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律师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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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性质的合理定位

律师性质的合理定位

律师性质的合理定位律师是由国家授权的专业人士,拥有代表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在司法体系中,律师在维护法律正义、促进社会公平和保护公民权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律师的角色和职能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律师的性质也受到争议。

本文将探讨律师性质的合理定位。

首先,律师的性质应被视为公共利益代表。

在司法体系中,律师是受托为当事人行使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专业人士。

他们的职责是代表客户利益参与诉讼,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法律正义和促进社会公平。

因此,律师的性质应该被定位为公共利益代表。

这一定位可以促使律师更加倾向于服务于社会公众,而不仅是为了维护客户个人利益。

其次,律师的性质应被视为独立的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作为独立的司法行政机关,应独立于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律师在执行职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法律制度中的公正和平等。

应该强调的是,律师不仅应该在职业道德层面保持独立性,而且也应该在经济利益方面保持独立性,这可以防止由于经济利益的关系而对客户产生歧视。

最后,律师的性质应被视为服务提供者。

服务是律师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律师应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咨询和法律服务,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发挥。

服务是律师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帮助律师在法庭上更好地代表客户并取得胜诉。

同样,一个律师如果提供不足或无效的服务,将会失去客户信任和尊重,损害他的声誉和职业形象。

综上所述,律师的性质应被定位为公共利益代表、独立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服务提供者。

这种定位可以促使律师努力为社会公众服务,独立执行职务并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这种定位也反映了律师职业的基本特征和价值观,可以帮助确保公正和平等的法治社会。

律师的四大基本属性

律师的四大基本属性

律师的四大基本属性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十周年。

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律师业得到长足的发展。

律师和律师制度,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繁荣,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律师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律师执业风险的法定化;其二,律师行业自律的形式化。

这些困难和问题的产生,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行立法原因。

因此,在《律师法》修改提到议事日程的今天,笔者希望通过对律师基本属性一些探讨,给律师一个恰当的角色定位,以提高律师的职业自尊和自信,减少社会对律师的误解和偏见,进而期待对律师法修改有所帮助。

一、我国律师的法律定位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该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义为“国家的工作法律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该法确立了新中国的现代律师制度,第一次明确律师属于社会法律工作者,第一次体现律师相对独立的地位和人格。

这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保障人权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律师法》颁布以来,公权力部门对律师的误解、偏见甚至打压并未减少,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诚信度评价未见显著提高。

形成这种认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律师法对律师定位的不全面,对律师属性界定的含糊。

二、我国律师应有的基本属性。

(一)律师的政治性《律师法》没有体现律师制度的政治性。

〈律师法〉颁布后,仍有一种观点比较通行,即律师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人员(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如此定位忽略律师作为沟通公权力部门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政治桥梁作用,忽视律师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律师的社会功能和职业属性初探

律师的社会功能和职业属性初探

律师的社会功能和职业属性初探律师是一种具有特殊社会功能和职业属性的职业。

他们不仅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案件的辩护或代理,还承担着社会公益性的责任,维护法律规则的正常运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律师的社会功能和职业属性进行初步探讨。

一、维护法律正义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扮演着捍卫法律正义的重要角色。

他们在案件中代表当事人,通过辩护和代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常常以正义和公平为准则,努力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

二、促进社会和谐律师的存在和工作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矛盾纠纷频发的社会环境下,律师的介入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他们通过法律咨询、调解等方式,为社会搭建和谐稳定的法律服务平台,为社会进步和发展提供支撑。

三、保障公民权利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部分,律师有责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个人权利还是财产权益,律师都应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在法庭上,律师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捍卫其合法权益;在法律咨询中,律师提供专业意见,帮助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保障其权益不受侵犯。

四、维护法治秩序作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律师有义务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他们在法律实践中,通过规范自身行为,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升整体职业素养,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律师的规范从业,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巩固法治基础,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五、塑造良好职业形象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做到言行一致,严守职业操守。

