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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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单版(2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单版(2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单版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代表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____%至____%.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____%;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____%;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组织职代会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召开职代会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职权第十条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第十二条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单版(二)第十三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

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大会选举资格____小组,负责代表资格____工作。

大会选举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指定专人负责提案的____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遇有重要问题,经教代会执委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或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学校党总支批准,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2024年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2篇)

2024年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2篇)

2024年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一、总则2024年职工代表大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司全体职工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选举产生的代表大会。

本工作细则是为了规范和加强2024年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而制定,以保证代表大会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的权益和作用,促进公司的改革发展。

二、组织形式及选举程序1.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为代表制,代表的产生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

2. 代表的选举由公司工会组织负责具体的组织工作,工会组织应当根据公司的规模和职工人数合理划定选举单位,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

3. 代表的选举程序应当包括:(1)确定选举时间、地点和方式;(2)发布选举通知,明确选举的目的、范围、条件和程序;(3)进行候选人提名,公开征集职工代表候选人,确保选举程序的参与和公开;(4)进行候选人筛选和组织选民投票,保障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5)进行候选人当选结果的公示和返还竞选活动费用;(6)确定代表名单并进行代表资格审查;(7)代表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三、代表大会的职权1. 代表大会是公司职工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法人资格,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发挥着重要作用。

2. 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1)审议公司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其他重要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公司经营发展计划和年度预算,对公司的发展方向进行决策;(3)审议公司管理制度和人事任免事项,对公司的管理机制进行监督和改进;(4)决定公司的工资福利政策、奖励惩罚制度等;(5)审议公司的合作和发展项目,决策公司的重大投资和合作事项;(6)决定公司的改制或合并,处理公司的重大争议和纠纷;(7)代表职工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权益维护需求。

四、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1. 代表大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有权决定是否延期或提前召开会议。

2. 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包括:(1)确定会议主题和议程,确保会议顺利进行;(2)进行会议的主持和记录,确保会议的规范和准确;(3)代表发言的程序和时长,确保代表的表达权益;(4)代表针对提案和议题进行讨论和投票,确保代表大会的决策能够民主反映职工的意愿;(5)对决议结果进行公示和实施方案的制定。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利益,进一步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内部民主管理。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进行民主管理、行使权益保护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是由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了全体职工的共同意愿和利益。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与组成第五条职工代表应当按照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选举程序、选举工作组成员等,应当依法规定。

第六条职工代表应当由各岗位的职工自行推选产生,代表人数与企业规模、人员结构等因素相适应。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代表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新一届职工代表的选举。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企业的章程、规章制度;(二)审议和通过企业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等;(三)讨论和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定期审查企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和决定职工的权益保障政策,监督企业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处理职工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合法、正式召开,会议应当有法定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保障与监督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自身章程的约定进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常工作。

对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的行为,应当视情况予以纠正、追责。

第十三条职工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监督职工代表的行为。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市局(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市局(公司)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发扬企业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对企业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行使审查、建议、决定和监督权。

其职权是:(一)定期听取企业的工作报告和企业财务工作报告,审议企业发展的长远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二)审议通过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医疗改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安全生产规定、奖惩办法以及关系职工利益的其他各项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领导干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五)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局长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九条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合并召开,职工代表和会员代表可以兼任,凡是市局(公司)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湖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精选)

湖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精选)

湖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7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标准版(4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标准版(4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____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____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条审议通过____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____合同草案;第二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____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第三条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五条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____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____;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会____第一条公司工会____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任何____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____。

企业终止,该企业工会、分工会____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工会撤销后,工会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第五条公司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

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工会____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五篇范文)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五篇范文)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五篇范文)第一篇: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长沙市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作者:湖南省电信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发布日期:2005-4-6 10:10:36 阅读次数:289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必须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成为总经理实现任期目标的坚强后盾,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形式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中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和建议。

2、审议通过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司领导关于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4、民主评议、监督分司领导,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1、职代会召开前应做好充分的筹备工作。

工会和行政共同拟定职代会的指导思想,协商确定职代会主要议题,提交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湖北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湖北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湖北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办好社会主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各中小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三条教代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关系,在学校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依照法律、律规和政策行使职权。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五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勤工俭学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创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及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和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

四、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以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犯有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到撤职。

五、教代会根据干部任免机关的部署或经干部任免机关同意,可以民主推荐校长人选和民主选举校长,按干部任免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教代会应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指挥权威;校长应尊重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中,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和和谐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1. 代表产生:职工代表的产生一般通过选举产生,选举程序和产生代表的数量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2. 代表资格:代表必须是所在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具备选举和被选举的资格,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且受到一定比例以上职工的支持。

3. 代表任期:职工代表的任期一般为一至三年,具体根据企事业单位的情况确定。

4. 会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定期召开,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全体职工代表,并保证符合法定程序。

5.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主席会同职工代表提议组成,并送交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议程一般包括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听取和讨论工作报告等。

6. 决议和公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公告应在一定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布,确保职工对决策结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7. 职工代表权益保障:企事业单位应切实保障职工代表履行职责的权益,确保代表自由表达意见、行使监督权和决策权的权利。

这只是一般情况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具体细节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工会法》《黑龙江省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牡林管局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林口林区工会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林口林区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试行)第一章概述1.1目的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范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标准。

