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讲义课件
• 期限性:债权易过保质期。债权本身有效期+诉讼时 效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 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许多人不会 发送通知。
合同是博弈的成文记录
• 合同是缔约者预期行为的具体表述,任何交易,需要合同 来规范,来激励,来治理。因为未来不确定性,交易不能 即期完成,而只能由体现事前承诺机制的合同,恰当的合 同安排,才能克服套牢问题和打折扣问题,提高交易事前 和事后的效率。
• 好的合同能将不良的借款变成良款 • 坏的合同能将良款变成不良的借款 • 好的过程能把赌博变成投资 • 坏的过程能把投资变成赌博
风险的四大步
• 借款合同的签订—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 • 借款合同的担保—对风险进行担保防范 • 借款合同的履行—对风险进行事中控制 • 借款合同的诉讼—对风险进行事后救济
现代企业外部环境风险
• 经济环境 • 金融政策---利率、汇率 • CPI指数 • 通货膨胀 • 行业环境 • 产品生命周期 • 产业政策 • 同行不正当竞争
护 • 其它
英美合同法合同成立三要素
要约(Offer) 承诺(Acceptance) 约因Consideration0
提前收回贷款的约定(实体)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1、违反陈述和保证。 2、不履行还款付息义务。 3、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违反其他合同义务。 5、债务人涉讼。 6、借款人经营能力或清偿能力受限。 7、财务状况恶化。 8、股东发生变动。 9、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嫌犯罪(单位或法定代表人)。 10、逃避监管。 11、担保物贬值且未追加担保。 12、包括并不限于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及创新法律风险防控课件
直接清收本卷须知;
扣收债务人存款,行使抵销权,即扣收借款人存款 ,应当通知。
以资抵债本卷须知
〔1〕做好抵债资产的尽职调查,防范源头风险; 〔2〕接收不动产抵债应当办理过户手续; 〔3〕有效管理,及时掌握抵债资产的动态; 〔4〕依法处置,防范二次风险。
现金回流从哪里来,什么时候回流。
5.3.3 有典型的产业集群 目的的小微企业一是要靠大户;二是靠商圈;三是靠政府
5.3.4 中小贸易商 银行要优先考虑中小经销商,而不是中小制造商,理由在于中小 制造企业现金流周转速度慢于经销商。
5.3 调整信贷构造,把好客户准入关
5.3.5 选择客户的原那么: 1. 洞悉中小企业客户产业链运作规律、特点〔防控信 誉风险〕。 2.严控信贷资金用处〔防控操作风险〕。 3.更多强调对商业产业链控制。 4.信贷审查〔以经营才能分析为主,报表分析为辅, 防控操作风险〕。 5.中小企业经营行为的连续性〔防控操作风险,防止 外部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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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贷前调查环节 3.2 贷中审查环节 3.3 贷后管理环节 3.4 信贷领域案件
3.1 贷前调查环节
案例1:冒名贷款案例 案例2: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案例〕及解决方法案例3:在建工程抵押风险案例及解决方法 案例4:回绝贷款的缔约过失案例
3.2 贷中审查环节
案例1:最高额担保额度认定案件 案例2:还旧借新案例及解决措施〔存量盘活案件〕 案例3:公司董事会决议失效对银行抵押担保效力影响的风险案例 案例4:单证抵押登记风险案例及解决措施 案例5:未执行面签制度的风险案例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
信贷资金流入股市或者挪作他用问题较多
20
深入解读银行信贷法律合规的相关规定与指引
信贷法律合规的重要性
01
02
03
保护银行资产安全
严格遵守信贷法律合规要 求,有助于确保银行资产 安全,防止因违规操作而 导致的资产损失。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银行信贷业务是金融市场 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守法 律合规要求有助于维护金 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促进银行业务发展
合规的信贷业务能够提升 银行的声誉和信誉,吸引 更多客户,从而促进银行 业务的稳健发展。
202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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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读银行信贷法 律合规的相关规定与
指引
REPORTING
CATALOGUE
目 录
• 引言 • 银行信贷法律合规的基本原则 • 银行信贷业务的主要法律规定 • 银行信贷业务的合规指引 • 银行信贷法律合规的风险防范 • 银行信贷法律合规的实践案例 • 总结与展望
02
审批权限管理
银行应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权限和职责,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对于超出
权限的信贷申请,应及时上报上级审批部门。
03
风险防控措施
银行应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对于高
风险信贷业务,应加强风险监控和预警。
信贷业务发放与支付合规指引
合同文本规范
银行应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 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
01
涉及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保障信贷业务中
担保物权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相关规定
02
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需履行反洗钱义务,预防和打击洗钱犯
罪活动。
浅议《公司法》在信贷工作中的应用
浅议《公司法》在信贷工作中的应用[摘要]《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根本性法规。
因此,在银行的信贷工作中,对该法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公司法;信贷;银行在银行的信贷客户中,企业客户无疑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法理上来说,企业可大致分为三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毫无疑问,在各种企业类型中,公司制企业是其中的最常见类型。
尤其是在《公司法》正式颁布后,很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都经过公司制改造后设立为公司制的形式。
本文所述及的《公司法》,如无特别说明,是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该法经过了较多修改,主要是在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方面。
