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追加、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起诉书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起诉书原告:________,民族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作职务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民族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作职务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同上(如果是单位要写明单位名称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姓名)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人民法院原告: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
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民事起诉状格式二原告: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被告: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人民法院原告: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附:合同副本____份。
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尊敬的法院:我系案件的原告,本案涉及一笔货款及利息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已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我方有权获得约定的货款及利息,并责令被告限期履行。
然而,至今被告仍未执行法院的裁定并拒绝缴纳应付的货款及利息,给我方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
鉴于被告的拒不履行裁定,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贵院变更执行人,依法强制被告履行判决,并追缴被告的应付款项。
1. 变更执行人的合法性基础我方要求变更执行人的合法性基础主要在于,原先的执行人已经尝试过多种办法督促被告履行义务,但都没有取得任何效果。
对此,我方十分失望,也感到对方的无法无天。
同时,我们相信通过变更执行人,可以更高效地追讨被告的应付款项,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2. 申请变更执行人的理由(1)执行人的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人有若干限制。
若因执行人的误判或乱收费而给申请执行人交涉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则可进行变更申请。
可是,在实际执行中,执行人却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追讨被告的应付款项。
他们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令人十分失望。
(2)执行人的失信执行人作为执行工作的承办人,应该展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但是,我们发现执行人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拖延了案件的执行进度,因此我们无法对其产生信任。
(3)执行人过失执行人可按照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出现过失。
执行人在职业责任集体诉讼中曾发生过失误,导致争议的加重,从而令人们无法忍受。
此外,执行人往往会失误处理案件,可能导致被执行人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和经济损失。
(4)执行人的丧失执照如执行人被撤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则可以变更执行人。
执行人的执照丧失是已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变更执行人。
3. 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变更执行人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出变更申请书。
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流程及救济途径
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流程及救济途径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导致执行不下去,阻碍执行的进行,那么哪些情形可以追加其他的被执行人,让执行继续下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以下简称“《规定》”)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
这一司法解释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追加被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规定了被申请人、申请人、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裁定不服的救济办法。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可追加的被执行人情形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
但是是在遗产范围内执行,没有遗产继承的,是不能变更增加这些主体的。
(《规定》第十条第一款)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
虽然财产代管人有配合义务,但前提是失踪人必须有财产可供执行。
(《规定》第十条第二款)3、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民事责任,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可以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自己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2条)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可追加的被执行人情形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债权债务均由变更后的法人继承。
(《规定》第十一条)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立,可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是解散分立、还是存续分立,分立后的企业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的承担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规定》第十二条)3、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论对公司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
论对公司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摘要: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当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最大限度保证,莫过于能够保证公司资产可供执行,且足够执行,故《企业破产法》第35条[1]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2]规定了公司股东在公司破产和清算时负有加速履行认缴出资的义务;此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就“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又额外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即“(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己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变更、追加问题规定》)第19条[4]也规定了申请执行人还可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以扩大执行范围。
而在司法实践中各级、各地法院对“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行为定性存在差异,标准不一,司法适用一致性低。
【关键词】:执行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资本认缴制;加速到期。
【中图分类号】:DF7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申请执行人除依生效法律文书将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外,还可依《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17条[5]、第18条[6]的规定,将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此外,该规定第19条也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可依法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如何理解“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各地、各级法院意见不一,司法实践也存在差异。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搜集,不难发现,司法实践的认定难点在于:在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在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前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
