宋史。欧阳修传》天姿刚劲, “ 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 触发之。 不顾”见义勇为的意思是 : , “ 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
助的行 为 。
为以及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的补偿作了规定;为维护 “ 国家、 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 因
没有侵权人 、 能确 立侵权 人或者侵权 人没 有赔 偿能 力 , 不 赔
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 范围内予 以适 当补偿的 , 民法 人
3见义勇 为行为须 在 紧急与 危险 情况 下实施 。传 统的 、 无因管理 中的管理行为所涉及的管理 事务 , 基本是在平常状
权人 赔偿 、 由受 益人适 当补偿 、 由受益人或政府或社会组 织共 同补偿 、 全部 由政府和社会组织补偿 。
关键词: - Z义勇为; 人身损害; 损害补偿
中图分类号 :F D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 6 1 060 — 02 o 1 8 48( 0 ) 02 一 4 0 2 4 励和保护条例》 列举 了下列行为应 当认 为见义勇为行 为 ;1 ()

浅析见义勇为者的赔偿责任——从《家有儿女》中的一个故事引发的思考

浅析见义勇为者的赔偿责任——从《家有儿女》中的一个故事引发的思考
此 见义 勇为 的定 义各个 地方 的表 述有 所不 同。 以北 京 为例 , 依据 系 的出发 点却是 一样 的: 找到 见义 勇为在私 法上 得 以适 用的 正当
笔者 认为 , 见义 勇 为在私 法上 应 当作为无 因管理 的一种 特 《 北京市 见义勇 为人 员奖励 和保 护条 例》 2条 的规 定 , 第 见义 勇为 理 由 。 是指“ 为保 护 国家 、 集体利 益或 者 他人 的人 身 、 产安 全 , 顾个 殊情 况加 以对 待 。在 立法 上 , 财 不 则应 当在无 因管 理 的基础 上 , 对 针 人 安危 , 正在发 生的违 法犯 罪作 斗 争或 者抢 险救 灾 的行 为” 与 。 见义 勇 为进行特 别 规定 ; 在司 法实 践中 , 则应根 据特 别法 优先 于
( ) 二 问题
义 勇为 ” 。 四、 见义 勇为者 赔偿 责任 的产 生及 认定
故 事 中的刘 星是 未成年 人 , 不具 有完 全 民事行 为 能力 为 了
论 述 的方便 , 笔者 在此将 其 视为 成年 人 。 根 据无 因管 理的 构成 要件 : . 理他 人事 务 : . 有管 理他 1管 2具
罗竹 风在 《 成语 大词 典》 , 见义 勇为 的 界定 : 有法 定或 普通 法 的规 则针 对案 件 的具体 情 况选 择应 当适 用 的法律 条款 。 中 对 没
见义 勇 为在立 法上 已经被 限定为 “ 与违法 犯 约 定 的义 务 , 紧急情 况下 , 了使 国家 、 共利 益或 者他人 的人 这样 处理 的理 由是 : 在 为 公 身 、 产 或者其他 权利 免受正 在进 行 的侵 害 或者危 险而 作 出 了不 罪做 斗争 或者 抢险救 灾合 乎 社会 正义 的危难 救助 行为 ” 这便 意 财 , 顾 个人安 危 , 同违 法犯罪 做 斗争或 者抢 险救 灾合 乎社会 正 义 的危 味着 见 义勇 为者 比起 一般 无 因管 理 的管理 人要 面 临更大 的人 身 危 险性 , 行为 人需 要“ 的精 神付 出。 有“ , 勇” 没 勇” 即无所 谓 的“ 见 难 救助 行 为。 ”

见义勇为后果法律(3篇)

见义勇为后果法律(3篇)

第1篇一、见义勇为的法律后果1. 正面后果(1)法律保护: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见义勇为者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只要其行为属于必要防卫,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3)精神鼓励:我国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精神鼓励,如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

