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财务处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8〕120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上海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理工大学因公出差审批表上海理工大学2018年7月6日上海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以及《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学院、各部门。
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细则中工作人员,是指在学校教职工及科研项目课题组其他人员、临时外聘人员等。
本细则适用于公务出差所发生费用的报销。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差旅费,按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报销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可按项目委托方的要求,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据实报销,补贴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
(二)各财政专项、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等课题组成员中的其他人员出差,可参照办法规定按不高于本校教职工标准执行。
(三)临时外聘人员出差,仅据实报销不高于办法相关标准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出差审批制度。
本校教职工出差应事先经过审批,审批内容包括出差地点、人员、时间和主要任务等。
(一)使用预算经费出差,由经费负责人及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如经费负责人及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为同一人,则经费负责人审批职责由业务负责人代为履行;如经费负责人出差,由其部门同级负责人及上一级领导审批。
(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课题负责人出差由各学院主管科研的领导及学院负责人审批。
其他人员出差,根据经费项目的性质,按上述对应程序审批。
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条例上理工教〔2010〕1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教学管理工作是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基本要素之一。
为了不断地提高我校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实现学校的长远发展目标,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教学管理工作是指管理者通过一定的管理手段,使教学活动达到学校既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过程。
教学管理内容可以归纳为“决策、规划、组织、指导、控制、协调、评估、激励”等工作。
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实行校、学院(部)两级管理。
第二章 招生与专业建设第三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精神,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草案和编制原则,制定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实行总量控制。
专业建设以学院为主体,由专业教研室(系)具体实施。
专业教研室(系)负责人应负责制定本专业发展规划及全日制本科生培养计划并组织建设和落实。
第五条 学校建立专业评估制度和专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各专业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对学科水平低、办学条件差、教学管理不善以及招生就业困难的专业,实行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
第三章 培养计划及课程管理第六条 培养计划是开展本科教学的基本依据,一经制定颁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对现有培养计划进行局部调整时,各学院(部)必须在培养计划执行前一学期,向教务处提交附有学院(部)学位委员会论证意见的“培养计划变更申请”,由教务处核实后决定批准与否。
第八条 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涉及全校多个专业,其相应培养计划内容的调整须经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教学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 课程实行归口管理,由课程归属学院(部)负责各类课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课程管理的内容应包括课程教学大纲制订、教学任务落实、教师任课资格认定、课程建设、课程教学改革、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估等。
上理工[2008]13号关于崔晓钰等同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通知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08]13号关于崔晓钰等同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通知校内各有关部门: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沪人[2002]100号)及《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人[2002]46号)文件精神,经本人申报,学校思想政治、教学、科研考核,学术、技术能力评议。
经学院(部)聘任工作小组推荐提名,学校聘任评议委员会评议,申报人员工作述职、答辩,学校聘任委员会提出拟聘任人选等聘任工作程序,聘任下列同志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从2007年12月31日始,有关待遇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一、教授(6人):动力工程学院(2人):崔晓钰余敏机械工程学院(1人):丁晓红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1人):徐斐出版印刷与艺术设计学院(1人):王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1人):白苏娣二、研究员(1人):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1人):翁文兵三、副教授(24人):动力工程学院(2人):单彦广赵兵涛光学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2人):陈晓荣张大伟管理学院(6人):陈明艺李芳田发吴继忠余传明张峥机械工程学院(1人):陈彩凤计算机与电气工程学院(3人):曹春萍佟国香张会林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2人):董洁霜干宏程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2人):陈兆学胥义外语学院(1人):倪蓉理学院(1人):胡恒春社会科学部(2人):胡绪明王淑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2人):张爱阳朱霞梅四、副研究员(1人)高教所(1人):罗尧成五、副研究馆员(1人):图书馆(1人):王细荣上海理工大学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主题词:人事工作高级技术职务聘任通知发文单位:学校办公室发文日期:2008年2月28日校对:刘道平打印:陈美月。