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专利诉讼模式
专利盈利模式:从专利中创造收益的途径
04
专利盈利模式的案例分析
成功的专利盈利模式案例分析
分析成功的专利盈利模式案例,可以为其他企业和 个人提供借鉴和启示
• 案例包括许可经营型、技术转让型、 专利投资型、专利诉讼型等 • 分析内容包括案例背景、实施策略、 效果评估等
成功的专利盈利模式案例分析技巧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 提炼成功经验:从案例中提炼成功的 经验和做法 • 分析适用条件:分析成功案例的适用 条件和企业实际情况 • 借鉴与创新:在借鉴成功案例的基础 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创新
拓展合作伙伴与市场渠道
拓展合作伙伴与市场渠道是实施专利盈利模式的重要环节
• 合作方式包括专利许可、技术转让、专利投资等 • 市场渠道包括专利交易平台、专利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
拓展合作伙伴与市场渠道的技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专利价值 • 拓展市场渠道:通过市场渠道,提高专利产品的市场覆盖范围 • 保持良好沟通:与合作伙伴和市场渠道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市场动态
• 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在一定范 围内使用其专利 • 经营是指专利权人通过许可合同进行 管理、组织和控制他人使用专利的过程
许可经营型专利盈利模式的特点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 收益来源稳定:通过许可费获得持续 稳定的收益 • 市场拓展迅速:通过许可扩大专利产 品的市场覆盖范围 • 风险相对较低:许可经营型专利盈利 模式不需要大量资金投入
• 专利交易平台:专利交易市场的成熟度、交易透明度等 • 专利服务机构:专利代理、专利评估、专利咨询等服务的完善程度 • 专利金融: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金融服务的普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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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盈利模式的主要类型及其特点
许可经营型专利盈利模式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研究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科技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在这个过程中,专利制度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专利诉讼在现实中却呈现出日益复杂化、高成本化的趋势,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专利诉讼制度的改革措施,其中禁诉令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受到了广泛关注。
自2014年实施《专利法》禁诉令制度逐渐成为专利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内容。
禁诉令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限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行为,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提高专利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目前关于禁诉令制度的研究还相对较少,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拥有庞大专利资源和复杂专利诉讼市场的国家。
对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理论层面来看,研究禁诉令制度有助于丰富和完善专利诉讼制度的理论体系。
通过对禁诉令制度的分析和评价,可以揭示其在专利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为专利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研究禁诉令制度还可以促进专利诉讼法学与其他法学领域的交叉融合,推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从实践层面来看,研究禁诉令制度对于提高专利诉讼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禁诉令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缓解专利诉讼案件数量激增带来的压力,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禁诉令制度还可以促使当事人更加重视和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专利诉讼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研究禁诉令制度对于推动我国专利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A. 研究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专利在创新、竞争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专利诉讼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审理周期长、成本高昂、效率低下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纷纷探索建立禁诉令制度,以提高专利诉讼的效率和效果。
中国专利诉讼中临时性‘禁令’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国专利诉讼中的临时性‘禁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新修改的一些条文将于今年的7月1日起生效施行。
这是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法律上所作的积极准备工作之一。
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这是根据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要求新增设的法律条款,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的一项临时救济措施,在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都占有重要位置。
这一制度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今年7月1日起,人民法院该如何正确适用专利法这条新规定,如何确定该措施申请人的范围、管辖、申请的条件、法院审查的标准、措施的解除等等,都是亟待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该措施的名称和涉及的内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性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或者中间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Interim Injunction)。
TRIpS第50条称为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
有同志提出,我们也可以对此措施使用国际上约定俗成的禁令”称谓,便于国际交流。
我们考虑到,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无禁令”称谓;新修改的专利法也将该措施称为停止侵犯专利权有关行为”。
即使作出司法解释,也应当对适用现行相应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而不宜使用法律未规定的称谓来概括某一法律措施。
另外,只要执法机制实质上符合了TRIpS协议的执法要求,就不必一律模仿英美法系所使用的一些法律用语。
