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表彰全省政府办公室(厅)
河北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冀财会[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冀财会〔2008〕21号)各设区市财政局、人事局、总工会,省直各主管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驻冀中直各主管单位:为了评选表彰在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财政部《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总工会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评选表彰在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总工会联合成立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及其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表彰评定。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具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年度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优胜单位优秀信息工作者的通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年度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优胜单位优秀信息工作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办字[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年度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优胜单位优秀信息工作者的通报(办字〔2007〕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06年度,各地、各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大局意识,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大局,密切跟踪我省“十一五”开局之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关注社情民意,积极主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了大批高质量的信息和调研报告,在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省上报国务院的信息工作继续保持了在全国的先进位次,受到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表彰。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5〕67号文件的精神,经考核评比审议,现对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等34个信息工作优胜单位,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28个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等24个县级信息联系点上报省政府信息工作优胜单位,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16个县级信息联系点上报省政府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周杰等71名全省政府系统优秀信息工作者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成绩;全省政府系统各单位和广大信息工作者要向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阔视野,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上报信息质量,进一步提高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水平,把全省政务信息工作推上一个更高的台阶,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发挥更大作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冀人社字〔2020〕279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驻冀部委属院校:近年来,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一线、教书育人、勤勉尽责、无私奉献,在开创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中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风尚,切实增强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努力推动实现我省教育现代化,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决定,授予石家庄市第二中学等200个单位“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李凌起等214名同志“河北省模范教师”称号,授予贺君巧等24名同志“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张秀娟等1128名同志“河北省优秀教师”称号,授予赵栋等124名同志“河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市级及以下单位被授予“河北省模范教师”和“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享受市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记初心、不忘使命,矢志教育报国,勇担时代重任,全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附件:1.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名单2.河北省模范教师名单3.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4.河北省优秀教师名单5.河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2020年9月9日。
省职改办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情况说明
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情况认定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公平、公正的做好我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照中央和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全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今后在我省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中,应明确、规范各系列(专业)业务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内涵和范围,全省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和各市职改办一般应按本文要求进行认定掌握。
本文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由省职改办最终解释。
业务奖励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或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根据评奖单位、颁奖单位的不同,业务奖励主要分为政府奖和社会力量奖。
业务奖励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荣誉称号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所授予的具有光荣名誉性质的名称,是对获得者工作经历和能力的肯定、认可或鼓励。
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一般应是各级政府或政府所属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等)单独授予的荣誉称号,在职称评审中一般不予认定。
荣誉称号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教学类(含高等学校教师专业、高等学校思政专业、中专教师专业、实验师专业、技校教师专业)一、业务奖励(1)政府奖。
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
1.国家级。
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由国家哲学社科规划办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由教育部颁发的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
2.省部级。
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成果获奖。
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
如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山区创业奖等。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冀政办[2000]50号•【施行日期】200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人事厅是主管全省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原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管理的河北省外国专家局交给省人事厅管理。
(二)划出的职能1、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公署办公室交由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
2、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3、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管理职能交由省教育厅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对全省县以上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含学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管理省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不含学校)政务公开工作。
(四)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聘任指标和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年度申报指标,逐步取消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年度申报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和博士后有关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经审核后发放有关证书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中共河北省司法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表彰厅直属机关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决定-
中共河北省司法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表彰厅直属机关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决定正文:---------------------------------------------------------------------------------------------------------------------------------------------------- 中共河北省司法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表彰厅直属机关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决定(2007年6月29日)党的十六大以来,厅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在厅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司法行政工作的中心任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主旋律,奋发努力,团结务实,开拓创新,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河北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86周年之际,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广在新形势下加强党建工作的先进经验,激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增强发展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提高干事、创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推动河北司法行政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厅直机关党委决定,对北郊监狱四监区等22个先进党支部、王京辉等100名优秀共产党员、张金波等21名优秀党务工作者予以通报表彰,并分别授予“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
受表彰的先进党支部和优秀个人,带头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党的先进性要求,是新时期厅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的优秀代表,是厅机关、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学习的榜样。