2. 负面后果(1)个人安危:见义勇为者在维护正义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不法侵害者的报复,甚至遭受人身伤害。

(2)法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可能被误解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1. 法律明确界定见义勇为行为我国《刑法》和《侵权责任法》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强化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保护(1)完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制度:我国应建立健全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制度,对见义勇为者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

(2)加大见义勇为者表彰力度: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提高其社会地位和荣誉感。

3. 优化见义勇为者赔偿机制(1)完善赔偿标准:根据见义勇为者的损失程度,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建立多元化赔偿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见义勇为者赔偿,如保险公司、慈善机构等,减轻其经济负担。

4. 强化司法保护(1)提高见义勇为者案件的审判效率:对见义勇为者案件实行快审快结,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2)加大打击侵害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对侵害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三、结论见义勇为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制度

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制度

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制度见义勇为是指在面对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他人或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自愿行为。

这种行为无疑有助于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但是,在行动中,有些“见义勇为者”可能会因为一些不可预知的原因造成损失或者伤害他人,这时候需要看到“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制度”的存在。

责任豁免指的是在法律上免除“作为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责任。

对于见义勇为者来说,也许他们在行动过程中发生了损失或者伤害,但是由于他们的行为是出于义务,该制度会给予他们一定的保护。

同时也可以激励人们积极参与见义勇为行动。

在中国,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制度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

根据该法规的规定,对于在执行紧急任务或者制止他人违法犯罪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捍卫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见义勇为者,可以被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在行动中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或者伤害,但是行为属于必要性行为,那么法律对其不予追究,使其免于法律责任。

责任豁免制度实行的前提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行为必须是必要性行为,不得超过必要范围。

即在行动过程中,见义勇为者必须权衡好风险和效果,不得对他人造成过度损失。

如果行动超出必要范围,造成了过度损失,就不能享受责任豁免的权益。

2.行为必须是为保护他人或者公共利益而行动。

行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和责任人逃避法律的追究。

3.行为必须是出于自愿。

行动的过程是完全出于见义勇为者自愿行为,没有任何强制性。

如果是强制行为,相应的豁免制度将不适用。

由于见义勇为者行动的风险性和确定性都是十分的不确定的,所以最好的方法是事先预防,尽量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平常,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树立安全意识,以及固定一些应急措施,有时候抬头看一眼周围环境也许就可以避免危险行动的发生。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制度为那些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他人或公共利益而进行自愿行为的人提供了保护。

这种制度可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鼓励民间勇敢行动的发生。

见义勇为补偿协议

见义勇为补偿协议

见义勇为补偿协议一、协议背景见义勇为是指在遇到他人生命安全、公共财产安全等紧急危险情况下,主动采取救援行为并付出一定风险或损失的行为。

为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同时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制定见义勇为补偿协议是必要的。

二、缔约主体本协议由以下两个主体缔约:•见义勇为者:指发现紧急危险情况并主动采取救援行动的个人。

•补偿方:指为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由政府、单位或个人提供补偿的一方。

三、补偿标准1.见义勇为者的人身伤害:–对于轻微伤害,补偿方应支付合理的医疗费用,并根据受伤程度给予适当的慰问金。

–对于重大伤害或伤残,补偿方应支付全额医疗费用,并给予相应的伤残补助金。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见义勇为者不幸因救援行为而丧生,补偿方应支付合理的丧葬费用,并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抚恤金。

2.见义勇为者的财产损失:–在救援行为中,见义勇为者的个人财产受到损失时,补偿方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予以相应补偿,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修理等方式。

3.荣誉与表彰:–补偿方应当向见义勇为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在合适的场合予以公开表彰,以表彰其在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中作出的贡献。

四、申请与审批流程1.见义勇为者的申请:–见义勇为者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详细的事情经过。

–见义勇为者可以向补偿方申请补偿,同时应提交相应的证据,如伤病诊断证明、财产损失证明等。

2.补偿方的审批:–补偿方在收到见义勇为者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批,并派出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核实。

