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家庭纠纷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感情逐渐破裂,张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财产情况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市区的房产一套,价值300万元,其中张某出资100万元,李某出资200万元。
此外,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店铺,年收入约50万元。
2. 子女抚养权张某与李某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张某认为,自己工作稳定,有更多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且子女与其感情较好,应由其抚养。
李某则认为,自己有稳定收入,且父母均为退休教师,有能力共同抚养子女。
3. 纠纷焦点(1)财产分割张某主张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财产,即张某获得房产50%的份额,李某获得房产50%的份额。
李某则认为,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2)子女抚养权张某与李某就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双方均希望获得子女抚养权。
三、法律法规分析1.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共同购买了房产,故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房产应平均分割,即张某和李某各获得房产50%的份额。
2.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需由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判决。
四、判决结果1. 财产分割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各获得房产50%的份额,即张某获得房产150万元,李某获得房产150万元。
2. 子女抚养权法院考虑到张某和李某均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且子女年龄较小,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故判决子女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家庭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依法保护了张某和李某的合法权益,确保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的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男方甲与女方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姻基础与夫妻关系: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起初,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 财产状况:甲乙双方在婚后共同购置了房产一处,登记在甲名下。
此外,甲乙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店铺,店铺的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
3. 子女抚养:丙现年8岁,甲乙双方对于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
4. 离婚原因:甲认为,乙性格暴躁,经常与其发生争吵,导致家庭氛围紧张。
乙则认为,甲自私自利,对家庭不负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四、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离婚。
2. 财产分割:关于房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房产为甲乙双方共同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甲乙双方对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支付乙房产折价款。
关于店铺的收益,法院判决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
3. 子女抚养:关于丙的抚养权,法院考虑到丙年幼,且乙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判决丙由乙抚养。
甲每月支付丙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最终走向离婚。
这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相互理解、包容,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财产分割: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
房产归乙所有,既考虑到了乙在家庭中的付出,也考虑到了丙的抚养权问题。
店铺收益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这体现了公平原则。
婚姻家庭调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较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逐渐加剧。
张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而李某性格外向,善于沟通。
在家庭生活中,张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坚决反对。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调解过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法院决定进行调解。
以下是调解过程中的具体情况:1. 了解双方诉求调解员首先与张某、李某进行谈话,了解双方的诉求。
张某表示,由于性格差异,与李某难以沟通,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李某则认为,张某过于固执,不懂得包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双方均表示希望离婚,但李某担心离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2. 分析矛盾根源调解员在了解双方诉求的基础上,对矛盾根源进行分析。
经调查,发现以下原因:(1)性格差异:张某性格内向,不善沟通,李某性格外向,善于表达。
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容易产生误解和矛盾。
(2)生活习惯:张某与李某在生活习惯上存在差异,如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3)经济问题:随着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张某与李某在经济观念上产生分歧,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3. 制定调解方案针对矛盾根源,调解员制定以下调解方案:(1)加强沟通:鼓励张某与李某学会换位思考,主动沟通,增进彼此了解。
(2)调整生活习惯:要求双方共同制定家庭生活计划,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
(3)解决经济问题:建议双方共同商讨家庭经济问题,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
4.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和努力,张某与李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同意尝试改善夫妻关系。
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以下事项:(1)加强沟通,增进了解;(2)共同制定家庭生活计划,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3)共同商讨家庭经济问题,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案号:(2022)XX民终1234号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35岁,汉族,某市居民,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男,38岁,汉族,某市居民,某公司经理。
原、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
