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建筑集团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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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集团所属企业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权重和等级 (3)
第三章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6)
第四章任期综合考核评价 (9)
第五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建筑集团(以下简称“某建筑集团”)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打造符合中国交建一流企业的领导人员团队,推动某建筑集团改革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结合某建筑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全面、历史、辩证看干部,注重一贯表现和全部工作,做到客观公正、真实有效、简便易行。
第三条运用综合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分析研判等方法,对某建筑集团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在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表现和领导人员在靠得住、能干事、在状态、善合作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周期为3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是指某建筑集团所属企业的领导人员团队;领导人员是指由某建筑集团党委管理的人员:(一)区域办事处主任(具体考核办法参见区域办事处管理办法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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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属项目部领导班子中,纳入某建筑集团党委管理的人员;
(具体考核办法参见直属项目部管理办法或另行规定);
(三)设立董事会的所属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下同),未设立董事会的所属企业执行董事;
(四)设立监事会的所属企业监事会主席,未设立监事会的所属企业监事;
(五)所属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指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建筑师、设计总监,下同)、总法律顾问;
(六)所属企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不含非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七)所属企业副总师人员(指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副总建筑师、设计副总监、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副总法律顾问、安全总监,下同)
(八)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和法定程序,向参控股公司委任或推荐的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成员及经理层管理人员。
第六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交流使用、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和激励保障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某建筑集团党委按照管理权限领导开展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某建筑集团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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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权重和等级
第八条领导班子综合测评包括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等4项一级测评指标,下设13项二级测评指标,其中,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企业党建、社会责任;经营业绩包括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创新成效、科学管理;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运行机制;作风形象包括联系群众、选人用人、廉洁自律。
领导班子综合测评指标的权重:政治素质占20%,其中,政治方向占10%,企业党建、社会责任各占5%;经营业绩占50%,其中,经济效益占20%,可持续发展、创新成效、科学管理各占10%;团结协作占15%,其中,发扬民主、整体合力、运行机制各占5%;作风形象占15%,其中,联系群众、选人用人、廉洁自律各占5%(见附件1)。
对领导班子的综合测评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评价要点进行测评(见附件2)。
第九条领导班子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包括任期综合测评和业绩成果、财务绩效、党建考评等4项内容。其中,任期综合测评得分占45%;业绩成果、财务绩效、党建考评分别占25%、20%、10%。(见附件3)
领导班子任期综合测评得分由第一年度、第二年度、任期届满等连续3次的综合测评得分,按照30%、30%、40%的权重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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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得出;业绩成果得分直接采用某建筑集团对各企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如果没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则采用3年经营业绩考核的平均得分);财务绩效得分采用某建筑集团对各企业财务绩效评价的3年平均得分;党建考评得分采用某建筑集团党委对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的3年平均得分。
第十条领导人员综合测评包括靠得住、能干事、在状态、善合作和综合判断5项一级测评指标,下设11项二级测评指标,其中,靠得住包括政治素质、忠诚企业、廉洁自律;能干事包括履职绩效、内控管理、改革创新;在状态包括战略认同、担当意识、身心健康;善合作包括团结协作、团队建设。
领导人员综合测评指标的权重:靠得住占15%,其中,政治素质、忠诚企业、廉洁自律各占5%;能干事占40%,其中,履职绩效占20%,内控管理、改革创新各占10%;在状态占20%,其中,战略认同占5%,担当意识占10%,身心健康占5%;善合作占15%,其中,团结协作占10%,团队建设占5%;综合判断占10%(见附件4)。
对领导人员综合测评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评价要点进行测评(见附件5)。
第十一条领导人员任期综合测评得分由第一年度、第二年度、任期届满等连续3次的综合测评得分,按照30%、30%、40%的权重加权计算得出;只参加了两次综合测评的,前后两次综合测评得分按照40%、60%的权重加权计算;只参加了一次综合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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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该次综合测评得分占100%的权重。
第十二条综合测评主体的权重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测评主体的权重相同,均为:领导班子正职占20%,领导班子副职和近3年退出领导岗位的原领导班子成员占20%,机关中层正职和下属企业(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占40%,机关中层副职占10%,职工代表占10%(见附件6)。
年度综合测评主体的权重和任期综合测评主体的权重相同。
第十三条综合测评的等级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领导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考核评价结果分值实行百分制。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分值在90-100分的可评为“优秀”,80-89分的可评为“良好”(“称职”),60-79分的可评为“一般”(“基本称职”),59分及以下的评为“较差”(“不称职”)。
领导班子在科技项目、经营业绩、新业务开拓、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可适当加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班子不得评为“优秀”等级: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某建筑集团战略决策不力的,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财务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及格分的,企业或者领导班子成员因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等处理处罚过的,因违规决策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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