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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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意见

专利侵权判定意见

专利侵权判定意见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对由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制造、使用、销售、进口或者进行其他特许许可行为。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专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可以有效地保护其独创的技术或者创新的产品。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市场的竞争加剧,专利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企业创新能力和利益带来了重大损失。

在面临专利侵权案件时,判决依据是专利侵权判定意见。

专利侵权判定意见是法院根据专利法规定对侵权行为进行判断的法律文件,是保护专利权人权益和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法律工具。

该意见由专利权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其专利的侵权行为。

在专利侵权判定意见中,需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专利权和侵权行为的认定。

专利侵权判定意见首先需要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包括专利权是否有效、享有专利权的人是否是专利权人等。

同时,还需要对涉案产品或者技术方案的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判断其是否与专利权相同或者相似,从而初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2. 侵权行为的事实确认。

在专利侵权判定意见中,需要对涉案产品或者技术方案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行为进行详细描述和排查,核实是否存在侵权事实。

这一步需要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材料,并进行比对分析。

3. 侵权行为的判断。

依据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件:侵权行为和侵权主体。

在专利侵权判定意见中,需要根据事实认定,对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予以判断。

判断依据包括涉案产品或者技术方案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是否一致、是否实施了专利权的权利要求等。

4. 损害赔偿和禁止令的建议。

专利侵权判定意见还需对损害赔偿和禁止令的适用进行建议。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法院可以给予禁止令,禁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5. 其他相关事项的说明。

除了上述基本内容,专利侵权判定意见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的事项说明,比如在专利侵权争议中,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被许可人、合作方等方面的权益问题。

怎样判定外观专利侵权

怎样判定外观专利侵权

怎样判定外观专利侵权1.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一、怎样判定外观专利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二、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对发明者和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也需要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下面将对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进行阐述。

一、专利权要件在判断专利侵权之前,需要先了解专利权的要件:1.新颖性:即该技术或产品在公开之前没有被公众知晓过。

2.创造性:即该技术或产品对于该领域的专业人士来说,不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改进。

3.实用性:即该技术或产品能被用于实际生产或应用领域。

如果专利权要件全部满足,就可以获得专利权。

二、专利侵权行为在了解专利权要件之后,需要了解专利侵权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包括:1.直接侵权:即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直接使用专利方法。

2.间接侵权:即他人在知晓或应该知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专利侵权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提供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直接使用专利方法的设备、材料和成品等,违反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

三、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判断专利侵权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存在专利权:如前所述,只有专利权存在,才能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否则对专利侵权的指控就失去了依据。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专利文件中有所表述,需要与涉嫌侵权行为进行比较,看其是否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是否存在技术等价物:即涉嫌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与专利权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方案。

4.是否存在侵权主观故意:即涉嫌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故意违反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

四、专利侵权的法律后果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行政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违法产品和侵权工具,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2.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行为的制止、赔偿经济损失等。

因此,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对于是否存在专利权和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要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1. 整体观察法很重要哦!比如说,有两个手机,乍一看外形特别像,但仔细瞧就能发现很多不同点,这就是判断侵权的关键呀!
2. 直接对比产品特征呀!就像两个杯子,一个有独特的手柄设计,另一个没有,这明显的区别不就体现出来了嘛!
3. 设计空间大小也得考虑呀!像一些简单的日常用品,设计空间小,相似之处多了可就容易侵权喽!
4. 功能性设计要不要排除呢?好比一个工具,它的独特外形是为了实现特殊功能,这可不能随便说侵权呀!
5. 普通消费者的视角不能忘呀!消费者要是分不清两个产品,那可就有侵权嫌疑咯!
6. 组件产品侵权咋判断?就像电脑的各个配件,单个看和组合起来看都得考虑呢!
7. 创新程度高低也很关键呢!一个超级有创意的设计被模仿,那侵权没跑啦!
8. 在先设计得重视呀!要是之前已经有类似设计,那后面的相似设计就危险咯!
9. 等同原则也得知道呀!差不多的设计但换了种方式呈现,难道就不是侵权啦?哼,当然也是呀!总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很复杂,要综合各种因素来考虑,不能轻而易举地就下结论呀!。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5、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二)解释原则6、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7、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8、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具体体现为外观设计申请书中的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等,必要时还有剖视图、剖面图、状态参考图,尤其是图中富有美感的要素。

