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进一步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一)各部门机关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6]2984号)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
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从1997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
不得以建业务楼的名义新建办公楼。
(二)经房管部门鉴定现为危房的或新增机构等确需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须按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5号)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突破投资计划,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不得自行扩大规模,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
(三)新建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应及时交出超面积标准的旧办公楼,归口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变更权属关系后,调剂给无房或缺房单位使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超面积标准的行政用房安排给企、事业单位使用。
对在本实施办法下发前已安排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须分别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补办审批及租赁手续。
(四)除正常维修外,现有办公楼从1997年起三年内不准进行装修。
正常维修必须坚持修缮项目的定案制度,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不得随意扩大维修范围,不得大拆大改,不得任意增添设备。
严格审核预决算,维修经费应按工程进度拨付,待审查施工单位决算后办理结算。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解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制定与执行
解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制定与执行据电中共中央政治局昨日召开会议,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明确要求责任追究会议指出,中央历来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制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就是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
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全面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对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制定实施细则会议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落到实处。
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坚持从严从紧原则,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尽快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
要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着力推进相关改革,条件成熟的要尽快推出,需要研究探索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以推进。
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对铺张浪费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制度的刚性约束力。
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节约意识,在全党全社会进一步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浓厚氛围。
■解读执行“从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如何确保此次出台的条例能够落到实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建议,要有制度的配合,比如正在审议过程中的预算法。
一些规定要在法律里面予以体现,形成国家意志,强调制度的刚性。
“如果说滥用公车就是违法了,那估计很多人就不会了。
国家信访局机关贯彻落实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信访局机关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4.12.08•【文号】国信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信访局机关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国信发〔20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有关规定,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国家信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信访局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节约,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三条成立国家信访局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党组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各司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根据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要求,局办公室、人事司、监察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按照业务分工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工作管理和监督职责,各司室认真落实工作要求。
第四条各司室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增强节约意识,努力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司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司室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五条研究制定国家信访局机关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从严从紧编制预算,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重点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支出;禁止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杜绝片面追求预算执行进度的“突击花钱”行为。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3.25•【字号】•【施行日期】1987.03.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1987年3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利用新能源和用其它物质代替常规能源的,也视为节约能源。
第二章节能管理体制第四条省政府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决策、部署全省节能工作,下设节能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农村节能工作由省政府农村能源办公室归口管理,主要任务是大力推广省柴节煤炉灶,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和抓好乡镇企业节能。
第五条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并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地区节能工作。
中直、省直各厅、局、公司都应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其中冶金、电力、机械、石化、轻工、纺织、铁路、建材、国防、航运、林业、农场等重点耗能部门及石油、电力、煤炭供应部门,应明确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其它耗能部门至少应有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做节能工作,不准无人管理。
各地、市、县所属单位,省直各厅、局、公司下设各部门的节能机构和人员配备,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第六条年综合耗能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含万吨)的企业,应由一名副厂长主管节能工作,确定节能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节能管理人员。
年综合耗能折合标准煤五千吨至一万吨(含五千吨)的企业,应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二名节能专职人员。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63505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财政厅2014年4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定点办会、经费包干使用、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会期,压缩会议规模,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
第四条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
各单位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突破预算额度。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
是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全省代表会议和各民主党派召开的全省换届会议。
二类会议。
是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性工作会议(不含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部门会议)。
三类会议。
是省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召开的,要求市、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和各民主党派召开的法定例行会议。
四类会议。
各单位召开的,要求市、县有关人员参加的专业性会议。
五类会议。