对银行而言,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修订,对银行债权保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新公司法也赋予了公司主体更大的自治空间,这同时意味着银行作为相对人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和风险。
考虑到公司法条款众多,内容极为丰富详尽,本文仅就其在银行信贷工作中的若干应用进行分析,以下为具体条款在信贷实践中的应用:一、公司的章程通观整部《公司法》,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关键词就是“章程”。
在英语词汇中,章程和宪法是同一个词:constitution,由见章程之于公司,正如同宪法之于国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是设立公司的一个基本条件。
设立一个公司除了必须有法定的股东或发起人、法定最低资本、组织机构、场所外,还必须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连接人与物两个要件的关键节点。
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等必须遵守的“宪法”。
在信贷工作中,银行的相关人员,如营销人员、授信审批人员均应认真阅读授信申请企业提供的公司章程,尤其应关注其中的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如有的企业章程明文规定,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应取得股东会的授权,并可能对其后的程序有严格限定,如银行在办理时忽略,就很有可能会带来授信风险。
银行业法律风险案例分析
提高反洗钱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 开展。
加强客户身份识别
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防范利用银行系统进行洗钱等 违法犯罪活动。
强化可疑交易报告
发现可疑交易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银行 系统不被用于非法资金转移和洗钱活动。
银行业法律风险案例分析
• 引言 • 银行业法律风险概述 • 银行业法律风险案例介绍 • 银行业法律风险案例分析 • 银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 银行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银行业法律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银行业务的日益复杂化,银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增加。这些风险可 能来自于合同违约、欺诈行为、监管违规等多个方面,对银行的声誉、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产生严重 影响。
信息披露风险
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需要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包括风险 等级、投资方向、收益预测等,否则可能因误导投资者而 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者适当性风险
银行需要确保理财产品适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 需求,否则可能因投资者亏损而面临投诉和诉讼。
反洗钱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01
客户身份识别风险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需要严格核实客户身份,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系统
担保风险
担保措施是信贷业务中的重要保障,但担保物的权属不清、评估价 值不准确或担保手续不完善等问题都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借款人信用风险
借款人因经营不善、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还款,银行可能面 临贷款损失的风险。
理财产品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及对策
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及对策摘要: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是对《公司法》的全面修订。
商业银行作为公司的主要债权人,新《公司法》的实施对银行信贷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课题,尤其在对公司主体的调查、审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对公司贷后跟踪管理等方面,都带来一定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研究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并采取有效对策,维护商业银行信贷债权。
关键词:新《公司法》;商业银行;信贷经营新《公司法》是对《公司法》的全面修订,也是历年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
新《公司法》不论是在立法理念上,还是在一些具体规则的制定上,都较过去做出了很大的变动。
商业银行作为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修订必然对银行信贷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只有采取有效对策,才能推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健康、稳健地发展。
一、新《公司法》内容变化可能引发的信贷法律风险1.授信风险。
长期以来,在市场交易中逐渐形成了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重要依据来判断公司的经营基础和偿债能力。
新法侧重于放松管制,鼓励投资,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第81条规定股份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则从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1]允许股东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分期交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之内缴足。
对于出资方式,新法第27条还以非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这样的规定灵活地扩大了出资方式的范围,将债权、股权、采矿权、承包租赁权等形式也包括了进来。
新法还降低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弱化了注册资本对债权的保障能力,扩大了出资方式和允许分期到位,增加了银行审查、监控的难度。
2.贷款企业逃避债务的风险。