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以优良的思想作风和突出的工作成绩,为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冀政办字〔2017〕154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7〕1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精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重要性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断加大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但规范性文件认定不清、“三统一”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审查程序、标识要求、公开形式和监督方法,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规范性文件不公开、迟公开、公开不全等问题,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要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高度,抓紧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审查严格、程序规范、标识统一、督促有力的公开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全部公开、及时公开、充分公开。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八届“燕赵技能大奖”和“河北省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冀劳社[2007]2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河北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6.24【实施日期】2007.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八届“燕赵技能大奖”和“河北省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冀劳社[2007]29号)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冀政[2005]14号)精神,表彰和宣传各行各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
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八届“燕赵技能大奖”和“河北省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彰名额和评选范围本次活动共评选表彰“燕赵技能大奖”20名、“河北省技术能手”100名。
(一)“燕赵技能大奖”评选范围:凡在我省境内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已获得“河北省技术能手”称号,技术技能水平在省内本职业(工种)中有重要影响,可参加“燕赵技能大奖”的评选;已被授予“燕赵技能大奖”称号的,原则上不再参加本届“燕赵技能大奖”的评选。
(二)“河北省技术能手”评选范围:凡在我省境内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生产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技术技能水平在省内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可参加“河北省技术能手”的评选。
已被授予“河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原则上不再参加本届“河北省技术能手”的评选。
二、评选条件(一)“燕赵技能大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凝心聚力,开拓进取,以严的标准、实的作风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优势,为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广大干警、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张家口市司法局等49个单位“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石永瑞等100名同志“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被授予“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属设区市及以下单位的,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属省直单位的公务员,给予记二等功奖励,事业单位人员给予记功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广大干警、职工、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讲政治、顾大局,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责任感,学习他们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勇创一流业绩的工作精神,学习他们为民服务、真抓实干、严格依法办事的过硬作风,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奋发作为、苦干实干,努力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新贡献。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5.11•【字号】冀人社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冀人社发〔2015〕17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府信息,构建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政务运行机制。
现就推进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一)推进行政决策公开。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扩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切的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二)推进行政审批公开。
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强化过程监控,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三)推进行政职权公开。
推行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责任清单、行政监管清单制度,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划分各类清单界限,全面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责任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
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推动不涉密的执法投诉结果公开。
(四)推进办事服务公开。
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表彰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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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法
制
京 山县人 民政 府 法制 办公 室
鄂 州 市 建 设 委 员会 政 策 法 规 科 黄 冈市 人 民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蕲 春 县 人 民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黄 冈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咸 宁 市 人 民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咸 宁 市 国土 资 源 局 赤 壁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恩 施 土 家 族 苗 族 自治 州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仙 桃 市 公 安 局 法 制 办 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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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法
制
省 人 事 厅 、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关 于 表 彰 全 省 省 政 府 法 制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的 决 定
鄂 人 公 奖 [ 0 ] 号 2 5 4 0 0
各 市 、 、 ( 、区) 事局 、 制办 , 直各 部 门 : 州 县 市 人 法 省 近 1 年 来 , 各 级 党 委 、 府 的 领 导 和 重 视 下 , 各 级 人 大 、 协 的支 持 与 帮 助 下 , 省 县 以 上 政 0 在 政 在 政 全 府 及 其 部 门 的 法 制 机 构 , 真 贯 彻 依 法 治 国方 略 , 极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 力 完 成 政 府 立 法 、 范 性 文 认 积 努 规 件 制 定 、 政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和 复 议 应 诉 等 工 作 任 务 , 全 省 政 府 法 制 工 作 取 得 了长 足 进 步 , 促 进 我 行 使 为 省 的 改 革 开 放 和 现 代 化 建 设 事 业 , 构 建 “ 谐 湖 北 ” 出 了 积 极 贡 献 , 现 出 ~ 大 批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为 和 作 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关于评选表彰河北省首届(1981年-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关于评选表彰河北省首届(1981年-2000年)修志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办字[2001]10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河北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1.09.18
【实施日期】2001.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关于评选表彰河北省首届
(1981年-2000年)修志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办字[2001]10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人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
河北省首届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工作自1981年开展以来至今已进行20年,经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修志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基本完成了本届修志任务。
为了弘扬方志工作“求实、创新、团结、奉献”精神,进一步推动地方志事业的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决定对为地方志事业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数额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自本届修志以来,各市、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以及承担省志分志编纂的省直有关部门;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所有参加修志工作的人员。
表彰名额:先进集体47个,其中设区市4个,县(市、区)36个,省直部门7个。
先进个人210名,其中市、县(市、区)185名,省直25名(具体分配名额附后)。
二、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5]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5]2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优化我省发展环境,构建“和谐河北”,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精神,现就我省如何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
二、梳理执法依据(一)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二)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三)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作为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四)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冀政办[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29号2009年7月2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四)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规则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七)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八)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九)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十)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一)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就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冀政办[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5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9日河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指导管理全省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司法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职责。
