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州政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州政办发〔2012〕3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州政发〔2011〕16号),建立健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机制,强化地方税费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是指在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领导、地税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是指涉及地方税费征收、委托代征、信息传递和护税协税的州、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各相关单位。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地税机关是指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及各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第五条全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成立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办,州发改委、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公安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审计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住建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烟草局、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路管理局、州海事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广新局、州体育局、州卫生局、州统计局、州质监局、州物价局、州总工会、州残联、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州政办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6日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州本级财政支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为州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财政下达资金安排的支出。
第三条财政支出遵循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与调整第四条部门支出预算草案由州财政部门组织,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和综合预算编制形式,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进行编制。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采用定员、定额的标准编制。
项目支出由各部门(单位)申报并提供项目实施的政策依据。
支出预算草案由州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支出预算草案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州财政部门在州人大审批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接到州财政部门批复后,应及时将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批复到基层单位,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或出现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超过年初支出预算需增加支出的,由州财政部门结合州本级可支配的财力,编制支出调整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审定,报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州政发[2008]2号【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8.05.04【实施日期】2008.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8]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确保2008年参保率达到50%以上。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二OO八年五月四日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障社会全覆盖,增强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能力,提高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城镇居民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村改居人口、城镇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和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的其他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加、广泛覆盖、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与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政策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二)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配套措施;(三)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五)负责中央、省、州、县市补助资金和风险储备金的调剂分配;(六)依照法规政策处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争议。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设施【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13]20号【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3.08.08【实施日期】2013.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2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8日湘西自治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快全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与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目标责任书》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顺应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活质量的期望,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效率,提升供水质量、服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实现城镇污水全收集、垃圾全处理、居民喝上放心水,努力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结合我州实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及环境改善要求相协调,坚持污水设施建设与管网配套相结合,垃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供水工艺改造与水源水质保护相结合,科学规划,统筹城乡,分步实施。
(二)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逐步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11]30号【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1.12.05【实施日期】2011.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1〕3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湘西自治州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增强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1〕6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保安全、促发展”目标,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打非治违,狠抓隐患治理,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应急保障,严格安全准入,消除事故隐患,稳步实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城市工业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城市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任务目标到2012年底,基本建立全覆盖的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责任体系,全州城区内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城市工业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监控,突出安全隐患得到初步治理,城市工业灾害事故明显减少;到2013年底,基本健全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考核评价体系,城市工业灾害防治政策保障、评价评估、应急救援、源头管理等制度建设得到健全,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形成良好的监管机制;到2014年底,城市工业灾害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城市工业布局基本实现进入园区管理;到2015年底,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工业灾害人防物防技防体系,城市工业重大危险源得到全面监控,重大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治理,城市居民防灾抗灾意识明显增强,城市防灾能力明显提升,基本杜绝恶性城市工业灾害事故。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州政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州政发[2009]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四日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努力建设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求真务实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从严治政的廉洁政府、与时俱进的创新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州政函〔2008〕18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的领导下,在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州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州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二)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三)州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和调整;(四)州本级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五)州属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与州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七)州内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以及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措施的制定;(八)重要的政府定价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九)行政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的制定;(十)全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的重大应急措施;(十一)其他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州政办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0日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为村民集体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不得改变集体“三资”性质,不得侵犯集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县市区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成立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本辖区内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业务。