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海理工大学教务处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6〕178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办法》上海理工大学2016年7月11日上海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申报教师职务晋升的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能力考评,是职务聘任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学校职务聘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更好地规范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考评工作,根据国家、上海市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对《上海理工大学关于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的考评办法》(上理工〔2007〕98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教育教学能力考评要求第二条所有申报教师职务晋升者在教育教学方面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任现职以来,每年完成现聘岗位额定教学工作任务,且每年独立讲授本科生课程达到规定的学时(学分)(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者进修期间的教学任务可不作要求;新进教师按照《上海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上理工〔2015〕180号)文件执行)。
(二)近五年每学期本科教学质量总体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近两年内没有发生过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
(三)近五年至少从事过一年班主任或学士导师等相关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
第三条申报讲师职务的教师,在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教学工作量:任现职以来讲授过两门及以上课程,且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任务不低于2学分,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任务不低于3学分(不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实习、讲座等)。
(二)教学评价:近三年每学期本科教学质量总体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其中至少一个学期总体评价为优秀。
(三)教学研究: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以上海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在北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一篇及以上,或参与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或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排序前五位)。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7〕123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2017年6月18日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理工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学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学期考核等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必须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由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下称“校党委”)统一领导,由共青团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下称“校团委”)管理。
第七条校团委委托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会社团联合中心(下称“学生会社联”)进行社团成立、年审、变更、注销、指导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社团享有对学生会社联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学生修读课程考勤 管理办法
本科教学管理文件汇编 教务管理篇134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学生修读课程考勤管理办法(上理工办[2012]7号)为稳定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根据《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在学校指定的注册日期亲自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二、学生修读课程采取何种考勤方式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决定,并在课程第一次课上向学生宣布。
具体考勤办法可由各学院教学管理部门与学校教务部门商定。
实验课、上机操作、体育课和实践环节课程任课教师应采取点名方式考勤。
三、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实验和实验报告、平时测验等。
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修读课程的综合情况评定平时成绩。
抄袭作业且屡教不改者,任课教师应评定该课程平时成绩以零分记。
四、对不遵守教师宣布的考勤制度,不按时完成作业、实验和实验报告,或不参加平时测验者,任课教师要进行教育。
经多次教育无效者,教师可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名单,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在考核前两周交教务处教务科备案,取消该学生该门课程考核资格,总评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五、无故缺课达三分之一或作业未完成二分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六、累计平均绩点3.0(含3.0)以上者,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每学期可免听不超过本科教学管理文件汇编 教务管理篇4学分(含4学分)课程(思想政治理论、军体类、实践环节课程除外)。