(三)增加指导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管理和指导全省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或参与拟订有关司法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管理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全省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司法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五)拟订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河北省律师协会、河北省公证员协会。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冀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冀民〔2012〕61号)各设区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民政厅直属各单位:2007年第十二次全省民政会议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对党尽责、对民尽心、以民为本、为民解困”,锐意进取,求真务实,团结奋进,拼搏奉献,整体推进全省民政工作,为建设经济强省、构建和谐河北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彰显典型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民政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一)评选范围: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及民政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及民政系统的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二)名额分配:此次表彰名额为: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60个,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100名。
各设区市及省厅直属单位拟表彰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一)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成绩显著。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0)-冀政[2000]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0)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2000年3月2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经省委、省政府审定的省政府直属(部门管理)事业机构设置意见,对省政府机构做了部分调整,现将省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组成部分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挂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河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监察厅(与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挂河北省海洋局牌子)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信息产业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审计厅三、直属机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广播电视局河北省体育局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挂河北省版权局牌子)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粮食局河北省乡镇企业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开放办公室(挂河北省招商合作局牌子)四、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由河北省司法厅管理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管理五、直属(部门管理)事业机构河北省经济研究中心(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河北省旅游局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河北省水产局河北省畜牧局河北省农垦局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管)河北省文物局,由河北省文化厅管理湖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由河北省财政厅管理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由河北省信息产业厅管理河北省盐务管理局,由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河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河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中共河北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河北省保密局与中共河北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与中共河北省委信访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河北省委机构序列。
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表彰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表彰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冀统人字[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表彰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冀统人字(2008)90号)各市统计局、人事局:2004年以来,全省统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和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省统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建功立业,省统计局、省人事厅决定:授予鹿泉市统计局等30个单位“河北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刘德忠等30名同志“河北省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享受市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省统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以这次表彰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掀起学先进、赶先进,讲奉献、比贡献的热潮,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科学决策,团结协作,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为统计事业的发展,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构建和谐河北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河北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名单2、河北省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人事厅二○○八年十月八日附件1:河北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名单鹿泉市统计局正定县统计局新乐市统计局石家庄市长安区统计局承德县统计局兴隆县统计局张家口市统计局综合统计科张北县统计局张家口市桥东区统计局秦皇岛市统计局卢龙县陈官屯乡统计站乐亭县统计局唐山市丰南区统计局廊坊市统计局综合统计科大城县大广安乡统计站保定市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处(科)高阳县统计局保定市北市区统计局沧州市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科河间市统计局衡水市统计局冀州市统计局宁晋县统计局巨鹿县统计局清河县统计局魏县统计局邯郸市复兴区统计局武安市武安镇统计站省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省统计局综合统计处附件2:河北省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刘德忠石家庄市统计局综合统计处处长(正科)王维娜(女)石家庄市统计局人口与社会科技统计处处长(正科)郝莉萍(女)石家庄市桥西区统计局局长梁桂英(女)石家庄市统计局能源统计处处长(正科)鲍景欣(女)承德市统计局综合核算科科长李继权平泉县统计局局长靳永旺张家口市统计局局长孙应计尚义县统计局局长才德民昌黎县统计局局长董云霞(女)青龙满族自治县统计局副局长杜胜奎唐山市统计局副局长张巍唐山市统计局综合统计处处长(正科)汪兆明唐海县统计局局长吴兴唐山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张淑兰(女)廊坊市统计局人口与社会科技科科长杨清华(女)三河市统计局局长单光辉保定市统计局局长蒋志安保定市南市区统计局局长陈继锋望都县统计局局长杨会林易县统计局局长沈艳玲(女)沧州市统计局人口与社会科技统计科科长陈占廷河间市统计局副局长张大力献县统计局副局长王春辉衡水市统计局副局长段连英武强县统计局局长朱青云邢台市统计局能源统计科科长谢玉武邢台县统计局局长任建平邯郸市统计局副局长姚彦明涉县统计局局长宋民江曲周县统计局局长。
河北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2023年)
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
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一)加大优秀企业和企业家宣传力度。加强对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的宣传,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 舆论氛围。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开设“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举报专区,畅通涉企业网络侵权受理处置"快速 通道"。
(二)引导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组织认定河北省民营企业社会责任100强,深化“万企兴万村”行动,引导民 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自觉担负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 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促进企业和谐文化建设。
(三)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失信信息、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信息归集 。编制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开展实施失信惩戒。探索推进“信用河北”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修 复机制,逐步实现信用修复“协同联动、一网通办"。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专项清理行动,对未按时履约践诺事 项定期督办。
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借鉴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省成功经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推广普及书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
(四)强化产业工人队伍培育。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制约,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首次申报职称评审 时,满足相应条件的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对接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集群,培育建设一批 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县域经济产教聚合体。引导企业制定技术工人培养规划和培训制度;构建 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建设工匠学院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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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表彰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的
决定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办字[2007]2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河北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7.03.27
【实施日期】2007.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表彰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
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的决定
(办字〔2007〕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
2004年以来,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部门和广大督查干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深入开展督查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督促检查职能和参谋助手作用,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调动督查系统广大干部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决定授予石家庄市政府督查室等20个单位“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授予闫士开等20名同志“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给予记二等功奖励;授予张立欣等30名同志“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再接再厉,戒骄戒躁,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部门和广大督查干部要以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新局面,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贡献力量。
附:1、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单
3、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1
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