特别是被告李某在外有外遇,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态度强硬,拒绝悔改。
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原告与被告是否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程序本案由某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 证据审查(1)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 婚姻证书,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 婚后照片,证明原、被告感情曾融洽;3. 被告在外遇的证据,包括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明被告在外有外遇;4. 原告与被告的沟通记录,证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拒绝悔改。
(2)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 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曾向原告道歉;2. 工作证明,证明被告在外遇发生期间,因工作繁忙,未能及时处理家庭事务。
3. 庭审调查(1)原告陈述原告陈述,被告在外遇发生期间,多次与第三者保持暧昧关系,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态度恶劣,拒绝悔改。
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被告陈述被告陈述,原告对被告有误会,被告曾向原告道歉,但原告始终无法原谅。
被告承认,在外遇发生期间,因工作繁忙,未能及时处理家庭事务,但并非有意忽视家庭。
4. 法院判决(1)关于离婚问题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
被告在外遇发生期间,未能尽到对原告的关爱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离婚引发的共同财产分割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共同在北京市某区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逐渐恶化,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其他财产按比例分割。
离婚后,张某以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如何确定房产的价值?3. 房产分割的具体比例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涉案房产系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置,且购置资金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故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房产价值确定为实际购买价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本案中,涉案房产已经依法登记在李某名下,故应以实际购买价格为房产价值。
3. 房产分割比例确定为各占一半。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均无特殊贡献,故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获得该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四、案件启示1.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2.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3.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比例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双方权益。
五、结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纠纷。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李某某在外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一、关于离婚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婚后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放弃房产;2. 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张某某放弃车辆;3. 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即张某某获得存款的60%,李某某获得存款的40%;4. 孩子抚养权归张某某,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以及李某某出轨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李某独自承担家庭及育儿责任,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接待案件受理后,法院指派调解员李某对本案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他们的诉求和理由。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通过查阅相关证据、走访当事人亲友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3.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法行事,确保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自愿原则:调解员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鼓励他们通过协商解决矛盾。
(3)诚信原则:调解员要求双方当事人诚信对待,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4. 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1)离婚:李某与张某离婚。
(2)子女抚养:儿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房产折价款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张某所有,李某支付张某车辆折价款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本案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子女利益,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3)共同财产分割:本案涉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力求公平公正。
2. 调解策略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以下调解策略:(1)耐心倾听: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理由,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
(2)引导沟通: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帮助他们消除误解,增进理解。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其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
2. 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被告李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认为房产分割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