–补偿方应从公共财政预算中拨付相应的补偿资金,并将见义勇为者的事情经过及补偿决定予以公示。

五、纠纷解决1.如对补偿方的补偿决定有异议,见义勇为者可以提出申诉。

2.补偿方应设立专门机构,对见义勇为者的申诉进行审理和处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3.如申诉未得到满意解决,见义勇为者可以向行政、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协议变更与终止1.协议变更:协议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见义勇为者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怎么办

见义勇为者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怎么办

见义勇为者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怎么办见义勇为者自愿实施紧急救助是一种胆大包天的行为,是在危急关头情况下,因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等自愿性质的原因积极出手,给予他人有力的援助,救护生命,保护财产,不惜冒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其中很有可能会造成受助人损害。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应对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一、见义勇为者背负的责任首先承担的是人身伤害:如在施救过程中,轻则受伤,重则死亡。

例如,当见义勇为者发现正在遭受袭击的女人,为了解救此人,见义勇为者逼近了行凶者,挑起了冲突,可能面临着因此受到伤害的风险。

其次,承担的是可能会对财产造成的损伤:如采用灭火措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公共场所或者个人物品的损毁。

最后,见义勇为者还需要承担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例如,当见义勇为者在现场心急如焚,过于激动,有了失当的处理方法,如错误的急救操作,甚至在脑抽的情况下直接动手解决问题,这些做法都很可能造成受助人的二次伤害或者使病情恶化,给受助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而见义勇为者也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若受助人被这次见义勇为者的行动导致大面积的损伤,那么,后果就不堪设想了。

二、见义勇为者有权拒绝施救,但权利与义务相对事实上,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没有规定见义勇为者必须实行救济行动。

因此,见义勇为者有权拒绝施救,以自身安全为优先原则。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权利是与义务相对立的,看似是两个矛盾点,但二者融合应该是我们转变思想的第一步。

因为,普世意义上讲,见义勇为者是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当公民发现或者知道他人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时,就应立即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应该优先考虑降低受助人风险的过程中,自己承担的风险问题。

所以,见义勇为者应该遵从人性,下意识地优先考虑人性,做出人性的选择,不要让看似的利益关系支配了我们本应拥有的良知和道德,这也是降低风险,从社会角度着手的一种深刻思考。

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规定(3篇)

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遇到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采取措施进行制止或者救助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为了鼓励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规定。

二、见义勇为奖金的定义见义勇为奖金,是指国家、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的物质奖励。

奖金的发放旨在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

三、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见义勇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4.《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条件1.见义勇为行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积极性、时效性。

2.见义勇为行为对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3.见义勇为者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五、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标准1.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难度、效果等因素,确定奖金的数额。

2.奖金数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于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适当提高奖金数额。

六、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程序1.见义勇为者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2.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发放条件。

见义勇为中救助人求偿问题探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九百七十九条之适用

见义勇为中救助人求偿问题探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九百七十九条之适用

见义勇为中救助人求偿问题探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九百七十九条之适用——□娄逸骅(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00)摘要:我国为保护见义勇为救助人的利益制定了双轨并行的救助人求偿规则,但在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九百七十九条时在责任性质和法律后果上存在不同。

适用第一百八十三条,受助人承担的是公平责任,救助人可以向受助人请求适当补偿;适用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管理人可以向受益人请求适当补偿。

本文认为,基于在救助人救济的问题上第一百八十三条发挥着兜底的作用,应区别第一百八十三条与第九百七十九条的法律效果;法官应采取内部控制和外部酌减相结合的方式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如无必要不得行使外部酌减权;应加大公力救济力度,以补充现有求偿规则的不足。

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二元救济;公平责任;类案异判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22)06-0065-07收稿日期:2022-03-25作者简介:娄逸骅,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一、我国见义勇为求偿规则概述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惩恶扬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力弘扬社会正气,不让救助人流血又流泪,我国出台了相应的救助人求偿规则:远缘见义勇为专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由条文可见,受助人享有顺序利益。