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管理人员一名,人员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各村(社区)设报账员一名。
要制定相关岗位管理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州政办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湘西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土家医药苗医药的保护管理,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家医药苗医药是指土家族苗族独特的医学理论;土家医药苗医药独有的诊疗和保健养生技能、技法;土家医药苗医药单方、验方、秘方、偏方、常用方;土家医药苗医药独有的原材、原药以及饮片、制剂等的制作技术。
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土家医药苗医药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发展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辖区内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家医药苗医药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土家医药苗医药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发展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5•【字号】州政办发[2005]2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05]2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州财政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州财政局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其他非税收入等。
第三条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
非税收入的所有权在国家,使用权在政府,管理权在财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四条非税收入的收缴以财政直接征收为主,单位现场执收为辅,按照单位开单、财政开票、银行收款的模式运行,资金缴入财政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第二章票据管理第五条财政部门对单位仅供应《往来结算收款收据》、《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原则上不再给执收单位提供手工式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的收取由财政部门负责开票,使用电脑式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为缴款义务人收据报销联,第二联为执收执罚单位的收帐通知联,第三联为付款银行收帐通知联,第四联为收款银行收帐通知联,第五联为财政部门记帐联,第六联为存根联)。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3•【字号】州政办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2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3日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行业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3•【字号】州政办[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2004]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湘西自治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实施方案(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领导小组二OO四年二月十六日)一、建立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旨在对贫困家庭大学生进行救助,让他们顺利进入高校学习。
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具体表现,是实施科教兴州战略、提高民族素质、推进扶贫攻坚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这一工作。
二、州成立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筹资、审定救助对象名单、发放救助金及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州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州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办公经费2万元。
三、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由州教育基金会代管,单独设立帐户,用于救助贫困家庭大学生,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的筹资渠道。
(一)州、县市财政为筹资主渠道。
从2003年起,州每年安排40万元,龙山县、永顺县每年各安排15万元,古丈县每年安排5万元,其余县市每年各安排10万元,分别列入州、县市财政预算,并由州财政局统一调度,全额拨付到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帐户。
(二)根据我州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干部职工的承受能力,必要时动员州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以及中央和省属在州机关单位在职干部职工自愿捐资。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州政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日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由州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条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分口切块管理,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属于县市支出责任的事项,州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州政府提出申请,州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再报州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州政府批准。
各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州财政局提出申请,州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州政府审定第六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雪作⽂雪(1) 这是⼀⽀冬季的队伍,随着寒风,凛冽的袭卷⼤地,仅剩的⼏⽚落叶也被带⾛,秋天的脚步⾛了,冬天的脚步来了,像排好了队似的,四季转换。
⽽在这寒冷的季节,⾃然也少不了冬的使者-雪的到来。
当夜,缓缓临近之时,雪、也伴着那⽆边的静寂落下来了,随着彻⾻的寒冷,⼀⽚雪⽩。
风、悠然的吹着,雪伴着风翩翩起舞,漫天飞雪,似是要把这冰冷的⼤地覆盖的严严实实-的确,它也那么做了,犹如⼀块雪⽩的毯,铺盖在了这⽚⼤地上。
繁星闪烁,它们睁⼤了眼睛,欣赏着这美景,仿佛⽣怕这美景逃⾛了似的-它的确不回出现的太久。
因为,这只是昙花⼀现的美丽,雪花,它⽆私的献出了⾃⼰,将⾃⼰贡献在这天地间,它在夜空下翩翩起舞,在朝阳⾥凄凉消融,这是美的落幕,⽤⼀⽣来诉说,⽤⼀切来回顾,它纯洁、它善良、它执着;它悲哀、它⽆奈、它痛苦,绝美的背后,谁⼜知道付出了多少的代价,这夜空明明⽩⽩,这朝阳清清楚楚!雪花,⽆悔的飘落了,静静的,等待它的宿命-被炙热的阳光融化,消失……毕竟,它曾美丽过。
六年级:翟江岚雪作⽂(2) 雪轻飘飘的,飞飞扬扬,时⽽向上,时⽽向下,时⽽向左,时⽽向右,时⽽快,时⽽慢......你们知道吗?雪是有灵性的,它就是⼀个个,⼀枚枚,⼀⽚⽚美丽的⼩⽣命。
它们很憔悴,落到⼿上就化了,但它依旧活着,它变成晶莹的⽔,快乐的⽣活着。
它们穿着各⾃美丽的舞裙,摆出优美的舞姿。
它们的舞裙是什么样的?哦,有六边的,有四⾓的,有三尖的......哦!多么可爱,多么优雅呀!它被风吹着,被⾬打着,与伙伴们⼀同向前闯着。
如果它们能说话,⼀定会说:“伙伴们,加油,再忍⼀会,就好了!”‘唔呼,唔呼,唔呼!’⼤风吹着。
’哗啦,哗啦,哗啦‘⾬点打着。
它们多么勇敢呀!朋友们,请想想吧!如果你是⼀朵⼩⼩的雪花,禁得住风吹⾬打吗,即使禁得住,你有那样的毅⼒吗,你毫不畏惧吗?雪花经过了风和⾬的洗礼与磨练,变得更美丽动⼈了,更晶莹可爱了。
我回头瞅了瞅窗外,雪花还在不时地跳舞,它们往上升,⼜往下跌......你们看《七⼩天鹅》吗?哦,没错,那⼩巧玲珑的雪,亮晶晶的雪,银灰的雪,美的雪......是⽆数个舞者,⽆数个跳的舞的⼩天鹅,⽆数个欢笑着的孩⼦......它把我们的世界变得莹⽩,银灰,给⼤地添上⼀层新⾐,这是它送给我们的礼物,它的⼀点⼼意--银⽩的雪,亮晶晶的雪...... 六年级:夏嘉瞳雪作⽂(3) 雪,是从遥远的国度飞来的⽩⾊精灵?还是从天使翅膀上落下来的⽻⽑?是的,雪,像芦花;像棉絮;也像蒲公英那带绒⽑的种⼦。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州政办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2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8日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确保国土资源储备资金安全运行和合理、有效使用,切实增加国土资源收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7〕75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地质找矿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储备资金财务收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储备资金是指国土资源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前期开发和对矿产地进行勘查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储备库。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储备,由政府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中实行统一供应。