他们应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受他人影响,坚持原则立场。

通过不懈努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口碑,提升律师职业的社会认可度,为整个行业注入正能量。

综上所述,律师作为一种具有特殊社会功能和职业属性的职业,具有维护法律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法治秩序和塑造良好职业形象等重要作用。

他们通过不懈努力和奋斗,为社会法治建设和全面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

试论建国初期律师职业的性质

试论建国初期律师职业的性质

第2 0卷 第 4期
20 0 6年 7月
新 乡师范 高等 专科学 校学 报
J R AL O I XI G E H既 C OU N F X N AN T AC 0U正G E
Vo . 0, 1 2 No. 4
J Y,0 6 UL 2 0
试 论 建 国 初 期 律 师 职 业 的 性 质
刘 夕海
( 北方工业大学 法学理论研究所 , 北京 104 ) 00 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要: 长期 以来 , 学术界 一般都认为在建 国初期建立律师制度过程 中, 确定律师职业 的性质是 “ 国家机关
工 作 人 员 ” 国 家公 职 人 员 , 么这 一 论 断 是 否 符 合 历 史 实 际 呢 ? 文 章 分 析 产 生 这 一 论 断 的 五 个 方 面 的 因 素 , 即 那
— —
度和公证 制度作 了 比较 系统 的 阐述 。在另 一本 由最高人 民 法院华东分院和最 高人 民检察署华 东分署联合编 印的《 苏联 专家鲁涅夫 同志在华 东 区关 于法院 、 察工作 演讲 的记 录》 检 中也有“ 关于律师制度 、 公证 制度、 同志 审判会 等三个 问题” 篇演讲记 录。专 门介绍苏联律 师制 度的还有《 苏联律师制 度沿革》 吴大业 译 , ( 陈忠 诚校 , 大众 法学 出版社 15 90年 版 ) 书。在其他介绍 苏联 法院和诉 讼 程序 的书籍 中也有关 于 苏联 律 师制 度 的 内容 聊 ” 。除 了 引进 外 , 国 司 法 工 作 “ ) 我 者还走出去 , 5 年我 国司法工作 者代 表团访 问苏联 , 1 5 9 全面 考察苏联 的司法工作 , 自然也包括律 师工作。考察团成员 回 国后将考察结果形成文字 , 登载 在 15 95年 第 6期的《 政法研 究》 , 中就有王汝琪写 的《 上 其 苏联 律师 的工作与组 织》 一篇 考 察 报告 。 据此 , 很多学者都认为 ,新 的律师制度事 实上是以当时 “ 的社会 主义 ‘ 老大哥 ’ 苏联为仿效对象 的 , 主要特点就是把 其 律师纳入 国家公职 范围 , 师统一 在法 律顾 问处 内任职 , 律 而 非私人或合伙 开业 ” “ L Ⅲ 。 3 第二 , 4 1 9年到 15 9 95年 , 在试 办律 师 制度 的这 一 阶段 , 受苏联律师制度 的影响 , 律师的性质和律师 团体的性质被 当 作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和 隶 属 于 司 法 机 关 的 国 家 机 构 组 织 。 15 90 年 1 , 月 司法部 曾经起草过律师 法 , 准备 建立新 的律师制 度。 上海市按照 中共 中央的批复精神 , 也开始在人 民法院 中设置 公设辩护人 “ 川。在 15 90年 7月下旬 至 8月上旬 召开的第

律师的性质的概念

律师的性质的概念

律师的性质的概念律师的性质是指律师作为一种职业的特殊属性和特点。

律师是一种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解决法律争议的法律专业人员。

律师的性质涵盖了律师的角色、职责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首先,作为律师的性质之一,律师是公正中立的法律代理人。

律师在代理客户案件时,应当始终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以确保公正的司法程序和维护公正的法律行为。

律师作为公正中立的法律代理人,既要确保客户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要遵循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司法正义。