免听者必须在课程开课二周内持证明向任课教师说明情况。
自修免听课程期间必须参加有关实验,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作业、实验报告,按时参加教师规定的平时测验等。
教师根据学生自修情况评定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不及格的免听者不能参加考核,课程总评成绩为不及格。
七、修读实验和实践环节课程必须遵守有关课程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详见《上海理工大学本科生实践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条例》等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乘风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模板】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8〕72号关于印发《**大学“乘风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大学“乘风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1.《**大学“乘风计划”境外研修实施细则》2.《**大学“乘风计划”境外培训实施细则》**大学2018年6月11日**大学“乘风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强“人才强校”主战略的实施,对接国际标准,全面提升青年教师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培养造就一批优秀青年拔尖人才,促进学校国际化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战略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乘风计划” 分境外研修、境外培训两个类别。
境外研修实施对象为具有突出学术发展潜力,科研成果突出、熟悉本学科领域国际前沿的专任教师。
学校每年派送十名左右研修人员至境外进行为期两年的访学研修。
遴选条件及程序等相关内容根据《**大学“乘风计划”境外研修实施细则》(附件一)执行。
境外培训实施对象为学校与国际实验室行政、教学科研服务及管理等岗位人员。
学校每年派送十五名左右培训人员至境外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短期培训。
遴选条件及程序等相关内容根据《**大学“乘风计划”境外培训实施细则》(附件二)执行。
第二条“乘风计划”的实施坚持“按需派送、学用一致”原则。
境外研修以学科(部门)组织派送为主,境外培训由学校组织实施,以集中培训为主。
第三条学校设立“乘风计划”资助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境外研修与境外培训、往返国际旅费等相关费用。
境外研修按每人40万元总额度进行资助。
资助总额度的70%为研修常规费用,分两年有条件发放。
资助总额度的30%部分作为研修奖励,根据研修计划的完成绩效情况分等级奖励。
第四条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原则,参加“乘风计划”境外研修和境外培训的人员应当在出境之日前两周内(出境日期一般以离境机票之日为准)与学校签订协议书。
如参加“乘风计划”境外研修和境外培训的人员未按协议约定返回学校,本人应当根据协议书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08]6号关于杨晓芳等同志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及岗位聘任的通知校内各有关部门:下列同志见习期或使用期满,经所在部门考核合格,学校批准,现认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资格,根据岗位设置情况进行聘任。
对目前工作在管理岗位上的人员暂按此通知兑现相关待遇,岗位变动后,按所聘岗位兑现相关待遇。
一、讲师岗位(42人)1.从2006年11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杨晓芳(城建) 徐前卫(城建) 郭将(管理)2.从2006年12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袁明辉(光电)3.从2007年2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周化岚(城建) 方澜(管理)4.从2007年3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王成(医疗与食品)5.从2007年4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方厚政(管理)6.从2007年7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李厦(机械) 纪汉霖(管理)7.从2007年8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张学典(光电)8.从2007年10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瑚琦(光电) 杨丽红(机械) 周英丽(外语) 顾颖颖(理学院)徐维东(出版与艺术) 严荣国(医疗与食品) 沐年国(管理) 葛泽慧(管理)9.从2006年11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6年12月算起毛倩(光电) 胡建华(理学院)10.从2007年1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2月算起尚丽辉(光电) 魏连鑫(理学院) 刘芹(管理)11.从2007年10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11月算起范学良(动力) 常敏(光电) 王肖芬(光电) 周律(机械)曹晶(计算机与电气) 夏鲲(计算机与电气) 王丽慧(城建)林勇(计算机与电气) 曾台英(出版与艺术) 郭汉明(光电)胡琴娥(社科部) 蔡文杰(医疗与食品) 赵改平(医疗与食品) 12.从2007年11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12月算起管骁(医疗与食品) 奚宁(管理)13.从2007年12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8年1月算起董庆利 (医疗与食品) 赵立男(外语)二、助教岗位(23人)1.从2007年7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徐军(学生处)2.从2007年10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曹军(学生处) 姜颖杰(学生处) 陈志霞(学生处)王新学(学生处) 郭红保(学生处) 何可(机械)邓庆华(出版与艺术)3.从2007年11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冯磊(学生处)4.从2007年2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3月算起王国兴(高职) 陈智玲(出版与艺术)5.从2007年3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4月算起刘丽霞(现教中心)6.从2007年8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9月算起李萍萍(团委)章少哨(学生处) 徐元韬(学生处)8.从2007年10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11月算起卢莎(学生处) 孙瑜(外语) 薛花(城建)季泓一(出版与艺术) 李志伟(出版与艺术)9.