当其所受损害是由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时,由侵权人承担对救助人的赔偿责任。

只有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侵权人无力支付赔偿的情况下,受益人才应当给予救助人适当补偿。

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将受助人的过错作为衡量救助人求偿范围的重要参考。

无因管理条款《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代理词见义勇为受害人补偿纠纷十

代理词见义勇为受害人补偿纠纷十

代理词见义勇为受害人补偿纠纷十代理词见义勇为受害人补偿纠纷是指,代理人因援救他人而受到损害,受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纠纷。

该纠纷源于我国的代理法和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

代理法规定,代理人代表他人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由代理人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

而侵权责任法中则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发生了意外并受到了损害,那么受害人是应当负责赔偿的。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代理人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当代理人因见义勇为而受到损害时,有时受害人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为代理人只是出于良心才行动,受害人并不应该为此负责。

这时,代理人就需要寻求法律维权。

在此,应关注到的是代理人作为见义勇为者的行为表现。

见义勇为,在我国的法律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了见义勇为的权利与义务:“遇见紧急情况,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且必须立即采取行动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但是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报告。

”显然,代理人因为见义勇为而受到损害,代理人的行为需要符合侵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在代理人因见义勇为而发生受害情况时,必须证明他的行为符合侵权法中的规定。

在代理人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时,如果代理人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侵权法中规定的具备紧急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报告等一系列因素,那么此时受害人需要负担对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所以,代理词见义勇为受害人补偿的纠纷应该先考虑代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代理人是因为见义勇为而受到损害时已经符合了侵权法中规定的具备紧急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报告等一系列因素,那么此时受害人需要承担对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代理人的行为不符合侵权法的相关规定,那么代理人就无法从受害人处获得赔偿了。

在实际操作中,代理人可以选择寻求法律帮助,向法院提出起诉。

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制度

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制度

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制度【摘要】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制度是为了保护见义勇为者不受法律责任追究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其背景是为了激励人们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救人于危难之中。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鼓励更多人参与社会救助活动,提高社会责任感和文明素质。

其内容包括对见义勇为者行为的认定和保护措施。

适用范围涵盖救人、抢险救灾等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有《见义勇为者保护法》等。

目前该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着诸多限制和不足,如认定标准不明确、保护措施不足等。

为完善这一制度,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明确标准,完善保护措施,提升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

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制度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制度、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实施情况、意义和作用、存在的问题、建议、背景。

1. 引言1.1 什么是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制度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制度是指国家对在危难时刻伸出援手、挺身而出帮助他人的人员给予责任豁免或减轻责任的一种特殊法律制度。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在遇到意外或紧急情况时都会选择不顾自身安危去帮助他人,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无疑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

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制度的设立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旨在保护和激励那些勇于伸出援手的人员,让他们不因行善之举而担心遭受法律责任的制约。

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制度的设立旨在彰显社会正义、弘扬社会正气,同时也为广大群众树立了积极向上的道德典范。

这一制度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让人们更有信心和勇气去帮助他人,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制度的出台,为广大市民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和约束,有利于营造一种尊重和关爱他人的社会氛围,也有利于减少自私自利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2 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制度的背景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因救助他人或公共利益而造成损害的行为,法律规定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背景主要源于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可和保护。

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研究

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研究

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研究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拯救他人而进行的自我救助行为。

对于这类行为,应该对勇敢的行为者给予尽可能的支持和保护。

因此,大多数国家都会制定法律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

责任豁免是指法律放弃追究行为人因见义勇为所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

以保障行为人不因挽救他人而遭遇法律追究,从而使其更加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下面列举三个案例来说明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的重要性。