是指除上述一、二、三、四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会议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
由会议主办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类会议。
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分别由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承办。
三类会议。
由各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送省财政厅审核会签,分别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上报省委、省政府批准(法定例行会议按法定程序办理)后执行。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条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附后);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7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45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300元。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
专家解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条例》的出台,是我们党从根本上解决浪费问题的有力举措。它有一个目标指向,王韶兴认为,就是“严格的制度权威使人‘不愿浪费’,严厉的约束机制使人‘不敢浪费’,规范的流程制约使人‘不能浪费’,完备的监督体系使人‘不容易浪费’”。
“强调‘严禁’‘不准’也好,宣传教育也好,舆论监督也好,这些都非常重要,而制度更具有根本性的作用,没有制度保障,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就容易流于形式。”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王韶兴教授认为,《条例》表明厉行节约将告别运动式的“一阵风”,走向制度化、常态化。
“号召经常发、文件经常下、口号经常喊、运动经常搞、要求经常提”,网上的这一说法,听着轻松,说的问题分量却很重,值得反思。
“对涉及《条例》的制度,要按照实体性(做什么)、程序性(怎样做)、保障性(违背了如何纠正)的要求加以细化。”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姚桓教授认为,制度的细化还应该包括解决制度缺口、制度碎片化、制度交叉冲突的现象。同时,更细化、更具操作性的配套规定也很重要。
“比如《条例》规定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那么,这个公务活动包括哪些?这个是要更细化的着力点之一。”高新民说,各地各部门跟进《条例》的配套工作,值得关注。
形成“大落实”的格局也是重中之重。保证《条例》执行的刚性,防止制度疲软,不仅要全党动手,还要全社会一起动手,形成“大落实”的执行格局,这与政务信息公开、行政费用控制、增强财政预算约束、加强惩戒问责力度等,都密切相关。
“贯彻落实《条例》不能当做单纯的技术性工作来做。”姚桓认为,还是要把“教育先行”这个“老话”重提并一直提下去。《条例》的制度权威要渗透出深刻的思想文化内涵,要与宗旨教育、艰苦奋斗教育联系在一起,解决思想深处的问题,克服模糊思想和错误认识。诸如树立“例外即是破坏”的观念,建立对浪费“零容忍”的心理,培育“越雷池即羞耻”的认知等,都是《条例》能够取得长久效用的“软约束”。
中共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税总发[2013]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11施行日期2013.12.11文号税总发[2013]131号主题类别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税总发〔2013〕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2013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施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规范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对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的认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
《条例》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党纪政纪要求上升为党内法规,推进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彰显了我们党从严治党和根治铺张浪费的坚强决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重大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到,任何形式的浪费行为不仅严重败坏党和政府的作风和形象,也与服务大局、服务税户、服务基层的税务形象格格不入。
要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深刻把握贯彻执行《条例》的极端重要性和严肃性,牢固树立勤俭节约意识。
党组要专门研究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领导干部要模范执行《条例》各项规定,带头把勤俭节约、反对浪费体现到具体行动上。
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准确把握《条例》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和各项要求,在广大税务干部中深入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勤俭节约的浓厚氛围。
黑龙江省农委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农委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实施意见【文 件 号】黑农委函[2010]359号【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颁布时间】20100914【实施时间】20100914【时 效 性】有效按照省纪委黑纪发〔2010〕32号《关于印发〈关于抓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落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委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廉洁、节俭、增效”为目标,以健全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为保证,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保证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如期实现工作目标,努力形成提倡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良好风尚。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一)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牵头单位:外事处、人事处配合单位:各处(室、办、局)、直属各单位1、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2、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批制度。
2010年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不得超过2009年按规定比例压缩后的经费预算规模。
3、落实证照集中管理制度。
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按规定上交外事和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二)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牵头单位:办公室、财审处配合单位:各处(室、办、局)、直属各单位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
2、严禁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和一人配备使用两台以上(含两台)汽车。
3、不得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下属单位提出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的要求。
4、认真执行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5、加强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管理,实行在财务上单独列项和单车定额核算制度。
2010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不得超过2009年按规定比例压缩后的经费预算规模。
6、逐步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加油政府集中采购,逐步推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定点加油制度。
(三)规范和改革公务接待工作牵头单位:办公室、财审处配合单位:各处(室、办、局)、直属各单位1、严格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
中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十项规定的通知
中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严格执⾏《党政机关厉⾏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项规定的通知⽂号:安监总党[2014]7号颁布⽇期:2014-01-27执⾏⽇期:2014-01-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及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委(总⽀、⽀部):《严格执⾏〈党政机关厉⾏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项规定》已经2014年1⽉2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中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2014年1⽉27⽇严格执⾏《党政机关厉⾏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项规定为严格执⾏《党政机关厉⾏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做到“铁规定、刚执⾏、真落实、见实效”,制定本规定。
⼀、严格经费管理。
各项收⼊和⽀出必须全部纳⼊部门预算,严禁超预算、⽆预算安排或虚列⽀出、转移以及套取预算资⾦,严禁违规使⽤罚没收⼊等⾮税收⼊。
⼆、严格执⾏出差报批制度,按照规定报销差旅费⽤。
严禁将应由出差⼈员所在单位或个⼈承担的费⽤转嫁给接待单位,出差期间从事与公务活动⽆关事项发⽣的费⽤不得报销。
严格做到对被检查单位、监察对象安排的宴请和赠送的礼品零接受,对违反规定的会员卡零持有,在公务活动中对营业性娱乐场所零接触,对安全⽣产违法违规⾏为零容忍“四个零”。
三、严格执⾏出国(境)计划管理、审核审批制度和外事纪律。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实⾏总额控制。
严禁照顾性、⽆实质内容的⼀般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向所属单位和被监管对象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