三、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购房款100万元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产分割款6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购房款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热点案例婚姻家庭(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复杂多样,法律在此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结合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例,从法律视角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一、案例一: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案例简介: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李某提出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了争议。
李某主张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能力独自抚养孩子;而张某则认为李某工作繁忙,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的孩子已超过哺乳期,应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抚养权。
若协议不成,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结论:本案中,法院应综合考虑李某和张某的工作情况、收入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判决子女抚养权。
若李某确实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抚养权应判归张某。
二、案例二: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诉讼案例简介:王某与赵某结婚多年,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在一次争吵中,赵某对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王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 在本案中,赵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离婚诉讼的法定情形。
结论:法院应依法判决准予王某与赵某离婚,并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进行处罚。
三、案例三:财产分割引发的纠纷案例简介:陈某与赵某离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陈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为家庭付出了更多,应多分得共同财产;而赵某则认为,离婚后双方应平等分割共同财产。
人民调解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调解十大典型案例一、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张某和李某是一个年轻夫妻,他们因为一点小事争吵不断,导致夫妻间关系紧张。
经过人民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和细致调解,两人终于坐下来,倾听对方的意见,沟通了彼此的需求和矛盾。
最终,在人民调解员的引导下,他们达成了一份协议,约定双方要多沟通、多关心对方,并承诺不再发生激烈争吵。
二、邻里纠纷调解案例小区里的张先生和李先生因为一颗树引发了争执。
经过人民调解员的介入,了解到双方的冲突核心在于树有可能影响到一方的人身安全。
通过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权益保障机制的介绍,人民调解员成功地让双方达成了撤除树木并为双方各自补偿的协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公司A的员工小王因为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了纠纷,导致劳动关系紧张。
人民调解员首先帮助双方明确了劳动法和法定工资,并引导他们采取合理的解决方式。
最终,公司同意以行业标准为基准支付小王的合理工资,同时小王同意改正工作中的不当行为。
四、民间借贷调解案例张某借给李某一笔钱,按照约定该笔债务到期却迟迟没有还清。
在人民调解员的引导下,张某和李某详细了解了彼此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最终达成了分期偿还债务的协议,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五、邻里补偿调解案例小明的孩子不慎在邻居家跌倒,并导致受伤。
人民调解员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号召邻居们共同承担责任,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由邻居家负责支付医疗费用并对小明的孩子进行道歉。
六、婚姻家庭财产分割调解案例离婚夫妻小叶和小明围绕房产和财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休。
人民调解员通过调解沟通,让双方明确了法律规定和财产分割原则,并制定了合理的分割方案。
最终,小叶和小明达成协议,顺利完成婚姻家庭财产的分割。
七、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案例小王在驾驶过程中与小李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对于事故原因和赔偿金额存在分歧。
人民调解员了解了事故经过后,详细解释了事故责任的界定和赔偿的标准,帮助双方消除了误解。
在人民调解员的引导下,小王和小李达成了协议,相互协商并支付了合理的赔偿金额。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婚姻纠纷是指因恋爱、结婚、离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的总和。
很多家庭的幸福是一样的,不幸却各不相同,婚姻纠纷在我国颇为常见,下面由为你介绍婚姻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1、仅举行了婚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案情2012年6月,邢某(男)与陶某(女)相识恋爱,2013年5月8日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
2013年8月生一子。
邢某称,双方从认识到举行婚礼共给付陶某聘金、彩礼、礼物等共计200000余元,双方共同生活仅27天,后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
现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返还聘金、彩礼钱等。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邢某与陶某在订立婚约之时的聘金等是否应当返还。
判决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彩礼应返还的情形,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不返还彩礼是否造成经济困难。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均有影响。
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另外两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不返还彩礼会造成给付彩礼方生活困难。
关于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时间长短来衡量,要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有些虽然共同生活时间仅几天,但双方确实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结婚,仅因感情不合而离婚,不能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
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
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结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相差较悬殊,即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2、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共同财产吗?案情杨某(女)与陈某(男)于200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生下一女。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原告李某以被告张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2.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三、案件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张某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2018年,原告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被告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2019年,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由自己抚养婚生子。