2.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专利产品相同或实质相似。

这里涉及到一个“普通消费者”的概念,普通消费者是指相关领域中具有一般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消费者。

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需要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为标准,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3.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之一,因此在进行侵权判定时需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则不能判定为侵权。

4.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且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使用了与专利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则可以判定为侵权。

5. 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如果被控侵权人明知或应知其制造、销售、进口的被控侵权产品是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仍然进行制造、销售、进口的行为,则可以判定被控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判断。

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不断推进,专利拥有者对于其专利的保护日益重视。

在专利侵权的案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最常见的侵权类型。

而在如何判定这些侵权案件方面,也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不同之处在于:发明专利是针对那些前所未有的发明或过程,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实用新型专利则是指那些不属于发明创造,但其形状、结构或组合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的产品或者做法。

因此,在对这两种专利的侵权案件进行判定时,需要根据专利的特点进行有区别的分析。

一般而言,对于发明专利的侵权案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是被控侵权行为需要涉及到专利中的全部或部分技术特征;二是该技术特征是该侵权行为所必需的;三是该侵权行为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案件,则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是侵权行为必须包含该专利中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技术特征;二是该技术特征在技术上具有独立性;三是该侵权行为具有经济价值。

下面分别给出三个实际的案例,以更好地说明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案件的判定方法。

案例一: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汽车内部手柄的设计。

该专利的技术特征在于手柄的形状具有新颖性,并且可以提供更好的使用体验。

该公司发现,竞争对手正在销售一款与其专利几乎一致的手柄。

该公司于是将其竞争对手告上了法庭。

法庭判决认为,被告销售的手柄虽然在形状上与原告的专利类似,但是技术特征并不具有独立性,并不能构成专利侵权。

案例二: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用于农业机械的设备。

该专利的技术特征在于机械在工作过程中具有高效节能和易操作的特点。

该公司发现,竞争对手在其销售的设备中采用了与专利几乎一致的技术特征。

该公司起诉竞争对手侵犯了其发明专利。

法庭最终认定,被告的设备采用了大部分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并且还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因此构成了专利侵权。

案例三: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手机壳的设计。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现实⽣活中⼈们⽣产的产品是可以去申请专利的,这样的话就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了,但是很多时候有侵权情况发⽣,那么,专利侵权如何判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判定专利侵权的条件有:
1、专利本⾝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判断专利是否侵权需要⽐对对⽅产品技术特征是否全⾯覆盖专利独⽴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必要技术特征构成全⾯覆盖则可以判定构成侵权。

2、涉案产品或者技术⽅案是否落⼊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请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要对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技术⽅案进⾏技术特征划分,然后将相应的技术特征进⾏特征对⽐,之后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在特定情形下,还需进⼀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3、未经专利权⼈许可,为⽣产经营⽬的地制造、使⽤、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

⼆、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条规定:“发明和实⽤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未经专利权⼈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产经营⽬的制造、使⽤、许诺销售、销售、进⼝其专利产品,或者使⽤其专利⽅法以及使⽤、许诺销售、销售、进⼝依照该专利⽅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按照现⾏专利法的规定,为⽣产经营⽬的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等意思表⽰,也是法律所禁⽌的。

我们可以了解到专利侵权是有⼀定的判断的,如果出现专利被侵权的情况可以利⽤法律的⼿段维护⾃⾝的权益,这点希望⼤家可以明⽩。

以上这些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专利侵权判定

专利侵权判定

专利侵权判定一、全面覆盖原则1.定义: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全面覆盖原则是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的基础,只有满足了全面覆盖原则,才可以进一步判断有没有构成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

如果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则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都无从说起。

3.全面覆盖原则是对“变劣发明”构成侵权的否定。

变劣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省略”或者说缺少相应特征的变劣,另一种是具有相应特征的变劣。

前一种情况根本不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缺少可比的特征,就不可能进行比对,侵权就无从说起。