需要解释的主要内容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此外,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和TRIpS协议的要求,人民法院实施诉前停止有关行为措施时,可以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借鉴日本经验完善中国专利技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思考
大 幅度提 升专利保 护水平 ,对专利技术 侵权损 害赔偿 达国家 的经验 ,注意在保护水平上与美国等相一致。
E本 注重根据新 形势发 展要求修 改和 充实专利 侵 l
施 专利制 度最为成 功 的国家 。 日本 为适应新科技 革命 权 损 害赔 偿 的法 律 内容 。 日本 多次 修 改 专 利法 律 。
匙 ,在激 发人们创 造热情 、促 进经济社 会发展等 方面 具体 ,便于执法操作和保持执法的统一性 ;E本修改专 t 具 有 特 殊 的功 能 。许 多 国家制 定 并 实施 专 利 战 略 ,
法 律制度进 行着不 断 的完 善和探索 。 日本是世界 上实 利法律非常重视与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 ,注重吸收发
/ 鉴 日本 经 验 完 善 中 国 专 利 技 术 侵 权 损 害赔 偿 法 律 制 度 的 思 考 / 借
工业产 权审议会 组成 。在 日本 ,执行专 利法等 知识产 度 的发展 道路 。新 中国专利诉 讼 至今 已经2 年 ,它 已 6 权法律 首先是 司法部 门的责任 ,对于 民事 的专 利侵权 初 步形成 具有 中国特色 的专利诉讼 模式 。我 国应 重视
纠纷案 件 ,当事人通过诉 讼 由法院判决 处理 ;对于侵 借 鉴 日本 等专利侵 权损害赔 偿法律 制度经 验和遵守 国
犯专利 权等 的刑 事犯罪 案件 ,由警察侦 破 、检 察官批 际条约规定 义务 ,认 真总结 专利侵权 损害赔偿 法律 法
捕 、法 院定罪量 刑或处 以罚金 ;对于与 发 明专 利权 、 规建 设和 司法实践 经验 ,科 学分析 我 国现行 专利侵权
基本做 法和特点
重视建立 专利侵权 损 害赔偿 的法 律体 系。二次大 专利 法律修改 中根据专利 等知识 产权诉讼 的特点 ,积
中国政法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
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第一讲知识产权诉讼概述一、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3)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⅛假冒注册商标罪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他人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4、知识产权仲裁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殊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二、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1、以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为例1、诉讼主体广泛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
2、诉讼法律关系复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既涉及到财产权利,又涉及到人身权利。
中国专利授权条件、中国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国专利诉讼程序
中国专利授权条件、中国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国专利诉讼程序中国专利授权条件:在中国,专利授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实质性审查: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申请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包括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等。
2.公示期:专利申请公布后,存在一个公示期,允许任何人对专利进行异议。
3.无效宣告:在授权后,任何人仍可以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局会对此进行审查。
4.费用缴纳: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关专利费用,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等。
5.维持费用:在专利获得授权后,申请人需要定期缴纳维持费用,否则专利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中国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专利侵权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侵权行为:对于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依法受保护的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
2.侵权标准:专利权人可以要求法院采用合理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包括实际损失和被侵权人合理费用。
3.临时禁令: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布临时禁令,制止侵权行为。
中国专利诉讼程序:专利诉讼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起诉: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法庭立案:法院受理起诉并立案。
3.答辩:被告提交答辩状,陈述其观点和证据。
4.审理:法院进行审理,可能会进行庭前调解,调查取证等程序。
5.判决:法院作出判决,确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如构成,判定赔偿数额。
6.上诉:不满判决的一方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对判决进行执行。
以上程序仅供参考,实际诉讼程序可能因案件性质和法院规定而有所不同。
专业法律咨询是确保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重要一步。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应对美国启动IPR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 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专利侵权之应对策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先进技术成果、经营诀窍、知名品牌成为经营者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赢得竞争优势并获取巨大商业利润的利器。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案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许多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逐年上升,如2000年江苏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比1999年增长了55.4%,北京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1999年增长了42%,上海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1999年增长了16%。
2001年1月至2月北京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2000同期增长了300%。