从2007年11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12月算起孙卓(学生处) 徐丽丽(学生处)10.从2007年12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8年1月算起蔡卉(中德)三. 助理工程师(4人)1.2007年8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9月算起陈广(网管)2.2007年9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10月算起朱新良(现教中心)3.2007年11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12月算起刘明昕(图书馆) 熊燕群(现教中心)四. 研究实习员(10人)1.从2007年10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平丽(管理) 闫姝永(管理) 徐虹(管理)2.从2007年7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8月算起左鹤立(图书馆)3.从2007年10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11月算起翁丽菊(体育) 周列(宣传部) 杨晶(教务处)严凯(图书馆) 胡晓红(动力)4.从2007年11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12月算起李丹(教务处)五. 助理实验师(4人 )1.从2007年10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赵展(医疗)吕娟(城建)3.从2007年11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12月算起张宇玲(医疗与食品) 周吉清(出版与艺术)六.助理馆员(1人 )1.从2007年4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高丽(图书馆)上海理工大学二○○八年一月十六日主题词:人事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岗位聘任通知发文单位:学校办公室发文日期:2008年1月17日校对:刘道平打印:陈美月。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实施办法docx
上海理工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根据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将有关具体要求补充如下:一、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1.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由国际交流处归口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出国的,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按要求将有关出访计划报国际交流处,纳入预算管理.2.出访团组除按要求进行出国审批外,出访前还应当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由国际交流处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
二、经费管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1.国际旅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2.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且与报销原始票据的内容一致。
因飞机不能直达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也应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中说明.城际间交通可乘坐火车、飞机。
采用其他交通工具的,应在报销票据上注明起止地点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
3.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参加国际会议由对方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
国外住宿费应提供酒店住宿结算单。
4.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包干标准和实际出访天数计算,不再报销国外的市内交通费及其他杂项费用。
5.其他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与出国的旅费、住宿费等费用一并报销。
三、因公出国(境)费用的报销程序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按以下程序办理:1.携带相应的原始资料到国际交流处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后,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清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2.报销时除附上有效的原始票据外,还应提供学校《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上海理工大学短期出国、赴港澳台人员申报表》和上海市外办“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复印件)、与审批单填列的经费卡号一致的校内支票、护照复印件(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登机牌等。
四、其他1.使用财政性资金出国,必须持因公护照;情况特殊的,请出国人员的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国际交流的校领导审批.2.委托其他机构代办相关费用的,在国外发生的费用不能打包总额,需要按出国经费支出的具体内容分列: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的金额,其中伙食费、公杂费按包干标准结算。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6〕60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培养思学计划”实施办法(试行)》通知校内各部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培养思学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2016年4月5日上海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培养思学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主战略,建设一支师德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发展潜力足的优秀青年教师队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青年教师培养思学计划”(以下简称“思学计划”)是落实“上海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全程培养工程’”的重要举措,通过有步骤、有计划地遴选和培养优秀青年教师,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成长、脱颖而出。
第二章计划方案第三条“思学计划”实施的对象是近三年入职、年龄不超过33周岁的专任教师。
第四条“十三五”期间,依据学校建设任务和各学科发展需求,本着宁缺勿滥原则,“思学计划”每年选拔20名左右优秀青年教师为培养人选。
