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管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包括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发放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申请人应当为农户,并在当地有稳定的生产、生活基础。
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担保人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贷款申请书。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根据申请农户的实际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同时,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和自愿性原则,不得强迫发放贷款。
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可以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分为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生产性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消费性贷款用于农户日常生活支出。
第八条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贷款申请书、担保人资料、合同协议、还款情况等关键信息的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利率与还款第九条农户小额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同时,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适当的优惠与补贴。
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还款方式主要包括按期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两种形式。
借款人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对于到期未还的贷款,可以根据相关合同进行催收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进行信用记录的登记,对其信用影响进行评定。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相关内容。
同时,要加强内部员工的风险意识培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三条在贷款申请过程中,贷款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严格评估,合理控制风险。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核准。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七条信用社应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并根据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
第八条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农户贷款档案。
农户贷款档案应当包括以下项目:(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三)还款的历史记录;(四)所在村委会组织的意见;(五)信用社信贷经办人员意见。
农户贷款档案的具体项目和形式,由各地信用社联社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章借款用途第四章资信评定及贷款限额第五章贷款的发放与管理第六章贷款的期限与利率第七章信用村(镇)的评定条件第八章附则各区(县)联社、市农信社营业部: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大力推进我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市联社对《××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卡),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本管理办法中的"农户"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六条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1、本辖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4、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
第三章借款用途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范围1、种植业、养殖业、休闲旅游业等生产所需贷款;2、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3、小型农机具贷款;4、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5、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6、助学及消费贷款等。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规范操作行为,简化办贷流程,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主要满足农户农业种植、养殖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以及城乡个体商户经营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三条小额贷款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步骤,坚持“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产品、条件、用途及额度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和商户小额贷款。
第五条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为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本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原则上以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可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提高授信额度。
采用保证方式的以联保贷款为主,即农户1联保小额贷款和商户联保小额贷款,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至5户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户个体商户(微小企业主)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1.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3.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4.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客户书面申请书;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张;3.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4.抵(质)押贷款需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房地产证件等)原件;5.保证担保贷款需提供保证人资料和担保承诺书。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篇: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为提升信用联社(以下简称本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根据《宝塔区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社实际,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小组,小组以行政村(乡、镇、街道)成立,成员有:组长:副组长:成员:、、、、、、小组成员共人。
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为辖区内所有农户,根据农户的家庭净资产、年纯收入、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相关情况,综合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划分为“特级”、“优秀”、“较好”、“一般”、“级外”等五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一)“特级”户评定标准:1、家庭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项目,包括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2、家庭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3、农业生产经营正常,遵纪守法;4、家庭成员诚实守信,在与金融机构往来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参评户主年龄在60周岁以内;5、在本社开立存款账户,家庭收入30%以上存入本社。
(二)“优秀”户评定标准:1、家庭净资产在15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3万元以上;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三)“较好”户评定标准:1、家庭净资产在5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1万元以上;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四)“一般”户评定标准:1、家庭净资产在2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划定为级外户,不参加评级、授信,不发放贷款证:1、农村五保户、单身户、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参评户主年龄超过60周岁,家庭无基本劳动力户;2、举家外出打工或者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打工,不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户主和家庭成员结欠本社贷款已形成不良的农户;以前年度结欠本社贷款依靠法律、行政等强制措施收回的农户;以前年度尚欠本社有收本挂息贷款的农户(原则上指五年内);4、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好逸恶劳,家庭成员中有参与黄、赌(含参与地下六合彩)、毒等违法活动行为的农户;5、不符合“特级”、“优秀”、“较好”、“一般”标准的农户。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升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信贷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各级经营机构;所称县联社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指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贷款的农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资产和还款能力等情况,核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在核定的额度、期限小额农贷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