第二种情况要作具体分析,只要技术方案不同,就不在等同侵权的范围之列。

4.全面覆盖原则并不考虑被诉产品是否具有超出该权利要求记载内容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

除非该较之专利权利要求多出的技术特征,导致了两者在整体上形成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二、字面侵权1.定义:字面侵权又称相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只有当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相同或等同时,方能认定被控侵权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

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

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专利侵权的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下面将介绍几种基本方法:一、字面理解法:字面理解法是通过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词语和语句进行解释、理解和比较,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与专利权利要求字面上的语言相符。

如果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符合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上的语言,就可以认定存在侵权。

二、详细比较法:详细比较法是通过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详细比较,分析其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似度。

如果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具有高度相似性,就可以认定存在侵权。

三、构造比较法:构造比较法是通过选定一个技术标准作为参照物,将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行为进行比较。

如果被控侵权行为在技术标准上与专利权利要求一致,就可以认定存在侵权。

四、等同技术特征法:等同技术特征法是通过对被控侵权行为的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具有等同性。

如果被控侵权行为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在功能、结构、原理等方面具有等同性,就可以认定存在侵权。

五、规范化法:规范化法是通过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规范化处理,再与被控侵权行为进行比较。

如果被控侵权行为具有规范化后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就可以认定存在侵权。

六、目的和效果法:目的和效果法是通过分析专利权利要求的发明目的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与被控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进行比较。

如果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权利要求在目的和效果上具有一致性,就可以认定存在侵权。

在实际判定中,通常会采用以上多种方法结合的方式进行判断。

判定专利侵权需要综合考虑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表述、技术特征、规范化处理、发明目的和效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权衡各种因素之间的相对重要性,最终做出综合判断。

总之,专利侵权的判定需要将技术特征、目的和效果、字面表述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专利侵权调查技巧

专利侵权调查技巧

专利侵权调查技巧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针对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权进行侵犯的行为。

专利侵权调查技巧是指通过一系列手段和方法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过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专利侵权调查的技巧以及其适用范围。

一、了解专利权的范围和内容在进行专利侵权调查时,首先应对专利权的范围和内容有所了解。

这包括了解专利权的申请号、发明名称、专利权人等相关信息。

同时需要了解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涵盖了被指控的侵权行为。

二、收集相关证据进行专利侵权调查需要收集一系列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文件、相关产品或技术的销售、使用和制造情况、市场调查、相关人员的证言等。

通过充分收集这些证据,可以为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提供有力的依据。

三、分析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需要对被指控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

此时应与专利权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对比,判断被指控的产品或技术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同时,还需要考虑专利权的有效性,即是否存在专利权的无效情况,这也是判断是否存在侵权的重要因素。

四、寻求专业意见在进行专利侵权调查时,如果自身对专利法律问题了解有限,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

可以咨询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机构,他们经验丰富,对专利侵权调查具有较高的专业性。

通过专业人士的帮助,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

五、详细记录调查过程在进行专利侵权调查时,需要详细记录调查的整个过程。

这包括了解相关专利权信息的时间、收集证据的来源、相关人员的证言等。

详细记录可以帮助后续对侵权行为进行有力的举证,同时也有助于总结经验和教训,避免类似的侵权问题再次发生。

六、权衡利弊并采取行动在经过以上调查和分析后,需要权衡各方的利弊,确定是否采取行动。

这包括考虑专利侵权行为对自己的影响及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采取行动后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成本。

综合考虑后,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自身的专利权。

总结:专利侵权调查技巧涉及到收集证据、分析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寻求专业意见等多个方面。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我国规定的专利包括了三种,即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

而在认定专利侵权的时候,需要区分不同的专利类型进行认定。

那么你知道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吗?呱呱知道网小编马上就来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一)判定原则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字面侵权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上位概念侵权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特征数量侵权如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4)从属专利侵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又称依存专利。

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等同”,是指具体技术特征在功能、作用上的等同,而不是侵权产品与专利两个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