一、行为常态: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前转让股权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在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前转让股权,是常见的股权转让现象,这样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就是《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19条所说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或者说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依该条规定申请追加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呢?司法实践中存在案例差异,且各自裁判要旨不一:(一)裁判要旨一: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完成法定出资义务,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实施意见一、可变更、追加的情形1、执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可裁定变更其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可裁定变更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可裁定变更分立、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4)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组织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裁定应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为被执行人;(5)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姓名、名称的,可裁定变更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6)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裁定追加该私营独资企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7)被执行人为合伙企业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裁定追加参加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裁定追加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9)企业法人因其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裁定追加企业法人的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10)因开办单位对被执行人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使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可裁定追加该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11)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裁定追加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12)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如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可裁定追加其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2、执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裁定追加被执行人:(1)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未在人民法院责令的限期内追回已转移款项的,可裁定追加该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2)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未在人民法院责令的限期内追回的,可裁定追加该单位为被执行人;(3)有关单位或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又未在人民法院责令的限期内追回的,可裁定追加该单位或者个人为被执行人;(4)第三人接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的履行通知,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可裁定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5)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裁定追加该担保人为被执行人;(6)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案件审结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裁定追加该保证人为被执行人。
论被执行主体的追加
用 条 件 。1 间 必 须 发 生 在 执 行 程 序 开 始 以 后 , 行 结 束 之 前 。 . 时 执 尚 未 开 始 执 行 或 已执 结 的 案 件 不 能 发 生 追 加 被 执 行 主体 的情 况 。 2 提 必 须 是 原 被 执 行 主 体 不 能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3 加 的 . 前 . 追 被 执 行 主 体 必 须 是 与 原 被 执 行 主体 有 权 利 义 务 上 的 某 种 关 联 性 , 这 种 关 联 性 大 致 表 现 为 同 一 性 、 任 性 和 连 带 性 三 种 情 形 。4追 责 . 加结 果 必 须 是 追 加 的 新 被 执 行 主 体 与 原 被 执 行 主 体 形 成 共 同 的 被
人 的 注册 资金 不 实 或抽 逃 注 册 资 金 , 以 裁定 变 更 或 追 加 其 开 办 单 可 位 为 被 执 行人 , 在注 册 资 金 不 实 或 抽 逃 注 册 资 金 的 范 围 内 , 申请 对
执 行 人承 担 责 任 。 因此 , 果 执 行 名 义 只 确 定 公 司 为 义 务 人 的 , ” 如 在
执行 主体 。 5 须 严 格 依 法 定 程 序 进 行 , 经 法 定 程 序 不 得 追 加 。 . 必 非 ( ) 国现有 被 执 行 人 追加 的类 型 。根 据 《 二 我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 事 诉讼 法 》《 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最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见 》 以及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人 民法 院执 行 工 作 若 最 干 问题 的 规定 ( 行 ) 。出 现 以下 情 形可 以依 法 追加 被 执 行人 。 试 》 1 执 行过 程 中 , 三 人 为 被 执 行 人 履 行 义 务 提 供 担 保 的 , . 在 第 担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1、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了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法人或组织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7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79条,均对此类情况作了较明确的司法解释。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的,变更和追加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或清算人及负有清算义务的组织为被执行人,或者为无偿占有或接受其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71条及《执行规定》第81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者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为机关法人被撤销,其职权无其他部门继续行使,可追加做出撤销决定的部门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裁定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一些被执行的企业、组织为推卸自身原有的债务包袱,采取换汤不换药的办法,搞"翻牌经营",企业法人领导人员、经营场所等实体内容不变,只变更企业名称,重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以此规避法律、逃避执行。
对这种情况,就要通过查询工商档案登记、验资证明材料、原被执行人的资产流向等,以确定名称变更后的新主体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追加其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或属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该财产是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
因此,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清偿债务时,其企业法人自然成为债务的清偿者。
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当其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也可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异议申请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申请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姓名,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
第三人:姓名,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申请追加第三人为(201X)粤19XX执185XX号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X劳人仲院XX庭案字【201X】8XX号),于201X年9月XX日经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劳动待遇共计人民币XXXXX元,该裁定已生效。
根据该生效裁定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执行(201X)粤19XX执185XX号。
现申请人申请追加XXX为被执行人,理由和依据如下:1、贵院执行法庭受理本案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已实际歇业,厂房机器设备已经搬离,门店已经关门,并向申请人反馈了该信息(请求贵院向执行法庭了解相关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三人XXX作为被申请人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出现无法经营、歇业等解散事由后,负有清算责任。
XXX在没有清算的情况下关闭了公司,转移了机械设备,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上述“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申请人请求贵院追加XXX为被执行人,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查询工商局档案得知,XXX认缴出资达到人民币XX万元,但档案显示XXX至今未实际出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为进一步规范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申请与审查1、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受理:(1)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2)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3)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4)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5)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6)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担的,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7)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申请变更清算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的;(8)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分立,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9)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10)因出资人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申请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11)因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追加其家庭成员、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今天本文就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16种情形。