其次,律师的性质还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职责。

律师作为专业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他们通过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等,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

同时,律师也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无力自费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或低费的法律代理。

律师的咨询和援助职责不仅帮助客户解决问题,还有助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升和法律知识普及。

第三,律师的性质还涉及到维护法治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不仅是个人客户的代理人,也是为法治、公平正义服务的人士。

律师通过参与维权诉讼、反对冤假错案、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积极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法治建设。

律师通过维护法治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作为律师的性质之一,律师有一定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要求。

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行业的基本规范,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循职业操守、诚实守信、保守客户隐私等原则。

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不得泄露客户的秘密,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职业地位谋求私利等。

律师职业道德的遵守是确保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律师从业形象的重要保障。

总之,律师的性质涵盖了公正中立、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维护法治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具有一定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要求等方面。

律师担负着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通过履行这些性质和职责,律师可以在法治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维护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律师的职业性质及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律师的职业性质及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律师的职业性质及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一、律师的职业性质我国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从这条的明确规定可以得出律师是从事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业是一种职业。

(一)律师职业的双重性。

职业就要有个性,没有个性的职业不能称其为职业。

律师职业的个性就是在充满冲突的环境中解决冲突。

这就是说,律师职业始终处于冲突之中,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律师职责的多元性,而律师职责的这种多元性又植根于律师性质的双重性。

这种律师职业的双重性说的是律师在治国之道“公”的方面要把公平和正义返归社会,在服务之道“私”的方面要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服务。

律师在“公”的方面是国家法治建设和民主进程的主要参与者和推进者,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律师在“私”的方面是个人权益的职业代表,在维护“人”(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律师职业的挑剔性。

律师业就是被人挑剔的职业,作为律师应追求尽善完美,因为所有聘请律师的人都对律师很挑剔,无论是委托律师的当事人还是没有委托律师的社会公众。

委托律师的当事人对律师始终是挑剔的,因为每个聘请律师的人都想聘请到最好的、最理想的律师;即使没有交纳律师费,法律援助受援助人同样对律师也很挑剔,因为所有的当事人都想找到一位有能力并负责任的律师,都想让他们的个案得到一个最好的处理结果。

社会公众对律师挑剔,是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律师是法律之师,律师应具有很高的形象。

律师职业的挑剔性,是对我们律师的鞭策,更是对我们律师的执业水平和能力提出较高的要求。

律师要时刻抱着职业的危机感,加强自身的法律理论、知识水平和案件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要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以自己真真正正的实力来应付各种各样的挑剔。

第二章 律师的性质与任务

第二章 律师的性质与任务

第二章律师的性质与任务一、律师的性质所谓律师的性质,是指律师职业特有的,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

律师的性质问题,是律师制度中一个根本问题,它决定着律师的地位、作用、任务、权利、义务等,制约着律师制度的发展趋势,它体现在律师制度的各个方面。

1 、西方国家:自由职业者——独立的地位2 、在我国的立法界、理论界以及实践中主要有几种观点:(1)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我国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当时把律师的性质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

(2)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律师工作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面向社会性,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社会性。

二是服务,律师事务所是一种社会服务机构,没有行政权,没有强制性,纯粹靠自己的知识、智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因此律师只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而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

《律师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一般将其简称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或“社会律师”。

(3)律师是自由职业者。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一、律师办理各项业务,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

而这种委托完全建立在当事人及律师双方的自愿基础上。

二、律师在办理具体业务时,主要以律师个人为主,办什么案,如何办案,办案的具体意见等,主要取决于律师个人,有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

特别是2000年律师与司法行政机关脱勾改制后,律师事务所成为社会中介机构,对律师的行政管理也相对较少,因此,一度时间,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的说法十分普遍。

☻我国理论界:多主张将律师定位为社会自由职业者,这是基于律师职业与法官、检察官的以下不同特点:A、业务性: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在当事人的委托范围内活动。