故被控侵权产品该三个技术特征的结合与专利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弹性罩边”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应认定是等同的。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定的抗辩或免责事由,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判断专利侵权的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侵权行为实施的客体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判断侵权行为实施
的客体是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需要考察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的关系,即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包含了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2.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技术方案实质相同。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
与专利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3.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能够替代专利技术方案。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能
够替代专利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4.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专利权人的损失。

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专利
权人的损失,则可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综上所述,判断专利侵权的标准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的关系、被控侵权产品能否替代专利技术方案以及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专利权人的损失。

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

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

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我国规定的专利包括发明创造、实⽤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侵犯其中⼀种专利项⽬都是违法的,那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发明和实⽤新型专利侵权判定(⼀)判定原则1、全⾯覆盖原则全⾯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与专利独⽴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对应并且相同。

全⾯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个最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种形式:(1)字⾯侵权⼜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上位概念侵权当专利独⽴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采⽤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特征数量侵权如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在利⽤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4)从属专利侵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对在先专利技术⽽⾔是改进的技术⽅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称依存专利。

未经在先专利权⼈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员在侵权⾏为发⽣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等同”,是指具体技术特征在功能、作⽤上的等同,⽽不是侵权产品与专利两个技术⽅案的整体等同。

故被控侵权产品该三个技术特征的结合与专利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弹性罩边”是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应认定是等同的。

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和方法

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和方法

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和方法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专利侵权判断的那些事儿。

你说这专利侵权,就好像一场拔河比赛。

两边都在较劲儿,看谁占了上风。

判断专利侵权呢,也有它的门道。

先说说全面覆盖原则吧。

这就好比盖房子,人家的专利是个完整的房子设计,要是你的东西跟人家的设计一模一样,每一块砖每一片瓦都不差,那可不就侵权了嘛!你想想,人家好不容易设计出来的,你直接照搬,那能行?还有等同原则,这就像两个差不多的东西。

可能不是完全一样,但实质上起到的作用、达到的效果差不多。

就好比一个是苹果,一个是长得特别像苹果的梨,虽然有点差别,但本质上很相似呀。

这时候就得好好琢磨琢磨是不是侵权了。

那在判断的时候得注意啥呢?得仔细对比呀!不能马马虎虎就下结论。

就跟挑水果似的,得一个个看清楚了。

而且不能只看表面,得深入研究。

比如说,有个专利是关于一种特殊的机械结构,那你就得看看你的东西是不是也有类似的结构,是不是只是稍微改了改样子,但核心的东西还是人家的。

这可不能含糊,得瞪大了眼睛瞧仔细咯!再比如,人家有个专利是关于一种独特的方法,那你用的方法是不是跟人家差不多呢?不能说你换了几个步骤顺序就觉得没事了,得看实质呀!有时候啊,一些人总想着钻空子,觉得稍微改改就不算侵权了。

嘿,哪有那么容易的事儿!专利可不是闹着玩的,那是人家的心血呀!咱可不能干那侵权的事儿,这既是对别人的尊重,也是对创新的保护。

你想想,要是大家都随便侵权,那谁还愿意花心思去搞创新呀?那社会还怎么进步呢?所以啊,咱在做事的时候,一定要有这个意识。

多问问自己,这会不会侵权呀?别稀里糊涂就踩了雷。

总之,专利侵权判断可不是个简单的事儿,但只要咱认真对待,尊重别人的成果,就不会出大问题。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呀!。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人们常常将外观专利和其他类型的专利统称为“实用新型专利”,即在某些特定领域
中发明、创造出新的实体,造型艺术或者可视化的实物,并且可以或者是已经把这些新产
品投入到市场中去。

外观专利保护的是可表现外型的产品的工艺形式,往往是能够生产的实物的实质是一
样的,只是表面形状有所不同。

全部的外观形式可以通过图片和文字来进行描述,从而给
出在科学性、美学性和技术性上一致性的对两者之间形态特征上一致性的严格定义。

在进行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时,相依于专利法,判断是否存在侵权有三个步骤:第一步,根据专利说明书、其他法规和解释性文件,确定申请专利的范围;第二步,查看被控侵权
的实际产品,进行详细的审查,看看实际的产品和申请专利的形态特征是否一致;第三步,综合评定,双方观点是否一致。