案例一:王某的儿子从几楼的窗户爬出外面的空调架子上玩,王某发现后迅速跑去将儿子搂住。

在托举儿子的同时,她也失去了平衡,摔倒在了空调架子上,头部受伤。

经医院治疗后,王某的健康状况得到了控制。

王某之所以敢于挽救儿子,是因为他父母的无私奉献和道德约束。

基于王某的表现,法律应该对他给予责任豁免。

案例二:在路边发生车祸时,一名普通的路人李某看到了受困的车辆和受伤的司机,毫不犹豫地跑去救援。

在检查了司机的伤势后,他打电话叫来了医生,并挂着红旗救助来往车辆绕路,以确保救援顺利到达。

李某的表现无可非议,应该给予责任豁免。

如果李某因为行动受到法律追究,这将会对义务救助有不良影响。

案例三:在一场火灾中,张某发现同事被困在火海中无法逃脱。

他立即用水灭灭火,并给同事配备了难呼吸面罩。

在一番激烈斗争后,同事终于获救了。

张某是一个充满正义感和勇气的人,他的行动可以让每个人都受到感染。

因此,责任豁免对他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

总之,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是保障公民勇救他人不受惩罚、不受经济损失的一个合法、必要的手段,有助于社会的道德建设和风化改进,给了见义勇为者更高的安全保障,避免了见义勇为者的消极情绪,提高了社会的整体素质。

同时,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也会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有助于增进社会信任和凝聚力。

在每个人都能够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人们会更有勇气和信心去拯救他人,这将促进社会和谐和共同进步。

其次,责任豁免也能够激发更多公民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当人们意识到自己的勇敢行动不会因法律追究而受到惩罚后,他们更可能挺身而出去帮助他人,这将有助于形成一种“我为人人”的精神氛围。

试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行政补偿

试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行政补偿
参 与行政 活动 的权利 和 义务 , 政相 对人 可 以合理 运 行 用 自己的权 利 协助 行政 主体 履行 行 政职 能 , 既可 以实
益人之间的无 冈管理关 系。根 据《 民法通则》 9 第 3 条 对无 因管理行 为的规 定 , 义 勇为者 在实 施见 义 勇 见 为行 为时 , 了避 免他 人 的利 益 受 到 损失 , 没有 义 为 在
作 者 简 介 : 芙伊 (9 0一) 女 , 南娄 底 人 , 国人 民 大 学法 学 院在 读 学生 。 易 19 , 湖 中
・--.— —
9 .— 4 - — —
规 定缺 乏对 见 义勇为行 为的及 时、 面、 效 救 济 , 全 有 出现 了“ 英雄 流血 又流 泪” 社 会 问题 , 与现 行 的 这 法律制 度对 见 义 勇为行 为保 护的缺 失有很 大关 系 , 因此 当务之 急 是构 建 我 国 对见 义 勇 为行 为 的 行政
补偿 制 度 。
21 0 2年 6月
云南 电大学报
J un l fYu n n RTV Unv  ̄i o ra n a o ie t y
J n . 01 u e2 2
Vo . 4, . 1 1 No 2
第1 4卷第 2期
试 论 对见 义 勇 为行 为 的行 政 补偿
易芙伊
( 中国 人 民大 学 法学 院 。 京 10 7 ) 北 0 8 2 摘 要 : 义 勇为是 中华 民族 自古 以来一 直倡 导 的传统 美德 , 而在 现 实生 活 中 , 见 然 由于我 国 法律
了 国家行 政机关 履行 义 务的 不足 , 保护 了公 民 的人身
及 其家 属 , 如到 体现 和伸 张 。 因此 , 必要构 建对 见 义勇 为行 有 为 的行 政 补 偿 制 度 , 实保 护 见 义 勇 为 者 的合 法 权 切