2002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2991件,比2001年同期相比上升24.99%,其中著作权案件上升66.60%,专利权案件上升29.1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上升31.29%,商标权案件上升12.10%。
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不断攀升的趋势日益引起法学界、经济学界和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也成为企业和律师关注的问题。
对一般人来说,诉讼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手段;对高明的律师来说,诉讼是一门艺术;对现代企业来说,诉讼是企业管理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不仅仅可以打击侵权者、违约者,还可以起到杀一儆百之功效;诉讼不仅仅可以制止和打压竞争者,还可以化敌为友,扩大同盟;诉讼不仅仅可以在维护固有利益方面起作用,还可以吸引公众的注意,提高企业或产品的声誉,取得良好的社会相应。
5G+产业标准必要专利发展最新态势(2021年)
概 述5G自正式商用以来,作为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从信息通信领域延伸到了工业、医疗、交通、能源等多个垂直行业,5G+产业应运而生,加快向传统产业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
但与此同时,移动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也逐渐蔓延到5G+产业,并引发了全球范围内一系列标准必要专利相关诉讼。
2021年,5G+产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主体都较为活跃,总体呈现出以下特征: 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总体呈现复杂化、专业化的发展态势。
产业方面,2021年,权利人与专利实施者之间的纠纷依然频发,双方分歧的弥合尚待时日;另一方面,NPE开始在5G+产业领域积极布局并发起诉讼,给产业带来的风险依然不容忽视。
司法方面,2021年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双方对禁令的诉求更为多元化,域外法院禁令颁发愈加频繁、形式也愈加多样。
5G+产业标准必要专利成为美、欧、日、韩、印、中等经济体重点关注问题,标准必要专利相关主体也加快探索5G+产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路径。
政府层面,美国不断强化标准必要专利在其国际竞争中的战略意义;欧洲地区持续细化其标准必要专利相关规则;日本加强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指引;韩国出台指南希望提升本国标准必要专利竞争力;印度通过多项措施应对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中国注重维护权利人和实施者各方利益的平衡,积极贡献标准必要专利治理智慧。
产业主体层面,部分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各自公开声明其针对5G手机终端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标准必要专利池数量增加;多媒体领域多专利池并存,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越发复杂。
标准必要专利应有效发挥对创新的引领作用,支撑构建5G+产业发展新格局。
第一,积极对话、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力量。
5G+产业中不同细分行业的供应链结构、价值创造方式以及盈利模式等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且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FRAND原则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弹性,导致不同的产业主体对标准必要专利内涵及具体适用的理解存有差异。
浅议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
浅议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作者:刘飞陈金玲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 我国专利权确权案件审理程序复杂,专利权无效程序存在矛盾和冲突,其解决途径是将知识产权局定位为行政管理职能,将裁决权划归法院,实行司法行政分离,无效请求人、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外成立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权的无效、撤销等程序可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司审理之责。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专利无效诉讼程序是解决专利权归属的终裁程序。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专利权是通过行政授权程序授予的,确认专利权无效只能通过行政程序依法进行,当事人对专利权宣告无效、撤销或维持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只能做出维持或者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而不能对专利权是否有效作出判决。
这样,一个专利无效诉讼,即便法院已经终审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决定、让其重新做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只能在要么维持专利权有效,要么宣告专利权无效两者中作出新决定。
而对这一新决定,当事人仍可以向法院起诉。
这样就会形成“循环诉讼”的局面,耗费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损害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利益,这种体制已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不符合民事诉讼效益原则。
一、确权案件审理程序复杂首先,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需要依赖于知识产权确权程序的审理结果,审级过多,效率低下。
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提起之后,对方当事人一般会启动知识产权确权程序,此时,民事纠纷的审理需要中止,等待行政确权的结果。
然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当事人专利无效的请求之后,又存在司法最终确权的问题。
由此往复,知识产权确权案件需要历经行政和司法程序,跨越三到四个审级,,程序繁冗,纠纷解决遥遥无期。
其次,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审理过程中,涉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上诉与申诉发回重审的多次适用,更加剧了诉讼拖延。
张小泉案、解百纳等案大多经历了漫长的诉讼,维护专利权人权利的诉讼被侵权方利用,质变成侵权人拖延诉讼、继续施害专利权人的恶劣手段。
2024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024年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一年,全国各级法院围绕知识产权领域进行了大量的诉讼审理工作。
下面将介绍其中的50件典型案例,以展示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态度和有效措施。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此案中,原告是一家国内著名的饮料生产企业,被告是一家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竞争对手。
法院及时采取了司法保全措施,并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巨额赔偿金。