这是一个综合性和量化性的评定,要充分考虑双方在审查
证据、认知事实以及专利法等方面的观点,双方的认知程度是否一致,若存在分歧,是否
有足够的理由去协商一致。

在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过程中,鉴于外观形式的复杂性,必须依据具体的规范去衡量
双方的视觉形状上的相似性,从而判断是否存在侵权。

此外,还必须考虑该外观的受欢迎
程度、受重视程度等因素,作为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参考。

具有较高受欢迎程度和受重视
程度的某一具体外观,有可能对审查机构起到更大的作用,使它们更倾向于认定外观侵权。

最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要考虑双方的理性和公共利益,有序审理考虑外观专利
侵权诉讼案件,维护正义和公平,同时维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推行合理的专利政策,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理解与适用摘要:一、前言二、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的主要内容1.指南的背景和目的2.指南的主要内容三、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的理解与适用1.指南的理解2.指南的适用四、结语正文: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创新的不断进步,专利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对专利侵权判定进行规范的重要文件,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的主要内容1.指南的背景和目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是为了提高专利民事案件的审判水平,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一裁判标准而制定的。

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指南的主要内容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2)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标准。

(3)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应当结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判断。

三、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的理解与适用1.指南的理解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对专利侵权的判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高专利侵权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2.指南的适用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判断。

四、结语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判定进行规范的重要文件,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权侵权的判定

专利权侵权的判定

专利权侵权的判定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1)、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要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2)、相同侵权相同侵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即被诉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者二者虽然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一定区别,但经过一一比对,所述区别仅仅是文字表述的不同,其技术内容完全一致。

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为下位概念。

三)、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技术特征。

3)、等同侵权等同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属于等同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

4)功能性特征相同/等同侵权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搞懂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守护你的创新宝藏!》嘿,朋友们!你们知道吗?在创新的奇妙世界里,就如同超级英雄要有专属超能力一样,实用新型专利也有它至关重要的判断标准!要是不搞清楚这些,你的创新成果可能就会像没了保护罩的宝贝,被别人轻易拿走啦!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不搞懂这个标准,你的创新之路就如同在黑暗中摸索,随时可能掉进侵权的“大坑”里哦!一、新颖性大作战:创新不能走老路!“新颖性就像时尚界的潮流,要独一无二才够酷!”新颖性可是判断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首要标准呢!它意味着你的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不能是别人已经玩过的“旧把戏”。

就好比你不能穿着去年过时的衣服去参加时尚派对,那肯定会被人笑话的呀!比如说,你发明了一种新型的智能水杯,它有着独特的功能和设计,如果之前从来没有人想到过或者公开过这样的设计,那你的发明就具有新颖性啦!可要是有人在你之前已经展示过类似的智能水杯,那你的这个发明可能就不符合新颖性标准咯。

所以呀,创新的时候一定要睁大双眼,别不小心走了别人走过的路哟!二、创造性大挑战:要做就做最特别的!“创造性可不是一般人能有的,那是创新界的‘秘密武器’!”创造性是判断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又一关键标准。

这就像是在创新的舞台上,你得跳出最独特、最惊艳的舞蹈,才能吸引大家的目光。

想象一下,你的发明就像是一颗璀璨的星星,在众多普通的发明中闪闪发光。

比如,大家都在发明普通的手机壳,而你却设计出了一款可以自动充电并且带有太阳能板的手机壳,哇塞,这就是创造性的绝佳体现呀!它不仅仅是对现有技术的简单改进,而是要有实质性的突破和飞跃。

只有这样,你的发明才能在侵权的“战场”上屹立不倒呀!三、实用性大考验:不能只是花架子!“实用性就是创新的‘试金石’,中看不中用可不行!”实用性这个标准可不能小瞧哦!它要求你的发明不仅仅是个新奇的玩意儿,还得真正有用处,能解决实际问题。

就像买了一双漂亮却不合脚的鞋子,那也只能摆在那里当装饰品呀!比如说,你发明了一个超级复杂的机器,但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成本还特别高,那它的实用性可就大打折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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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介绍主要内容及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见PPT法律依据是《专利法》、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参考最高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的有关内容。

