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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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5]23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9

【实施日期】2015.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5〕2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9日

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职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保障公职律师依法执业,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的设立,应当遵循实际需要的原则。

第三条公职律师仅限于为本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或者修改工作;

(三)接受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参加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活动;

(五)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承办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权利:

(一)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可以转换为社会律师或者公司律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职律师申请转换为社会律师或者公司律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但在离开公职律师岗位三年后提出申请的,应当经律师协会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执业素质。

第五条公职律师的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二)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资质管理;

(三)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协调;

(四)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的年度考核;

(五)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

(六)参加政府法制机构、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七)缴纳会员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另行规定);

(八)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十)不得以律师身份擅自办理本单位以外的法律事务;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担任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系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特设机构;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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