2.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外资企业,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发明专利。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软件公司,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软件。
法院通过技术鉴定等手段,确认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撤销行政诉讼案件此案中,原告是一家国内服装品牌公司,被告是一家国外服装品牌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的商标与其已注册商标相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商标的注册。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5.成都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互联网技术公司,被告是一家在线教育平台。
原告指控被告在其平台上发布了侵犯其版权的教育课程。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责令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这些案例只是50件典型案例中的一部分,但展示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工作和取得的显著成果。
通过积极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科学制定鉴定程序、依法判决赔偿等手段,中国法院有效地维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推动了创新和发展。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中国法院还推进了案件审理速度、规范了裁判文书、提高了法官素质等方面的工作。
这些努力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良好的司法环境。
同时,中国法院也积极引入国际经验和法律规定,与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进行合作,取得了广泛认可。
知识产权保护与跨国诉讼案例
知识产权保护与跨国诉讼案例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几个跨国诉讼案例,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面临的挑战。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之争苹果和三星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手机制造商之一。
他们之间的专利之争可以说是跨国诉讼案例中的典范。
在这场长达数年的官司中,双方互相指控对方侵犯自己的专利权。
这场官司不仅涉及到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还包括软件和硬件的技术创新。
这个案例凸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苹果和三星都投入了大量的研发资金和人力资源,以创造出独特的产品。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些努力将毫无意义,因为其他公司可以轻易地复制他们的产品并获得同样的市场份额。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这个案例中,苹果和三星花费了数百万美元来打官司,而且结果并不总是令人满意。
这也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包括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跨国司法合作的困难以及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案例二:高通与华为的专利之争高通和华为是全球领先的通信技术公司。
在这个案例中,高通指控华为侵犯了其在移动通信领域的专利权。
这场官司不仅涉及到专利权的保护,还涉及到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在特定技术领域中被认可为标准的专利。
这些专利的授权问题尤为复杂,因为它们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这个案例中,高通和华为之间的争端涉及到专利授权费用的问题。
这场官司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因为它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模式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个案例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
在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过程中,需要平衡专利持有者的权益和行业的发展需求。
这需要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协商,以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案例三:迪士尼与中国盗版问题迪士尼是全球最大的娱乐公司之一,其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在中国,盗版问题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迪士尼的电影、动画片和周边产品经常被盗版,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
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随着中国企业的全球化发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阐述这个问题。
案例描述:一家中国企业在美国开展了业务,其产品包括一种新型导航系统。
不久后,该企业收到了一封告知其侵犯了一家美国公司的专利的信件,同时该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
步骤一:了解涉及的专利和技术首先,中国企业需要了解其涉及到的专利和技术,以便更好地自我保护。
在此案例中,中企需要了解被控侵权的专利的具体内容,并确定其产品是否侵犯了该专利。
步骤二:与对方进行交涉如果中企确实侵犯了该专利,其应该采取主动措施,与对方进行交涉。
在此过程中,中企可以尝试与对方达成某些协议,例如购买专利许可等等,以降低其赔偿金的数量。
步骤三:寻求专业法律援助如果交涉无法解决纠纷,中企则应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
中企需要找到一家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来处理此案。
该律师应该能够理解和应对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复杂性,并制定出符合中企利益的战略。
步骤四:进行法律诉讼如果协商和律师援助均无法解决问题,中企只能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
作为被控侵权方,中企应该制定出合理的抗辩方案,并寻找证据支持其策略。
步骤五:开展需要的调查为了制定合理的抗辩方案和寻找证据,中企需要开展必要的调查。
中企应该尽可能地收集与专利关联的证据,例如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宣告,专利转让记录等等。
结论本案例为我们展示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所涉及的方方面面。
对于中企而言,未来必然会面临更多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因此,中企需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做好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监管。
只有这样,中企才能稳健地走向国际化,获得更多的商业机遇。
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之法理基础探析