而法官和检察官的活动都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是职务活动。

B、服务性与有偿性。

法官和检察官的活动则无。

C、独立性与自主性。

律师独立于法官、检察官和当事人。

D、自律性。

一般是通过律师协会自治。

(4)律师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

中国律师学论文

中国律师学论文

中国律师学论文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律师的性质、地位、任务1、律师的性质: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收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

2、律师的地位:包括律师的社会地位和诉讼地位。

律师的社会地位指律师手社会重视的程度以及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律师的诉讼地位指律师在执行诉讼业务的过程中与其他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

3、律师的任务:我国《律师法》第2条规定了律师的任务有三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律师的执业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贯穿于律师的职业活动整个过程,指导律师实现律师使命的基本原则。

首先,律师的职业原则是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体现在以律师法规范为主体的现行法律规定之中;其次。

律师的职业原则覆盖律师执业活动的方方面面,贯穿律师执业活动的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律师的职业远在,目的在于奥律师的业务活动,实现律师的任务。

律师的执业原则是由律师工作的特点和律师制度的本质决定的。

根绝我国《律师法》第3条的规定,律师的执业原则主要包括:(1)遵守宪法和法律;(2)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4)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5)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的素质和技能1、律师的政治素质:热爱中国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服务。

2、律师的业务素质: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提高外语水平,掌握丰富的经济和科技知识、了办事要有一定的文学修养、律师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律师要有科学思维方式。

3、律师的基本职业技能:律师会见技能、律师咨询技能、律师书状技能、律师谈判技能、律师调节技能、律师调查技能、律师诉讼技能(律师阅卷机能、律师举证技能、律师辩论技能)。

谈谈对我国律师性质重新界定的认识

谈谈对我国律师性质重新界定的认识
谈 谈 对 我 国 律 师 性 质 重 新 界 定 的 认 识
郑 志林
年 司 法 部制 定 了
, 。
《 关 于 深化律师 工 作

制遭 到践踏
,

群众 专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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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告 人 的辩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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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革 的方 案 》 并经 国 务 院批 准 施 行 律 师 的 性 质 作 了 重 新 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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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随 之被完 全 剥 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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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工作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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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规 定好 处 很多
一 是 赋 予 律师 法 律 工 作 者 的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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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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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主 义 国 家 的律 师 私 人 开 业 相 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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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为 这 正 是 从 律 师 的社 会 属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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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律师性质的定位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律师性质的定位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律师性质的定位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提升和
强化。

当前,律师职业的优势和人才需求,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然而,随着法治进程的加速推进,有关我国律师性质的定位问题,
也日益成为了一个有必要探讨和深入研究的话题。

因此,本文将从法律
角度来对我国律师的性质进行定位,以期能够对律师职业的发展和完善
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律师的性质定位问题,正确认识律师的职业地位,揭示其职业属性和职业责任,为律师事业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学术支持和
建议。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主要内容包括:律师职业地位的历史演变和现状、律师职业属
性的分析和提炼、律师职业责任的探讨和界定、对我国律师性质定位的
理性思考和建议等。

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实证研究法,包括对我国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和学术文献的梳理和分析,以及对我国律师行业的实
地调研和个案研究。

四、研究意义
通过对我国律师性质的定位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有助于促进
律师职业地位的明确和提高,帮助律师更好地行使职业职责和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为法律执业的管理和规范提供科学合理的
理论支撑,为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推动。

律师的职业属性

律师的职业属性

律师的职业属性无论是《律政俏佳人》中的金发美女艾丽,还是《Boston Legal》中潇洒英俊的Alan Shore,作为法庭上推理绝妙,口若悬河,咄咄逼人然而又镇定自若的金牌律师,他们迷倒了亿万影迷。