对见义勇为者补偿之我见——关于《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的商榷

对见义勇为者补偿之我见——关于《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的商榷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2 — 2 5
其次, 若 假设 侵权 人赔 偿数 额扣 除受 益人 对救 助
作者简介 : 胡之光( 1 9 8 6 一 ) , 男, 福建建瓯人 , 福建 师范大学法 学院 2 0 1 1 级硕士研究生。
4 5
胡之光 : 对见义勇为者补偿之我见
第 3期 2 0 1 3年 6月
福 建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F U J I AN J I A0 YU XUE YUAN XUE B AO
N0- 3
J u n e , 2 01 3
对见义 勇为者补偿之我见
— —
关于《 侵权 责任 法》 第2 3 条规定 的商榷
求 补偿 的, 受益 人应 当给 予适 当补 偿 。这 项 规定 并不
是我 国 的首创 , 在 国外 也存 在类似 的观 点 。英美 法系
比较有 争议 的是这一 责任 是否 是公 平责 任 。 假定 这种补 偿 责任是 一种 公平 责任 , 则 受益 人对 见义 勇 为
者适 当补 偿 是 以 《 侵 权 责任 法》 第2 3条 为理 论 基 础 ,
认为, 《 侵权 责任法》 在 直接 规定 侵权 人承 担对 见义 勇 为 者赔偿 责任 的同 时, 规定 受益 人应 该给 予救 助者 适 当补偿 ( 不 设定 受益 人 进 行 补偿 的前 提条 件 ) 更 能促
进 见义 勇 为的行 为 。
我 国现 行 的侵权 法 归责 原则 中 , 过 错责 任 和无 过 错 责任 比较 容 易排 除 。就 过错 原 则来 看 , 受益 人 并不 是 侵权 人 , 对 救 助 者 也 不存 在 任 何 过错 , 其 没 有侵 权 行为 , 因果 关 系也 不 存 在 , 因此 不应 承 担 对 救助 者 的

见义勇为死亡赔偿标准

见义勇为死亡赔偿标准

见义勇为死亡赔偿标准在讨论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死亡赔偿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角度出发,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见义勇为是指个人在没有法定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自发进行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被视为高尚的道德行为,并且在法律上受到鼓励和保护。

法律依据在中国,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这些法律条文规定了因见义勇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并明确了国家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保护措施。

赔偿标准1. 赔偿范围见义勇为死亡赔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丧葬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 死亡赔偿金:一般按照受损害人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受害人生前实际扶养的家庭成员情况确定。

-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2. 赔偿主体- 直接侵权人:如果见义勇为者的死亡是由第三方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该第三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 受益人: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是特定个体或单位的财产,那么受益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 国家和社会:国家可以通过奖励、补助等形式对见义勇为者或其家属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和支持。

3. 赔偿程序赔偿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见义勇为者家属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请求。

-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确认见义勇为的事实及造成的损失。

- 协商解决:通过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

- 法律途径: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结论见义勇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是对社会正能量的一种弘扬。

因此,建立健全的见义勇为死亡赔偿机制,对于激励更多的人勇于担当、积极行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正义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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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见义勇为者的赔偿责任作者:庄玲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5期一、剧情《家有儿女》中有这样一集:刘星在公园看见一小偷偷了一个女孩的钱包之后见义勇为拿到包。

这时一个男的过来冒充女孩的男朋友骗走了钱包,此时刘星尚不知被骗。

过后,丢包女孩找到刘星,说明自己并没有男朋友,又由于自己急需钱给奶奶治病,于是要求刘星赔偿。

刘星寻求邻里的帮助,胖婶认为东西是刘星弄丢的,刘星该赔。

桃桃的妈妈认为即使没有刘星,东西还是会被偷,所以刘星不该赔。

故事的最后夏东海指出这种情况属于无因管理,刘星对因其管理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本文欲由此故事引出对见义勇为者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

二、问题的提出(一)见义勇为的定义见义勇为最早见于《论语·为政》:“非其鬼而祭之,谄也。

见义不为,无勇也。

”意思是说,不是你当祭的鬼而祭它,这是你存心谄媚,遇见你该当做的事不做,是你没有勇气。

我国涉及见义勇的现行法律主要体现在地方性法规中。

因此见义勇为的定义各个地方的表述有所不同。

以北京为例,依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罗竹凤在《成语大词典》中,对见义勇为的界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或者危险而作出了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合乎社会正义的危难救助行为。

