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建筑集团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一、总则为了深入推动干部作风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各类组织中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三、考核内容1.政治表现: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工作业绩: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切实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责任,以实际行动推动工作落实,取得显著成绩。
3.作风建设: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勤政廉政,树立良好的形象。
4.能力素质: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决策执行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
四、考核方法1.定期考核:每年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报告,纳入领导干部档案。
2.会议评议:组织专题会议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及下属单位代表对领导班子和颱导人员进行评议,形成评价意见。
3.个人述职:领导人员应当按规定周期向上级单位做好个人述职汇报,接受领导评定和群众监督。
五、考核结果根据综合考核结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分类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不同等次,同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和反馈,奖罚分明。
六、责任追究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进行组织处理,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如有违反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内容。
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勤勉履职,以实际行动为人民服务,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谢谢!。
企业高层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企业高层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企业高层领导人员,进一步加强领导人员管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核评价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股东认可、职工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做到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第三条紧密结合企业实际,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办法,对企业高层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集团公司本部工作的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总监、工会主席。
第六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高层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第七条高层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内容为:素质、能力和业绩3 项一级综合指标,共设7 项二级综合测评指标。
其中: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廉洁从业;能力包括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业绩指个人贡献。
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评。
第八条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业绩占50%,素质和能力共占50%(所含6 项指标权重相同)。
第三章综合考核评价方式第九条成立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由名誉董事长、董事长、总经理组成。
第十条准备工作。
由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企划部编制考核计划发放到被考核的领导人员。
被考核评价的领导人员根据要求分别撰写述职报告,并配合做好综合考核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
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取得成绩和存在不足以及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条多维度测评。
(一)企业内部民主测评。
召开由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部分职工代表参加的测评工作会议,被测评人员进行述职报告。
与会人员分别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测评会议总人数的15%,由部门、车间测评前民主选举产生。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一、背景介绍现代社会发展迅速,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绩效评价成为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高效运作和个人素质的提高,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变得至关重要。
二、综合考核评价指标1. 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指标- 领导班子的决策能力和执行力- 领导班子的工作效率和协作能力- 领导班子的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领导班子的财务管理和资源配置- 领导班子的组织管理和公共形象2. 领导人员个人素质考核指标- 领导人员的领导能力和决策能力- 领导人员的执行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领导人员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 领导人员的创新意识和学习能力- 领导人员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三、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实施步骤1. 制定考核评价方案根据组织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考核评价方案,明确评价指标和权重分配。
2. 收集信息和数据通过问卷调查、个人面谈、现场观察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全面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工作情况。
3. 综合评估评价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和数据,进行评估评价,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和绩效排名。
4. 反馈和改进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帮助他们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其进一步提高。
四、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优势和意义1. 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能够全面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各方面能力,推动其在领导决策、团队合作等方面的能力不断提高。
2. 激励和激励机制的建立通过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能够对优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在工作中持续发挥优秀的能力和作用,同时也能够对表现不佳的进行督促和激励,促使其不断改进。
3. 提高组织整体绩效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作为组织内决策者和执行者,其能力和素质的提高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组织的绩效。
通过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能够推动组织整体绩效的提升。