受理或者驳 回起诉, 有的认 为在法理上这 是正当的诉权, 应该受理 , 还 有的认为虽然应该受理, 但应该严格其起诉条件: 有的认为是原告所 在地管辖, 有的认为被告所在地管辖: 等等诸多争论。这也导致实践 中的判决不一。 况且, 实践中 , 另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制这种起 诉, 被告 很可能在 另外一地提起侵权诉讼, 这就造成就同一事实的纠纷在多个
起诉规定 了起诉 的诸多条件 , 比如 : 诉的利益 、 诉讼标 的、 原告条件的 诸多规定等等, 也就导致我们 的知识产权不侵权 诉讼在理论中陷于 这 纠缠和实践 中不被受理 的根本原 因。其实 , 在现实 中, 民事争议 的表 现形式是很多种 的, 现代社会的发展 已经是民事诉 讼的很多理 论不能
法 , 官在 审 判 中间 的 自 由裁 量 权 的 空 间 相 当 狭 小 , 对 日益 增 多 的 法 面
人不断的发送侵权警告函, 制止权利义务人退出市场或者停止其行为
为 止 , 其 就 是 仅 仅发 送 警 告 函 , 采 取 依 法 请 求 有 权 机 关 进 一 步 处 而 不
确认不侵权诉讼 ,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感到很 困惑, 理论上 , 有的 认为这是侵权之诉 , 有的认为是确认之诉; 有的直接质疑这种诉讼存
面对这诸多争议 , 知识产权 不侵权 诉讼模式 的构建 , 最主要 的是 法律关系 的不 明确就会导致权利义务双方在经济 、 社会上的损害或者 解决这种诉讼在法理上 的存在依据 , 也就 是其法理基础 。
一
、
诉 权 的定 义 及性 质
根据 目前 的民事诉讼 的相关理论 , 一般认 为, 当事人 因其实体权 利义务关系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 , 请求国家 司法机关行驶 审判 权加以裁判 , 这种请 求就 叫诉 。诉讼 的存在 , 必然 有诉权 的存在 。所 以, 人说: 无诉权便无 当事人” “ 诉权便无诉” 何者 为诉权 ?目 有 “ ,无 , 前也有很 多说法 , 是, 但 在诸 多争论之 中, 也形成 了很 多共识 。 诉权是 当事人 向法 院提起诉讼 , 请求按原 以判 决保护其私权 的权利 。 没有诉 权 ,就无法取得合法解 决纠纷 的程序 。是一项启动 与延续诉讼 的权
2023版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
2023版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
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
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
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
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ɡ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ㄐ椤罚ㄒ韵录虺浦恫ㄐ椋┑墓娑ň】赡芤恢隆n夜ɡ捌湎冈虻挠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ㄖ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笔氯恕n耍篻t; (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为拖延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工作的手段。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资料合集目录一、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国际比较诉讼类型与裁判经验二、论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内涵、费率与适用三、论国际诉讼管辖权冲突中的禁诉令制度——以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为例四、论国际诉讼管辖权冲突中的禁诉令制度以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为例五、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国际比较诉讼类型与裁判经验六、论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内涵、费率与适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国际比较诉讼类型与裁判经验在全球范围内,标准必要专利(SEPs)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
SEPs 是指那些被纳入行业标准中,对实施该标准至关重要,且被要求实施人必须使用的专利。
由于其特殊性和重要性,SEPs诉讼已成为科技行业中一种重要的法律现象。
本文将比较分析不同国家的SEPs诉讼类型和裁判经验,以为各国相关裁判提供借鉴和参考。
在美国,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一般采取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并行的“双轨制”模式。
在联邦法院,起诉人一般会选择在美国联邦专利诉讼法院,即美国专利商标局(PTO)的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提起诉讼。
被告可以在州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SEPs的全球性质,许多此类案件都会涉及到多国利益,因此国际仲裁成为另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欧洲,SEPs诉讼一般由欧洲专利局(EPO)的专利异议委员会处理。
欧洲法院也会受理一些涉及SEPs的争议。
欧洲的专利法规定,当一个专利被认为对某一技术标准是必要的,那么实施该标准的人就不能以合理的方式规避该专利。
欧洲的裁判经验显示,法院对SEPs的审查非常严格,要求必要专利的权利要求必须满足清晰、精确和完整的条件。
在中国,SEPs诉讼一般由中国的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中国也采取了“双轨制”模式,允许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进行选择。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裁判经验,对于SEPs的审查标准正在逐步完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各国的诉讼模式和裁判经验有所不同,但都倾向于保护实施者的利益,同时防止权利滥用。
中国专利申请及诉讼程序流程图
申请提出公众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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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时 " 申请人可以修改申请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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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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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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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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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专利复审程序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程序 #
提交复审请求书
!
不合格
复审委对请求进行形式审查 合格
不予受理通知书
形式补正通知书
案件受理通知书
专利性争议
管辖裁定 文件转达和证据交换 上诉到高级法院 多次开庭审理 管辖终审裁定
!
专利无效程序
可能的技术鉴定及 鉴定报告的质证
合格 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 不合格 文件转达和证据交换 要求补正形式缺陷 接受 形式审查 上诉到高级法院 一审判决
%
可能的开庭审理
上诉人意见陈述和 $ 或补正形式问题
!