第五条选拔原则:公开选拔、德才兼备、择优资助、重点培养。
第六条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忠诚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情操。
(二)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经年度考核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合格及以上。
(三)治学态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具有本学科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有积极进取的精神。
(四)教学工作认真,教学效果优良;科研方向明确,学术能力较强,团队协作精神显现。
(五)对本学科的某一方向有较深入的研究,近三年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要求(论文要求独立、第一作者或唯一的通讯作者,下同):1. 理工类学科:发表本学科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SCI(SCIE)、SSCI检索)3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SCI(或SSCI)三区及以上论文;或至少发表1篇ESI高被引论文。
2. 文科类学科:发表本学科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CSSCI检索)4篇及以上;或至少发表1篇SSCI检索论文;或至少发表1篇A&HCI检索论文。
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沪教委财(2014)19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 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参评资格第三条所有在学制期限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四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条因响应国家政策参加西部志愿者计划、应征入伍等而延迟毕业的在籍研究生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其他个人原因延迟毕业的在籍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以当年上海市下达我校的指标为准,奖学金名额适当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申请本奖所填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相对应)获得,以前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九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在校期间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上海理工大学环境与建筑学院文件
—
150
100
局级科学技术奖
10
5
3
三等奖
50 — 30
30 2
3
附表 5 “科研类”建设进展项目业绩点对照表 项目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省部级重点学科 省部级工程技术中心 市教委重点学科、085 工程项目、工程研究中心、省部级 创新学科团队
业绩点 50 40 35
30
附表 4、5 说明: (1)各类成果获奖,上海理工大学排名第二的按 60%计;排名第三按 40%计;排名第四按 20%计;
5
国外学术期刊论文
4
专著(每 10 万字)
5
发明专利
10
附表 3 说明: (1) 统计只针对在环境、土木、建筑及其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内的署名上海理工大学、第一作者为学
院教师进行。第一作者为退休教师,第二作者递进。第一作者为学生,第二作者为导师,视导 师为第一作者,但在计算科研成果津贴时扣除给予学生的奖励部分。 (2)论著类成果上海理工大学为第二作者单位的按 30%计。 (3)B 类期刊论文业绩点取 3,仅在副高及以下教师在工作协议津贴与绩效津贴之间换算时有效。 (4) 论文级别晋升的绩点,计入绩效论文绩点,不计入协议论文绩点。
进入学校时划分到学院教师的研究经费数。研究经费数总额以合同负责人计入,并以纳入 校科技处管理并属于扣管经费类的实到校经费为准。 h 为科研项目系数:国家级纵向项目 系数取 2,省市级纵向项目系数取 1.5,横向项目系数取 1,以个人名义参与其他单位纵向 项目系数(有合同单位证明及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文件,且经费到达学校)取 1.2。 B11 为 教师用于工作协议中的科研经费数。上海市教委及以上精品课程等教育质量工程、重点学 科、085 内涵建设项目经费以 10%计入协议科研经费,项目系数取 1.5,不计入绩效科研经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041019111314
学科门类 理学 理学 理学 理学 理学 管理学 管理学 管理学 管理学 工学 工学 工学 工学 工学 工学 工学 工学 工学
—2—
附件 2
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1168 人)
一、学术型硕士人员名单(538 人)
高哲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工学 张文学
郝宇
机械电子工程
工学 张振亚
聂成
机械电子工程
工学 许亚辉
刘志亮
机械电子工程
工学 朱新庆
专业
学科门类
机械电子工程
工学
机械电子工程
工学
机械电子工程
工学
机械电子工程
工学
机械电子工程
工学
机械电子工程
工学
机械电子工程
工学
机械电子工程
工学
机械电子工程
工学
机械电子工程
工学
机械电子工程
学科门类 工学 工学 工学 工学
制冷及低温工程
工学
制冷及低温工程
工学
制冷及低温工程
工学
制冷及低温工程
工学
制冷及低温工程
工学
制冷及低温工程
工学
制冷及低温工程
工学
制冷及低温工程
工学
制冷及低温工程
工学
制冷及低温工程
工学
制冷及低温工程
工学
制冷及低温工程
工学
制冷及低温工程
工学
制冷及低温工程
工学
制冷及低温工程
工学
学科门类 姓名
工学
赵宇
工学 曹进军
工学 刘玉平
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处文件
科201上海理工大学国家级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第一为一步我校科学研究力,提高我校国级目量,鼓励大开展国级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实国级目数的突破,立上海工大学国级目培育基校培育第二学校科是校培育基金的主管负责经费筹集、经费使用管理、审批施和完成检等有关项第二第三上海理工大学国培育基金共类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面上)培育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含重大研划重点)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团队、杰出青年培育目国“973划(含前期研划)培目国家支撑“863、重大科技攻关划培项目第四校培育基金的符合以下条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面上)培育目:当牵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或目助目网上同评打高,学助,每拟12人资助一次。