被告张某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关于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张某否认有家庭暴力行为,认为双方争吵是夫妻间的正常现象。
关于财产分割,被告张某认为双方财产应平均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被告张某认为应由自己抚养婚生子。
四、法院判决1. 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婚后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已构成家庭暴力。
被告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益,损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故法院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生子年幼,考虑到原告李某有抚养能力,且原告李某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故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李某抚养。
五、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有家庭暴力行为。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被告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1:夫妻因经济问题引发的矛盾在某城市的一家法院调解室中,夫妻双方因为经济问题产生了严重的矛盾。
丈夫在某公司工作,收入稳定,但太太却是个自由职业者,收入不稳定。
由于妻子经常花钱不计后果,导致家庭经济状况不稳定,夫妻关系也因此恶化。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诉求后,建议夫妻双方制定详细的家庭预算计划,并约定每月用于消费的金额。
通过调解员的引导和双方的共同努力,夫妻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重新建立了对彼此的信任,婚姻关系得到了修复。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2:外遇引发的夫妻关系危机在某城市的一处婚姻调解中心,夫妻双方因为丈夫出轨而产生了严重的夫妻关系危机。
妻子在发现丈夫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心灰意冷,对丈夫产生了极大的怨恨和不信任,甚至提出了离婚的要求。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决定采取渐进式调解方法,先从夫妻双方的沟通开始,引导他们相互倾听和理解。
通过多次调解,丈夫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达了对妻子的深深歉意和悔过之心。
最终,夫妻双方决定给彼此一次机会,共同努力修复婚姻。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3:婆媳关系紧张引发的夫妻矛盾在某小城市的一处调解中心,夫妻双方因为婆媳关系紧张而产生了严重的夫妻矛盾。
妻子对婆婆的干涉感到厌烦,而丈夫则无法平衡好妻子和母亲之间的关系,导致夫妻关系日益恶化。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决定通过家庭会议的方式,让夫妻双方和婆媳三人坐下来共同解决问题。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逐渐沟通了彼此的需求和想法,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最终,夫妻双方和婆媳达成了和解,家庭和睦重新恢复。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4: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引发的夫妻冲突在某城市的一家调解中心,夫妻双方因为子女教育观念不合而产生了严重的夫妻冲突。
父亲希望子女过于严格,而母亲则偏向宽容。
这导致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决定通过家庭教育讲座和心理咨询的方式,引导夫妻双方理性地探讨子女教育问题。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一、案例一:“消失的彩礼”在一个小县城里,有对小情侣,男的叫大强,女的叫小美。
大强和小美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处了一段时间后,觉得挺合适,就打算结婚。
按照当地习俗,大强家得给小美家彩礼。
大强的爸妈咬咬牙,凑了10万块彩礼送到小美家。
这彩礼一送,两家就开始热热闹闹地筹备婚礼。
可就在婚礼前一个月,小美突然像变了个人似的。
大强发现小美老是偷偷摸摸接电话,而且对婚礼的事儿也不上心了。
大强就觉得有点不对劲,有一天他就悄悄跟着小美。
这一跟可不得了,他发现小美和一个陌生男人见面,举止还特别亲密。
大强当时就火冒三丈,跑过去质问小美。
小美支支吾吾半天,最后承认自己还没和这个男人断干净。
大强那个气啊,这婚肯定是没法结了,就要求小美家退还彩礼。
小美家却耍赖,说这彩礼是大强家自愿给的,现在想退,没门儿。
大强没办法,就把小美家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大强拿出了给彩礼时的各种证据,什么转账记录啊,证人啊。
最后法院判决小美家必须退还大强家彩礼。
这事儿啊,就告诉大家,彩礼这事儿可不能含糊,要是婚姻有变数,该退就得退。
二、案例二:“婆媳大战之房产证风波”小张和小丽结婚后,小两口想买套房子。
小张的爸妈出了大部分的钱,小两口自己也掏了点,房子就这么买下来了。
房产证上写的是小张和小丽两个人的名字。
本来挺好的事儿,可小张的妈妈心里就有点不舒服了。
她觉得这房子自己出了那么多钱,房产证上应该加上自己的名字才对。
于是,小张妈妈就经常在小两口面前念叨这事儿。
小丽一听就不乐意了,她觉得这房子是自己和小张的家,婆婆怎么能想加名字就加名字呢。
婆媳俩就因为这事儿开始闹矛盾。
小张夹在中间,左右为难。
一边是亲妈,一边是老婆,他都不知道该向着谁了。
有一天,婆媳俩又因为这事儿吵起来了,而且越吵越凶。
小丽一气之下就回了娘家,还说这日子没法过了。
小张没办法,就去找了一些懂法律的朋友咨询。
朋友告诉他,这房子虽然是爸妈出了大部分钱,但房产证上写了他和小丽的名字,那这房子就是他们俩的共同财产,他妈妈没有权利要求加名字。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案例一:夫妻因金钱矛盾引发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因多年积累的金钱矛盾最终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丈夫在婚前经营一家企业并积累了相当财富,而妻子在婚后则主要负责家庭事务。
由于丈夫对金钱的掌控欲望越来越强,夫妻之间发生了频繁的争吵。
最终,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合理的赡养费。
法院最终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乌鸦底子原则平分,但鉴于丈夫的较大贡献,需要支付妻子一定比例的赡养费。
案例二: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丈夫经常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之间的关系严重恶化。
妻子受到持续的身体和心理伤害,最终无法忍受并提出离婚。
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并判决支持妻子的离婚请求。
同时,丈夫还被判处一定期限的暂时限制令,禁止他接触和靠近妻子。
案例三:婆媳关系引发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由于妻子和婆婆之间的矛盾和纷争,导致婚姻出现了裂痕。
婆媳关系的恶化影响到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和家庭生活。
最终,妻子在无法忍受之下提出了离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婆媳关系问题可以通过调解和引导解决,因此暂缓了离婚判决,并要求夫妻共同参加心理辅导。
案例四:婚外情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丈夫在婚后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导致婚姻出现了危机。