新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有利于公司的再组合,但也为贷款企业逃避债务、转移有效资产提供了便利条件。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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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与租赁权关系的法律条款包括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 记的抵押权。”担保法第四十八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原租赁合同连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连 续有效。”
是应逐条审核租赁合同的条款,查看合同中是否明确告知租赁物已被抵押及相关的抵押物处
发放贷款。
置风险、租赁期限是否设置合理、租金支付方式是否为按月(季)定时分期支付等。
四是办理好抵押登记。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方可对抗在后
最终,实行针对性的掌握措施是关键。虽然在后成立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在先登记设立
(二)抵押人向银行申请出租抵押物。 银行在接到此类申请后,如一律持否定态度则会使抵押人闲置的抵押物无法体现其经济 价值,对抵押人来说不仅有失公正,也会对抵押人的还款力量产生不利影响。银行在确保抵 押人诚信的前提下允许其出租抵押物的,可同时实行以下措施防控风险: 1.除从前在签订抵 押合同时设定的出租抵押物应经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款外,还应在抵押合同中补充商定对抵 押人的租金收取进行监控的条款,要求抵押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租金收取专用账户。当贷款消 失不良时,银行可自行从该账户扣划资金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2.要求抵押人将租赁合同交由银行审核,确保合同中包括以下风控措施:租赁物已被抵 押及有关承租风险的告知;租赁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匹配,不得长于借款期限;租金分时(段)给 付,不得一次性支付;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即时无条件自动终止(解除);租金收取专户设在 贷款银行并由银行监管,当贷款消失不良时,银行有权扣划租金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的重大影响及操作风险控制措施
一.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概念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
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
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实现。
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种类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
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关于反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4条第1款仅规定债务人为反担保的提供者,忽视了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
《担保法解释》中弥补了这一立法漏洞,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是该行的核心业务之一,但是同时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
为了加强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防控,商业银行必须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升员工法律意识等。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民法典》、《合同法》等,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员工的法律素养和意识。
同时,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理解,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和风险防控技巧,确保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应当设置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个业务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
对于信贷审批、风险评估、合同签订、担保抵押等环节进行制度化管理,并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做到事前风险管控和事后监管,确保信贷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
三、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机制,对信贷业务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隐患。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对风险评估的质量把控,建立风险报告和风险预警机制,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完善内部审计和监察机制等。
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评级的管理,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合理的信贷风险定价,并接受外部评级的监管和审核。
四、提升员工法律意识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需要员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以便在业务操作中避免风险。
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员工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业务的规范和合法性。
总体来说,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需要加强法律风险的防控和管理,优化信贷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建设一个合法、规范、风险可控的信贷业务体系。
这样一来,商业银行才能更好地服务客户,支持经济发展,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公司信贷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王禹晴
工商银行舟山分行,放了800万的流动性贷款,有一家宁 波的公司提供担保,四个股东(一个宁波人,三个上海人) 这四个股东一起到银行来面签.客户经理要求出示身份证,挨 个核对完毕,完全相符,即核保成功,签完了贷款发出去,一年 以后贷款逾期。开庭的时候,信贷员坐在法庭上,放眼望去, 四个人只有宁波当地的那个人见过,其他三个股东都没见过. 三个上海人否认提供过担保。后来证实借款人和宁波的股东 是亲戚关系,宁波的股东背着上海的三个股东对外擅自提供 担保,并且伪造了三个身份证.