”(二)问题故事中的刘星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论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其视为成年人。

根据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3.管理人对所管理的事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由此可见刘星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根据以上对见义勇为的定义,可以概括出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为自然人。

2.行为人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

3.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害或减少损害的意图。

因而故事中刘星的行为也属见义勇为。

在一个行为既属于无因管理又属于见义勇为的情况下,对见义勇为者的赔偿责任直接适用无因管理中的规定是否妥当?在立法上是否应当考虑见义勇为的特殊性,并在此考虑的基础上针对见义勇为进行特别规定?三、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关系见义勇为在私法上与无因管理具有诸多相似之处,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论述无因管理的规范意旨的时候甚至就将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相提并论。

而依照通说,见义勇为在性质上“是一种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理由便是从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外在构成与内在性质上进行分析对比可以得出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都是以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前提,以管理他人的事物为内容,以保护他人的利益为目的,并以基于社会连带关系而为的互相帮助为内在性质。

然而,更有学者另辟新径,否定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关系为种属关系,而恰恰相反的认为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为种属关系,即认为无因管理属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范畴,理由是见义勇为乃道德概念,外延极为广阔,而无因管理仅为其受法律调整的类型而已。

无论是将无因管理等同于见义勇为,还是将无因管理归属于见义勇为或者将见义勇为归属于无因管理,对于理清他们之间关系的出发点却是一样的:找到见义勇为在私法上得以适用的正当理由。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在私法上应当作为无因管理的一种特殊情况加以对待。

在立法上,则应当在无因管理的基础上,针对见义勇为进行特别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则应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

这样处理的理由是:见义勇为在立法上已经被限定为“与违法犯罪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合乎社会正义的危难救助行为”,这便意味着见义勇为者比起一般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要面临更大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需要“勇”的精神付出。

没有“勇”,即无所谓的“见义勇为”。

四、见义勇为者赔偿责任的产生及认定(一)无因管理之管理人的适当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适当管理义务是指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应当依照该事务的性质,并依管理人已知或者可以推知的本人意思,以有利于本人利益的方法进行管理。

管理人如果没有尽到适当管理义务,就会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此处的民事责任应该如何认定,有着不同的看法。

德国民法规定,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管理的,对于因其管理所发生的损害,管理人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责任。

著名学者王利民认为,“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造成本人损害的,应承担推定过失责任,即由管理人证明自己的不适当管理没有过错。

”笔者认为,这里的民事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制,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黄金原则。

无因管理行为基于社会连带的理想,为社会所提倡。

将举证责任归于“本人”,有利于保护管理人,也有利于鼓励人类互助精神。

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的一种特殊情况,其赔偿责任的产生便是源于无因管理中管理者的适当保管义务。

(二)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1.法国法国民法规定,在见义勇为行为人因过失让受害人的状况更恶化的问题上,给与见义勇为行为人豁免,但以行为人达到了通常人尽到的注意为限;而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人在救助活动中受了损害时的赔偿问题,法国以无因管理制度解决之,让被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国民法给与见义勇为者赔偿责任的豁免是以行为人是善良行为人为前提,即“行为人达到了通常人尽到的注意为限”,这种豁免是区别于无因管理的。

更为明显的是,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责任豁免条件是低于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责任豁免条件的。

另一方面,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赔偿请求权,法国民法则采用与无因管理相一致的做法。

2.德国德国民法对于见义勇为的规定主要通过判例形成。

1909年德国帝国法院作出了拒绝将无因管理制度适用于积极的见义勇为行为的判决。

这一判决也就造成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结果,很不合理,于是法院的立场开始调整,对于协警的行为,将其认定为一种委任合同而产生的行为。