五、总结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具,能够全面评估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工作绩效和个人素质,促进其进一步提高,提高组织整体绩效。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集团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集团公司各经营性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以下统称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列入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序列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各成员单位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核评价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二)出资人认可、员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四)注重实绩、简便易行、操作有效原则;(五)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与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相结合原则;(六)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紧密结合成员单位实际,综合运用过程(日常)考核评价、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 并探索引入业绩专家评价、职业心理测试、履历分析、评价中心测试等现代人力资源测试评价技术,对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科学治企能力、工作“状态”、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由过程(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评价两部分组成,一般在每年度的年底或次年年初完成。
第二章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及权重第五条为体现考核评价的针对性及公平公正性,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经营性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两类。
经营性单位包括:军品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不含上市公司)、保障创收机构;非经营性单位包括:职能部门、科研开发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四大项。
其中,经营性单位具体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包括: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党建工作经营业绩包括:经营绩效、持续发展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功能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心系员工、廉洁自律非经营性单位具体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包括:政治责任、党建工作、社会责任经营业绩包括:管理绩效、持续发展、参谋助手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功能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心系员工、廉洁自律、服务保障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核评价(见附件1)。
集团二级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集团二级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团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市委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二级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第三条综合考核评价指采取经营业绩考核、民主测评、平时考核等方式,通过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领导班子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科学发展,充分保障和扩大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切实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五条综合考核评价应引导各单位加强结构优化、自主创新和风险控制,实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指按照资本收益最大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完成经营业绩指标情况进行的考核。
第七条经营业绩考核,依据《╳╳╳╳集团二级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按照集团下达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主要考核二级企业年度经济效益、经营规模、发展能力和综合管理指标等。
经济效益指标主要由利润总额、第三章民主测评第八条民主测评指按照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和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的要求,了解评价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人员素质、能力、履职状况。
第九条领导班子民主测评。
重点测评思想政治建设、经营管理水平、班子自身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五项指标。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某国企公司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某国企公司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国企公司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目标管理、工作能力、团队合作、自我发展、管理效果等。
一、目标管理:公司领导人员应根据公司整体战略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并与下属进行沟通和协商。
考核评价可根据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来评估领导人员的目标管理能力。
评价指标包括目标的设置是否清晰,是否具有挑战性,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等。
二、工作能力:工作能力是评价领导人员能否胜任岗位的重要指标。
评价内容可包括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等。
通过对工作能力的考核评价,可以了解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和成绩,从而确定其工作能力的优势和不足,并制定相应的培训和发展计划。
三、团队合作:领导人员在团队中的角色和能力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团队合作的考核评价,可以了解领导人员在团队中的表现和影响力。
评价内容可包括领导人员是否能够积极参与团队工作、是否具有团队凝聚力、是否能够有效协调和处理团队中的矛盾等。
四、自我发展:领导人员应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和能力。
通过自我发展的考核评价,可以了解领导人员在个人成长上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
评价内容可包括领导人员是否有定期的自我学习计划,是否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活动,是否进行过个人成长的总结和反思等。
五、管理效果:管理效果是评价领导人员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
评价内容可包括领导人员是否能够实施有效的管理,是否能够合理分配资源,是否能够有效地监督和评估员工的工作等。
通过对管理效果的考核评价,可以了解领导人员在管理方面的优势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和途径,包括个人面谈、360度评估、工作日志、业绩数据分析等。
同时,还要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避免主观因素对评价结果的影响。
最后,对于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并提供适当的奖惩措施和培训计划,帮助其提升能力和改进不足之处。
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综合考评评价(以下简称考评)行为,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调动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集团目标任务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和集团《员工守则》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考评必须遵循依法按章、民主公开、员工公认、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考评对象第三条考评对象为集团所属中层领导班子和中高层管理人员。
(一)中层领导班子是指集团下属各级各类子公司领导班子。
(二)中高层管理人员是指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集团总部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副职)、集团下属各级各类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担任多项职务的管理人员,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评。