不接受 可能的技术鉴定及 鉴定报告的质证 不予受理
个月内提交 $ 此期间可修改申请文本
(王翔)涉及中国公司的跨国专利诉讼案例与策略分析
24
结论
• 在不久的将来,您的专利布局将会决定您在世界市场的地位 • 竞争者在变得日益精明,专利正在展现前所未有的重要性 • 专利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但您必须主动参与和管理 • 着眼于从被诉方变成起诉方,而最终成为专利技术的主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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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
联系方式
美国奥睿国际律师事务所 xiang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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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专利布局简介(续)
• 建立专利丛林的策略 — 专利权利要求撰写必须多元化
• • • • •
增加侵权可能性 增加潜在的侵权者(制造商、销售商等等或最终使用者?) 增加潜在的赔偿范围和额度($$$) 增加抗诉的代价 ($$$) 减小专利权利要求全部被无效的概率 (奥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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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专利布局简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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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是否有违反该国反垄断法的嫌疑
中国公司如何应对专利诉讼简介(续)
• 以进攻为主的措施(如果您有相关该国专利的话) — 聘用有经验的涉案国律师起诉 — 提起您的专利侵权案(奥睿代表台湾公司案例) — 在法院向原起诉方或其客户提起不同的侵权诉讼 (奥 睿案例) — 提起反诉 — 提起其他诉因的诉讼 — 其它措施
4
中国公司在跨国专利诉讼中所处的现状(续)
• 产品出口仍然是许多中国公司的主要生存方式 • 许多中国公司处于OEM状态(奥睿案例) • 部分中国公司进入ODM状态(奥睿案例) • 少数中国公司进入OBM状态(奥睿案例) • 大部分中国公司目前没有在全球的专利布局(奥睿案例) • 因此大部分中国公司将不会在短期内从被告方变成起诉方(奥 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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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策略分析
• 数十家中国家用产品制造商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被起 诉控告专利侵权案 • 一家中国汽车配件产品制造商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被起 诉控告专利侵权案 • 一家中国消费者电子产品制造商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欧洲多国法院以及中国法院被起诉控告专利侵权案 • 一家准备在美国法院提起专利侵权的中国消费者电子产 品制造商(起诉方) • 一家准备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中国法院提起专利侵权 诉讼的中国办公用品制造商(起诉方)
涉及中国企业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及诉讼进展与风险分析
再者,重视专利信息披露和许可协议的签订。企业应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 (FRAND)原则,与使用方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沟通,达成公平合理的许可 协议,避免后续纠纷和诉讼。
最后,制定应对诉讼的策略。企业应预先制定应对诉讼的策略,包括选择合适 的法律团队、合理分配资源、制定短期和长期目标等,以确保在诉讼中保持主 动地位。
四、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行 为的规范作用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行为的规范,反垄断抗辩起着关键的作用。首先, 它要求SEP持有人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来获取过高的许可费或设置不合理 的许可条件。其次,它为谈判双方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得双方能在 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谈判。最后,它保护了消费者利益,防止SEP持有人利用其 市场支配地位来提高价格或者限制产品创新。
其次,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应该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这个原则可 以保证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不会滥用其专利权,从而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 场。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应该尊重其他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要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应该建立有效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专利信息披 露制度可以保证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及时了解其他经营者的专利情况,从而 有效地进行专利许可和经营。
三、应对策略与建议
为了降低SEP许可谈判和诉讼的风险,中国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积极开展专利布局。企业应加强自主创新,积累核心专利,形成全面的 专利保护网。这样可以增强在许可谈判中的议价能力,降低被诉讼的风险。
其次,建立国际化的专利管理团队。企业应提高专利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加 强国际知识产权法规和动态的学习与了解,以便在许可谈判和诉讼中占据优势。
总结来说,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反垄断抗辩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它不仅涉 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技术、商业和政策等多个领域。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谈判中,理解和应用反垄断抗辩对于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以及保 护消费者利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之考量因素及保障措施——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首例禁诉令裁定解读
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之考量因素及保障措施一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首例禁诉令裁定解读宾岳成摘要:禁诉令(A m i-s u i t I n j u n c t i o n)已呈现出适用国家和适用领域不断扩大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并频繁适 用于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禁诉令制度。
现有法律 框架下,可以以《民事诉讼法》第1〇〇条的行为保全制度为基础依据,拓宽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适 用范围和边界,初步构建起中国禁诉令的司法实践路径。
在具体考量因素上,可以考虑域外诉讼或 裁判对中国诉讼的影响、必要性、损益平衡、公共利益、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
并且,在国际平行 诉讼中,对于违反禁诉令的行为存在适用按日计罚的必要性。
关键词:禁诉令行为保全必要性国际礼让按日累计在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中,〔1〕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裁定,要求康文森公司在三案作 出终审判决前不得申请执行关联的德国禁令判决。
该案系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签发的首例禁诉令性质的 行为保全裁定。
禁诉令是指在管辖权冲突的情况 下,由一国法院发布的禁止当事人在他国法院提起 或者继续诉讼的命令。
[2]广义上的禁诉令主要包 括三种限制性命令:禁诉令、反禁诉令、禁执令。
本案行为保全裁定具体属于禁诉令中的禁执令类 型,即禁止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执行其他外国法院 作出的裁判。
禁诉令制度起源于英国,经过发展逐 步突破了内国法适用而扩张适用于域外,并呈现出 适用国家和适用领域不断扩大化和国际化的趋势,频繁适用于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