曾经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类助的人不再予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含重大研究划重点)培目:当牵国家自然科基金重目(含重大研划的重目)助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学辩评审环答.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团队、杰出青年培育项目:当年牵头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团队或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未获得资助,项目进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会议答辩评审环节,学校给予资助。
4、国家“973”计划(含前期研究计划)培育项目:当年牵头申报国家“973”计划或“973”前期研究计划项目未获得资助,项目进入科技部会议答辩评审环节,学校给予资助。
5、国家支撑、“863”、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培育项目:当年牵头申报国家支撑计划、国家“863”计划或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未获得资助,项目进入科技部会议答辩评审环节,学校给予资助。
第五条项目申请者须填写《上海理工大学国家级项目培育课题申请表》。
第六条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预期目标和考核指标。
经费预算编制合理,依据充分。
第七条校培育基金项目申请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受理(具体时间以当年的发文通知为准),具体申报事项由科技处统一安排,并在网上公布。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第八条校培育基金项目的评审分为形式审查和综合评审。
1、形式审查:由科技处负责项目的资格审查,包括申请者资格、申请项目类别、经费预算编制等审核工作。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2〕74号关于刘庆庆等被评为二○一二年校优秀毕业生的通报校内各部门:经学校批准,刘庆庆等588名同学被评为二○一二年上海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
特此通报。
附件:《上海理工大学二○一二年校优秀毕业生名单》上海理工大学二○一二年五月二日主题词:学生工作校优秀毕业生通报校对:沙军打印:徐桂芳校长办公室2012年5月2日印发附件:上海理工大学二○一二年校优秀毕业生名单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46人)刘庆庆边缘杨双明尔培利潘虹宇盖学敏应祺煜刘晓琳张德川欧阳楠胡冰凌朱正东陶小典刘莉丽蔡伟和杨鑫偼刘波马玉丽于飞李京瑶董卓张倩董波刘腾王国苹奚雯倩戴炜邵振华承磊苗昕凌子晋牛丹丹熊晓燕禹晓云潘翔陈阿勇张智林于文远翁晶凯王洁璐李伟肖瑞雪邬晓敏周飞鸽丁泊遥马展光电信息与计算机工程学院(93人)黄海峰施晔卿陈少娟唐舰施成吴培培洪夏云刘嫚张田奚传立陈昊丁一纯韩职好简钟荣姜婷婷姚韵雯唐世均苏渤涵李笑田仕达顾乘余安亮杨国强脱文刚张曼岳晓芸张瑞张伟王康妮傅哲王佳唐安蒙解理王华伟沈雪峰王思琪戴梦渝张玉婷汤睿纪如丹姜润知倪丹妹吴问燕杨开红王贤平吴镌王文通孔祥龙金挺谷雪连严发祥郁健缪於李栋章立帆黄松葛越鲁奕王胜田玲毓费腾张广蓉刘拴牢邱雍刘龙陈菁赵赫张丽娜丁洪辉李莉莉徐娉李苗蔺明秀寿能罗进周美辰计琰周佳牟红王刚李佳琪王一洋吴稼奇郑梦吴珏欣张天李维宋雪源张燚骋梁真真成欣周健丰李娜管理学院(129人)林叮云郑碧霞唐蒋超宫蕊蒋倩雯张清洪张天劼何艳芝张敏杰陈欢颜游婕陈琦郭运岳浩然孙榕泽罗媛郭涵一赵静薛源陈莉顾伯君吴佳颖卞国珺雷祎舲金石音路英韩璐刘欣宇赵一波许漪史文静白雪肖云湘王亚东刘思孙蕾杨圣骅陈媛王欢欢叶雪凌段佳音李豪周思亦宋丹璐沈俊杰顾小龙刘磊秦芩林琳罗俊蒋露季宇花马攀白丽媛王霞吴娜叶淑君朱晓琳蒲蓓夏薇崔凝龚晨玮俞静刘柯晨刘青华楠赵亚男裴嘉莉马玲吴莹张诗梦陈超江红岳碧霄马云娟王姗迟钱晓轶张洁马逸超狄德仕任恒恺程怡然苏皓晨湛颖丽高晨昱黄佳薛瑞祥顾庆李雯俊黄子轩杨云鹏李昉晟方懿倩鲍维芬费以宁祝昕昀陈文婷林倩茹杨雪陈薇薇陈宇张楠邹震星郭佳栋朱宇妍金锐李媛陈忻汇赵志增王嵩蔡莹苏迪王鑫鑫沈怡露张玲蔡霜杰冯梦莹张一璐于东玉吴谷昊姚怡放周渊辉王磊林雯夏程杰储开婷化彬闫妍居晓磊机械工程学院(35人)向宇李军红白鸿博莫佳沈卫荣宋旗杨宏春李育强张坤吕晓松史金学陈琨张欣涂从文陈学星席堃许雷孔辰晖徐阳宋燕伟谢锡义陈成韦荣惠王越闫皓黄帅宋宇傅伟平方晓柯于淼于佳伟高滢滢林知靖吴军洪丽外语学院(30人)张茜涵高咪噜杨雯龚静怡魏晓竹曹曦王峥蔡雨晴任灏珊黄建荣余豪恺杨浏煜黄林娟高海青冯素雯王晗李金纾么艳曦卢洁石晓园黄祐宁王梓方子姣周尊毅范家逸杨璐严俊焦晓蕾武亚南潘骁婧环境与建筑学院(22人)王日升宫瑞泽叶小伟宋秋雨张敏许佳奕吴玮赵玲娴沈丽于海照蒋明谦剡红伟臧云麟王琳妍乐如姣顾嘉晨张鹏史勖吴敏慧石红兰胡文筠贾丰源出版印刷与艺术设计学院(101人)吴绍宗陈希王文文沈慧郭淳马亚亚王冬李瑶崔海蒂杨小平范卜铭王卫娟李诗杨周丹黄依萌罗巧琳蔡荣荣李鹏卢智平张杰陈科钱胡佳炜徐敬瑶徐溢顾昊苏菲周悦群刘子龙杜恺徐腾陈思钦郝雅波张晶徐振莉秦凯风艾婕杨思茹张梦飞王尚刘广玲陆清华殷婷婷宗源蔡芸赵婕李珊齐建虹陈艺红胡玲王美艳张砚薇林叶姜雨欣杨剑宓蓓超吕舒璇施丽楠曹意王红梅徐慧臻徐旻盛婷郭佳段瑞敏姜子崴万亦君杨明计文婷王世娟黄咏琳曾雅蓉刘君姝梅梦杨陈学龙周昱王烨魏若晨张冉何婷婷曹旖睿斯雯邹智梁炎彭蔚华魏晨辰邹莹莹封云萍王懿乐杨昊岑曾艺汕周惟惟徐子强李乔程银郭泽涵罗诚玲邢天元姜麒陈波刘真勃郭芳萍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72人)邓若晛张俭隆顾文怡姜妮周峥崔佳殷弋管仲玲杨雪萍李云彭菲高洪美李小霞曹榕榕周晓宇李晓燕邱小珍吴绪灯崔宜云易金花沈思斯吴青顾珍燕尉振刚胡姊娟黄卫华陈春瑜陆婧斐王鹏程胡鑫王力饶泽文王帅韩雯晴曹佳佶顾宏杨娟郭哲杉高雅欣王冰鑫林建洲祝寻寻黄毅超张方怡孙侃衡孟婷王翊铭黄宋琳黄成龙金媛龚莹王莹莹顾晓燕金周筠刘立毕颖莹陈孜佳金龙张思诗蒋丽娜杨蓓洁陈玉娉顾丹丹张燊余华星杨迟陈小娇刘龙梅张李子蔡方舟杨杰杏王亚楠理学院(11人)马泓葛文苑何睿杨银李利梁鹏飞杨帆陈春娟郭梁马兆业杨慧工程科技学院(21人)李云韻左强生范佳琪陈祥起汪辰张琮李寅龙邱海军张廷郭子立郭云青曹云飞葛运川王俊宗帅贤范文兵王正强朱宏宇马昭沈嘉骏宋磊中德学院(10人)杜韫文黄怡张丰玮仲伟一李丹妮赵琛张帆干璐云赵烨陈双中英学院(13人)赵子钦吴欣宇龚家昱钱彦均陈婉沁张毅郭小琳杨璐嘉张一镜何欣圆张杨秦宇张莉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5人)周斌华王欣杨坦向震常佩佩。
上海理工大学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处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6〕138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上海理工大学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理工大学2016年7月4 日上海理工大学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规合标、公开公平开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本办法。
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各类考试费、超计划学分收费。