17
公 2、《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 司 业 风险控制措施(四) 务
三种主要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
质押分两大类
① 动产质押 定义:《担保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 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 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 价款优先受偿。
26
公 司 4、《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担保应当 业 注意的问题(一) 务
最高额抵押期间(俗称:放款期)
通俗的理解:要想使每一笔授信都可以受 最高额担保,必须把每一笔债权的发生日, 必须要放在这个期间内。
27
公 司 4、《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担保应当 业 注意的问题(二) 务
最高额抵押期间(俗称:放款期)
提纲
1
2 3 4 5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风险控制措施 共有房产假冒抵押案
《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抵押与租赁的冲突及风险规避
14
公 司 业 务
2、《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 风险控制措施(一)
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银行信贷业务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信贷业务的开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
如果不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这些风险,不仅会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银行的声誉和稳定运营。
因此,深入探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银行信贷业务中的主要法律风险1、合同风险信贷合同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漏洞、不明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例如,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条款等重要内容约定不清,就容易引发纠纷。
2、担保风险担保是银行降低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担保过程中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如果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担保物存在权利瑕疵或者担保手续不完备,银行在实现担保权利时就可能遇到障碍。
3、合规风险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如违规放贷、利率过高、贷前审查不严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4、债权实现风险即使信贷合同合法有效,担保措施完备,如果借款人经营不善、恶意逃废债务或者出现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银行在实现债权时也可能遇到困难。
例如,借款人破产清算时,银行的债权可能无法得到足额清偿。
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1、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变化性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繁多且不断更新,银行工作人员如果不能及时掌握和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就容易在业务操作中出现失误。
2、信息不对称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往往难以全面、准确地了解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经营风险等。
借款人可能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导致银行做出错误的决策。
3、内部管理不善部分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信贷审批流程不规范,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这些都可能增加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
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44页PPT
❖ (2)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借款申请是否经联营各方书面同意;
❖ (3)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借款申请是否经合作各方面 同意;
❖ (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借款申请是否取得法人书面授权。
❖ 7、履约及担保能力的审查
❖ (1)借款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借款人为他人提供担保,虽然是或有债务,但 其不一定发生。但倘若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担保人就得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这样,无疑会增大银行债权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必须调查借款人对外担保情况, 判断借款人对外担保是否超过其承受能力,以及对外担保对履约能力的影响程度。
❖ (2)意思明确:例如“本政府将负责解决”、 “本公司负责收回贷款”等
商业银行会面临那些法律风险
❖ 法律风险
❖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重大突破:首次将法律风险纳入了国 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要求国际活跃银行采用规定的方 法计量法律风险,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其资本标准。从《巴塞尔 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来看,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因经营活动 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导致风险敞口的可能性。 如果商业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控制体系不充分或者无效,未能 对法律问题作出反应,这种情况就会引发法律风险。换言之, 法律风险主要是银行因其经营活动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法律 责任的可能性,我们把这种法律风险称为操作性法律风险。
❖ 一、贷款主体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
❖ (一)合法的贷款主体: 《贷款通则》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 (二)不合法的贷款主体:未成年人,法人内部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 (三)具有法律瑕疵的贷款主体:非以盈利为目的,自身没有经营收入来源,
以公益为目的的主体。如: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医院、军队、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
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为强化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合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信贷管理办法,做好以下防范措施:1、公司信贷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贷款通则《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及自治区金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贷管理制度,熟悉和掌握其内容,要求从思想上增强法律意识,使信贷人员充分意识到惟独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信贷管理制度、才干提高贷款的放款质量,才干有效地防范风险贷款的产生,惟独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办事才干保障贷款的安全,更好地清收不良贷款,才干有效预防和降低信贷风险。
2、找准市场定位,分散信贷风险本公司立足“三农”,按照“小额、分散、安全”的原则,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因此,本公司信贷员一定要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农村种养殖户生产和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优化贷款结构,分散贷款风险,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3、严格办贷程序,健全制约机制,控制信贷风险的产生根据公司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审查贷款的发放对象,对照贷款的基本条件,确保贷款投放效果。