新提拔任职的管理人员,按现任职务进行考评。
交流任职的管理人员,在现工作单位参加考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五条集团所属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考评时间第六条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考评实行半年、年度定期考评。
每年7月15日以前,完成上半年的考评;每年1月15日以前,完成上年度的考评。
第七条拟提拔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考评,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确定考评时间。
第四章考评内容第八条领导班子考评按照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基础建设、工作实绩四个方面设置考评内容和评价要点。
(一)政治素质,主要包括政治方向和精神状态两个方面的考评内容。
政治方向的评价要点为执行党和国家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地方改革发展、拥护集团战略调整、认同集团企业核心价值观;精神状态的评价要点为团结协作、艰苦奋斗、以身作则、责任意识。
(二)领导能力,主要包括驾驭全局、执行能力、处理利益关系和务实创新四个方面的考评内容。
驾驭全局的评价要点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科学决策、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能力的评价要点为贯彻落实集团董事会的决策和指示、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处理利益关系的评价要点为把握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及突发事件、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企业稳定;务实创新的评价要点为求真务实、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善于创新。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集团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集团公司各经营性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以下统称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列入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序列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各成员单位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核评价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二)出资人认可、员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四)注重实绩、简便易行、操作有效原则;(五)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与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相结合原则;(六)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紧密结合成员单位实际,综合运用过程(日常)考核评价、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 并探索引入业绩专家评价、职业心理测试、履历分析、评价中心测试等现代人力资源测试评价技术,对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科学治企能力、工作“状态”、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由过程(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评价两部分组成,一般在每年度的年底或次年年初完成。
第二章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及权重第五条为体现考核评价的针对性及公平公正性,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经营性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两类。
经营性单位包括:军品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不含上市公司)、保障创收机构;非经营性单位包括:职能部门、科研开发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四大项。
其中,经营性单位具体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包括: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党建工作经营业绩包括:经营绩效、持续发展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功能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心系员工、廉洁自律非经营性单位具体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包括:政治责任、党建工作、社会责任经营业绩包括:管理绩效、持续发展、参谋助手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功能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心系员工、廉洁自律、服务保障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核评价(见附件1)。
领导人员综合考评办法
领导人员综合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管理人员队伍,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管理序列人员。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绩效考核与领导力考评相结合;(二)量化考核与多维度民主测评相结合;(三)考评结果注重能力提升,推动针对性培养;(四)考评结果决定绩效薪酬、职位等级及薪档升降,促进领导人员“职位能上能下、薪酬能高能低”,考评结果作为领导人员任免、培养、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考评内容领导人员综合考评内容包括:KPI考核、贡献度、胜任度、公信度。
第四条考评周期综合考评包括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半年考评或季度考评。
任期届满时,任期考评与年度考评合并进行。
第二章综合考评内容第五条KPI考核KPI考核重点考察被评价人岗位职责及关键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公司企业发展部对各单位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为基础,具体指标及评价方法详见附件1。
第六条贡献度贡献度重点考察被评价人工作重要程度、工作复杂程度、工作强度、工作创新性,以及对公司或本单位经营业绩的贡献程度。
第七条胜任度胜任度重点考察被评价人的履职能力与岗位职责匹配的程度及能力发挥的实际效能。
第八条公信度公信度重点考察被评价人在德高服众、才高率众、廉洁自律、正直公正和诚信等方面的群众认可程度。
第九条领导人员均按照实际任职岗位进行考评。
如被评价人在考核年度内发生岗位变动,考评按以下方式实施:(一)原则上在任职时间超过6个月的岗位上考核;(二)考核年度内,如岗位发生多次变动,每个岗位任职时间均不足6个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借调公司外单位工作超过6个月的,由借调单位提供鉴定材料,所在单位根据鉴定材料评定考评结果。
第三章综合考评组织程序第十条各级公司应明确组织机构,负责考评的组织实施,并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相应领导人员综合考评结果;各级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组成考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开展。
(一)公司领导人员综合考评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二)公司领导人员综合考评工作小组组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副组长:纪检/监察室、企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相关领导组员:纪检/监察室、企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公司工会等部门工作人员第十一条考评打分(一)按照综合考评周期及相关工作部署,制定综合考评工作计划方案,发布工作通知;(二)被评价人按要求填写《领导人员年度业绩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doc 23页)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doc 23页)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东城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健全科学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东城区委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与任期综合考核评价。