具体涉及专利法第11、56、57、62、63条,2001年司法解释第9、17、23条。

一、专利侵权的构成条件(专利法第11条)1、专利权被授予后;“先用权期”——“真空期”——“临时保护期”——“侵权期”——“自由使用期”(申请日) (公开日) (授权公告日) (终止日)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理论上讲,包括明示的许可和默示的许可,明示的许可如许可合同,默示的许可在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专利权用尽原则与默示许可有一定的联系。

3、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为个人消费的目的而制造、使用、进口等,不属于为了生产经营目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中建议:根据医生对特定病人的处方临时配制专利药品,并且仅供该病人使用的,不视为属于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

4、进行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等行为;5、采用了“其专利产品、其专利方法”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其中“直接”的含义:(1)狭义论――指实施授予专利的方法所最初获得的原始产品;(2)广义论――不仅包括实施专利方法获得的最初产品,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对最初产品作进一步加工、处理后的产品。

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狭义论显然具有强的操作性,且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专利侵权实质判断(专利法第56条、2001年司法解释第17条)(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1、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种学说:(1)、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周边限定学说”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确定,在解释保护范围时必须严格遵循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作严格、忠实的解释,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优点:有利于确保专利权保护范围对社会公众的确定性。

缺点:过于刻板,使权利要求的撰写变得过于重要,略有疏忽就无法弥补,不利于专利权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2)、以德国为代表的“中心限定学说”判断侵权时可以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来理解发明的构思,较为自由地对权利要求范围作出扩大解释,使之包括从文字上看不同于权利要求内容的实施行为。

优点:保护范围的延展性较大,较为灵活,有利于专利权人。

缺点:过于灵活,不利于保障必要的法律确定性,不利于建立稳定的经济秩序,对公众来说不够公平。

(3)、《欧洲专利公约》(1978年文本)协调后的“折衷学说”《公约》第69条(1)规定:一份欧洲专利或者欧洲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欧洲专利公约》对上述规定附加了一份议定书,规定:第69条不应当被理解为一份欧洲专利所提供的保护由权利要求的措辞的严格字面含义来确定,而说明书和附图仅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中的含糊不清之处;也不应被理解为权利要求仅仅起到一种指导的作用,而提供的实际保护可以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说明书和附图的理解出发,扩展到专利权人所期望达到的范围。

这一条应当被理解为定义了上述两种极端之间的一种中间立场,从这一立场出发,既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良好的保护,同时对他人来说又具有合理的法律确定。

2、我国专利法中的规定基本采用《欧洲专利公约》的立场,采取折中主义的解释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这里有几点注意:(1)说明书摘要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决定,而不是完全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文字。

包括两个方面:“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一个大前提,其中“为准”二字清楚地表明不允许严重背离权利要求的内容,这样明确排除了将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仅仅作为中心,随后可以作出较大扩张的偏激作法;“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则是允许利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表达的保护范围作一定程度的修正(例如等同特征),以达到更加合理的效果,这样排除了过于死板地拘泥于权利要求的内容,不得越雷池一步的偏激作法。

上述内容与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侵权比较方法比较的方法——特征分析法具体方法是:首先将授权的权利要求的文字和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都分解成技术特征,在技术特征这一级进行比较。

例如,授权的专利要求涉及的是一张桌子,这个权利要求包括下列五个技术特征:1)、桌面;2)、四个桌腿;3)、四个桌腿相互平行;4)、四个桌腿等长;和5)、四个桌腿都垂直于桌面。

(三)、相同侵权的判断(全面覆盖原则)相同侵权又称文字含义上的侵权,是指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特征。

可以表示如下:权利要求被控产品是否侵权A、B、C A、B、C 是A、B、C、D A、B、C 否A、B、C A、B、C、D 是A、B、C、D a、b、c、d 是a、b、c、d A、B、C、D —上述表中,a、b、c、d分别为A、B、C、D的下位概念。