第六条小额农贷业务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
第七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效率和方便农户快捷地获得贷款.第九条贷款人对本社社员发放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
第十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以下简称农贷证)制度,贷款以户为单位,每一农户家庭只允许发放一本贷款证,严禁向同一农户家庭不同成员发放多本贷款证在信用社获得贷款.第十一条小额农贷业务应与创建信用小组、信用村、信用乡(镇)为载体的信用工程相结合,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第二章贷款条件与用途第十二条申请小额农贷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在借款人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二)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的,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借款人必须有个人独立的固定住所);(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资信良好;(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六)贷款人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001-12-7【大中小】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2001]397号发布日期:2001-12-7执行日期:2001-12-7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
凡是还没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明年都应开办起来。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下同)的信贷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作用,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辖内农户或个体经营户为对象、以信用作保证、以防范风险为前提,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贷款证。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借款人的条件及借款用途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一)合作金融机构辖区内的农户或个私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的完全自然人;(二)信用观念良好,具备还款能力;(三)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常年外出打工、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得颁发贷款证。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农户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购买小型农机具、生活消费、建房、子女上学等。
第七条信贷管理水平较好、当地经济发展较快的合作金融机构可积极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围,由传统种养户拓展到其它加工、商运和从事各类产业经营的农户,也可以拓展到城镇的个私工商户。
第三章农户资信档案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农户状况开展调查,充分了解所服务社区农户家庭状况、经济发展水平、金融需求等情况,并逐户建立经济档案。
第九条农户经济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姓名、住址、婚姻状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等;(二)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活动、收入状况、家庭资产状况等;(三)与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情况;(四)信贷员调查意见;(五)信用评定情况等。
第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扩大农户经济档案建立范围,力争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建档面达到100%。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旗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并保证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阳光信贷》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根据农牧户的资产情况,以农牧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遵循”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信用社对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公开管理制度,公开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制度,公开农牧户资信等级评定以及授信额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辖区内的乡镇(不包括营业部)、所辖行政村连续居住期在一年以上,申请贷款额度在2万元(含)以下,用于传统种养业的农牧户 (优先使用富民一卡通放款) 。
第二章贷款评级授信条件及放款条件需提供的资料第三条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评级授信条件1. 申请人具有本地户口,或在辖区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在当地从事农牧业生产和其他经营活动;2.申请人在18至60周岁之间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拥有土地或其他合法收入来源,有生产经营和劳动能力;4.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本人及家庭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5.无“黄、赌、毒”等不良行为,且无重大债务;6.邻里团结,家庭和睦,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7.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8.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9.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合理条件。
(二)放款条件1.符合农牧户授信基本条件;2.提供借款人的政府补贴性收入(一卡通)做担保;3、有一名信誉良好的当地人做担保。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简化贷款手续,实现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公开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信用社在每年年初对辖内农户进行评级授信,向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户发放《农户信用等级证》,核定农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农户在《农户信用等级证》核定的公开授信额度内可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条件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象为已取得《农户信用等级证》且有公开授信额度的农户。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岁的农民;(二) 信用观念强,有可用的公开授信额度;(三) 从事土地耕作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贷款用途符合信用社信贷管理要求;(四)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由县级联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
第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控制在《农户信用等级证》核定的公开授信额度以内。
贷款总额超过公开授信额度部分须提供有效担保。
第四章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第九条信用社应设立专柜或兼柜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户持《农户信用等级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向指定的营业网点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信用社经办人员应根据信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记录对《农户信用等级证》、身份证件、贷款申请资料等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在核定的公开额度和期限内与农户签订借款合同、借据。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三农”,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投入,切实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小额农贷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六条县级联社在省联社核定的小额农贷权限内根据各基层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分别对各基层信用社实行授权管理。
基层信用社在县级联社授予的小额农贷权限内办理小额农贷业务,可对信贷员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贷款农户条件及用途第七条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所在地在基层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四)信用评级在BB(含)以上;(五)在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鉴于目前实际情况,贷款额度在1万元(含)以下的,自愿开立);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业、运输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农户建房、医疗、助学等消费性贷款;(五)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信用额度第九条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小额农贷。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对申请办理小额农贷的农户要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级。