近年来,中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诉讼的当事 人频繁遭遇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由于我国缺乏 与之对应的明确具体的禁诉令制度,使得在中国进 行诉讼的当事人缺乏完备和平等的法律武器,在遭 遇外国颁发的禁诉令时不得不放弃在我国的诉讼。
本案禁诉令的作出,拓宽了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适 用范围和边界,初步构建起中国禁诉令的司法实践 路径。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为, 向法 院提起 诉讼 , 由法 院依 法追 究其 法律 责任 的
收 稿 日期 :0 0— 6—1 21 0 2
且 侵 害行 为构 成 犯 罪 的公 共 利益 予 以救 济 , 民事诉
作者简介 : 陈辉 峰 (9 9一) 男 , 建 东 山人 , 建 厦 门 市 湖 里 区 人 民 法 院研 究 室 副 主 任 , 律 硕 士 。 16 , 福 福 法
当代社会 , 国家 、 众及 不确定 多 数人 的利益被 公 侵害 的公 害案件 日渐 增 多 , 统 的一对 一 式 的诉 讼 传 模 式 已经不 足 以全 面保 护众 多受 害者 的利益 。为加 强对群 体受 害者利 益 的保 护 , 善从 单 纯 的救 济群 完 体 受害 到加 强对公 共 利 益 的 民 事 司法 保 护 , 种全 一 新 的诉讼 模式 即公 益诉讼 应 运而 生并得 到 了各 国的 首肯 , 种诉讼 模 式 旨在 对公 共利 益提 供司法 保护 , 这 即在公共 利益 受到 侵犯 时 , 许特定 的机关 、 允 组织甚 至任何个 人提 起诉 讼 。
行 探 索性 的界 定 , 以此 为基础 进 一步分 析知 识产权 公益诉 讼 的必要 性和 正 当性 , 而提 出一 些知 识 进 产权公 益诉 讼制 度建 构的 建议 。
[ 关键词 ] 公益诉 讼 ; 知识产 权 ; 度 建构 制 [ 中图分 类号 ]D 5 3 [ F 2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编 号 ]17 62—10 (0 0 0 50 2 1 )3—08 0 00— 3
权 受到 侵害 时 , 自然 有相 应 具 体 的权 利 主 体 主张 权
利 , 是 当知识产 权 作 品作 为 公共 物 品属 性受 到 非 但
法 侵 害时 , 由于其 权利 主体 的不 明确性 , 导致 大部分 公 共利 益被侵 犯 的 民事 和行政 案件 都难 以进入诉 讼 程序 , 无法获 得 充分 的司 法 救 济 。公 益 诉 讼 制度 恰 是保护 公共 知识 产权利 益 的必要途 径 。 1 识产 权公 益 诉 讼 是 填 补 我 国公 共 利 益 保 .知 护盲 区 的 需 要 。 目前 , 国刑 事 诉 讼 只 对 被 侵 害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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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诉讼模式中国专利诉讼模式1984年3月12日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注2),建立了中国的专利制度,从而迈出了科技兴国、依法治国的重要一步。
从1985年4月起(注3),中国法院开始受理专利纠纷案件。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就受理专利纠纷的类型、管辖、诉讼程序和专业法官配备等专门发出了通知(注4),开创了中国专利审判的先河。
以后,为了贯彻我国政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方针,并履行《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9月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注5)。
目前中国立法机关正在酝酿进行第二次专利法的修改,修改的趋势仍然是博采各国之长为我所用、适合中国国情和遵守国际条约规定义务的三大原则,它必然反映本国利益需要和国际惯例的准则。
专利法及其修改都对专利诉讼产生重要的影响。
此外,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对专利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产生重要影响。
新中国专利诉讼至今已经14年了,它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诉讼模式:一、中国专利诉讼的案件类型和管辖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注6)依法(注7)受理五类涉及专利的纠纷案件:1、专利行政案件,即以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包括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注8)、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注9)。
2、专利侵权案件,即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专利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包括:侵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等专利权的案件。
3、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即以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作为原、被告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和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4、专利合同纠纷案件,即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等。
5、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包括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
此外,中国法院还依法受理假冒他人专利犯罪等刑事案件,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罪的,依法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
假冒专利罪刑事案件由有管辖权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审理。
中国法院针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特点并遵循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从一开始即将此类纠纷作为特殊案件进行专属管辖。
对前述涉及专利的各类纠纷案件分别由下列指定的法院管辖:1、第1类专利行政案件即关于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第5类其他专利纠纷案件中实施强制许可及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由于可能作为被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都在北京市,且为执法统一,因而,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注10)作为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2、其余各类专利纠纷案件(注1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注12)、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注13)和最高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注14)作为第一审法院,相应的各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中国法院对涉及专利权纠纷案件除前述专属管辖外,对收案最多的专利侵权案件等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这就是,即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地)的有受理权的人民法院(注15)作为一审法院。
二、中国专利诉讼的审判机构和组织依照法律,中国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四级两审”的审判制度,即法院系统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四级,审判案件则须经一审、二审两审终审。
大多数专利纠纷案件都在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一、二审程序中审结;也有少数专利侵权案件由于诉讼标的数额巨大或有重大影响等由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这类案件如果上诉,上诉审法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
依照法律,最高人民法院还赋有进行专利诉讼司法解释和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进行监督的特殊职能。
如果发现错案,无论那一级别、那一地方的法院终审审结的,都有权予以提审或指令再审(注16)。
在法院内部,分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交通、知识产权等审判庭,分别负责各类审判工作。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首席法官和法官、助理法官审判(注17)。
依照中国法律,审判专利纠纷案件均由3、5、7等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程序中可以聘请不是法官的法律或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法官任审判长(注18)。
但第二审程序必须由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