第二条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组织收费,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认真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第三条学校成立规范教育收费和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收费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审定收费项目、确定收费标准、监督收费过程、受理违规举报等,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收费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由总会计师担任组长,由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后勤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收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收费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收费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向上级相关部门办理批准、备案手续。
未经收费领导小组审批并获得上级部门同意,各部门、学院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拟定或改变收费标准。
学校的收费政策、主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校内收费管理规范等收费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定。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理工〔2017〕101号
关于授予贾晓伟等博士学位、严圣林等硕士学位
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经上海理工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同意授予贾晓伟等35人博士学位,严圣林等1118人硕士学位。
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1.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2.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上海理工大学
2017年6月15 日
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35人)
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1118人)一、学术型硕士人员名单(451人)
二、工程硕士(444人)
三、翻译硕士(4人)
四、工商管理硕士(125人)
五、公共管理硕士(64人)
六、工程管理硕士(30人)
校长办公室2017年7月3日印发
—21 —。
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程擂台赛实施办法》的通知【模板】
***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6〕161号关于印发《**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程擂台赛”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将《**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程擂台赛”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学2016年7月11日**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程擂台赛”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鼓励在产学研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科研成果卓著的教师脱颖而出,依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工作的相关规定,在对《**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程擂台赛”试行办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工程擂台赛”适用于任现职以来在各学科群、学院(部)教学科研一线岗位工作,在科研和工程应用领域业绩突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名额与聘任原则1.“工程擂台赛”岗位名额由学校直接下达,不占学院岗位限额,每年不超过一名。
2.择优聘任,宁缺毋滥。
三、申报条件1.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2.满足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其中,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正高级,应具有硕士学位。
3.申报人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应达到教师的基本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度和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4.任现职以来有三项个人排名第一的授权发明专利,且专利转让或使用许可的经费不少于5万元。
5.满足以下门槛条件之一:(1)任现职以来,以**大学为第一单位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不含机械工业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第一名;(2)获以上奖项的一等奖二、三名,二等奖第二名,三等奖第一名,且近三年科研经费到款(指收取管理费部分,以下同)100万及以上;(3)近三年科研经费到款300万及以上。
四、申报程序与考评方式1. 个人书面申请,填写《**大学申报高级职务教师主要情况公示表》,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理工〔2016〕45号
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上海理工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理工大学
2016年4月5日
上海理工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校长对学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总会计师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制定货币资金内控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对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审核岗位、复核岗位。
现金出纳岗位负责保管库存现金、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及个人名章,办理现金收支业务的结算;银行出纳负责保管银行支票及其他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内部收款收据、财务结算专用章、本人名章、网上银行和财政支付平台的key盾,办理非现金货币资金结算和收付业务;银行审核
岗位负责每月底及时核对银行存款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处理未达账项;复核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收支原始凭证,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检查银行出纳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金额、日期、抬头等要素是否准确无误,银行复核岗位还负责代管经授权的人名银行印鉴章。