第三条综合考核评价采取经营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民主测评、日常考核等方式,综合运用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科学发展,保障和扩大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分层分类考核方式,将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和社会认可结合起来,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五条综合考核评价引导企业提高综合效益和发展质量,加强战略管理、结构优化、自主创新和风险控制,实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促进就业和改善民生,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按照资本收益最大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完成业绩指标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
年度业绩考核主要考核企业当期效益和盈利能力,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鼓励企业运用经济增加值。
任期业绩考核主要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情况,基本指标包括三年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
某国企公司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某国企公司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某国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进一步加强领导人员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本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同时与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相结合,做到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第三条综合考核评价坚持结合实际,运用综合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与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和专项考核评价。
年度考核评价是指对领导人员年度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专项考核评价是指因工作需要对领导人员进行的专门内容的考核。
第五条考核评价结果是对领导人员管理、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委管理的各部门、上级委托管理公司、分公司、领导人员以及代管其它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第七条领导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共五项考核评价内容,重点考核领导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落实经营(工作)任务目标的工作实绩。
(一)“德”考核评价指标权重15%: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品质、道德品行、敬业精神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和公司的指示精神情况。
(二)“能”考核评价指标权重30%:主要考核学识水平、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独立工作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开拓创新能力、人机构能力。
(三)“勤”考核评价指标权重10%: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精神、事业心、责任感和出勤情况。
(四)“绩”考核评价指标权重: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部门完成经营(工作)目标工作任务的数量35%、质量。
考核时间前发生过业务事故和商务风险事故的,需对其补救措施及效果进行专项考核。
(五)“廉”考核评价指标权重10%:主要依据党员领导人员廉政建设要求和有关规定,考核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等方面情况。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1)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办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根据《唐山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评价办法》、《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评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二)坚持民主公开、群众公认;(三)坚持客观公正、求真务实;(四)坚持考用结合、奖优罚劣。
第三条考核方式:平时考察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考核周期: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领导班子以下各级干部及各级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
第六条干部综合考核由集团党委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集团党委负责子公司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集团部室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考核;子公司党委负责本公司中层副职及以下干部的考核及指标制定工作。
第二节领导班子综合考评内容及分值设定第七条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一)政治素质。
包括政治立场、政治理论水平和贯彻执行上级决策的态度。
(二)工作业绩。
包括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经济责任指标完成情况。
(三)团结协作。
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领导班子发挥整体作用情况。
(四)作风形象。
关心职工、服务群众、事业心、责任感、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情况。
(五)科学发展。
增强科学发展意识,创新科学发展机制,贯彻科技创新、科技成本目标,创造科学发展业绩。
对部室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为生产经营工作服务等情况。
第八条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考核,按业绩考核占40%(业绩指标中,关键业绩指标占业绩总分值的60%,辅助业绩指标占业绩总分值的40%)、民主测评和领导评议占60%的权重,计算考核结果的综合得分。
(一)业绩考核指标根据集团与子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各项指标确定,包括关键业绩指标、辅助评价指标。
(二)民主评议包括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经营业绩、廉洁自律等。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方案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方案XX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构建科学完善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地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促进集团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廉为基,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做到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第三条运用定量考核、定性评价、多维度测评等方法,通过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全面了解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素质素养、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学习能力和廉洁自律等整体情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板块公司、区域子公司及直属公司班子和班子成员、集团本部中层领导人员。
第五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和激励保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按照集团干部管理权限,集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团所属企业班子和班子成员、集团本部中层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集团对所属企业班子和班子成员、集团本部中层领导人员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在次年2月底完成。
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第八条企业班子综合考评指标包括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四项指标。