中国法院内部设有由资深法官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各审判庭庭长组成的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审判的少数重大、复杂、疑难的各类案件,每年也有若干件(1-2件)专利纠纷案件被提交最高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
被提交的案件一般是经过开庭审判后合议庭提出了处理意见的案件。
法院院长、副院长有权根据审判庭庭长和案件承办法官的意见向审判委员会提交需要讨论的案件。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先由审判该案的法官向委员们报告案件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而后由委员们讨论处理意见,遇有分歧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依据法律和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就是法院处理该案最终的意见,承办案件的法官必须服从。
审判委员会的资深法官们具有各部门法律的综合知识和丰富的司法经验,他们的决定极具权威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文件(其内容类似英美法系判例法中的司法原则)也必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他们为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然而,在中国司法改革中,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作用呈现减弱趋势,审理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的更大职权和责任逐步放在承办案件的法官身上,以保障效率和公正。
中国法院新建立的错案追究制度(注19)将加强这种趋势。
此外,中国法院在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还实行了聘请知识产权法律和各专业技术领域专家学者为咨询顾问的制度,实行在一定时期或一定案件中特邀聘请大学、科研单位等有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担任陪审员审理案件(注20)。
这些措施都提高了中国法院审判专业性强、适用法律难度大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三、中国法官审判专利侵权案件的一般作法专利侵权纠纷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官经常遇到的案件,是各类专利诉讼中最多的案件。
中国法官审判此类案件的一般作法是:(一)诉讼程序上的作法1、提前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遵守的诉讼义务。
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向原、被告发送《当事人须知》,向当事人公布合议庭的法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依照民事诉讼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2、庭前交换证据。
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同时,实行了开庭前交换证据,使当事人互相了解对方诉讼请求的依据,对专业技术性强的证据事先有所了解。
开庭审理时,集中对上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查、质证。
对有些技术问题、技术鉴定结论需要听证的可以在开庭前召开听证会,以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
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专利权,首先由原告负责提供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有关证据。
但是,如果原告控告被告侵犯的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即方法发明专利,那么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制造同样产品的被控侵权人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据。
3、实行合议制度。
专利诉讼涉及各个学科的专业技术,审理难度大。
中国法院对专利案件一律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即由若干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允许一名法官独任审判。
合议庭组成法官都要审阅案卷、开庭审理与合议,共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
4、实行公开审理。
对专利纠纷案件无论第一审、第二审,一律实行公开审判(注21),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单位采访、客观报道。
这样做,可以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司法公正;也可以对社会公众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法人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注22)。
5、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时效,依据中国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的规定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一些持续进行的专利侵权行为,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专利权被侵害起二年内未予追究,当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时,权利人的专利权仍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侵权人仍然在实施侵权行为。
对于这种连续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从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二年的,中国法官一般仍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对侵权损失赔偿额应自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超过二年的侵权损失不予保护。
6、专利侵权诉讼因侵权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中国法院在审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一旦出现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时,一般中止正在进行的专利侵权诉讼,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权人的专利有效性作出决定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
但被控侵权人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应当在被告答辩期(注23)内提出,如果超过答辩期,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对于发明专利,由于中国实行的是实质审查制度,故如果被控侵权人就某一发明专利提出宣告无效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
(二)案件事实认定和实体法律适用上的作法1、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中国法官基本上采用“三步判断法”进行审判。
即:(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因此,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中国法官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依据。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注24),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注25)。
因而,中国专利法规定的侵权判定中的权利要求,是指独立权利要求,而不是从属权利要求。
为了方便比较,中国法官通常要把独立权利要求分解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必要技术特征。
这就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解释权利要求的法定文件被认为是专利说明书及附图。
此外,专利文档等也被认为是解释权利要求的重要参考文件。
(2)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
也就是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应的分解。
(3)将经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
比较的结果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完全相同,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说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官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这种情形的专利侵权是标准的、不折不扣的专利侵权,有的人将其称之为“字面侵权”。
2)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