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9•【字号】州政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9〕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经州委常委会和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2019年3月19日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兴修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州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及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开展本行政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调查登记工作,组织村(社区)、村民小组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处理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和遗留问题。
第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的再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州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6•【字号】州政办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7〕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6日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推动财政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实际消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预〔2015〕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二条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结余。
其中:基本支出结转包括人员经费结转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
第三条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三)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四)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五)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
第二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四条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本级预算部门、留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州政办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22日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招投标监管和审计监督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上级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债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通过政府信用采取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的资金;(六)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七)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促进规范管理和节支增效。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2•【字号】州政办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日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审批,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1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生活居住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切实保护耕地原则。
严格控制使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一户一宅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三)符合规划原则。
农村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建设规划。
(四)节约用地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引导村民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地建房。
(五)相对集中原则。
农村宅基地应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并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有机结合。
第五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一)无宅基地的;(二)达到分户条件并已分户的;(三)征得接受地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的迁移户;(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需要安置的;(五)集体建设或实施乡镇、村建设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安置的;(六)其他确需申请农村宅基地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州政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9]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法依规做好安置补偿工作,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铁路、公路、机场、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另行制定安置补偿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审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农村经营管理、蔬菜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四条对于拟征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10个工作日之前,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告知,并认真听取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的意见。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州政办发〔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1号)和法律法规修订、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湘西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进行了调整修订,形成《湘西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调整修订情况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州教体局主管,州教体局和县(市)级教体部门实施;将州教体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因实施层级调整等因素,新增“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由州司法局实施部分权限;新增“勘查矿产资源审批”,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部分权限;新增“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由州生态环境局实施;新增“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由州交通运输局实施;新增“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由州水利局和县(市)级水利部门实施;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由县(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新增“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由州林业局和县(市)级林业部门实施;新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由州文旅广电局实施受理并逐级上报;新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由州市场监管局实施;新增“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由州市场监管局和县(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新增“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资质认定”“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由州国家保密局实施;新增“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由州国家保密局会同州工信局实施;新增“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由人民银行湘西州分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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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13]15号
【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6
【实施日期】2013.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
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州本级财政支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为州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财政下达资金安排的支出。
第三条财政支出遵循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与调整
第四条部门支出预算草案由州财政部门组织,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和综合预算编制形式,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进行编制。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采用定员、定额的标准编制。
项目支出由各部门(单位)申报并提供项目实施的政策依据。
支出预算草案由州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支出预算草案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州财政部门在州人大审批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接到州财政部门批复后,应及时将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批复到基层单位,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和省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