严格办贷程序,要做到:一是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提高放款质量;二是要实行“三岗”分离(三岗: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 ,制度健全,相互制约,控制人情贷款和低质量贷款的发生。
贷款调查岗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也是第一贷款清收责任人。
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
贷款审批人员负责最终决策的责任,也是第二贷款清收责任人。
4、建立审贷会审批制度,层层把关,严格控制信贷风险一是公司开业初期,贷款金额不论大小一律报公司审贷会审批;二是公司业务正常运转后,按授权范围,信贷员经调查核实后报总经理审批;三是超出公司授权范围的大额贷款,由公司审贷会研究审批,确保新投放贷款的质量。
5、实行贷款管理责任制,降低信贷风险实行贷款岗位责任制,把贷款管理的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各环节的责任明确到岗位、到人,对违规违纪贷款按调查人、责任人追究经济的、行政的和赔偿损失责任。
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有哪些
银⾏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有哪些银⾏信贷业务⼀直是⽀撑银⾏运作的主要业务。
⼀般包括法⼈信贷业务、个⼈信贷业务两⼤类,如果细分的话,个⼈信贷业务包括个⼈住房贷款、个⼈消费贷款、个⼈经营贷款等。
法⼈信贷业务包括项⽬贷款、流动资⾦贷款、⼩企业贷款、房地产企业贷款等。
那么银⾏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有哪些呢?店铺⼩编就这⼀问题给⼤家进⾏解答,欢迎阅读。
银⾏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有哪些1.关于签章⽅⾯⽬前,部分信贷⼈员往往注意借款⼈(或保证⼈)在借款合同、最⾼额担保合同、贴现等合同上审查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私章,⽽疏忽了法定代表⼈签字。
这可能存在两种潜在风险:⼀是企业经办⼈道德风险,即未经企业法定代表⼈授权,私⾃盖章获取贷款或给其他企业提供保证;⼆是企业法定代表⼈的道德风险,即企业法定代表⼈以其未签字为由,不承认债务或保证责任。
因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和保证⼈可以“合同意思表⽰不真实”为理由提出抗辩。
防范此类风险的对策是:对于经常发⽣贷款的客户,要求其法定代表⼈签署⼀份“委托授权书”给企业经办⼈,信贷员须注意这份“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签字的真实有效(须当⾯验证);对于不常发⽣贷款的客户,特别是个⼈客户,确保每笔合同都有签字(不会签字的客户,盖私章并加按指纹)。
2.关于抵押物财产共有⼈的签字及共有⼈与抵押⼈关系证明问题共同共有⼈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的同意,抵押⽆效,信贷⼈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须要求抵押物财产共有⼈签字或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决议书”(企业财产设定抵押情况),在实际经办过程中还须注意以下细节:以私房设定抵押的,在很多情况下房产证上没有登记共有⼈,这在⼤部分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会要求共有⼈签字(实际上是替银⾏把了⼀关);但在有些地⽅的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未作此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取得了合法的“他项权利证书”,也会因此项抵押未经共有⼈同意⽽导致⽆效。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与防范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与防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消费意识的提高,个人信贷业务在商业银行的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而随之而来的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探讨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风险分析1. 信用风险个人信贷业务中最主要的风险无疑是信用风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信贷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而个人信用状况的良莠不齐也使得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面临着较大的信用风险。
一些借款人在借款后无法按时还款,甚至出现恶意逃废债行为,给银行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2. 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的资产负债利差的变动,进而影响到银行的盈利能力。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通常会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而市场利率波动会对银行的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3.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内部流程、人员等问题导致的风险,包括系统风险、人为疏忽等。
在个人信贷业务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内部管理不善等原因,银行可能面临着一定的操作风险,例如因为审核流程不严谨导致风险控制不力等问题。
4.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法律法规变动或者司法解释不统一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在个人信贷业务中,借款人可能会以各种手段规避还款,而银行需要依法追讨债务,而法律风险的存在会给银行的追讨工作带来一定的阻力。
5.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外部市场因素变化引起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等。
在个人信贷业务中,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可能会受到外部市场因素的影响,例如经济形势不好导致借款人的收入减少等,从而影响到银行的信贷风险。
二、风险防范措施1. 提高风险认识银行在开展个人信贷业务时,首先需要做好风险认识工作,充分了解信贷业务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加强内部员工的风险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个人信贷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2. 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信贷风险评估、授信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防范
信贷业务法律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分析1、借款或担保的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瑕疵。
如:一是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土地出让金没有及时到位,土地评估价是土地出让金的数倍且明显与事实不相符,开发商没有按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对土地进行开发;二是借款人与地方政府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借款人进而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但借款人和地方政府均没有按协议履行相关义务;三是部分开发区以管委会名义对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瑕疵可能造成的风险:如土地出让金的评估价值与事实不相符,则在处臵抵押物时因变现价与评估价差距较大,会给贷款造成较大损失;如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对土地进行开发,且超过一定期限,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开发商罚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如借款人与政府不履行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则与项目有关的贷款也极有可能收不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无效合同。
