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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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利润分配的顺序 (2)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3)

第四章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6)

第五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8)

第六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利润分配的顺序

第四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该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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