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扶贫工作的开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管理,提高小额信贷的合规性以及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农村扶贫的小额信贷业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扶贫政策,按照“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统筹整合资源、突出特色小额信贷”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积极推进小额信贷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本办法,合理分配贷款资源,优化小额信贷业务流程,并配备相应的技术、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
第二章小额信贷目标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目标是:(一)为农村居民、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相关产业提供小额贷款,支持扶贫发展;(二)为发展特色小微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三)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贷款范围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贷款范围为:(一)贫困人口借款。
对符合国家和地方贫困标准的农村居民,农村信用社提供贷款支持其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需求。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发展贷款。
对合作社提供贷款,支持其开展农业生产、加工等项目的发展。
(三)小微企业贷款。
面向农村居民、农业经营主体等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其开展生产经营。
(四)其他依法合规的小额信贷业务。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根据主体的不同,实施针对性政策,规定不同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第四章贷款条件第八条农村居民借款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二)符合国家和地方贫困标准;(三)有合法稳定的生产生活来源,有还款能力;(四)良好的信誉记录。
第九条农业经营主体借款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稳定的生产生活来源;(二)生产状况稳定,贷款后能够有效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三)良好的信誉记录。
第十条小微企业借款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有的话);(二)有基本设备和场地,开展生产经营并且有稳定的经营状况;(三)有发展的预期和能力;(四)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合规的风险评估。
……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酒泉肃州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酒泉肃州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酒泉肃州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肃州合行)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额农贷是指肃州合行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小额农贷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小额农贷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贷款证发放贷款的办法。
贷款证由农户所在地管辖支行审核、总部审查发放,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期限及利率第七条农户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居住在肃州合行的营业区域之内,有固定的住所;(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肃州合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包括:(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生产所需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贷款。
(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贷款。
第九条小额农贷期限应根据农户贷款用途和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合理确定,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十条小额农贷执行肃州合行规定的利率,实行按季结息。
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罚息。
第三章信用评定和信用额度第十一条凡符合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的肃州合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农户贷款证。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应对申请办理贷款证的农户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等情况。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山西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联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信誉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在县级联社服务辖区内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农村信用社评定为信用户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农户。
第六条准入条件(一)家庭主要成员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家庭主要成员居住地、经营场所在县级联社服务辖区内。
(三)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家庭和睦。
(四)家庭主要成员经营项目合法、收入来源可靠,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五)家庭主要成员在信用社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且所有往来资金通过本账户结算。
(六)家庭主要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用途。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建房、购房、日常生活等消费,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第八条贷款期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应根据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含)。
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信用户的评定有效期到期日。
第九条贷款利率。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五条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划款人条件:(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第三章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第七条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
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九条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工作,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参与当地市场经济建设,并通过贷款发放,大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据《农村信用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要求,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信用风险。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四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应当持证明文件向所在乡镇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申报,由申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审核,确定其申请金额和贷款期限。
第五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还款担保措施(如有)等材料。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审核农户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等。
第七条农户申请贷款金额以每户不超过5万元为原则。
对于单户多次申请或多户联保的,应进行适当容易处理。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程序和贷款实施程序,审核完毕后,报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贷款操作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贷款应当签订贷款协议,并按照《农村信用社服务内容规定》收取一定的贷款手续费。
第十条农户在取得贷款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或生产活动。
如农户违反用途或使用贷款资金超出借款协议规定使用范围的,责令其改正,如不改正且影响还款能力的,收回贷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农户担保措施通常采取联保、抵押、质押措施,也可由第三人担保,但必须具备可以弥补担保损失的偿还能力。
第十二条农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其性质、范围、价值不应低于贷款金额。