其中,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企业党建、依法治企;经营业绩包括业绩成果、财务绩效、科学管理;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运行机制;作风形象包括选人用人、反对“四风”、廉洁自律。
考核指标、评价要点及标准见附件一。
第九条企业班子综合考评指标的权重:经营业绩占40%,所含指标权重相同;政治素质、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各占20%,所含指标权重相同。
各项指标及其权重见附件二。
企业班子年度综合考评得分中,经营业绩的业绩成果、财务绩效分别直接采用集团对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绩效考核得分结果,其他指标采用多维度测评得分结果。
第十条领导人员综合考评指标包括德、能、勤、绩、学、廉六项。
XXXX集团权属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XXXX集团权属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权属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管理,改进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工作,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障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组部、国资委《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中组发〔2013〕20号),以及《集团权属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组织认可和职工认可相结合,突出企业特点,做到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第三条运用综合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分析研判等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分为定期综合考核评价和平时考核。
定期综合考核评价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
平时考核结合实际、突出主题、适当简化,可结合企业召开职代会、工作会议、民主生活会或通过专题调研、专项考察等灵活安排,并结合联系点制度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日常跟踪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权属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
(一)领导班子是指由集团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组成的团队。
(二)领导人员包括:设董事会的重点权属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专职)、监事会主席(专职),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简称行政领导人员);未设董事会的重点权属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厂长、院长等)、副总经理(副经理、副厂长、副院长等)、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简称行政领导人员);重点权属公司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简称党群领导人员)。
第六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和激励保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第七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4项一级综合指标,共设14项二级综合测评指标。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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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集团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权重和等级 (3)第三章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6)第四章任期综合考核评价 (9)第五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建筑集团(以下简称“某建筑集团”)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打造符合中国交建一流企业的领导人员团队,推动某建筑集团改革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结合某建筑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全面、历史、辩证看干部,注重一贯表现和全部工作,做到客观公正、真实有效、简便易行。
第三条运用综合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分析研判等方法,对某建筑集团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在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表现和领导人员在靠得住、能干事、在状态、善合作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周期为3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是指某建筑集团所属企业的领导人员团队;领导人员是指由某建筑集团党委管理的人员:(一)区域办事处主任(具体考核办法参见区域办事处管理办法或另行规定);-1-(二)直属项目部领导班子中,纳入某建筑集团党委管理的人员;(具体考核办法参见直属项目部管理办法或另行规定);(三)设立董事会的所属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下同),未设立董事会的所属企业执行董事;(四)设立监事会的所属企业监事会主席,未设立监事会的所属企业监事;(五)所属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指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建筑师、设计总监,下同)、总法律顾问;(六)所属企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不含非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七)所属企业副总师人员(指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副总建筑师、设计副总监、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副总法律顾问、安全总监,下同)(八)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和法定程序,向参控股公司委任或推荐的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成员及经理层管理人员。
第六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交流使用、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和激励保障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某建筑集团党委按照管理权限领导开展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某建筑集团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2-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权重和等级第八条领导班子综合测评包括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等4项一级测评指标,下设13项二级测评指标,其中,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企业党建、社会责任;经营业绩包括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创新成效、科学管理;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运行机制;作风形象包括联系群众、选人用人、廉洁自律。
领导班子综合测评指标的权重:政治素质占20%,其中,政治方向占10%,企业党建、社会责任各占5%;经营业绩占50%,其中,经济效益占20%,可持续发展、创新成效、科学管理各占10%;团结协作占15%,其中,发扬民主、整体合力、运行机制各占5%;作风形象占15%,其中,联系群众、选人用人、廉洁自律各占5%(见附件1)。
对领导班子的综合测评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评价要点进行测评(见附件2)。
第九条领导班子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包括任期综合测评和业绩成果、财务绩效、党建考评等4项内容。
其中,任期综合测评得分占45%;业绩成果、财务绩效、党建考评分别占25%、20%、10%。
(见附件3)领导班子任期综合测评得分由第一年度、第二年度、任期届满等连续3次的综合测评得分,按照30%、30%、40%的权重加权-3-计算得出;业绩成果得分直接采用某建筑集团对各企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如果没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则采用3年经营业绩考核的平均得分);财务绩效得分采用某建筑集团对各企业财务绩效评价的3年平均得分;党建考评得分采用某建筑集团党委对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的3年平均得分。