妻子对丈夫的不忠感到痛苦和愤怒,最终要求离婚。
法院在审理期间确认了丈夫的婚外情,并判决支持妻子的离婚请求。
此外,法院还要求丈夫支付一定比例的赡养费,并对婚外情的第三者进行追责。
案例五:夫妻财产纠纷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经过多年的婚姻生活,共同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财产。
在感情出现问题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了争执,最终导致了离婚纠纷。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和分配原则,作出了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判决,从而解决了夫妻的离婚纠纷。
案例六:子女抚养权纠纷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离婚后围绕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了争执。
双方都希望能够获得儿童的抚养权。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案例一:家务分工引发的“家庭大战”小张和小李这对小夫妻,刚结婚的时候那可是甜甜蜜蜜的。
可日子一长,问题就来了。
小张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上班,每天忙得像个陀螺,回到家就想往沙发上一躺。
小李呢,是个小学老师,相对来说工作轻松点,她就觉得小张回家也应该分担点家务。
有一天,小李下班回来,看到家里乱得像个狗窝,而小张正四仰八叉地在沙发上玩手机。
小李这火气“噌”就上来了,说:“你看看这家里,乱成啥样了,你就不能收拾一下?”小张呢,还觉得挺委屈,说:“我上班那么累,回来还不能休息会儿啊?”这一句话就像个导火索,两人就开始你一言我一语地吵起来了。
小李说:“我上班也不轻松啊,家里的事儿就该我一个人干吗?”小张也不甘示弱:“我赚钱比你多,你就应该多照顾家里。
”这一吵可不得了,两人好几天都不说话。
最后还是小张的妈妈来调解,她跟小张说:“儿子啊,家是两个人的,赚钱多少和做家务没有必然联系,你得多体谅小李。
”又跟小李说:“小张工作确实忙,你们可以商量着来,比如请个钟点工啥的。
”在妈妈的调解下,两人这才意识到自己都有点太固执了,于是重新商量家务分工,这才让家庭恢复了平静。
案例二:彩礼背后的风波。
小王和小赵准备结婚的时候,就因为彩礼的事儿闹得不可开交。
小王的家庭条件一般,小赵的父母呢,按照当地习俗要了一笔不少的彩礼。
小王觉得这彩礼就像是在卖女儿,心里特别不舒服。
他跟小赵说:“咱们是因为爱情结婚,又不是做买卖,要这么多彩礼,我家根本拿不出来。
”小赵也很为难,她夹在父母和小王中间,不知道该怎么办。
小赵的父母觉得彩礼是对女儿的一种保障,要是小王家连这点钱都不愿意出,那肯定是不重视小赵。
小王的父母则觉得小赵父母太势力,为了彩礼都不顾孩子们的感情了。
就这样,两边的家庭关系变得特别紧张。
后来,小王和小赵坐下来好好谈了一次。
小王说:“我是真心想娶你,可是这彩礼真的超出我的能力了,咱们能不能商量个办法?”小赵想了想,说:“我也不想因为彩礼的事儿让咱们分开,我去跟我爸妈说说。
婚姻家庭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32岁)与李娜(女,30岁)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后,于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婚后初期,张伟与李娜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开始出现矛盾,主要集中在家庭琐事和育儿观念上。
2018年,张伟因工作原因长期出差,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
2019年,李娜提出离婚,张伟不同意。
随后,李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法院判决1. 婚姻关系破裂与否: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伟与李娜婚后因家庭琐事及育儿观念产生矛盾,且张伟长期出差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
虽然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愿意尝试挽回婚姻,但考虑到双方矛盾已深,且缺乏有效沟通,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已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2. 婚后财产分割:张伟与李娜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存款20万元。
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判决房屋归李娜所有,汽车归张伟所有,存款中的10万元归李娜所有,10万元归张伟所有。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法院认为,张小明年幼,且与母亲李娜感情深厚,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判决张小明由李娜抚养。
张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张小明年满18周岁。
四、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张伟与李娜因家庭琐事及育儿观念产生矛盾,且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2. 婚后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合理分割了婚后财产。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了矛盾。
2019年,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较大分歧,导致案件陷入僵局。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二、争议焦点1. 财产分割:李某主张离婚时,王某应将其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分割,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王某则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不应获得过多补偿。
2. 子女抚养:李某与王某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李某认为,自己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且愿意承担抚养费用。
王某则认为,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三、法院判决1. 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鉴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法院酌情判决李某获得房产、车辆等财产的40%份额,并给予其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 子女抚养: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均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但考虑到子女年龄较小,且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子女的抚养投入较多,法院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婚姻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
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法院充分考虑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并考虑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对李某进行了适当补偿。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抚养能力、子女年龄及双方对子女的投入等因素,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
本案具有以下启示:1. 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要注重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琐事,避免因小事产生矛盾。
2. 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合法权益。
