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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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拒收

篇一: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

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

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采取法定方式将仲裁法律文书及时、准确地送给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法律行为。那么,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呢?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

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仲裁调解书应当采

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应视为当事人反悔。职工一方为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的有关文书,可采用“布告”形式公布。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篇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执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执

1.文书的基本知识

送达回执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送达各种仲裁文书时填写的法律文书。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条的规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送达回执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送达各类法律文书,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收到各类法律文书的书面凭证。仲裁文书的送达有下列几种方式:①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派其工作人员将法律文书亲自送交当事人签收的送达方式。根据有关规定,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但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如果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入签

收,但在送达回证上应当由代收人在“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栏注明“某某代收”字样,并由代收人签署自己的姓名和代收日期;受送达人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入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②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当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直接向受送达人送达法律文书,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的法律文书时,送达人可在所送达的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根据有关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③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如果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委托送达时,委托人应将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一同交给受托人,受托人送达后,应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然后,受托人应将送达回证交给委托人装卷、归档。

④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局邮寄仲裁文书给受送达人。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的,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⑤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时.可以通过报纸、杂志刊登广告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2.文书的主要内容及制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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