2、与行政机关审批事项有关的问题:一是行政机关审批文件显示的主体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审批的项目内容与借款人项目建议内容不一致,甚至在审批文件中有手写或涂改之处且未盖章确认;二是两份或两份以上的行政机关审批文件之间在时间上存在矛盾之处;三是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审批事项,如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期限超过了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明显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却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外资未按法律规定足额到位却顺利地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等。
上述部分问题的存在虽然主要原因在行政机关,但项目的合法性已值得怀疑,项目本身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作为银行,应慎重介入。
另外,如送审材料中的借款人项目内容与政府审批文件不一致,则意味着项目的存在是不合法的,不宜介入。
3、借款人的公司章程不符合有关规定:一是有部分章程是应付型的,因贷款管理要求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供公司章程,所以借款人就临时匆忙“编”一份章程,部分章程存在有错别字、语句不通顺、语法有错误、没有法律规定的章程应当规定的事项等情况;二是部分章程没有自然人股东的签字或法人股东的签字、盖章,也没有标明章程制订的具体时间;三是少数章程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如非外资企业的章程规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章程规定股东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等。
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作者:高燕来源:《商场现代化》2009年第07期[摘要] 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信贷业务当前仍然占据较大比重,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直接影响到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法律问题。
本文试图从信贷业务实践出发,对其中可能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炼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法律风险,是提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实现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有效途径。
以下结合操作实践,对传统信贷业务的现实法律风险及防范作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一、传统信贷业务的法律风险形式综合而言,传统信贷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产生在合同、担保、债权等三个方面。
1.暇疵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合同履行纠纷(1)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
一是借款人主体资格不符合《贷款通则》规定;二是向未取得法人的授权的分支机构贷款;三是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因改制变更了名称,而主从合同或借据上的名称和签章未相应变更。
(2)主从合同与附件、合同与借据要素不全或填写不规范、不衔接,可能引发履行纠纷或影响银行权益。
一是借据与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不一致,为银行追偿贷款设置了法律障碍。
二是合同利率约定不准确,容易导致利率计算时发生纠纷,银行作为格式合同提供者,将导致不利于自己的解释。
三是借款合同签订时借款人与贷款人主体签章签字错位。
四是借款用途约定错误。
(3)使用格式合同,对加重借款人义务、限制借款人权利的条款未以特别方式提示对方;涉及关联客户贷款合同未增加风险防范条款;未经借款人或保证人同意并盖章确认,单方涂改合同或借据。
2.贷款担保手续不规范,第二还款来源保障不力,危及贷款安全(1)担保方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接受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明文禁止的财产作为担保,导致担保无效。
(2)未登记导致抵(质)押合同未生效或不能对抗第三人,或抵(质)押登记存在严重暇疵,导致抵(质)押无效。
(3)抵押不足,第二还款来源保障不充足。
银行信贷业务常见法律合规风险提示
银行信贷业务常见法律合规风险目录一、公司章程的审查应注意问题 (2)二、抵押担保——布满鲜花的陷阱 (11)附件1: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2: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3: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鉴于当前国内经济增速放缓,整体社会信用环境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受信人及担保人道德风险高企,千方百计拖延还款或摆脱担保责任,甚至出现了个别成功“合法脱保”的案例;业内个别银行由于贷前和贷后管理不到位,出现了授信脱保和执行难等问题。
结合近期银行业相关诉讼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及我行业务实际情况,针对授信业务中存在的常见法律风险,特独立出具以下风险提示,以供参考。
一、公司章程的审查应注意问题(一)银行对有权决议的形式审查义务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的司法工作会议上确定的司法政策,对于公司借款(担保)纠纷,银行对于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
##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2期出版公布的《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详见附件1)的审判纪要中做了如下阐述: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及创新法律风险防控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及创新法律风险防控银行信贷业务是指银行以贷款、信用证、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方式,向企业、个人提供资金的业务。
在信贷业务中,银行需要注意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首先,银行在进行信贷业务操作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在审查贷款申请、签订贷款合同和履行合同义务等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确保所有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例如,在审查贷款申请时,银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合同法律制度,对借款人的资质、借款用途等进行审查,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银行需要创新信贷业务,并及时评估相关法律风险。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银行不断推出新的信贷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然而,创新业务往往伴随着新的法律风险。
银行应该在推出新业务前,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了解业务的法律法规适用、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例如,在推出P2P贷款业务时,银行需要了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
最后,银行在信贷业务中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银行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合规风控专家,加强对信贷业务操作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该部门或专家可以协助银行进行合规性审查、合同起草和纠纷解决等工作,以确保业务操作和法律风险可控。
此外,银行还可以通过开展内部培训、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等方式,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总之,银行在进行信贷业务操作及创新时,需高度重视法律风险防控。
银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业务操作中确保合规性;创新信贷业务时,要及时评估相关法律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业务操作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以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及创新法律风险防控是银行业的重要工作,涉及到大量的金额和各类商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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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第一部分:《公司法》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启示一、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从2014年3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受认缴制影响最直观的首先是企业的信用结构。