1.2 范围本标准所述职工代表及其各项制度的基本内容,仅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1.3 实施原则本标准是实施遵循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联系实际、规范操作、持续改进的原则。

1.4 质量评估和上级考核为保证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工作有效运行,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的实际,对照本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效果,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上级考核。

质量评估每年进行一次,上级考核每二年进行一次。

质量评估和上级考核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1.5 工作标准的应用本标准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指导文本。

公司所属各单位按本标准适用条款遵照执行。

1.6 工作标准的编制、发布和修改及文书档案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标准由公司工会根据《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标准》(试行)指导文本进行编制,并报请公司党委同意后发布实施。

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调整,或者通过质量评估发现工作标准有关具体不符合实际需要时,由公司工会及时组织对工作标准进行修改。

工作标准编制发布后,由公司工会负责发放和存档。

须编号分发和填写发放记录。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记录和文书档案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公司工会负责制定和管理,并登记造册、妥善保存,作为资料和考核的依据。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2.1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2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2.2 1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和审议公司关于生产经营发展规划、技术引进、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公司改制、重组、破产、裁员实施方案、履行集体合同以及财务预决赛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经典版(6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经典版(6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经典版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总则(一)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它的主要任务是:1、参与单位重大决策;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3、监督单位领导干部。

(二)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三)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公司经营班子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经营活动的职权。

(四)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职工代表(一)按照法律规定有政治权利的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应当是拥护__方针、政策和政府法令,作风正派,公平正义,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的职工。

(二)职工代表的选举,以部门为单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比1例结构,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公司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职工代表。

(四)职工代表人数视情确定比例为公司总人数的10~____%,不得少于____名。

(五)职工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

职工代表的组成。

基层人员占代表总数的____%,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领导干部占代表总数的____%。

专业技术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六)职工代表的权利: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公司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参加对公司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4、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处分职工代表应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篇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篇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的民主制度建设,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保障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工会法》、《公司法》、《劳动法》和《山西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必须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和组织职工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八条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企业变更形式、分立、合并以及职工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听取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其程序是:1.企业制订上述计划、方案时,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职工代表应积极配合,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参与可行性论证;2.召开职代会前,将经理工作报告或职代会欲通过的计划方案等重大事项的草案发到各代表组,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讨论,将意见或建议及时反馈;3.职代会正式会议,经理向大会报告工作,提请职代会进一步审议,并将意见或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汇报;4.职工代表大会就有关报告做出决议后,职工代表要向全公司职工进行宣贯会议精神,工会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凡是当选的正式代表,均填写代表卡片,便于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按厂(管区)、所、部门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若干人。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在职工代表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检查企业内部有关单位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五)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 组织公司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厂(管区)、部门、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厂(管区)、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制度名称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部门
考证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集团公司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本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公司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三)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 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2020年7月整理)湖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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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7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024年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范例(五篇)

2024年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范例(五篇)

2024年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范例职工代表大会规范四、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一)知情参与权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听取企业关于经济社会发展、投资与生产环境改善、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报告;听取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听取政府(行政)有关部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报告;并鼓励代表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企业集体合同草案或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等专项协议草案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并进行表决。

(三)选举罢免权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或罢免参与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及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等,并进行表决。

(四)检查监督权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社会保险金(综合保险金)的缴纳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决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五)其他职权职工代表大会还需审议或决定其他必要事项。

五、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1. 主席团的组成主席团成员人数一般为固定数,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代表组成,其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主席团成员由工会提名,经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2. 主席团的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听取和综合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审议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重要事项。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1. 小组的组成审查小组成员由所属单位一线职工代表和经营管理者代表、企业工会负责人和企业家协会或雇主协会负责人组成,一般为固定数。

审查小组成员由工会提名,经预备会议确认。

2. 小组的职责审查代表是否具备代表资格。

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

审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形成专项书面报告,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职工代表大会规则

职工代表大会规则

职工代表大会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规则(经股份有限公司第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公司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支持公司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设立若干工作组,分别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权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建议、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一)公司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二)工会与公司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三)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四)员工持股计划;(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三)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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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7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的实施方案,企业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大额资产处置方案的报告;(二)通过企业有关劳动报酬、企业年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职工奖惩、裁员分流、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三)评议和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或者审议未通过的,企业、事业单位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不得实施。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一条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科室、工段为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规模较大单位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子公司、分公司、车间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事聘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原选举单位应当依法补选。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出席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会委员会组织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职工代表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其他活动;(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本单位同意的活动,工资福利以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了解本单位情况,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三)模范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四)及时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罢免职工代表,应当由原选举单位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提出,经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二十条不足五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二十人;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三十七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确定,但不少于四十人;一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确定,但不超过五百人。

第二十一条根据本条例规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建立。

新设立且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开业投产、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如遇企业停产整顿等特殊情况,报经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从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不足二百人的,主席团成员为职工代表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但不少于五人;职工代表二百人以上的,主席团成员为职工代表人数的百分之八左右。

主席团成员人数一般应为单数,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半数。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表决事项,获得本单位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

选举和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工会委员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菠、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所需活动经费,由本单位承担。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三)组织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四)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议题;(五)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六)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素质;(七)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八)提名或者组织提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九)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委员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一)不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或者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工会委员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妨碍、阻挠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或者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和其他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职工可以向本单位反映,也可以向上级工会委员会、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分厂、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并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进行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其职权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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