律师,这个看似光鲜亮丽,高薪体面的职业,成为了无数人追求的梦想。

然而这些被投来无数羡慕之情的特殊人群,他们职业背后到底是个怎样的世界?他们承载着哪些责任与义务?种种谜团的解开都还须从律师的职业属性说起。

话说大众对于律师的那些光鲜,多金的印象大多来自于欧美电影中律师的形象。

然而,对于中国本土的律师,大众又了解多少呢,本土律师在大众心目中的形象又如何呢?有人说,中国的律师就是利益驱使者,只为有钱人做事;有人说,中国律师的工作就是在法庭上诡辩;也有人说,中国律师是官方聘请的代理人,永远不为老百姓说话。

或许也有认为中国的律师高薪体面的,但是反面的评价流传在老百姓之中,久而久之,一种既成偏见存续心中。

好的,坏的,总得有个客观地评定。

说话要有理有据,秉承法律工作者的原则,下面我们从我国《律师法》的明文规定上来鉴定一下律师的职业属性,还中国律师一个清白!根据《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律师是法庭上的诡辩者吗?他们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具备专业法学素养的特殊人群。

他们在法庭上的推理是严谨科学的,富有逻辑的。

他们在法庭上口若悬河,滔滔不绝的陈词是专业素养所练就的。

他们不是在诡辩,而是在对生硬,抽象的法律法规进行推理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是指在中国大陆合法执业的法律从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是中国境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律师机关注册的人员。

律师既可以作为独立执业律师开展工作,也可以加入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法律文件等法律服务。

他们也可以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参与法律调解、仲裁等法律程序,并代表当事人进行各种法律交涉。

律师应当忠实、勤勉、保守秘密、维护客户权益,并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国的律师行业在改革开放后逐渐发展壮大,目前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律服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律师的执业范围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经济、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他们在维护法律公正、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律师的性质与任务

律师的性质与任务

思考题
一、简答题 1、简述我国律师的性质演变过程。 2、我国《律师法》对律师业务及职责的规定 有哪些?
二、律师的地位
(一)社会地位
1、严格的准入制度; 2、良好的信誉; 3、高收入; 4、进入权力部门的重要通道
(二)诉讼地位
独立的诉讼地位
返 回
第二节
一、律师的任务
律师的任务
2007年《律师法》第2条规定了律师的任务: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3、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章
律师的性质与任务
第一节 律师的性质 第二节 律师的任务
南京审计学院法政学院
第一节
律师的性质一ຫໍສະໝຸດ 我国律师法中律师性质的演变(一)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律师暂行条例》第1 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含义:1.律师作为 国家法律工作者,其任务就是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 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2.律师是国家公职人 员;3.律师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编制人员。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 开放的不断深入,其弊端在:1.律师的国家法律工作者性质,客观上制约了律师队伍 的发展;2.不利于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3.律师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性质使得旧的律 师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律师事务所多元化的格局。 (二)社会法律工作者 1996年《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三)为当事人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工作者 2007年《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律师的业务和职责

中国的律师制度

中国的律师制度

中国的律师制度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1、律师的性质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

《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律师的任务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

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

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3、律师的地位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

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业执业条件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

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律师资格指从事律师业务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两种途径: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和经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取得。

我国律师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全文

我国律师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全文

我国律师制度的性质和特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行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一个健康发达的律师行业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作用日趋明显。

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我国律师行业更是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代。

但是,在迎来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同发达国家的律师行业相比,我国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文章在对中国与发达国家律师行业的比较的基础上从律师的性质、特点两个方面出发,结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对如何发展和完善我国律师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律师制度;特点;性质目录引言:(300字左右) (3)一、关于我国律师制度的性质(700字左右) (3)二、关于我国律师制度的特点(700字左右) (3)三,我国律师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1200字左右) (3)(一)关于律师的地位 (3)(二)关于律师的管理体制 (3)(三)关于律师的商业活动 (3)四,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1500字左右) (3)(一)律师地位的建设 (3)(二)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三)商业活动的规范 (3)结语(400字左右) (3)参考文献: (4)致谢语 (4)引言:(300字左右)简述律师制度的定义,简要说明律师在现代社会所发挥的作用。