并须要求其有有效的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担保措施进行核查,并在贷款协议中明确担保责任范围和担保物性质,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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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精神,破解贫困群众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促进全辖精准扶贫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ⅩⅩ联社)及辖内营业网点经营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重点支持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退役军人等各类农村青年能人就业创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四条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银行政府合作、免除担保抵押、信用贷款发放、扶贫贴息支持、县级风险补偿的模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扶贫办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农户。
第六条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管理以农户信誉
为基础,实行精准到户、区别授信、风险可控、流程简化、特色服务的信贷支农服务政策。
第七条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应按照建档、评级、授信、用信的顺序进行管理,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用信管理方式。
第八条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贷款对象。
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办法评定的信用等级在一般(含一般)以上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农户。
第十条申请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乡镇扶贫部门确定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
(二)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三)贷款用途不明确、不合法的;
(四)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
(五)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十二条要定期或不定期与乡镇扶贫部门比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农户清册,及时剔除脱贫农户与增加返贫农户名单。
第三章建档、评级、综合授信与用信管理第十三条精准扶贫户的建档、评级及综合授信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用信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最高额控制原则。
向借款人发放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其综合授信额度;其中信用贷款部分不能超过其信用贷款授信。
(二)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授信按照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审批流程进行权限范围内的审批。
第四章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和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实际、偿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月确定。
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
贷款人原则上应结合信用工程利率优惠、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存款贡献度、县级风险补偿机制、等,按照贷款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实行差别利率,具体利率执行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
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违规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及贷款的停息、减息、免息和挂息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权限限制的,应严格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贷款用途。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为:
1.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
2.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
3.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及其他非农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第十八条还本付息方式。
贷款人应结合借款人还本付息习惯、综合付息能力等因素,可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结息或利随本清,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还款方式根据借款额度、期限、还款能力、还款习惯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可采取整贷整还、分期偿还等灵活还款方式。
第五章贷款的申请、调查、审查及风险评价第十九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乡镇扶贫部门借款推荐表;
(二)借款申请书;
(三)借款人二代身份证件;
(四)农户贷款证(卡)。
第二十条贷款的调查与审查。
对农户建档、评级、授信过程视同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与审查前移。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申请后,认真对农户贷款证(卡)、本人二代身份证件进行审核,及时与评级授信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第六章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程序:
(一)面签借款合同。
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相关要求办理。
(二)贷款的发放及借款借据填制。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严格按照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阳光信贷要求采取柜面放贷的方式办理,借款借据上应加盖精准扶贫标识。
第二十二条贷款支付。
贷款支付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快贷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具体的贷款支付方式,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均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指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
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
第二十四条发放的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实行台账式管理,及时、逐笔登记贷款发放和收回、脱贫、返贫等情况,填列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台账(附件),并对这部分信贷档案专门标识。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贷后检查。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快贷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检查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贷后管理监督。
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包括建立贷款本息独立对账制度、不定期重点检(抽)查制度以及至少两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扶贫部门对农户的脱贫、返贫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并反馈至乡镇信用社。
第二十七条对脱贫农户的贷款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直至贷款偿清,停止发放新的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十八条风险预警。
信贷人员在贷后检查过程中或通过其他渠道,若发现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信用社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报告。
1.借款人无故逃逸、隐匿、被司法机关关押、逮捕等;
2.借款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3.借款人生产经营不正常,资产明显减少,还款能力明显降低,影响贷款偿还的;
4.借款人死亡或家庭主要关系发生经济纠纷的;
5.借款人有拒绝接受贷款监督,挪用贷款或转移收入、资产,贷款逾期,拖欠利息等行为;
6.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二十九条贷款催收。
信贷人员根据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台账对即将到期的贷款原则上提前10个工作日按村逐户抄列还款通知,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借款人,并收回回执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贷款展期管理。
(一)办理展期的条件。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借款人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办理展期:
1.借款人商品确已销售,但销售货款尚未回笼的;
2.受市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借款人生产经营等暂时发生困难的;
3.贷款期限与实际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的;
4.贷款人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展期申请及审批。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确需要展期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展期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展期的金额、展期的期限、展期的理由、
还款计划等内容,最终是否同意展期由贷款人决定。
贷款展期按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贷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三)展期期限。
展期时间结合借款人的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生产恢复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