在实缴制下,注册资本“雄厚”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对象来说是一种宣示公司实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调查中也必然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到位状况。
但是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甚至1亿元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也将失去意义。
在此结构下,商业银行在审查公司时,要把握好几个环节。
首先,在客户评价中要淡化注册资本意识,增强对公司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考查。
其次,对股东背景的调查。
股东背景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客户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向、管理方式及社会形象等。
对于客户的股东背景有以下方面需要关注:①家庭背景。
②外资背景。
③政府背景。
④上市背景。
再次,就公司信用调查方面,政府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诉讼执行结果等全部进行网上公布(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公司的备案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信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信息、抽查检查信息也都在“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限制,这对贷前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要重视检查借款人信用情况及股东诚信状况。
其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贷前审查时要注意审查公司股东情况,同一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又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不宜作为借款主体,因为这两种“公司”都为《公司法》所禁止。
再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决定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并置备于公司。
在贷前审查中,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应注意审查是否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暗中支配公司财产,使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应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强制审计制度,充分关注公司财产独立情况,遇有股东转移公司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损害贷款的情形,可依法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权益。
三、掌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破解逃债难题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建立,为商业银行维护贷款债权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也为加大打击逃废债行为力度提供了有力武器。
商业银行在资产清收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这一规定的司法救济功能,最大限度实现银行债权。
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中将严格把握界限,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仍然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在银行业务实践中仍应严格制度、规范操作,不得因此而放松对公司客户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
四、《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需根据不同情况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为他人担保,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具决议,董事会决议不具法律效力,该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被担保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回避,不得参加上述决议表决。
(3)无论被担保的第三人与公司是何种关系,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或单笔担保数额有限制的,不得超出规定限额,否则超出部分无效。
根据上述要求,在接受公司为他人借款担保时,不仅要签署担保合同,还要在设立担保之前,根据公司章程或法定权限、程序等,取得同意担保的决议,并遵守公司章程对担保数额的规定,避免无效担保的风险。
公司的信息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法律风险控制问题从债权的调查到债权的审查,到最后的放款以后的管理和回收,一直到贷款到期之后的回收,它贯穿着整个授信业务的全过程,在每一个环节中都必须采取必要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部分:不良贷款的处理一、不良贷款的特点和管理商业银行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不良资产的问题,中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不是完全靠银行自身就能解决的,不是靠加强自身管理就能够解决的,但目前国家信誉是有限的,国家财力也是有限的,所以还是要靠自身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首要的,是从源头上防范不良贷款的形成,加强自身管理,防范出现以下问题:(一)一些银行贷款担保主体不合格。
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可以作保证人,但有些企业却以虚体担保、连环担保、自我担保或者虚拟担保的形式从银行获取贷款,当然这类贷款是高危贷款了。
(二)个别担保物品不符合要求。
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具体要求有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规定可以抵押、质押的财产才是合法的,反之则是非法和无效的。
(三)担保贷款管理不力。
在我国现行的银行担保贷款业务,常常出现因借款合同文本不规范,记载要素不全,某些条款不符合借款合同和《担保法》的有关要求,而致使担保合同失效。
(四)行政干预导致担保形式化。
一方面,为了解决一些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中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不使企业破产倒闭;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追求自己的工作业绩,为了搞“面子工程”,帮企业拉贷款。
如此,贷款安全的保证便无从谈起.二、不良贷款处置的特殊规定不良贷款的处理措施包括直接扣收、通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刑事追偿、破产清偿、和解、以资抵债等方式。
当事行应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和担保人实际状况审慎选择处理措施。
下面主要说几点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的一些特殊规定:(一)涉嫌犯罪的不良贷款处理不良贷款出现过程中,很大可能伴随着债务人或债务人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如伪造财务报表、偷漏税等,可能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采用刑事手段处理。
或以此作为突破口,与债务人达成和解。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 不安抗辩权在处置不良贷款中的运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 债权人的撤销权在处置不良贷款中的运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三部分: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银行担保债权的追索一、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2、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宣布贷款到期,处理抵押物《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