一、关于我国律师制度的性质(700字左右)二、关于我国律师制度的特点(700字左右)三,我国律师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1200字左右)(一)关于律师的地位(二)关于律师的管理体制(三)关于律师的商业活动四,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1500字左右)(一)律师地位的建设(二)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三)商业活动的规范结语(400字左右)对律师制度的现状跟建议进行总结,并提出关于对律师制度的今后发展的展望。

参考文献:致谢语。

我国律师性质的内涵

我国律师性质的内涵

我国律师性质的内涵律师和其它很多职业一样,都是由于社会进展而消失的职业分工。

它是伴随着国家民主和法旨化水平不断提高而消失和进展的,是法律制度不行或缺的部分。

关于律师性质的内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熟悉,众说纷纭。

有的学者认为律师的性质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

有的学者认为律师的性质,是指法律规定律师职业区分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

而有的学者认为律师的性质指的是由律师法律服务的功能确定的律师的身份特质,包括律师的功能和律师的身份两个方面。

律师的属性,即是指律师作为法律工,其职业本身所固有的性质,并与其他法律工相区分的根本的特征。

还有些学者认为律师的性质是指肯定的法律制度确定的由特定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依法维护托付人的权益及律师具有的法律地位、权限、责任和作用所表达的根本属性。

将律师性质的内涵概括地过于简洁,就是对“性质”二字的解释,既然律师职业与其他职业有着分工的不同,其性质就肯定表达着自身的特色,既然是对律师性质的定义,就应当详细明确。

第三种定义,将功能与性质变成了种属关系,不容否认律师的功能与律师的性质有着亲密的联系,但是决不应当是“包括”的关系。

这种定义混淆了律师性质与律师功能各自的意义。

相比较而言,第四种定义具有肯定的进步性,指明白律师法律工的身份,但作为对律师性质定义的阐述仍不科学。

笔者赞同第五种说法,可以说,这种定义将律师性质的内涵概括的淋漓尽致。

律师的性质在一国律师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属于律师制度的根本问题。

它确定着律师的社会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职业道德与律师业的管理体制。

律师的性质是抽象的,它是通过律师的表现形式与工作内容表达的,包括五个方面:(1)律师的性质确定于肯定的法律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律师从事职业必需依法进行;(3)律师的工作内容以当事人的托付为前提;(4)律师的性质表达出以维护法律的正的确施,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律师的性质反映在律师的法律地位、权限、责任和作用等方面。

律师应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律师职业性质的探讨

律师应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律师职业性质的探讨

作者: 庄广泽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42-43页
主题词: 法律服务;律师制度;律师职业;职业性质;律师工作;合法权益;特殊主体;明确规定;法律知识;法律顾问处
摘要: <正> 关于我国律师职业的性质,《律师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这一规定明确了社会主义的律师同资本主义国家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的根本区别。

在律师制度刚刚恢复时,从立法上作出这一规定,有利于肃清视律师为异己的极“左”思潮的影响,从而提高了律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但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深入进行,律师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对律师职业的性质进行新的思考。

为了进一步突出和强化律师这一特殊主体,笔者认为应将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改称为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

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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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律师的性质赵黎明(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希尔顿商务中心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400015)摘要:律师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在这个利益纷争不断升级的时代,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庶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

本文作者作为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通过自身的切身体会,得出中国律师不同于外国律师的性质所在。

关键词:中国律师;性质;地位(电子邮件:zhaoliminglawyer@)一、引子——中国律师的职业定义新中国在1979年复建律师制度时颁布的《律师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代表国家,维护国家利益。

1996年《律师法》颁布,律师被定义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其具体内涵包括:第一,律师是独立执业的社会法律工作者,独立承担职业责任。

律师的职业活动和职业判断是独立于当事人、司法机关及其他律师的。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以获得报酬,但是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也要承担责任,但不同于国家赔偿责任。

