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整理版)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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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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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设计第四章施工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六章资金第七章组织协调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附件2. 建筑设计、施工图纸附件3. 审查、审批文件附件4. 合同、合作协议附件5. 其他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 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固定设施2. 规划: 指根据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制定的建设活动的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3. 设计: 指按照规划要求,通过综合考虑建筑功能、技术和艺术要求等因素,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方案和工程量清单等文件4. 施工: 指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进行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建筑主体施工、室内装饰装修等一系列建筑施工工序5. 环境保护: 指对建筑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影响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6. 资金: 指建筑活动所需的经费、款项和资产等7. 组织协调: 指协调建筑活动的各方利益,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8. 监督检查: 指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建筑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建筑规划缺乏统一标准,导致规划制定不规范。

解决办法:加强建筑规划研究,制定统一的建筑规划标准。

2. 困难:建筑设计过程中技术难题较多,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解决办法:加强技术研发,提供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促进建筑设计水平的提升。

3. 困难: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办法: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4. 困难:建筑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严格执行环保法规,推行绿色建筑理念。

5. 困难:建筑项目资金筹措困难,预算管理不科学。

解决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预算和审批制度,完善资金监督机制。

6. 困难:建筑活动各方利益冲突,组织协调不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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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造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建造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建造物,是指经人工修筑或者改变自然地形而具有地上或者地下连续完整空间、可以供人居住、工作或者其他社会活动使用的房屋、构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条 建造活动应当按照经济合用、安全、节能、环保、保护文化遗产等原则进行。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建造物中应用节能技术和设备,提高建造物的节能水平。

第五条 建造活动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 建造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二)符合工程技术和经济技术指标;(三)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 建造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和颗粒物飞扬。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施工安全标志,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建造物所有人、使用人有保护建造物、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维护规范,爱护集体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第九条 建造施工单位应当对建造物进行安全评估,掌握建造的安全技术信息。

建造物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建造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建造许可证,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施工文件完整,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建造物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造活动违法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造活动进行综合规划和管理,促进城市和农村建设的有机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造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文物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造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组织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本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9年8月29日第四届第24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法律。

本法旨在规范建设活动,促进建筑工程质量,保护职业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建筑文化传统,使社会秩序良性稳定,保障群众安居安全。

本法共分七十五条,主要内容有:一是总则,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保护建筑文物遗产、施工安全、职业安全、糟粕清理和监督检查;二是招标投标,规定了建设活动招标和投标的条件、投标文件和工作规定;三是质量管理,规定了建设项目实行质量控制的理念,以及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控制程序;四是职业安全,规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的基本要求;五是环境保护,规定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和主体责任;六是监督检查,规定了有关监督检查的职责、方法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文化、卫生利益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包括20条,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来介绍这部法律。

一、建筑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城市和乡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

规划内容包括建筑布局、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

城市和乡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保证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二、建筑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满足建筑物的安全、文化、卫生、环保等要求,符合人类工程学原理。

”建筑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查,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核才能进行施工。

三、建筑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应当按照设计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文化、卫生、环保等要求。

建筑施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建筑施工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施工过程需要安全可靠,施工者需要在保障工人安全健康的前提下进行施工。

四、建筑物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物应当定期维护,防止发生病害或者撞击等事故。

”建筑物的维护需要定期进行,防止建筑物的损坏或者其他事故的发生,保证人们在建筑物内的安全。

五、建筑物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和合同内容,爱护、维护房屋,防止无故毁损,防止使用房屋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内容,损害他人特别是社会公共利益,并保持良好的社会公德。

”建筑物的使用需要爱护,保证建筑物的能够长久使用。

以上是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五个方面的介绍,希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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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在这里,我为您呈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的安全、环保、节能和质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国家的规划和政策,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尊重自然和人文环境,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建筑文化传统。

第四条国家保障机构、专业技术协会、行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不得违反当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活动的主体责任人应当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应的执业资质。

第七条建筑活动的主体责任人应当保障工程质量,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业主索取或者接受贿赂。

第八条建筑活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功能和用户需求。

第九条建筑活动应当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建筑的节能性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条不得进行破坏文物建筑的建设活动,对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建筑应当加以保护。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十一条建筑活动应当依法进行规划和设计。