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点评: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没有遗产,变更被执行人亦无用。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二款点评:仅是配合义务,前提是失踪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一条、《民法通则》第44条点评: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债权债务都必将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二条、《民法通则》第44条点评:无论是解散分立、还是存续分立,分立后的企业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点评: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中的另类,是新公司法实施前不需要验资的特定产物,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点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对外负债,可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
7、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
(法释[2016]21号)第十四条点评:有限合伙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合伙全体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范文
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范文在某个阳光明媚的上午,大家的心情都特别好,然而,今天咱们要聊的是一个有点严肃但又有点搞笑的事情——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
听上去好像是个很复杂的法律名词,其实嘛,说白了就是在执行某个法律判决的时候,有必要换个执行人,咋听都感觉像是换个演员,哈哈。
想象一下,你的朋友小张跟他的小店签了一份合同,结果小张不小心被人坑了,没办法,只能去法院申请执行。
可这时候他发现,原来的执行人好像有点问题,不是懒就是不靠谱,搞得事情进展得慢吞吞的,简直像乌龟在散步。
于是小张心里想,哎呀,得换个干脆利落的人来处理这个事情。
于是,咱们的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就这样诞生了。
说到变更执行人,得准备的东西可不少。
咱得有个明确的理由,不能随便说换就换,就像你不能随便换掉自己最爱的鞋子一样,得有个说法。
可能是原执行人没有时间,或者说手头的事儿太多,搞得忙得不可开交。
反正,你得把这些理由写得清清楚楚,让法官一看就明白。
这可得花点时间,不是说改就改的。
然后呢,准备好材料就得去法院了。
此时的小张可能会有点紧张,毕竟这是和法律打交道,心里想着:法官会不会觉得我这理由不够充分?不过,咱得告诉小张,别太担心,法官也是人,他们能理解小张的苦衷,就像朋友之间互相扶持那样。
只要态度诚恳,事情总会有转机的。
在法庭上,听证会可是个大场面,气氛可能有点严肃。
小张走进去,看到法官坐在那里,感觉像上了历史课一样。
但法官也不过是想搞清楚情况,听听小张的诉说。
小张把事情的前因后果一五一十地说清楚,顺便加点个人情感,像是他有多么希望能早日解决这个麻烦,法官听了,点点头,心里肯定在想:这小子还挺诚恳的嘛。
法官还会问点问题,像是考卷上老师问的那种。
小张一边答一边心里想着:“别紧张,别紧张,要是答错了可就麻烦了。
”但是别担心,法官不会刁难你,反正只是想知道事情的真实情况。
只要说出真相,心里有底,事情就会顺利得多。
等待裁定书的过程就像在等待一部大片的结局,既期待又有点忐忑。
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文书范本
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裁定书
文书类型:执行文书
xx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xxx)xx执x字第xx-xx号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被执行人xxx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第三人xxx系被执行人xxx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写明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或变更)xxx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xxx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xxx承担责任。
x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申请执行人xxx
清偿债务xx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时,而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裁定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时用。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1、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了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法人或组织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的,变更和追加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或清算人及负有清算义务的组织为被执行人,或者为无偿占有或接受其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3、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裁定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追加其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自然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变更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
6、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在其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裁定追加该私营独资企业业主、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7、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让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8、诉讼或执行中的担保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9、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10、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执行中,除执行依据中明确为个人债务的情况外,无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均可以追加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夫或妻的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1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查明债务的形成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或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经营中形成,可以追加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债务。
1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却投资设立新的企业法人,可以裁定追加该新设立企业为被执行人,在其接受的被执行人投资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13、被执行人不能偿还执行依据所确认的到期债务,而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在第三人无异议的前提下,可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广东高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
广东高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广东高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广东地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操作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项暂行规定。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析。
根据该规定,当在执行程序中需要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追加变更的被执行人应当与原被执行人存在合并或分割问题,或者因被执行人更名、注销、吸收合并、破产等原因导致原被执行人无法履行义务;二是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与原案件的审理范围有直接关系;三是原执行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并且已经对原被执行人进行了执行,但无法达到预期结果。
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申请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履行义务。
同时,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明确被执行人的身份,并向全国征信系统申报,以便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该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立案程序和执行程序。
在立案程序中,法院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和执行情况,合理确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责任范围,并及时执行相应的强制措施。