第二,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

这意味着律师代表的既不是国家,也不是社会,更不是公众,他代表的只是委托他的当事人。

在法律轨道限度内,律师的第一出发前提、第一价值排序、第一行事准则是当事人,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为本位,当事人的利益优先,而非国家、社会或公众。

当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时,律师应当选择站在当事人一边,维护当事人利益。

第三,律师是法治工作者。

法治是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其核心是限制强权,限制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律师为每一个当事人,做好权益保护工作,也就意味着他有效地保护了这个社会的高质量的法律实施,促进了这个社会的法治建设。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将律师定义为“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

按照这种角色定位,律师代表的就不是当事人而是国家。

律师保护的不是当事人的利益,而是国家的利益。

律师的工作基点、理念前提不是当事人的利益和正义诉求,而是国家利益的保护。

公私对立的角色错位不但扭曲了律师角色,而且损害了当事人利益,违背了民主与法治的本意。

1996年《律师法》虽将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束缚下解脱出来,但也只是将律师重新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这只是一种功能的描述,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角色定位。

从《律师暂行条例》到《律师法》,中国律师经历了一个身份上的变迁过程,其角色定位实现了从公职性向民间性的回归。

二、职业定义决定了中国律师的以下性质(一)中国律师职业的一般性质1、社会民间性律师担任辩护人行使辩护权或担任代理人行使代理权,从本质上讲,都属于“私权”(辩护权、代理权)的范围,是公民“私权”的延伸,这与审判权、检察权等国家权力(亦称“公权”)是截然不同的。

现行《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意味着中国律师职业的民间性。

律师就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执业人员,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其谋利益乃是律师执业的基本理念,这一民间职业角色类似于法律的民间代言人,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显然属于“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的范畴。

中国律师的民间性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不尽相同。

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国将律师视为“在野法曹”,英美国家检察官其实就是政府雇用的控诉犯罪的律师。

民间性是当代中国律师的背景和立场。

2、有偿经营性毋庸置疑,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执业人员,律师与公职人员的明显区别就是这一职业的服务性,服务性是律师区别于政府公务员的管理性和法官、检察官的司法性的鲜明特点。

律师与委托人的法律服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有偿的民事代理关系,而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公共服务关系原则上是一种公共行政关系。

可以说,政府公务员提供的行政服务、法官检察官提供的司法服务均属于国家为纳税人提供的“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则显然属于消费对象特定的“私人物品”。

后者的职责是向社会提供强制性的法律保护,而律师的职责是向社会提供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法律服务。

律师为什么执业,执业为什么,为谁执业?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就应该尽其所能,以自己的一技之长服务好当事人,以对得起这种职业所赋予的良知,对得起当事人那种万分期待的眼神,对得起律师这一群体的声誉。

起码,要对得起当事人用血汗钱交来的那份代理费或者辩护费。

3、自身独立性独立性是律师职业的一大特点,保持职业独立是律师业良性发展的基本保证。

律师的独立性,意味着律师应当独立于处于相对强势地位而又有滥用、扩张潜在习性的公权力,要求律师保持自身的相对独立性,有权拒绝听命于任何来自依仗权势干预其独立执业的指令;意味着律师应当独立于当事人,律师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而不是丧失独立人格的惟命是从的附庸,律师应当有意识地与当事人保持适当的职业距离;意味着律师应当与法官、检察官保持相对的独立性,除了在法庭上正常的工作合作关系,律师原则上不应与法官、检察官有亲密的私下交往,更不应发生诸如请客送礼拉关系之类庸俗甚至丑陋的非正常关系。

(二)、中国律师执业的基本准则——诚信性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收取相应的报酬,这种有偿服务的属性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诚信为本。

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言人参加诉讼、起草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这些执业活动本质上都是对诚信的维护。

倘若律师丧失诚信,其直接后果是丧失委托人的信任,而其潜在恶果则是导致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的衰减。