第十二条建筑规划应当可行,合理确定景观、绿化和生态保护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环保、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设计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承担设计任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建筑设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虚报、误报设计概况,不得接受业主的贿赂。

第十六条建筑设计分阶段进行,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查和评定。

第三章施工与监理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组织、人员和设备条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环境。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不得私自变更。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一项法律,主要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建筑行业,保障建筑工人和居民的安全和权益。

本文将从该法律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背景建筑作为人类基本生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类生产和生活的质量。

然而,在中国建筑行业由于一些历史原因,长期存在安全隐患、缺乏监管等问题。

为此,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进建筑行业规范化,从而在2007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主要内容1.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各个环节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2. 建筑工程施工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施工期间需要设置施工现场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3. 建筑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 建筑工程涉及到土地使用、征用、附属设施等问题,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 建设单位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建筑工程过程中需要关注对自然生态的影响;6. 建筑行业需要进行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提升,提高人才培养和管理水平。

三、实施效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以来,中国建筑行业经历了脱胎换骨的变革。

该法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建筑行业的法治化水平,加强了对建筑工程各个环节的管理;明确了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各方的责任,保障了人民的利益。

同时,该法律的实施也带动了社会和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工作进展。

然而,也值得注意的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仅是解决建筑行业问题的第一步。

建筑行业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其中的问题还涉及到诸如教育、人才培养、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继续学习、实践、提升建筑行业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努力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将会更加完善,建筑行业将会更好地服务于人民,为我们的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注入更强的动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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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建筑活动必须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先,科学发展,节约能源,绿色环保,便利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多种投资方式合理配置建筑资源,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共有产权住房发展。

第四条建筑活动适用本法。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必须依法经过规划,并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建筑规划按照国家规划的要求和要素,编制并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和工程建设标准,注重科学技术含量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可实施。

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施工、使用、运维和拆除的便利和安全可靠。

第十条建筑行业组织和单位必须加强技术综合能力培养和建设,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

第三章施工和监理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和质量许可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设立专业技术负责人,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保证工期和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要求,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必须对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过程必须负责安全生产,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四章使用和维护第十七条建筑物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并发放竣工验收文件。

第十八条建筑物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九条建筑物的拆除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且需要经过批准。

第二十条建筑物的维护需要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五章奖惩措施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为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建筑安全,扶持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技术进步,发展建筑业,维护社会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要求,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建筑工程应当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推行计划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降低建筑工程投资和使用成本。

第四条在建筑工程中,应当尊重人类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培育优秀的建筑文化并促进其传承和发展。

第二章建筑工程的规划第五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原则,建立健全的规划及其实施和调整机制,合理分配城市空间资源,保证城市内部和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注重节约用地,保障公共利益,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和集体经济发展需要。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采取节能环保的建设方式和技术措施,提高建筑物的绿色性能。

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保障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建筑工程的设计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合理确定房屋结构、外形和功能布局,具有良好的空间效果、适宜的居住环境和较高的美学价值。

第十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注重节能环保,采用新型建筑材料、新型建筑技术和新型节能技术,提高建筑物的绿色性能。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根据生态环境特点和建筑物所在区域的气候条件,采取合理的绿化、雨水利用、清洁能源利用等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保证历史建筑和文物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建筑工程的施工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科学施工,严格施工管理,防止施工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采用优质材料、劳动保护设备和先进的施工技术,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建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建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环保、节约资源、节能、抗震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建筑技术和设备,提高建筑质量。

第六条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市场规律,促进建筑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第七条国家对在建筑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建筑勘察设计第八条建筑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第九条建筑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需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第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勘察设计任务,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勘察设计文件负责,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资质。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二)符合工程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和结构;(三)注重工程质量和安全;(四)符合环保要求;(五)节约资源,节能、抗震。

第三章建筑施工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共8章: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一般规定及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建筑施工安全的主要内容如下:1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相关单位的从业资格。

2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

3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4规定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在建筑活动中,只有明确安全责任,分工负责,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激发每个人的安全责任感,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技术规范,防患于未然,减少和杜绝建筑工程事故,为建筑工程的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确立了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同时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确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通过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子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子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子版我国《建筑法》于2001年5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对原条文作了相应修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1.调整了建筑工程发包方式;2.调整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条件;3.调整了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以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1、建筑工程发包方式调整修改前:现行《建筑法》的规定是:(一)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重新招标投标。