四、严格执⾏公务接待制度。
严禁将⾮公务活动纳⼊接待范围,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
五、严格执⾏公务⽤车管理制度。
严禁超编制、超标准、越范围配备公务⽤车和专车,不得换⽤、借⽤、占⽤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赠送的车辆,不得挪⽤、固定给个⼈使⽤安全执法等公务⽤车。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新华社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5
【摘要】<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
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
【总页数】9页(P2-10)
【作者】新华社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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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J], 曾钊;杨雪
3.中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十项规定的通知 [J],
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J], 无;
5.中央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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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条规(170题)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条规(170题)一、单选题(40题)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浪费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
A.通报B.问责C.批评D.教育参考答案:B。
2.《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可以乘坐()。
A.飞机商务舱头等舱B.高铁商务座C.动车商务座D.飞机经济舱参考答案:D。
3.《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情节较重的,()。
A.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B.批评教育C.责令作出检查D.诫勉谈话参考答案:A。
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岗位。
A.一线执法执勤B.机关内部管理C.后勤D.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考答案:A。
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不可以有以下哪种行为。
()。
A.统一调度使用公车B.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使用公车C.严格按规定使用公车D.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参考答案:D。
6.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接待单位不得有以下哪项行为。
A.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B.严格限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C.严格接待审批控制D.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参考答案:A。
7.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国内公务接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B.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C.可以提供香烟但不得提供高档酒水D.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参考答案:C。
8.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农委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农委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
行节约要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黑农委函[2010]35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9.14
【实施日期】2010.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农委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黑农委函[2010]359号)
委机关各处(室、办、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农委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省农委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实施意见
按照省纪委黑纪发〔2010〕32号《关于印发〈关于抓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落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委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廉洁、节俭、增效”为目标,以健全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为保证,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保证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如期实现工作目标,努力形成提倡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良好风尚。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牵头单位:外事处、人事处
配合单位:各处(室、办、局)、直属各单位
1、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2、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批制度。
2010年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不得超过2009年按规定比例压缩后的经费预算规模。
3、落实证照集中管理制度。
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按规定上交外事和组。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第十条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附后);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7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45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300元.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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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市(地)、县(市、区)党委办公室(厅)、政府(行署)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接待、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细化预算的要求,参考近年预算执行情况,科学预测下一年度增减变化,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结余结转资金与新增资金应当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并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上年支出规模。
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对预算支出实施从预算编制环节绩效目标申报、事中执行监控到决算环节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党政机关会计核算办法,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健全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调整间隔年限不低于3年。
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都应纳入改革范围,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和现金使用比例控制制度。
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严格履行先刷卡消费、后结算还款流程,严禁预算单位通过公务卡预借、提取现金,以及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转资金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需求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出差人所在单位承担,对超标准、超范围支出部分,由差旅人员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安排,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外事部门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年度财政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团组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派出部门应当提供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出国经费审核意见,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和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公务接待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陪同人员、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
接待清单与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一同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不得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建立市场化的劳动、用工、分配制度和接待费结算制度,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公务用车第二十五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