例如:青霉素是下位概念,而 -内酰胺类抗生素为上位概念。

可以看出,相同侵权判断是技术特征的全面覆盖,即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落入权利要求文字限定的范围。

(四)、等同侵权的判断等同侵权在专利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等同原则无论在国际范围内还是在我国都得到承认。

例如,2001年的司法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了等同判断。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了等同侵权。

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I、等同原则的适用(1)从上面的规定看,等同原则实际上对权利要求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作出一定程度的扩展。

这一点不同于“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自身的解释”,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可以参考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但是又不必仅仅限于依据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例如还可以参照普通技术人员对发明的理解、公知的技术常识、有关专家的证明等等。

(2)如何判断等同?本质上而言,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客体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基本相似”、“变化不大”或者“实质相同”。

但是,如何认定“基本相似”、“变化不大”或者“实质相同”,根据规定,通常考察下列几点:A、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用了替代手段来代替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B、上述所用的替代手段和权利要求中的那项技术特征是否以基本上相同的方式、实现了基本上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上相同的效果?C、上述所用的替代手段是否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另外,通常还需要考虑其他一些相关因素,例如,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眼光看,权利要求里的技术特征和被控侵权客体的替代手段是否可以轻而易举地互相替换?被控侵权人是否没有经过独立地、创造性地劳动,只通过研究专利权人的专利文件就轻易地联想到了这个替代手段?举一个假想例来说: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写入了“采用螺钉将两块板固定在一起”的技术特征,则以下情况可认为构成等同:1、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中也采用了两块板,不是采用螺钉,而是采用铆钉将它们固定在一起,可以认为是具备了与该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构成了等同侵权。

1、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中既没有采用螺钉,也没有采用铆钉,而是利用两块板与其他部件之间的配合方式,使得它们的位置相对固定,也可以认为构成了等同侵权。

因为两块板与其它部件之间的配合关系同样起到了“采用螺钉将两块板紧固地固定在一起”这一技术特征的作用,可以视为其等同物。

(3)等同的时间点确定等同应以什么时间为准?有三种说法:专利公开日(如英国)、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如日本和德国)、侵权行为发生日(如美国)。

大多数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发生日较为合理,采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采用侵权行为发生日作为等同时间点的判决。

II、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1)“全部技术特征”准则上面2001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提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这也就是说,等同原则是指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等同,排除了技术方案整体等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了一个《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适用等同原则判断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在理论界出现过“部分侵权”和“次组合理论”,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非必要技术特征”理论以及“多余指定原则”。

这些理论和原则都不符合“全部技术特征”准则,遭到批判。

现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很少有运用“多余指定原则”或者“非必要技术特征”理论。

(2)“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在我国专利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该原则已被广泛认可并被司法实践所采用。

一般认为,它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专利侵权中的“禁止反悔”原则又叫“审批过程导致的禁止反悔“。

也就是说,在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申请人作出的修改和意见陈述有时会对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

这种限制作用体现在防止专利权人将其在审批过程中通过修改或意见陈述所明确放弃的内容重新囊括到其保护范围之中。

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从而“两头得利”。

“禁止反悔”原则是对专利法第56条规定的“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一种补充,因此,只有当相同侵权不成立时,进而依据等同原则来判断等同侵权时,才需要考虑禁止反悔原则。

(3)“捐献规则”这一规则来源于美国的司法判例。

我国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案例。

“捐献规则”的意思是,仅在说明书中记载、但没有被权利要求覆盖的实施方案,不允许通过适用等同原则将其纳入等同侵权的范围。

也就是说,认为这样的实施方案已捐献给了社会。

三、专利侵权抗辩(专利法第63条、2001年司法解释第9条)上面介绍专利侵权构成以及侵权实体认定中,都涉及有专利侵权抗辩的内容,例如: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禁止反悔原则等等,都可以作为专利侵权指控的抗辩理由。

除此之外,还有其它的抗辩手段。

(一)、专利无效(法第45条、细则第64条)1、专利法第45条和第47条规定了无效程序和效力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根据实施细则第64条的规定为: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第9条、第22条、23条、26条3-4款、第33条;实施细则第2条、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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