(二)发包人可以在书面形式中将建设项目划分为若干个专业工程招标。

(三)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竣工验收。

(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五)项目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本企业内任命。

(六)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包性质和实际需要确定工程项目招标人。

2、建筑企业资质许可条件建筑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特级。

特级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活动;一级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活动。

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总承包资质10个等级、专业承包资质5个等级、劳务分包资质2个等级。

特级、一级、二级资质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劳务分包业务应当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根据建筑市场形势变化需要增加或者调整资质等级制度的建筑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建筑法在保留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建筑企业资质许可条件作了相应调整:(1)对企业资质许可条件作出规定;(2)减少建筑企业资质许可条件;(3)降低资质许可门槛;(4)取消资质许可前置条件。

对于上述修改内容您有何看法?欢迎在下方留言!3、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是建筑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建筑业从业人员数量庞大,素质良莠不齐,从业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益。

因此,《建筑法》修订提出对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202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2022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造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城建国土所属领域内的建造物的建设、拆除、维修、养护以及建造用地的出让、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建造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施工、优良质量、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政府应当通过立法、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建造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建造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建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与注册第五条建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合理、优良、节约、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建造工程勘察应当认真勘验地质、水文温和象等基础情况,进行基础设计,确保建造的安全、稳定和经济性。

第七条建造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满足建造使用和功能要求,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第八条建造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保障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

第九条建造工程监理应当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监督工程施工的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验收。

第十条建造工程验收应当在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收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抽查和检测、竣工资料审查等内容,确保工程符合安全、环保和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建造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活动中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注册等执业证书。

第三章建造用地第十二条建造用地的出让和使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县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遵循节约集约、保护环境的指导思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让合同、用地合同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省、市、县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生态保护建设用地、资源开辟建设用地等不同类型用地的管理和调控。

第十四条建造用地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审批并下发有关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建设的用地性质、用途和规模,并严格执行规划设计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笫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笫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管理,促进建设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建筑物,包括房屋和其他拟以固定位置修建或者装置的工程。

第二章建筑物的开工、验收第三条建筑物的开工,应当依法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并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

对未经审批和备案或者检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工。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条对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施工许可证核发条件或者拒绝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拆除、重建,并可以处以相关责任单位的罚款。

第三章基本建设工程第六条国家设立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监督制度,对新建、扩建、修缮的交通、水利、能源、通信、市政等基本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强制性监督。

第七条基本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评定制度,对基本建设工程负责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职务任用、职称评聘、岗位聘任、奖金等进行评定。

第八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并经质量强制性监督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九条建筑工程实行监理制度。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方和设计、施工单位均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是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对履约的建筑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付酬,包括监理费和质量发展奖金等。

第五章建筑市场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应当依法准入、准继、准退。

第十四条建筑市场按照市场化原则组织施工和投资,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十五条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建筑单位应当对施工和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建筑安全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必须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保障建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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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颁布单位: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号:主席令第46号颁布⽇期:2019-04-23执⾏⽇期:1998-03-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录第⼀章总则第⼆章建筑许可第⼀节建筑⼯程施⼯许可第⼆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程发包与承包第⼀节⼀般规定第⼆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产管理第六章建筑⼯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1997年11⽉1⽇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22⽇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2019年4⽉23⽇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等⼋部法律的决定。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房屋建筑设计⽔平,⿎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监督管理。

第⼆章建筑许可第⼀节建筑⼯程施⼯许可第七条建筑⼯程开⼯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型⼯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报告的建筑⼯程,不再领取施⼯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建筑》
【年(卷),期】1997(000)006
【总页数】4页(P56-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相关文献】
1.关于节约能源法(草案修改稿)和建筑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1997年11月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J], 项淳一;;
2.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7年10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J], 王叔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J], ;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
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J], 无
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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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重点法条汇总-ok

建筑法重点法条汇总-ok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点法条讲解(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精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章附则

精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
他专业建筑工程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五条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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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1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发包
第三节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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