第十条领导人员综合测评包括靠得住、能干事、在状态、善合作和综合判断5项一级测评指标,下设11项二级测评指标,其中,靠得住包括政治素质、忠诚企业、廉洁自律;能干事包括履职绩效、内控管理、改革创新;在状态包括战略认同、担当意识、身心健康;善合作包括团结协作、团队建设。
领导人员综合测评指标的权重:靠得住占15%,其中,政治素质、忠诚企业、廉洁自律各占5%;能干事占40%,其中,履职绩效占20%,内控管理、改革创新各占10%;在状态占20%,其中,战略认同占5%,担当意识占10%,身心健康占5%;善合作占15%,其中,团结协作占10%,团队建设占5%;综合判断占10%(见附件4)。
对领导人员综合测评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评价要点进行测评(见附件5)。
第十一条领导人员任期综合测评得分由第一年度、第二年度、任期届满等连续3次的综合测评得分,按照30%、30%、40%的权重加权计算得出;只参加了两次综合测评的,前后两次综合测评得分按照40%、60%的权重加权计算;只参加了一次综合测评-4-的,该次综合测评得分占100%的权重。
第十二条综合测评主体的权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测评主体的权重相同,均为:领导班子正职占20%,领导班子副职和近3年退出领导岗位的原领导班子成员占20%,机关中层正职和下属企业(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占40%,机关中层副职占10%,职工代表占10%(见附件6)。
年度综合测评主体的权重和任期综合测评主体的权重相同。
第十三条综合测评的等级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领导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考核评价结果分值实行百分制。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分值在90-100分的可评为“优秀”,80-89分的可评为“良好”(“称职”),60-79分的可评为“一般”(“基本称职”),59分及以下的评为“较差”(“不称职”)。
领导班子在科技项目、经营业绩、新业务开拓、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可适当加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班子不得评为“优秀”等级: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某建筑集团战略决策不力的,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财务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及格分的,企业或者领导班子成员因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等处理处罚过的,因违规决策或者-5-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因领导班子主体责任导致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责任事故并对某建筑集团造成恶劣影响的,出现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以及其他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人员不得评为“优秀”和“称职”等级:领导人员除因不可抗力外未完成主要工作目标的,对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三章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第十四条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在任期内前两个年度的年底至次年初组织实施。
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领导人员,提交书面述职报告,但不参加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年度综合测评得分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测评得分一般直接采用年度民主测评结果。
年度民主测评由各企业党组织组织进行。
某建筑集团党委组织部派人参加。
第十六条年度民主测评参加人员和程序(一)参加人员范围-6-参加人员一般为领导人员、机关中层管理人员、下属企业(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主要从本级职代会代表、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党代表和专业技术骨干中产生,人数一般为参加测评总人数的10%。
(二)工作程序1.制定方案。
各企业党组织制定内部民主测评工作方案,报某建筑集团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印发会议通知,通知参会人员。
2.领导人员述职。
由党组织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在大会上述职,述职时间原则上为10分钟左右。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分别撰写年度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述职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在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表现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等。
领导人员述职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在靠得住、能干事、在状态、善合作方面的表现和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方向等。
述职报告要求专业明快,并印发全体参会人员。
3.民主测评。
由参会代表依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现场评分。
测评用表由某建筑集团党委组织部统一确定。
4.结果使用。
测评结束后,由某建筑集团党委组织部收取测评表,并读取测评结果。
第十七条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报告由某建筑集团党委组织部根据年度综合测评得分和日常掌握的情况,结合行业情况、企业实际和领导人员分工,对领导班-7-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形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向某建筑集团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八条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情况的反馈由某建筑集团党委组织部向被测评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情况,并分别向其他领导人员反馈领导班子和其本人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情况。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根据反馈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报某建筑集团党委组织部备案。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情况及整改措施要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对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情况较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某建筑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明确的整改落实措施和限期要求,并进行提醒谈话;对连续两年在领导人员年度综合测评得分中排名在二分之一以下的正职和排名末位的副职,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均为“不称职”的领导人员,进行免职、降级、交流等组织调整。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确定其当年薪酬的重要依据。
-8-第四章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第二十条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在任期届满当年年底至次年年初开始实施。
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领导人员,提交书面述职报告,但不参加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任期届满综合测评得分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届满综合测评得分一般直接采用任期届满民主测评结果。
任期届满民主测评由某建筑集团党委派出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任期届满民主测评(一)参加人员范围参加人员一般为领导人员、机关中层管理人员、下属企业(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主要从本级职代会代表、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党代表和专业技术骨干中产生,人数一般为参加测评总人数的10%。
(二)工作程序1.制定方案。
某建筑集团党委派出的考核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与所在企业党组织沟通确定后,印发考核通知,并由所在企业党组织通知参会人员。
2.领导人员述职。
由党组织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和本人在大-9-会上述职,述职时间原则上为15分钟左右;其他领导人员分别就个人工作情况在大会上述职,述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