婚姻热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凸显,涉及婚姻法的法律案例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从婚姻法视角出发,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热点法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对婚姻法律问题有所启示。
二、案例一: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经营一家公司,张某全职照顾家庭。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则主张,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公司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对李某进行财产分割。
解析:1. 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财产分割的原则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子女利益等。
2. 财产分割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按以下顺序分割:首先分割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其次分割共同财产中的动产;最后分割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李某通过公司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李某的过错程度,对李某进行财产分割。
同时,考虑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家庭责任,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张某的利益。
三、案例二: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有重婚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解析:1. 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李某存在重婚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李某的重婚行为,宣告婚姻无效。
四、案例三: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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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6、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7、某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8、某诉甲、乙赡养费纠纷案9、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抚养费案10、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11、贾某诉某赡养纠纷案12、周某诉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13、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14、某控告某新遗弃案15、某森诉某梅离婚纠纷案16、付小某诉付培强抚养费纠纷案17、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18、某琪与被告某明抚养费纠纷案19、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20、某某与梁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21、何某某与某某探望权纠纷案22、翁某某故意伤害案23、某与某不当得利纠纷案24、某某与某某离婚纠纷案25、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案26、王丽诉伟同居析产一案27、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28、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29、理诉延铭探望权纠纷30、邢桂芝诉殷智刚占有物返还案31、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32、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33、长臻诉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34、原告泊霖、宁诉被告涛抚养费纠纷案35、某福诉甲、乙赡养费纠纷案36、某与某婚姻家庭纠纷案37、黄某某与某某婚扶养纠纷案38、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案39、原告汤某诉被告某离婚纠纷案40、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41、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42、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43、原告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案44、马某诉某子女抚养纠纷案45、何某诉周某抚养纠纷案46、吕发珍等二人诉向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47、某与某离婚纠纷案48、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49、狄桂霞诉被告志明、志刚、志强、亚杰赡养纠纷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某某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一)基本案情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
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
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
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
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二)裁判结果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并由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
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三、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
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
”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某独自生活。
2014年10月14日,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
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判决结果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原告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
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
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
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就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四、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一)基本案情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
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
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
2014年5月2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某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
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