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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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王文某、王某某返还彩礼案例分析
一、案由
张某诉王文某、王某返还彩礼纠纷
二、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文某于2008年12月底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即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春节前经王文某同意二人一起回张某的老家乌鲁木齐市看家,王文某的父亲王某提出要5000元钱作为保障才同意女儿去,张某当即按王家的要求送去5000元钱作为保障。张某与王文某到了乌鲁木齐市张某的家里以后,张某的父亲又按信阳的风俗给了王文某2000元钱和瑞士金表一个。2009年4月中旬,张某与王文某商议结婚之事,王文某的父亲提出结婚的礼金要55000元钱,张某为了结婚只能是按照王家的要求东拼西凑借了55000元钱,由单位的领导彭某和司机赵某送给了王家。在张某与王文某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张某按王家的要求依信阳的风俗分三次给了王文某共计21000元用于购买衣物和其它物品。2009年4月24日,双方在张某的老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登记结婚,同年打算6月在乌鲁木齐市举行了婚礼。但是,登记后才共同生活了一个月不到,双方就开始产生矛盾,马上进入离婚程序。2009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文某也同意离婚。原告诉称其本人及其父亲曾分几次给过被告王文某及其娘家83000元彩礼,但被告王文某及其父亲王某只承认原告及其父亲只给过其62000元钱和一块现在已经生锈了的手表。王文某同时称那些钱其婚前婚后为了置办嫁妆、准备结婚、日常生活开支等已经消费完了。原告张某为证明其婚前给付被告彩礼导致了自己婚后生活困难向本院提交了河南省中南助滤剂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该证明的内容为“我公司职工张某于2009年3月份因为筹办婚礼向公司借款5万元,还款计划从本人工资内每月扣除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但被告对这份证明要证明的情况未予认可。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虽于婚前按照习俗向被告王文某及其娘家人给付了较大金额的彩礼,但原告与被告王文淇毕竟已经登记结婚,而张某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婚前给付被告彩礼的行为已经导致了自己婚后生活非常困难,因此,原告
要求被告返还其彩礼的理由显然不足,故本院对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三、案件焦点
1、彩礼该不该返还?
2、如果彩礼该返还,哪些该返还哪些不该返还,是部分返还还是全额返还?
3、仅仅同居了几天才属于“共同生活”?
4、张某的程度是否属于“生活困难”?
四、争议和分歧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形,但是对于彩礼返还的范围、比例却没有规定。本案中,彩礼形式多样,交付时间不同,如何确定这个返还的范围和比例,?在现实中,一方在与另一方订立婚约时会将各种各样的财物赠送给另一方,这些财物的价值都是不等的,哪些财物该返还,哪些不需要返都存在争议。那些不需要返还的财物也就不应该成为彩礼案件的诉讼标的。而且在返还彩礼的时候,是返还全部还是只返还一部分?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在男女双方结婚后但未共同生活和给付彩礼导致赠与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女方应该返还彩礼。但是对于如何认定“共同生活”和“生活困难”却没有规定。例如男方与女方结婚后,一方因工作等原因未与另一方在一起生活的情况以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是否属于共同生活?复杂实际情况是不能用“共同生活”这四个字简单的就能够概括的。本案中,双方登记后才一起居住了几天,是否算“共同生活”?举更极端的例子,如果只共同居住了一天,是否算共同生活?同时我国各个地区发展水平不一样,对于“生活困难”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同样价值的彩礼对经济条件不同的家庭来言也是不一样的。
彩礼作为一个传统的风俗习惯,在我国已有悠久的历史。就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民间一直有“男方悔亲,女方不返还彩礼;女方悔亲,彩礼全部返还”的说法,这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立法精神并不完全符合。按照旧习俗,