用自己的信用为担保、诚实地为客户(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是律师这一职业角色义不容辞的职责。

为了提升和确保律师服务的诚信度,有必要尽快建立健全律师诚信体系,用制度的力量保证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

要借鉴金融信用等级审评的做法,建构律师事务所诚信级别评价系统,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诚信等级评价,同时要建立执业律师的诚信记录档案。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将的中心放在对执业律师的诚信监管上,对违规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披露,加大对律师服务领域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律师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自律性律师职业的民间性同时决定了作为行业协会性质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律师业管理方面主动唱主角,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和支持律师协会的行业自治。

从这个角度讲,律师这一职业是最崇尚自律的。

有必要真正从体制上理顺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但是现行《律师法》中存在着关于中国律师职业的几个悖论:第一,一方面第二条规定律师是社会服务法律工作者,但是另一方面律师资格的授予完全是官方的,一切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统一认定,律师资格的授予有非常强烈的官方色彩,由司法行政机关控制;第二,从律师职业道德维护来说,职业道德维护的主体还在司法行政机关,我们的管理机制是一种行政化的管理。

中华全国律协目前主要的功能是对外交往、会员的培训、律师的培训及会员的权利保障,其他很多权力如资格的授予、职业道德的维护、律师的惩戒都不在它手中,《律师法》确立的管理体制直接与《律师法》确立的律师性质背道而驰。

这说明1996年的《律师法》仅仅改革了律师的身份、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管理、职业道德、权利保障、惩戒、律师资格的授予还仍然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

三、中国律师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就职业个性而言,律师贴近民众、仗义执言、能言善变等职业特点,与政治人角色的个性要求颇为吻合,律师确实是成为政治家的最佳候选角色之一。

在西方语境中,律师的确是一种与政治亲密接触的职业角色,是事实证明最有可能跻身于政界乃至权力中心的一种职业角色。

西方律师往往能够跻身于政界乃至进入权力中心拥有显赫的政治地位。

但是,鉴于中国现行政治体制的传统惯性,以及中国律师职业群体自身政治诉求的欲望偏低等因素,从整体上讲中国律师仍将长期远离政治权力中心。

即使已有屈指可数的律师有幸当选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身兼参政议政督政的政治人角色,这也并不意味中国律师畅通了进入政治职业共同体的渠道,这些兼职政治人角色的律师依然大体上属于体制外的准政治人(在这点上与某些以劳模身份当选的人大代表情形比较类似)。

可以说,从政对处于权力边缘的绝大多数中国律师而言依然是敬而远之、遥不可及的事情。

从总体上讲,律师这一职业群体在当代中国仍然属于经济上相对富裕而又要疲于自我维权的“弱势群体”。

中国律师一方面在法庭上“为权利而斗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为改变执业中的不公正境遇而进行自我维权。

当前中国律师的相对弱势地位是诸多历史的和现实的复杂因素造成的,这也与中国律师群体整体的成熟、真正实现行业自治等诸多条件息息相关。

四、结语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中国律师目前的性质和地位处在一种义务上已经和国际接轨,但是权利上还远远赶不上国际水平的尴尬境界。

作为一名兼职律师,我深深感到我们必须对律师的职业定位有一个客观、科学、全面的判断和认识,这个定位应有三方面的含义,即政治角色定位、市场角色定位、社会角色定位。

近期内,我们既不敢奢望成为“在野法曹”,我们也不敢梦想成为“自由职业”,我们只是希望早日找准“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职责目标。

但愿这一天能够早日来到,中国也将实现真正的法治。

参考文献[1] 《中国律师》,2004年第11期、12期,2005年第1期、2期、3期[2] 刘桂明,《中国律师何处去》,《中国律师》,2003年第7期[3] 刘武俊,《解构中国语境的律师角色》,《燕园评论》,2003-02-10[4] 刘桂明,《中国律师业面临十大难题》,《中国律师》,200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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