到了1937年,德国法院进一步将这种拟制的委任关系扩张到私人请求制止犯罪的情形。

至此德国的见义勇为法也就在判例中所形成了,而对于见义勇为人是否对在实施救助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问题,《德国民法典》第680条“为避开危险而管理事务”中规定:事务管理以避开可能对本人发生的急迫危险为目的的,惟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可以归责于管理人。

德国将“故意和重大过失”作为判定管理人过错责任的依据,这与法国民法的规定是基本吻合的,排除故意和重大过失,即要求管理人达到了通常人可以做到的注意义务。

德国民法同时强调的是管理人的损害行为必须是以“避开危险”为目的,这一条款是对管理人责任豁免范围的限制。

笔者认为,这种限制是合理的,见义勇为区别于无因管理的关键就在于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过程中所面对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勇”的精神付出,将见义勇为者的责任豁免范围限制在“避开危险”的情形之下,才能够真正体现出将见义勇为区别于无因管理加以对待的立法原意。

(三)对我国见义勇为立法的建议本文从故事中所要引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见义勇为者赔偿责任的认定上: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赔偿责任,是直接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还是以无因管理立法为基础,以特别规定为补充。

在理清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关系,以及综合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笔者拟根据见义勇为的结果,做出以下的处理模式:1.见义勇为者在客观上使得本人的利益避免了损失。

此类情况,不存在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的问题,可以完全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2.见义勇为者在客观上没有使本人的利益避免损失,但也没有使状况更为恶化。

此类情况,只是行为人的努力没能达到利益损失得以避免的目的。

在主观上,若见义勇为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那么基于善意行为人的介入只是使得利益损失改变了方向,而利益损失的性质并未改变,固应该根据见义勇为的特殊性给予行为人责任豁免的处理。

如同法国民法对于善意行为人责任豁免的规定。

因此,本文之初刘星的故事,笔者认为,刘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见义勇者在客观上没有使本人的利益避免损失,同时还使得状况更为恶化。

综合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此类情况不仅要考虑见义勇为者在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还需考虑见义勇为者所造成的更为恶化的结果是否以“避开危险”为目的。

若见义勇为者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同时是以“避开危险”为目的,那么对于其所造成的更为恶化的结果,见义勇为者不负赔偿责任。

若见义勇为者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是损失的造成并非以“避开危险”为目的,那么此时,见义勇为者仅对恶化的那部分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本人原先利益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原因与以上第2点相同。

若见义勇为者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此时不管见义勇为者是否以避开危险为目的,都应当对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见义勇为者没有使本人的利益完全免除损害,而是挽回了部分的利益。

此类情况,对于未挽回的利益则可按照以上第2、3点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这种有限制的保护是能够较为妥善的权衡“禁止干涉他人事务”与“鼓励人类互助精神”这两项法律与道德上的基本原则的。

从保护的角度上说,见义勇为在司法上的适用应当以无因管理立法为基础,以特别规定为补充。

基于见义勇为者所要付出的“勇”的精神代价,以及社会连带理想所需鼓励人类互助精神的道德目的,这样的保护无疑是符合现代民法立法精神的,在不违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保护需要保护、应当保护的公民。

从限制的角度上说,对于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的认定,应当从客观上造成怎样的结果,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目的上是否以“避开危险”为前提,进行多重考虑。

尽量做到不失偏颇,不失公平公正地给与见义勇为者赔偿责任的豁免。

五、结语美国法学家庞德说过:“法律乃道德之一部分,亦即维持社会秩序不可少之要素。

”从世界范围来说,“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越多。

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

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经成了一部伦理道德规则的汇编。

”当今社会,传统道德已经受到了巨大的冲击,道德滑坡、道德失范等现象有所滋长,因此“道德法律化”是各国立法的必然,然而经过法律化后的道德能否与原先的传统与价值不相违背,最不容忽视的就是这种法律化如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传统美德,这就需要我们进行反思,寻找出不完善之处,加以补充修改,从而最大程度的满足道德与法律的衔接,不相抵触,相互促进。

这才是道德法律化的要求。

或者说这也也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一种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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