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治文化的内涵、发展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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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文化的内涵、发展及启示
法治文化是树立法律权威、形成良法善治的关键因素。文章从分析法治文化的内涵着手,在阐述西方法治文化历史发展的基础上,总结其中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仍然具有积极启示的有益经验:确认和尊重人的权利,规范行政权力,加强法治教育。
标签:法治文化;保障人权;规范权力
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是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有力的精神文化动力。[1]法治源于西方,西方法治文化经历了上千年的积淀,其中的合理因素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法治文化的内涵
一般来说,文化是人类在其社会历史发展中不断创造、总结、积累下来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2]如果进一步区分,精神又可分为主观精神与客观精神,前者主要指人的思想、意识以及价值追求等主观思维活动,后者则主要指制度等反映主观思维活动之结果的各种“客观知识”。所以,法治文化至少可以从物质型、精神型以及制度型法治成果来认识。有学者就指出“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人们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3]
本文认为,法治文化可以被理解为人类在其法治实践中不断创造、总结、积累下来的物质型、精神型以及制度型法治成果总合。在物质方面,法治文化是指体现在法庭、监狱、刑具、法袍等具体物器上之法治文化;在主观精神层面主要是指存在于人们思想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如公平正义、程序优先等;制度层面则是指各种法律制度、法言法语、法律文书等。上述三个层面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从而呈现出一种整体的法治文化现象,但相对而言,作为主观精神层面的法治精神、意识、原则、价值和作为制度层面的法律规定、组织方式等则更为人们所关注,并常常引起人们的讨论、争论。本文也着重从法治思想意识和法律制度层面着手对西方法治文化的内涵、历史发展以及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作以简要阐述。
二、西方法治文化的历史发展
1、古代西方法治文化
和其他西方文化现象一样,西方法治文化渊源于古希腊。恩格斯说:“在希腊哲学的多种样式的形式中,差不多可以找到以后各种观点的胚胎、萌芽。”。
[4]早在公元前12世纪的荷马时代,祟尚法律的观念就已经蕴涵于希腊人的神话故事里。明确把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提出来的思想家是柏拉图。在《法律篇》中,他不仅恢复了法律头等重要的地位,而且勾画了一幅法治国家的蓝图。[5]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直接继承者和发展者,他明确指出法治的内涵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6]在亚里士多德的这一经典论述中包含着西方法治思想的最基本要素,即良法和法律至上。良法是法治的前提,而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要求。
古罗马是古希腊遗产的传播者。[7]在法治思想领域,古罗马不仅是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阐释者,也是古希腊法治思想的推进者,其中西塞罗的贡献尤为突出。一方面,他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与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确证法治的必然性和正当性;另一方面,他又根据罗马政治实践的经验教训来阐述法治建构中若干现实问题。在西塞罗看来,法就是立国之本,没有法律的国家根本就不配称为国家。
随之而来的中世纪虽然笼罩在神的统治之下,但法治思想仍然在神治思想的包裹下继续发展。在基督教教会与世俗政权的竟争和对抗中,基督教神学将法律上升为终极意义上的神的理性,宣称人的法律乃是整个神圣统治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于是,法的统治与神的统治的契合,使法治在神治中找到存在依据,很大程度上使神治思想成为法治理念、法治思想孕育成长的母体。而今,无论我们如何看待和评判这一具有神性“特质”的理念、思想,但总是无法否认它已经构成西方法治思想链条中的一个环节的事实,也总是不能否定它对西方法治文化发展的推动。[8]
2、近代西方法治文化
首先在启蒙运动中“出场”的法治思想,是以英国的约翰·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法治学说。为了证明人的自由权利具有神圣性和不可剥夺性,洛克以“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为其出发点,认为当人们通过立法把原来的自然权利转变为法律权利,把原来私人的自然权力转变为国家的法律权力的时候,整个社会或国家就处在法律的统治之下,这便是法治产生的真相。受洛克思想的影响,孟德斯鸠也以自由主义作为立论基础,把自由确立为法治的实质,把法治看成自由诞生的基本政治结构。此外,英国戴雪提出的法治三原则对于反对封建特权,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具有重要价值,因而对西方乃至非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3、现代西方法治文化
进入现代社会,法治理论的传播与发展使其成为一种世界性文化现象,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地方法治文化。传统西方经典法治文化在被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定的解构和批判。如美国批评法学思潮就对以西方法治文化为中心的法治思想提出了质疑,认为这是将西方文化强加于非西方文化的表现,体现了西方文化中心主义的霸权思想。尽管如此,西方法治文化所张扬的对人的主体性、人的权利的尊重以及所凸现的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在当今这样一个动荡的世界环境中仍然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西方法治文化的核心要义
1、确认和尊重人的权利。西方法治文化中,法与权利的关系十分密切。法就是权利,权利就是法;权利是主观的法,而法是客观的权利。通过对人的权利的确认和尊重实际上就是确立对人的主体性地位的尊重,将“以人为本”作为实现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终极目标。
2、构建和维护社会秩序。在人类社会早期,人们通过宗教占卜、祈祷来解决,但其中的非理性方法居多,显然无法很好调解人们的理性生活秩序。后来道德教化逐渐居于主要地位。但道德的地域性、不确定性也无法给人们提供很好的预测功能,而只能通过社会公众在例行协商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来调整,正因如此,庞德认为近代社会以来,法律代替了宗教和道德而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9]四、西方法治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启示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是西方法治文化的根基。确立和保障人的权利,凸现了人的主体性地位,这就明确了法治在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意义。
启示二:规范行政权力。近代民族国家的出现,使得国家发展成独立并超越个人之上的主体,并因其庞大的权力体系而可能演变成压制个人权利的“利维坦”。从此,为使人的权利不至于被国家这个利维坦吞掉,西方圣贤们想出了很多办法来限制、规范行政权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权。这其中社会契约论、分权制衡论、民主监督论等都产生过深远影响,然其核心要义无非在如何更好的限制行政权力。
启示三:加强法治教育。良法和对良法的遵守是西方法治思想的两大圭臬。然而良法的标准很难有统一规定,需要人们运用智慧去发现时代的需要进而制定出符合社会大多数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法律。但不管对法律的认识有何不同,一经合法程序制定,任何法律都应当得到遵守。显然,这离不开对社会大众的法治教育和宣传。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培育人们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提高社会法律意识水平,将法律内化于人们的内心,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中,从而使“纸上的法”变成“现实中的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