第五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制单、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各岗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自身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各学院、各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向财务处审核人员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和开户行信息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核。
审核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核人应当拒绝受理。
对于合格的支付申请填制记账凭证。
(三)支付复核。
审核人填制的记账凭证需提交给复核人进行复核,复核人应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及记账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九条对于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具体参照《上海理工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现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限额以下的可以使用现金结算,超过限额的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校内职工工资、校内个人劳务报酬、学生奖助学金和助研津贴等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批量代发,除确需现金的报销业务外,报销给个人的款项也需通过银行批量代发处理。
第十二条各学院、各部门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必须以会计人员审核签章的记账凭证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点清数额并注意防伪。
现金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和个人名章。
第十四条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不得存在账外现金。
第十五条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账款不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科长及分管处长汇报,依据岗位职责进行处理。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分管处长应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与账面是否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现金出纳人员工作交接时,须填制“上海理工大学会计移交清单”,写明库存现金票面数额及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交接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清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并在交接本上注明后,由移交人签名确认。
交接完毕,应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后存档一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
第四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七条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集中管理,各学院、各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八条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禁止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十九条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记账凭证为依据开具票据,支付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名称一
致,不得无故变更。
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附件上加盖“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在记账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
第二十条学校原则上不对外开具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开具的,应经过分管货币资金的处长审批同意之后方可办理,且经办人要在支票登记簿和支票存根联上签字方可领取。
第二十一条银行对账人员应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款要督促有关学院、部门的相关人员尽快处理并入账。
第二十二条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三签制度。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制表人、复核人、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装订成册归档。
第二十三条因经办人员工作过错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的,经办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银行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数量、编号,印鉴的名称,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
同时需要到开户银行办理网银变更手续。
第五章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贷记凭证、电汇凭证、现金支票、现金缴款单等。
第二十六条银行票据由银行出纳和银行复核共同申请购买,并由银行出纳认真登记保管,详细登记票据的名称、编号、份数等,分管货币资金的处长应定期抽查银行票据的库存是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购买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查看票据是否完整无损,编号是否连续,如有问题当场更换。
领用票据应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八条银行印章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随意使用印章,按规定使用印鉴章的应做好登记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及时记录检查情况。
第三十条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二)支付款项印章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三)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四)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校长办公室2016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