此外,暂行规定还对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裁定、不服申诉、执行结果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上诉或申请再审;当执行结果已到达发出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仍未达到预期效果时,法院应当立即对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执行效果。
总之,广东高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是一个旨在规范执行程序的重要文件。
该规定明确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执行效率和质量。
在实践中,法院和执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该规定进行操作,保证执行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顺利进行。
执行异议申请书(追加、变更执行机构)
执行异议申请书(追加、变更执行机构)尊敬的执行法官:我方系原判决中的被执行人,现因原执行机构无法履行职责,特此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并请求追加、变更执行机构,现将具体情况陈述如下:异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1. 我方系原判决中的被执行人,在该案件中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原执行机构却无法履行职责,导致执行进度缓慢,已经严重影响了我方的日常经营。
2.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和拍卖人对于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发现执行行为错误的,应当及时改正。
”显然,我方有权对执行机构的错误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3. 根据执行异议的法律程序,我方有权对执行机构提出异议,并且有权要求追加、变更执行机构,以保证本案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方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并请求追加、变更执行机构。
申请的内容和理由1. 根据执行异议程序规定,我方请求贵院追加、变更执行机构。
2. 追加执行机构的理由为:原执行机构无法履行职责,导致执行进度缓慢,需要追加一家具备执行资格的机构来协助原执行机构完成本案的执行工作。
3. 变更执行机构的理由为:原执行机构已经严重影响本案的执行进度,无法履行职责,需要变更一家具备执行资格的机构来接手本案的执行工作,保证本案的执行工作能正常进行。
希望得到的结果1. 贵院能够追加具备执行资格的执行机构来协助原执行机构完成本案的执行工作。
2. 如果原执行机构无法履行职责,我方希望贵院能够变更一家具备执行资格的机构来接手本案的执行工作。
3. 本案的执行工作能够按照法律程序正常进行,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敬礼!执行异议申请人 XXXXXXX 年 XX 月 XX 日。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图 分 类号 : 9 51 D2 .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号 :06 8 3 (0 9 1— 18 O 10 — 97 20 ) 4 07 一 1
在执行过程 中,变更 、追加被执行人不仅是程序问 请人要求继续追加这家开办单位的上级 开办单位在无偿 题, 而且还涉及 到实体 问题 。 因为变更 、 追加被执行人 并 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 非变更作为执行依据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 2 关于变更追加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务的第三 和合法存在 ,而是将生效裁判文 书所确定 的义务通过法 人 的 问题 定程序转 由其他主体承担 。 在此过程 中, 作为生效裁判文 最高法院《 执行 规定》 第七部分 中规定了被执行人到 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与变更 、 追加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 在内容上和法律效力上是一致的 ,所不 同的只是义务承 期债权的执行 ,在司法实践 中往往在执行法院向第 三人
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 ,可 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 开 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在注册 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 的 范 围内, 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 由于法条规定 的模 糊 对 ” 和不 明确 , 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
首先 , 定 注册 资 金 不 实 或抽 逃 注 册 资 金 是 否 应 有 认
理论广 角
T HN OGI AL DE 技OP 开 发 NT RP S EC OL C 企 业 VEL 术 MENT OF E E RI E
20 0 9年 7月
J1 0 9 u. o 2
追加 变更被 执行人 过程 中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陶
摘
瑾
( 北京市安立博投资有限公 司 , 北京 10 8 ) 0 0 3
执行案件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及法律依据
执行案件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及法律依据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所以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
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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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追加、变更开办单位为被
执行人)
___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 ______
被执行人 ________
本院在执行 ___________ 一案中, 被执行人 __ 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 ___ 系被执行人___ 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__________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 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或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___ 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___ 承担责任。
二、限被执行人 __ 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 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 清偿债务_ 元。
三、逾期履行的, 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
立即生效。
审判员 __________ ___ 年__ 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__________
附:
一、首部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 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 文书名称
3. 文书编号
4.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 写明案由。
表述为: “本院在执行__ 一案中, 被执行人__ 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被执行人的名称。
2. 写明追加、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的理由。
表述为: “ 因________________ 系被执行人的开办
单位, 且开办时
____________ ”。
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开办单位的名称, 被执行人的名称, 以及开办单位投人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
注册资金的事实。
3. 裁定的法律依据。
表述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
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
4. 裁定的内容。
表述为: “一、追加(或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____ 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限被执行人 _____ 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
偿债务___ 元。
三、逾期履行的, 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在
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变更后的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履行债务期限, 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履行债务数额。
5. 裁定的法律效力。
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
效。
” 三、尾部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 执行员署名。
2. 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
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 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
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 要求上不压正文, 下要骑年盖月, 必须不偏不斜, 保持公正、严肃, 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 书记员署名。
5.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印戳。
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 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 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
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
个别涂改之处, 应盖校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